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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水市司法局關于《天水市城市供熱管理辦法(送審稿)》公開征求意見的公告

發布日期:2023-01-11 16:35
信息來源: 天水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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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規范供熱用熱行為,提高供熱服務質量,維護供熱、用熱雙方的合法權益,促進城市供熱事業可持續發展,現將市住建局起草的《天水市城市供熱管理辦法(送審稿)》公布,征求社會各界意見。具體事項如下:

一、截止日期。征求意見截止日期為2023年1月25日。

二、報送方式。可以通過信件、傳真和電子郵件等多種方式,提交意見,并請注明聯系人和聯系方式。

(一)通訊地址:天水市秦州區七里墩天河廣場D座1311室(信封請注明“《天水市城市供熱管理辦法(送審稿)》意見”字樣);

(二)聯系電話:0938-8296396(兼傳真);

(三)電子郵箱:tssfjlfk@163.com。
    


天水市司法局

2023年1月11日


天水市城市供熱管理辦法

(送審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目的意義】 為了規范供熱用熱行為,提高供熱服務質量,維護供熱、用熱雙方的合法權益,促進城市供熱事業可持續發展,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范圍】 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城市供熱規劃、建設、經營、使用及其監督管理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推行原則】 城市供熱應當堅持統一規劃、配套建設、屬地管理、保障安全、優質服務、規范用熱、節能環保的原則。

鼓勵、引導社會資本在競爭機制下投資建設集中供熱基礎設施。鼓勵利用清潔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發展集中供熱事業,鼓勵和扶持節能、高效、環保、安全供熱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的研究開發和推廣應用。推行供熱系統節能改造,應當逐步實行熱計量收費。

第四條【相關職責】 市住建局負責全市的供熱監督管理工作。縣區住建局和經開區管委會在市住建局的業務指導下,負責本轄區內的城市供熱監督管理及信訪受理等工作。

市、縣(區)發展改革、工信、財政、自然資源、生態環境、城管執法、民政、退役軍人事務、應急管理等部門各司其職、相互配合,做好城市供熱監督管理工作。

供熱單位負責各自供熱區域內的供熱日常管理、維護運營等工作。街道(鄉鎮)、社區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房地產開發單位、物業管理單位、業主委員會和熱用戶應當配合供熱單位做好所轄范圍的供熱用熱工作。熱源(電)廠、供水、供氣、供電等專業經營單位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相關供熱服務工作。

第五條【獎勵補貼】  對節能效率高和環境效益好的供熱技術和項目給予支持,對在供熱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予以表彰或者獎勵。


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


第六條【規劃計劃】 市、縣(區)住建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編制城市供熱專項規劃,經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城市供熱專項規劃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國土空間規劃。城市供熱工程建設應當嚴格按照城市供熱專項規劃進行。

經批準的城市供熱專項規劃,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應當報原批準機關審批。

第七條【建設用地】 自然資源部門在審批建設項目用地時,應當按照城市供熱專項規劃保留供熱設施建設用地,未經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占用或改變用途。

第八條【工程建設】市、縣(區)人民政府應做好城市供熱工程建設,支持城市集中供熱及配套管網設施建設項目,專項安排城市供熱建設資金。

住建部門應當依據城市供熱專項規劃和熱用戶需求,于每年11月30日前編制完成下一年度供熱設施建設和老舊供熱管網改造計劃。

供熱企業應當按照年度計劃加快推進集中供熱設施建設和供熱管網互聯互通,逐步實現各類熱源聯網運行。

第九條【建設資質】  城市供熱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必須具備相應資質,嚴格執行國家及省、市有關技術標準、規范和規定。

建設供熱設施選用的設備、材料、計量器具等應符合設計要求和國家規定的產品質量標準。

第十條【分戶計量】  新建建筑應當符合國家建筑節能標準,供熱系統應當安裝分戶控制、溫度調控和熱計量裝置。

既有建筑不符合國家建筑節能標準的,在進行建筑節能改造時,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安裝供熱系統調控裝置、熱計量裝置和室內溫度調控裝置。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快推進住宅建筑節能和老舊居民小區共用供熱設施的改造。

