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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審議通過的《行政執法監督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是對多年來我國行政執法監督體系戰略部署深化落實的重要立法成果,標志著我國行政執法監督工作邁入法治化的新階段。作為我國黨和國家監督體系中的行政系統內部監督機制,行政執法監督是確保行政執法嚴格規范公正文明的重要防線。《條例》從體制、機制、職責、范圍、方式、處理、保障和法律責任等全要素維度夯實行政執法監督法治化的保障,必將為行政執法監督的高質量發展,進而促進行政執法質效的提升,提供強大法治引擎。
一、全面理解立法目標體系,確保行政執法監督功能的發揮
《條例》第一條開宗明義確立了涵蓋加強和規范行政執法監督工作,促進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提升依法行政水平,強化法治政府建設在內的多維立法目標體系。這一立法宗旨是對行政執法監督規律的總結以及行政執法監督功能的詮釋。在行政執法自身規范層面,《條例》著眼于通過剛性約束與內部監督,力求解決長期以來執法實踐中存在的運動式執法、選擇性執法以及不作為、亂作為等突出問題,倒逼行政執法質量實現整體躍升。在法治政府建設層面,《條例》強調權力運行的法治化,確保執法權始終在法律的框架內行使,通過執法監督權的有效行使,填補法治政府建設中的短板與弱項。在現代化治理層面,《條例》回應了中國式現代化建設對高效能治理的迫切需求,力求通過高質量的執法監督,營造穩定、公平、透明、可預期的法治化營商環境。
建立健全行政執法監督制度是黨的十八大以來黨中央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重要戰略部署。黨的十八大以來,習近平總書記高度重視行政執法監督工作,先后作出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為構建全面完善的行政執法監督工作體系提供了根本遵循、指明了前進方向。《條例》的出臺,將黨的十八大以來關于行政執法監督的政策要求和改革成果轉化為法律規范,實現了行政執法監督從實踐探索到全要素法治化規制的歷史性跨越。這不僅是對既往實踐經驗的總結提煉,更是對未來行政執法監督工作的基本要求。通過立法形式確立行政執法監督在法治政府建設中的地位,為行政執法監督工作始終在法治軌道上行穩致遠奠定了堅實的法律基石。
二、準確把握行政執法監督的運行機理,增強行政執法監督的治理效能
行政執法監督要真正“長出牙齒”、發揮實效,必須在監督的全面性、穿透性以及剛性約束力上下功夫,并充分利用現代技術手段賦能,實現治理效能的最大化。《條例》構建了一個全方位、全流程的監督體系,其監督的全面性體現在涵蓋執法主體、執法人員、執法制度、執法程序、執法行為等全要素。監督的穿透性要求透過具體的執法行為,洞察背后的制度漏洞和機制障礙,深入剖析違法行為產生的根源,這也是將行政執法監督優勢轉化為國家治理效能的充分體現。無論是制發行政執法監督督辦函、意見書,還是通過行政執法監督決定書,均旨在從源頭上解決普遍性、系統性問題,實現“辦理一案、治理一片”的集成效果。這種剛性約束力賦予了監督機構依法監督的強制力,確保監督意見能夠真正轉化為執法機關的整改行動。
面對海量的執法數據,數智賦能是提升行政執法監督效能的必由之路。數字中國建設是推進中國式現代化、發展新質生產力的重要引擎,行政執法監督數字化建設應成為數字政府的重要組成部分。《條例》第三十七條明確提出提升全國行政執法監督信息一體化水平,運用大數據、云計算、人工智能等對行政執法過程中存在的問題進行快速預警。這意味著行政執法監督轉向“數智治理”的新模式。通過全國互聯互通的監督信息平臺,可實現對海量執法數據的實時歸集與智能分析,精準識別執法風險點,打破信息壁壘。這種技術驅動的監督模式,極大地提升了監督的精準度與時效性,推動行政執法監督從側重事后督導向全流程監督全面轉型。
