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增強政府立法的公開性和透明度,拓寬公眾參與立法渠道,進一步提高立法質量,將市司法局正在審查的《天水市武山旋鼓舞保護傳承條例(送審稿)》公布,征求社會各界意見建議。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征求意見期限。征求意見截止日期為2023年5月5日。
二、反饋方式。可以通過信件、傳真和電子郵件等多種方式反饋意見,并請注明聯系人和聯系方式。
(一)通訊地址:天水市秦州區七里墩天河廣場D座1311室(信封請注明“《天水市武山旋鼓舞保護傳承條例(送審稿)》意見”字樣);
(二)聯系電話:0938-8296396(傳真);
(三)電子郵箱:tssfjlfk@163.com。
天水市司法局
2023年4月6日
天水市武山旋鼓舞保護傳承條例
(送審稿)
第一條【立法目的】 為了弘揚優秀傳統文化,加強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武山旋鼓舞保護傳承工作,促進經濟社會協調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適用范圍】 本市行政區域內武山旋鼓舞的保護傳承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武山旋鼓舞(簡稱旋鼓舞)是指流傳在武山縣域內以擊打羊皮鼓為表現形式的民間舞蹈。
旋鼓舞保護對象為旋鼓舞的表演技藝、鼓具制作技藝,以及與旋鼓舞相關的口頭傳說、民俗、服飾、器樂、道具等。
第三條【保護傳承原則】 旋鼓舞保護傳承堅持政府主導、社會參與、科學規劃、傳承發展的原則。
第四條【保護傳承經費】 武山縣人民政府應當將旋鼓舞的保護傳承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將保護傳承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積極爭取國家和省市的扶持和幫助。
武山縣人民政府應當設立旋鼓舞保護專項資金,主要用于旋鼓舞的調查、搶救、記錄、研究、宣傳、教育、展演、展示和資料實物的征集收購等。
第五條【主管部門】 武山縣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負責旋鼓舞的保護傳承工作。
財政、教育、人社、住建、鄉村振興等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旋鼓舞的保護傳承相關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社區、村(居)民委員會協助做好本轄區內旋鼓舞的保護傳承工作。
第六條【部門職責】 武山縣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編制旋鼓舞保護規劃,報縣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
武山縣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應當開展旋鼓舞的調查、記錄、建檔、宣傳、展示、展演、研究、傳播、發展和交流等工作;建立旋鼓舞保護傳承工作專家參與機制和專家庫,組織相關領域的專家參與調查、評審、政策咨詢等活動。
第七條【表彰獎勵】 武山縣人民政府應當對在旋鼓舞保護傳承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組織和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表彰、獎勵。
第八條【信息共享】 武山縣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以及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健全調查信息共享機制,建立旋鼓舞檔案及相關數據庫。除依法應當保密的外,應當公開,便于公眾查閱。
第九條【捐贈及保護】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擁有的旋鼓舞資料、實物、場所和設施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損毀。
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將其合法擁有的旋鼓舞相關資料、實物,捐贈給保護傳承研究機構收藏、保管、展出,武山縣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門對捐贈人頒發證書。
保護傳承研究機構對搜集、收購、受贈的旋鼓舞資料、實物應當登記造冊、建立檔案、妥善保管。
第十條【傳承人條件】 旋鼓舞代表性傳承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愛國敬業,遵紀守法,德藝雙馨;
(二)長期從事旋鼓舞傳承實踐,熟練掌握旋鼓舞的表演套路、技藝;
(三)在旋鼓舞領域內具有代表性,并具有較大影響;
(四)積極開展傳承活動,培養后繼人才。
旋鼓舞代表性傳承人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認定、公布和報備。
第十一條【傳承人權利】 旋鼓舞代表性傳承人應當享有下列權利:
(一)傳授、展示技藝和開展學術研究;
(二)享受傳承人補助費;
(三)開展傳承活動有困難的,向武山縣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門申請扶持;
(四)對旋鼓舞保護工作提出意見、建議;
(五)按照師承形式或者其他方式選擇培養后繼人才。
旋鼓舞代表性傳承人可以根據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申報農村實用文化人才職稱等。
第十二條【傳承人義務】 旋鼓舞代表性傳承人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采取收徒、培訓、辦學等方式傳授技藝,培養后繼人才;
(二)妥善整理、保存與旋鼓舞相關的實物、資料;
(三)配合有關部門開展與旋鼓舞相關的調查和記錄;
(四)參與公益性宣傳、展示、交流等活動。
第十三條【傳承措施】 武山縣人民政府及其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應當采取下列措施,支持旋鼓舞代表性傳承人開展傳承、傳播活動:
(一)提供必要的傳承場所;
(二)資助其授徒、傳藝、交流等傳承活動;
(三)指導傳承人協會開展工作;
(四)資助旋鼓舞資料的整理、出版;
(五)支持其參與社會公益活動;
(六)支持其開展講學、教學、研究、創作等其他活動。
第十四條【人才培養】 武山縣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旋鼓舞保護傳承人才培養機制,培養民間旋鼓舞保護傳承人才。
縣內中、小學校應當依法開設旋鼓舞特色課程,可以聘請旋鼓舞代表性傳承人擔任兼職教師,建立工作室,組織學生開展旋鼓舞教學實踐活動。
第十五條【傳承人考評】 武山縣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應當每年對旋鼓舞代表性傳承人進行一次考評。考評不合格的,責令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由原認定機關取消資格。
依法取消旋鼓舞代表性傳承人資格和重新認定代表性傳承人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
第十六條【鼓勵措施】 鼓勵和支持文化單位、研究機構、學術團體及專家學者參與旋鼓舞的保護傳承工作。
鼓勵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在尊重旋鼓舞真實性和文化內涵,保持其原有文化生態、文化風貌的基礎上,開發文化產品和旅游服務項目。
鼓勵和支持依法開展旋鼓舞的國內外合作交流,促進其宣傳、展示、傳播和交流。
第十七條【傳承發展】 武山縣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支持和利用旅游景區(景點)、傳統節日、當地習俗,組織開展旋鼓舞宣傳、展演、展示活動。
武山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將旋鼓舞保護傳承納入縣域文化旅游資源開發,融入鄉村振興、新型城鎮化和社區建設之中,提升旋鼓舞的群眾性、普及性,擴大旋鼓舞的傳播力、影響力。
第十八條【法律責任】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生效時間】 本條例自X年X月X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