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安縣公證處在受理一件繼承公證工作中,不聽信當事人的陳述,而是嚴格按照辦證程序認真核實,從而杜絕了一起錯證的發生,維護了公證法律文書的公信力。
秦安縣某鄉陳某兄妹三人來到我處,申請辦理其已過世父親陳某某遺留并存儲在中國農業銀行的存款繼承公證。陳某等向公證處提供了鄉政府、村委會出具的陳某某的親屬關系證明及派出所出具的死亡證明等證明材料,包括當事人三姊妹就陳某某遺產的繼承達成的協議。
受理該公證后,公證員認真審查了當事人提供的所有材料,制作了談話筆錄,并告知當事人按程序須對被繼承人的情況進行調查核實。公證員未輕信當事人提供的協議書及相關材料,而是按辦證程序進行實地調查。通過對陳某某生前居住地村民及證人的走訪了解后得知,陳某某生前共育有四個子女,妻子逝世多年,大女已出嫁,且多年渺無音訊,當事人隱瞞了這位繼承人。發現這一事實與繼承人提供的證明材料不相符后,公證員立即中止辦理該公證,杜絕了一起錯證的產生。并告知當事人需重新提供被繼承人陳某某的子女情況證明,并嚴肅告之提交虛假證明材料騙取公證書的法律后果。
當事人無法也不愿提供其大姐的情況證明,因而放棄了該公證事項的辦理。秦安縣公證處在處務會上就此項公證事由進行了認真總結: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人們對經濟利益的價值取向認識不同,是發生此類情況的重要原因之一;出具證明材料的單位或因檔案資料不全,或因人事變動大,或出于對當事人的信任,未經查實,就草率出具證明是發生此類情況的另一個重要原因。基于此,秦安縣公證處在辦理繼承公證時,強調了加強對證明材料的調查核實的重要性,通過對被繼承人、繼承人檔案的核實,對村(居)民委員會或其他知情人進行走訪調查,到證明出具單位核實等方式進行認真查證,最大限度避免發生錯證,從而維護繼承人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