此外,《條例》在彰顯監督剛性同時,又注重監督程序的完整性。《條例》第三十條規定,行政執法機關對行政執法監督機構作出的處理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其提出并說明理由,行政執法監督機構應當及時處理。這并非削弱監督權威,而是在行政系統內部引入了程序正義的理念,有助于監督機構更全面地了解事實真相,確保監督結論的客觀、公正與準確。這種制度設計,既保障了監督的嚴肅性,又增強了監督結果的可接受性。
三、強化行政執法監督的工作要求,彰顯其獨特優勢
黨和國家監督體系是確保黨和國家長治久安的重要機制,行政執法監督作為該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具有獨特的運行場域和功能優勢。《條例》第四條確立了“預防與糾錯并重”的原則,這是行政執法監督的顯著特征。行政執法監督強調關口前移,注重源頭治理。通過對行政執法體制改革、行政執法主體資格管理、行政裁量權基準落實等情況的監督,行政執法監督能夠在違法行為發生之前構建起一道堅固的防線。這種“治未病”的監督模式,能夠以最小的行政成本避免行政爭議的發生,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不受非法侵害。
行政執法監督的獨特優勢,還體現在其作為行政系統內部監督的定位上。依據憲法,上級人民政府對下級人民政府、本級人民政府對所屬部門具有領導權和監督權。行政執法監督正是行政層級監督的制度化表達。相比于外部監督,這種內部監督具有信息獲取更直接、專業性更強、效率更高的特點。行政執法監督機構身處行政系統內部,熟悉行政管理的運作規律和業務流程,能夠更準確地把握執法中的難點和痛點,提出的監督建議往往更具操作性和針對性。同時,內部監督能夠通過行政命令、考核評價、責任追究等行政手段,迅速調動行政資源進行整改,具有極強的執行力。正是依靠《條例》賦予的行政命令、責任追究等剛性手段,確保行政機關能夠將“刀刃向內、勇于自我革命”的政治要求轉化為制度行動,不斷提升行政執法的質量和依法行政水平。
四、堅持系統思維,注重解決與相關監督機制的協同銜接問題
法治政府建設是一個系統工程。行政執法監督的高質效發展,還需從整體主義系統觀出發,妥善處理好與其他監督機制的銜接關系,進而形成監督合力。《條例》第三十三條專門就行政執法監督與監察監督、政府督查、行政復議、行政訴訟等機制的銜接作出了規定,體現了協同聯動。在處理與行政復議、行政訴訟的關系時,必須明確各自的功能定位。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側重于個案救濟,而行政執法監督則更側重于對執法活動的宏觀管理和綜合糾偏。對于已進入復議或訴訟程序的案件,行政執法監督應避免重復監督。同時,應建立信息共享和結果互認機制,行政執法監督機構可以從復議和訴訟反映出的共性問題中,查找制度漏洞,轉化為專項監督線索,推動行政執法機關舉一反三,從源頭上減少類似爭議的發生。
協同聯動的核心在于整合資源、形成合力。行政執法監督應當主動加強與紀檢監察監督的貫通協同。行政執法監督主要聚焦于“事”的合法性與合理性,而紀檢監察監督則聚焦于“人”的廉潔性與職務行為。執法亂象背后往往隱藏著作風問題甚至腐敗問題。因此,建立線索移送機制至關重要,將行政執法人員違反條例規定或者涉嫌貪污賄賂、失職瀆職等職務違法或者職務犯罪的問題線索按程序向監察機關移送,形成“對事監督”與“對人監督”的無縫銜接。同時,要注重與社會監督的互動,對通過涉企行政執法訴求溝通機制、政務服務便民熱線等渠道反映的行政執法問題線索及時進行研判,確定重點監督事項。只有構建起左右協同、上下貫通、內外聯動的監督大格局,才能真正釋放《條例》的制度紅利,確保行政執法活動始終在法治軌道上運行,為推進政府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提供堅實的法治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