第十一條【審批驗收】  新建、擴建、改建熱電廠、鍋爐、換熱站、泵站、管道等供熱工程應符合城市供熱專項規劃,并依法履行相關建設程序。供熱工程竣工后,建設單位應依法組織竣工驗收,并按規定進行竣工驗收備案,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建設用地規劃紅線內的集中供熱設施建設,建設單位在編制設計方案前,應當征求住建部門和供熱單位的意見,確保符合技術要求。其配套的供熱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驗收。在設計、施工、驗收過程中,建設單位應當組織住建部門和供熱企業參與。

第十二條【管道建設】  新建、改建、擴建城市道路,應當按照城市供熱專項規劃,同時設計和敷設供熱管網。城市道路建有地下綜合管廊的,供熱管網應當納入綜合管廊。

供熱管道需要穿越某一地段、空間或構筑物時,產權單位或產權人應予以配合。因施工造成設施損壞的,建設單位應予以修復;無法修復的,建設單位應予以合理的補償。

因城市更新等原因需對供熱管道和其他供熱設施拆除、改造、遷移的,責任單位應當提前向供熱單位進行告知,在征得供熱單位和供熱管道及其他供熱設施產權單位同意后進行拆除、改造、遷移等工作,并對施工范圍內的其它供熱管道和供熱設施進行保護。

第十三條【換熱設施】  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換熱站用房由入網單位(小區)負責建設,并接入單獨立戶的水、電。

建筑供熱機組設備由由入網單位(小區)購置安裝,供熱動力設備發生的二次轉供能源費用,嚴格按照發改部門規定執行。

換熱機組設備由入網單位(小區)根據供熱單位提供的參數要求進行設計、采購、安裝。

第三章 供熱與用熱


第十四條【準入經營】 城市供熱管理實行市場準入和特許經營制度,由市、縣(區)人民政府授權的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向供熱單位授予特許經營權,未按規定取得的單位或個人不得從事供熱生產經營。取得特許經營權的供熱單位,在特許經營授權范圍和期限內負責建設、運營、管理。

第十五條【經營方式】 本市集中供熱鼓勵推行熱源、供熱管網、換熱站的一體化經營管理體制,具備條件的由供熱企業負責統一維護和管理,將熱能直供終端用戶。

第十六條【供熱合同】 供熱用熱雙方應當依法簽訂供用熱合同,明確雙方權利義務,并由供熱企業建立熱用戶檔案。供用熱合同主要內容包括供熱面積、供熱時間、供熱質量、收費標準、交費時間、結算方式、供熱設施維護責任、違約責任以及供用熱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七條【設施備案】  供熱單位的主要供熱設施、供熱能力、供熱面積等發生變化時,應報轄區住建部門備案。

第十八條 【環保管理】 供熱單位使用的燃料應當符合相關質量標準的,供熱鍋爐應當達到國家、省和市規定的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第十九條【入網申請】  具備以下條件的用戶可向供熱單位申請接入集中供熱:

(一)集中供熱熱源負荷能力范圍內的;

(二)集中供熱管網負荷覆蓋范圍內的;

(三)不影響其他熱用戶供熱和供熱設施安全穩定運行的;

(四)用戶內網系統符合集中供熱運行工況,房屋結構符合保溫技術規范的。

符合接入集中供熱條件的用戶在通過政務服務系統水電氣暖報裝并審核后,供熱單位方可與用戶簽訂入網合同,辦理入網手續。

第二十條【供熱期限】  供熱期限為當年11月1日至次年3月10日。市、縣(區)人民政府根據氣象情況可以調整采暖期并向社會公布。供熱單位不得擅自推遲供熱或提前停止供熱。

第二十一條【供熱服務】  供熱單位應當按照國家省市的相關標準、規范,向用戶提供安全、穩定、質量合格的供熱服務,建立健全供熱運營管理制度、服務規范和安全操作規程,遵守下列規定:

(一)供熱前應進行供熱系統注水、打壓、排氣、試運行等工作,并提前在供熱范圍內公告;

(二)應建立供熱設施巡檢制度。對供熱范圍內的供熱設施進行經常性檢查,發現熱用戶設施存在安全隱患的,應書面告知熱用戶并及時幫助消除;

