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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法實施條例》專家解讀

發布日期:2026-01-05 11:12
信息來源: 司法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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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法實施條例》專家解讀


專家解讀文章


1.健全有利于高質量發展的增值稅制度施正文)

2.完善增值稅法律體系的重要基石李旭紅)

3.增值稅法實施條例正式頒布 承上啟下保障增值稅法實施梁季)






專家解讀一




健全有利于高質量發展的增值稅制度

施正文  中國政法大學財稅法研究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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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2月25日,國務院公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將于2026年1月1日起,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法》(以下簡稱《增值稅法》)同步施行。

一、《條例》的出臺對構建配套銜接的增值稅制度體系意義重大

《條例》的出臺具有多方面重要意義,主要體現在落實稅收法定原則、落實立法授權和強化納稅人權益保護三個方面。

一是《條例》的制定旨在進一步落實稅收法定原則,保障《增值稅法》的順利實施。我國增值稅制度由法律、行政法規以及下位的財稅規范性文件等共同組成,《條例》發揮“承上啟下”的作用。《條例》對于現行一些通過規范性文件頒布實施的改革措施、行之有效的長期政策,通過行政法規予以規定,有效提升了增值稅制度的效力位階。

二是《條例》對《增值稅法》中的授權條款進行明確和細化,一方面推出具備改革條件的政策措施,落實《增值稅法》中預留的改革要求;另一方面,對《增值稅法》中的概念和基本制度進行細化和解釋,為下位規范性文件的銜接配套提供規范坐標與制度接口,有利于增強增值稅稅制的明確性和可操作性。

三是《條例》秉持《增值稅法》規范增值稅征收和繳納,保護納稅人合法權益的立法宗旨,多處回應了增值稅征稅范圍、抵扣機制和征收管理中的痛點難點問題,統籌保障《增值稅法》實施和保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

二、《條例》的出臺有利于穩定市場預期

一是《條例》作為《增值稅法》的綜合配套法規,在整體上遵循《增值稅法》的立法原則,即保持現行增值稅制度框架和稅負水平基本不變,將增值稅改革成果和政策規定上升為法律和行政法規,從而穩定市場主體的經營預期,激發投資創業的積極性。

二是《條例》的出臺是完善我國現行增值稅制度的重大舉措。通過制定《條例》,對支撐我國增值稅稅制平穩運行的具體規則、征管機制進行一次集中梳理和系統優化,形成配套銜接的增值稅制度體系,以增強稅制的規范性、明確性和統一性,以高質量立法助力我國增值稅制度現代化,進一步優化法治化稅收營商環境。

三是《條例》體現了對法規穩定性與制度前瞻性的統籌考量。《條例》作為行政法規,需保持一定的穩定性。對于處于動態調整中的事項或更加具體的操作辦法,《條例》在規則設計上為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實際操作留出空間,便于改革的持續深化;對于暫未在《條例》中直接明確的政策和制度,也可以通過出臺專門的配套文件予以規定,以適應經濟社會發展的新情況。

三、《條例》進一步完善增值稅抵扣規則

抵扣規則是增值稅制度的核心,有利于降低納稅人稅負,建立現代增值稅制度。一是抵扣憑證范圍的擴展,《條例》除正面列舉了扣稅憑證的具體范圍,還特別包括了“其他具有進項稅額抵扣功能的扣稅憑證”的兜底規定,為未來深化增值稅發票制度改革,實現從“以票控稅”向“以數治稅”的轉型預留了空間。二是抵扣范圍的預期優化,《條例》規定貸款服務的利息支出及其相關費用的進項稅額暫不得抵扣,該規定雖然維持了現狀,但也明確要求國務院財稅主管部門適時評估研究執行效果,為今后條件成熟時調整優化明確依據。三是混合用途長期資產抵扣規則的調整完善,《條例》對于原值不超過500萬元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等長期資產,即使混合使用于不允許抵扣項目,也可以全額抵扣;超過500萬元的,采取“購進時先全額抵扣”,后續再根據調整年限逐年調整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既保障了納稅人的抵扣權,也更好體現了消費型增值稅的特點。

四、《條例》進一步規范稅收優惠政策,營造公平、透明、可預期的制度環境

《條例》在規范稅收優惠方面,堅持稅收法定與規范透明原則。一方面,《條例》對免稅項目的認定標準進行了細化解釋,整體上延續了現行法定免稅政策,為其執行口徑提供了規范依據。另一方面,《條例》強化了稅收優惠政策的公開機制,規定“增值稅優惠政策的適用范圍、標準、條件等應當依法及時向社會公開”、“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應當適時研究和評估增值稅優惠政策執行效果,對不再適應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需要的優惠政策,及時報請國務院予以調整完善”,這意味著后續稅收優惠的制定、運行和調整機制將更加規范透明,有助于保障納稅人的程序知情權和實體享惠權,健全稅收優惠政策的設定、調整和退出機制,更好發揮稅收優惠政策的激勵調節功能。