(三)應建立熱用戶供熱溫度抽檢制度。定期對熱用戶室溫進行檢測,測溫記錄應由熱用戶或者其他證明人簽字;

(四)應建立值班值守制度。采暖期內設置24小時專人值守的維修、搶修和監督投訴電話,并及時處置和回復熱用戶反映的問題。

第二十二條【供熱溫度】   供熱單位應嚴格依照供用熱合同供熱,確保供熱設施正常運行,保證供熱參數達到國家標準。

實行按供熱面積收費的居民熱用戶,集中供熱期內,正常天氣狀況下,且室外溫度不低于供熱系統最低設計溫度、建筑圍護結構符合當時供熱設計規范標準和室內供熱系統正常運行條件下,供熱企業應當保證用戶臥室、起居室的室溫不低于18℃;其他部位的室溫應當符合國家住宅設計規范的溫度要求。

非住宅熱用戶的室內溫度執行國家規范標準,供用熱力合同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第二十三條【室溫檢測】  居民熱用戶認為室內溫度不達標的,可以要求供熱單位測溫。供熱單位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測溫,

室溫檢測應當按照下列方式進行:

(一)在測溫時門窗應當關閉三十分鐘以上;

(二)使用測溫表測溫的,測溫表應當放置在房間中央距地面1.5米處,測溫時間應當在十分鐘以上,得到的穩定讀數為有效溫度;

(三)使用測溫槍測溫的,應當在所測房間的非冷山墻面分上、中、下各取一點測量溫度,所得到的讀數平均值為有效溫度。

測溫記錄應當由供熱單位與熱用戶共同簽字。熱用戶無正當理由不配合測溫或者不在測溫記錄上簽字的,視為當日溫度合格;供熱單位未能及時檢測、不在測溫記錄上簽字或者不存留測溫記錄的,視為當日溫度未達到規定標準。

供用熱雙方對室內溫度檢測結果有異議,可以委托法定的鑒定機構進行檢測,檢測費用由責任方承擔。

第二十四條【投訴處置】  室內溫度未達到規定標準的,熱用戶可以向供熱單位投訴,供熱單位接到投訴后應及時入戶測溫。對室內溫度低于規定標準,屬供熱單位責任的,供熱單位應在24小時內予以解決;不屬供熱單位責任的,供熱單位應在24小時內以書面形式通知責任單位或熱用戶,責任單位或熱用戶應及時予以解決。

因供熱單位責任造成熱用戶室內溫度不達標的,14℃到16℃之間的,供熱單位應按日向熱用戶退還低溫期未達標區域50%的熱費,14℃以下的,供熱單位應按日向熱用戶退還低溫期未達標區域90%的熱費;因下列原因造成熱用戶室內溫度未達到規定標準的,供熱單位不承擔責任:

(一)擅自改變室內供熱設施、擴大供熱負荷的;

(二)室內供熱設施不能正常使用的;

(三)室內裝修或者其他設施嚴重影響散熱器散熱的;

(四)因熱用戶造成的其他原因。

第二十五條【故障維修】  因供熱設施、設備故障或不可抗力原因造成不能正常供熱的,供熱單位應及時組織搶修恢復供熱,對影響搶修的其他設施可以采取合理的應急處置和必要的現場防護措施,相關單位和產權人應當予以配合;預計停供時間超過24小時以上或停供面積超過1萬平方米的,應及時告知熱用戶停供原因和恢復供熱的時間,并向住建部門書面報告。

第二十六條 【成本備案】  供熱單位應在供熱結束后60日內,將本采暖期供熱運行參數、運行成本決算表等資料向住建部門和發改部門報備,以便核算監審供熱運行成本。

第二十七條【供熱保障】  供熱期內,供熱單位不得擅自停業、歇業、棄管;不得拆除影響供熱的換熱機組、鍋爐及相關附屬設施;不得退出或者部分退出供熱。向供熱單位供應水、電力、燃氣、燃油、煤炭和熱能的單位,應當保障供應,不得擅自中斷。

第二十八條【用熱申請】  新入網用戶應在當年9月1日前向供熱單位申請辦理用熱手續,并簽訂供用熱合同。未辦理用熱手續的用戶,不得擅自用熱。散戶居民應當以樓單元為單位提出申請。

已接入城市供熱管網,具備供熱條件的住宅小區,申請熱用戶達到百分之五十以上的,供熱企業應當供熱;申請熱用戶未達到百分之五十的,由建設單位、社區居民委員會、業主與供熱企業協商供熱。

第二十九條【停用恢復】  熱用戶申請停止或恢復用熱的,應在當年9月30日前向供熱單位提出停止或恢復用熱的申請。未按時限辦理手續的,視為正常用熱。申請停止用熱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符合房屋建筑工程質量保修等有關規定;

(二)用熱設施能夠分戶控制;

(三)不會對其他熱用戶的正常供熱和利益造成侵害和影響。

停止用熱期限應為整個采暖期且至少為一個采暖期,上年報停熱用戶在當年10月30日前未交納全額熱費的視為繼續報停,上年報停熱用戶于當年10月30日前交納全額熱費的視為要求開通用熱。新并網熱用戶暫不使用的,按報停程序進行報停。

第四章  熱費收繳


第三十條【價格制定】?供熱價格實行政府定價,供熱價格由發改部門經法定程序確定后向社會公布執行。供熱價格不足以補償正常的供熱成本但又不能及時調整供熱價格,致使供熱單位虧損的,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對供熱單位進行成本核算后給予臨時補貼。

第三十一條【熱費收取】   供熱單位應當按照發改部門制訂的價格、標準和計費辦法收取供熱采暖費,并使用稅務機關統一印制的發票。

第三十二條【計收標準】  采暖費按建筑面積計收;供用熱合同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一)未實行熱計量收費的熱用戶應當在當年10月30日前向供熱單位全額交納供熱采暖費;雙方對交費時間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熱用戶違反供用熱合同約定,逾期不交納采暖費的,供熱單位督促其限期交納,拒不交納的,供熱單位可按照合同約定依法追繳采暖費;

(二)實行熱計量收費的熱用戶按照基礎熱價和計量熱價交納采暖費。熱用戶應于10月30日前交納當年采暖費,供熱單位在采暖期結束后30日內,按照實際用熱量與熱用戶進行結算;

(三)因供熱單位導致熱用戶室溫不達標的,供熱單位應及時采取措施,保證室溫達到規定標準,并根據供、用熱雙方確認的不達標天數,減免采暖費;

第三十三條【停用計費】  已辦理停用手續的熱用戶應交納基本熱費。分戶掛暖熱用戶基本熱費按供熱費用總額的10%交納,分戶地暖熱用戶基本熱費按供熱費用總額的30%交納。對已實施供熱但未交付使用的房屋,房屋開發建設單位應當交納基本熱費;串聯供熱系統的熱用戶未按照規定辦理停止用熱手續的,視為事實用熱,應當交納熱費。

單體建筑整體申請停止用熱不交納基本熱費。

第三十四條【變更清費】  熱用戶應在房屋產權變更前交清供熱費用,在房屋產權變更后新用戶應及時到供熱單位辦理用戶信息變更手續。


第五章  設施維護與管理


第三十五條【管網權屬】  未經住建部門同意,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處置熱源及供熱管道等設施的所有權和經營權。

第三十六條【設施管理】  供熱設施的管理維護應按下列劃分責任:

(一)熱源廠區供熱主管道、供熱設施設備、熱源廠區外至規劃用地紅線的供熱設施設備由供熱單位管理維護和更新。

(二)規劃用地紅線內供熱機組設備以及至熱用戶戶外分戶閥管道的維護和更新按產權歸屬由相關產權單位負責,供熱單位與入網單位(小區)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三)熱用戶室內供熱設施由開發建設單位和熱用戶負責。

第六章  安全與應急處理


第三十七條【運行規范】  供熱單位在生產、運行和服務過程中,應嚴格執行國家、地方、行業的技術規范標準和要求,制定供熱運行、設施維護、檢修、事故處理等安全操作規程,建立供熱安全保障體系,保證供熱安全運行。