專家解讀二




完善增值稅法律體系的重要基石

李旭紅  北京國家會計學院副院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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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2月25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法》(以下簡稱《增值稅法》)由第十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正式通過,成為我國稅收法治化建設的重要里程碑。近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實施條例》)正式頒布,為完善增值稅法律體系奠定了重要的基礎。作為我國第一大稅種,增值稅自1994年稅制改革以來,經歷了“營改增”、稅率簡并、留抵退稅等一系列重大改革,其法治化進程不僅是對改革成果的制度性鞏固,更是對稅收法定原則的全面踐行。而《實施條例》的頒布對于完善增值稅制度,增強稅制的確定性而言具有重要意義。

一、完善增值稅制度,提升稅制確定性

增值稅制度既包括《增值稅法》,也包括《實施條例》及各項配套政策。《實施條例》是對《增值稅法》最為權威及重要的細化,對于納稅人及稅收的征收管理而言均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增值稅影響千家萬戶,對于企業而言,每一筆交易支付的時候均需要有對應的合法憑證,無論是貨物、服務、無形資產還是不動產,只要是應稅范圍就需要開具發票,這不但保障了稅收來源,也規范了企業財務管理的合法合規。《實施條例》的頒布,為廣大納稅人的各項經營業務提供了明確的法律遵循依據,對增強稅制的確定性,提升納稅人的主動遵從度均具有重要意義。另一方面通過法定化程序約束行政自由裁量權,為納稅人權益保護構筑了重要的防線。

二、穩定市場預期,優化稅收營商環境

《實施條例》的頒布為穩定市場預期和優化稅收營商環境提供了關鍵制度支撐。一方面,穩定的稅制更加有助于增強投資者的信心,穩定投資預期,對于吸引投資以及實現經營的可持續性更為重要。《增值稅法》和《實施條例》有利于鞏固過去10年我國在增值稅改革方面取得的積極成效,有利于穩定市場預期,增強市場主體的信心,為我國新一輪經濟高質量發展提供助力。另一方面,當前宏觀經濟政策的關鍵任務之一,是通過制度性的優化為經營主體創造更好的營商環境,增強市場主體信心和經濟發展動力。比較世界各國的發展規律,對于經濟發展水平、市場成熟度較高的國家而言,良好的稅收營商環境是投資者決策的重要影響因素。因此,當我國進入高質量發展階段,增值稅完成立法以及《實施條例》的頒布,是我國優化稅收營商環境的制度安排。

三、推動全國統一大市場建設,促進要素自由流通

《實施條例》的頒布對推動區域均衡發展與全國統一大市場建設具有戰略意義,其制度創新在調節區域稅負分配、優化要素流動效率方面發揮著關鍵作用。在要素市場化配置層面,增值稅抵扣鏈條的完善程度直接影響市場統一性,《實施條例》明確了應稅范圍及抵扣范圍、細化抵扣標準、簡化抵扣程序等,有利于專業化分工,促進了要素的自由流動,提升了資源配置的效率,助力推動統一大市場的建立。

四、夯實稅收基礎,發揮增值稅主體稅種作用

《增值稅法》和《實施條例》鞏固了增值稅的主體稅種地位,為收入穩定性和增長提供制度保障,通過擴大稅基,確保稅收來源的廣泛性,為國家財政提供長期穩定的資金支持。

首先,《實施條例》界定增值稅的征稅范圍、稅率及計稅方法等核心要素,明確價外稅性質并要求單獨列明稅額,提升稅負透明度以減少征管爭議。其次,通過簡化匯總申報審批流程,降低跨區域企業合規成本。最后,在完善增值稅抵扣鏈條方面,通過細化銷售額的定義,明確其涵蓋貨幣和非貨幣形式的經濟利益(如無形資產轉讓、技術服務等),不僅提升了稅基計算的透明度,也確保了不同交易模式下稅負的公平性,從而在制度層面構建起更加完整、高效的增值稅抵扣體系。


專家解讀三




增值稅法實施條例正式頒布

承上啟下保障增值稅法實施

梁季  中國財科院公共收入研究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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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是增值稅法律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確保增值稅法落地實施的重要保障。在章節體例上,《條例》承襲了增值稅法的基本框架,分為總則、稅率、應納稅額、稅收優惠、征收管理以及附則等6章54條,這反映了《條例》與增值稅法的關系,即增值稅法框定了《條例》的基本內容,《條例》是對增值稅法相關條款的解釋、細化和明確。