第三十八條【標識設置】  供熱單位應在供熱管道沿途及供熱設施所在地,設置醒目、統一的符合國家標準的安全識別警示標志。

第三十九條【安全檢查】  供熱單位、熱用戶應對各自管理的供熱設施進行定期維護,及時消除安全隱患。

第四十條【應急保障】  住建部門、供熱單位應在當年采暖期前修訂供熱應急預案。

第四十一條【應急處置】  供熱設施發生突發性故障或重大供熱事故時,住建部門應及時啟動供熱應急預案,并報告同級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各責任單位應采取有效應急措施,將損失和影響降到最低。

第四十二條【信息建設】  住建部門應當加強城市供熱信息化建設,建立城市管理信息平臺,實現城市管理信息綜合應用和數據共享。供熱單位應當建立供熱信息系統,并與城市管理信息平臺對接。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三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相關部門依照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給予處罰。

(一)在城區集中供熱管網覆蓋區域新建、擴建分散燃煤供熱鍋爐,或者未按照規定拆除已建成的不能達標排放的燃煤供熱鍋爐的;

(二)施工單位無相應資質從事供熱設施建設的;

(三)建設單位未經批準擅自新建、擴建、改建熱電廠、鍋爐、換熱站、泵站、管道等供熱工程的,在供熱工程竣工后,建設單位未按時向住建部門備案的;

(四)集中供熱設施運行造成環境污染的;

(五)擅自供熱或變更供熱范圍的;

(六)具有熱源和供熱能力,拒絕向用戶供熱的;

(七)因供熱單位責任連續停止供熱超過48小時的;

(八)供熱單位變相提高采暖費價格的;

(九)對無正當理由拒絕、妨礙供熱行政主管部門等行政執法人員執行職務的;

(十)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為。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住建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對拒不改正的,供熱單位可以停止供熱;由此造成室內溫度達不到規定標準的,責任由熱用戶自行承擔;造成損失的,依法進行賠償。

(一)擅自將供熱設施與城市供熱管網連接的;

(二)擅自改變房屋結構和改變及遮擋室內供熱設施的;

(三)在供熱系統上安裝放水設施、過水熱及熱水循環裝置的;

(四)擅自增加用熱面積的;

(五)擅自調節進戶閥門的;

(六)擅自改變供熱用途和拆改、移動供熱設施的;

(七)在供熱管網上堆放物品,利用管網、管支架懸掛廣告牌匾的;

(八)利用供熱管網溝排放雨水、污水的;

(九)供熱設施存在安全隱患經供熱單位告知仍不進行檢修、改造的;

(十)其他損壞供熱設施和影響供熱的行為。

第四十五條  供熱管道及附屬設施外緣1.5米以內,為供熱設施管理范圍。需要在管理范圍內施工,應先征得住建部門的同意,采取保護措施后,方可施工。有下列行為之一,影響供熱設施運行及安全的,由住建部門責令責任人限期改正,并恢復原狀,造成損失的,依法進行賠償。

(一)修建建(構)筑物和敷設管道;

(二)挖坑、取土、鉆探、爆破、打樁;

(三)在供熱設施安全保護范圍內堆放垃圾、雜物、易燃易爆等危險物品;

(四)擅自拆卸或移動供熱管道、井蓋、閥門、儀表及標志等設施;

(五)在供熱管道及附屬設施的垂直地面上,種植樹木、埋設桿線等;

(六)利用供熱管道及其支架架設線路或懸掛物體;

(七)其他影響供熱設施運行及安全的行為。

第四十六條 市、縣(區)城市供熱行業主管部門及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七條【名詞解釋】 本辦法所稱城市供熱,是指利用熱源所產生的熱能,通過集中供熱管網向熱用戶有償提供用熱的行為。

本辦法所稱供熱單位是指直接向熱用戶供應熱能的熱生產企業和供熱企業。

本辦法所稱熱用戶,是指消費供熱單位熱能的單位和個人。

第四十八條【執行方式】秦州區、麥積區、經開區管委會根據市人民政府的授權,依照本辦法做好轄區內供熱管理工作,五縣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四十九條【辦法期限】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為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