一、《條例》的正式頒布實施意義重大

首先,提升我國增值稅法律體系的完備性。黨的十八大以來,黨中央把全面依法治國納入“四個全面”戰略布局予以有力推進。稅收法定是全面依法治國在稅收領域的具體體現,而有法可依是稅收法定的基礎。《條例》是對增值稅法相關條款的解釋和明確,是增值稅法的延伸和充實,是制定增值稅政策性文件出臺的依據,在增值稅法律體系中發揮著“承上啟下”的作用。因此,《條例》的正式頒布實施,對提升我國增值稅法律體系的完備性具有重要意義。

其次,可有效兼顧與平衡增值稅穩定性和可操作性。增值稅是我國第一大稅種,保持增值稅制度的穩定性既是宏觀經濟治理的需要,也是穩定納稅人預期所必需,因此增值稅法僅能對制度的基本內容做原則性規定,以提高稅法的穩定性。同時,增值稅的納稅人最為廣泛,納稅人的情況千差萬別,且隨時間推移不斷變化,這又要求增值稅法律制度越確定越好,且能隨形勢變化而動態調整。而《條例》恰是對增值稅法相關條款的解釋、細化,使得增值稅法更具有操作性和確定性,使得增值稅“更接地氣”“更能落地”。

最后,《條例》的頒布實施有利于我國增值稅“與時俱進”。當前,我國新質生產力快速發展,高質量發展向縱深推進,技術變革日新月異,新業態層出不窮、快速迭代,這要求增值稅政策要順應變化動態調整,通過制定《條例》及時將實踐中運行有效的政策上升為制度,體現我國增值稅制度現代性和時代性。

二、《條例》內容特點

從內容上看,《條例》有四個特點:

一是保持現行稅制基本穩定,確保增值稅法平穩實施。《條例》主要是對現行稅制的提煉和法制化,沒有大的稅制變化,不新增納稅人負擔。如納稅人和征稅范圍、抵扣規則、出口退(免)稅等規定均是現行政策的延續。盡管如此,與公開征求意見稿相比還是有一定的變化,如《條例》雖延續了貸款利息對應進項稅額不得抵扣的現行政策,但規定納稅人貸款利息支出對應的進項稅額暫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并明確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應當適時研究和評估政策執行效果,為今后根據經濟形勢變化適時做好政策的調整預留了空間。

二是解釋、細化增值稅法的相關條款,增強稅制的確定性和可操作性。該特點貫穿《條例》全篇,在各個章節均有所體現。如在總則章節,進一步解釋了應稅交易中的貨物、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的范圍,明確了增值稅的征稅對象;在稅率章節,進一步解釋了當一項應稅交易涉及多個稅率、征收率時,確定適用稅率、征收率的原則;在應納稅額章節中,明確了增值稅進項稅額抵扣辦法和扣稅憑證范圍等。

三是優化相關稅收政策,體現增值稅基本原理。OECD發布的《消費稅趨勢2024》指出,根據稅收中性原則,企業有權對其用于生產應稅產品的投入品所繳納的增值稅進行抵扣,但當這些投入品用于非應稅活動時,即免征增值稅的活動或不屬于增值稅征收范圍的活動,則不能進行進項稅額抵扣。為此,《條例》第22條明確規定,納稅人購進貨物、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用于發生增值稅法第3條至第5條以外的經營活動并取得相關經濟利益,且不屬于增值稅法第6條規定的情形時,對應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這既符合增值稅征抵一致的基本原理,也符合國際慣例。也正是基于征扣一致原則考慮,《條例》對不動產等長期資產進項稅抵扣政策進行了優化,即對于用作混合用途(既用于一般計稅項目,又用于免稅、減稅計稅項目)的原值超過500萬元的長期資產的進項稅額在購進時全額抵扣,后續如用于混合用途的,再分別核算允許抵扣和不允許抵扣的進項稅額,在長期資產折舊或攤銷期間逐年調整。這種處理方式,較好地平衡了政策平穩過渡和增值稅基本計稅原理。

四是明確相關征管規定,順應經濟社會發展新變化。數字化變革改變了資源配置方式、生產組織方式以及傳統的雇傭關系,大大增加了自然人擺脫傳統雇傭關系、獨立參與經濟活動的可能,自然人發生應稅交易的頻次和金額均大幅增加,規范自然人的稅收征管愈發迫切和重要。現行增值稅相關規定僅明確了自然人應按次申報繳納增值稅,但并未明確按次申報納稅的期限,影響了稅法的剛性和威懾力。為此,《條例》明確規定,按次納稅的納稅人,銷售額達到起征點的,自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報納稅。同時,為避免增加偶發應稅交易自然人的遵從負擔,《條例》規定自然人發生符合規定的應稅交易,由支付價款的境內單位為扣繳義務人,具體操作辦法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制定。

下一步,期待增值稅法和《條例》平穩實施后,按照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和四中全會關于財稅體制改革的目標要求,加快構建有利于高水平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建設、促進經濟高質量發展、推動全國統一大市場建設的現代增值稅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