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加強建設項目基坑降水管理,合理開發、利用、保護地下水資源,推進生態文明建設,現將市水務局起草的《天水市建設項目基坑降水工程取水管理辦法(送審稿)》公布,征求社會各界意見。具體事項如下:
一、截止日期。征求意見截止日期為2023年5月5日。
二、報送方式。可以通過信件、傳真和電子郵件等多種方式,提交意見,并請注明聯系人和聯系方式。
(一)通訊地址:天水市秦州區七里墩天河廣場D座1311室(信封請注明“《天水市建設項目基坑降水工程取水管理辦法(送審稿)》意見”字樣);
(二)聯系電話:0938-8296396(傳真);
(三)電子郵箱:tssfjlfk@163.com。
天水市司法局
2023年4月20日
天水市建設項目基坑降水工程取水
管理辦法(送審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建設項目基坑降水管理,合理開發、利用、保護地下水資源,保障地下水質量和可持續利用,推進生態文明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條例》《地下水管理條例》《甘肅省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建設項目基坑降水工程的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基坑降水,是指在建設項目基坑工程施工過程中,為滿足基坑工程施工安全和工程質量要求,采用管井、井點等方法取用地下水,降低地下水位的施工措施。
第三條 建設項目基坑降水管理堅持保護優先、按取水有償、綜合利用的原則。
第四條 市、縣區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建設項目基坑降水工程取水統一監督管理工作。
市、縣區生態環境等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對本行政區域內建設項目基坑降水工程實施監督管理
第五條 鼓勵單位和個人向水行政主管部門、生態環境等部門舉報基坑降水工程非法取水行為。
水行政主管部門、生態環境等部門接到舉報后,應當及時受理,采取有效措施處置,并將處理結果告知舉報人。舉報受理部門應當為舉報人保密。
第二章 基坑降水工程取水管理
第六條 本市所有新建建設項目限制進行基坑降水。
禁止在地下水禁采區進行基坑降水;
嚴格限制在劃定的地下水限采區和超采區進行基坑降水,確需降水的,應在項目立項時取得縣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的同意。
第七條 需基坑降水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在實施基坑降水工程前,應按照《甘肅省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辦法》,向具有管轄權的水行政主管部門提交基坑降水工程水資源論證報告書和項目基坑降水工程方案,辦理取水許可審批手續,納入取用水監管,依法繳納水資源費。未取得取水許可的項目,建設單位不得擅自開展降水作業。
取水量少于2000立方米的,不需要申請取水許可;
取水量大于2000立方米,在10萬立方米以下,且對周邊環境影響較小的基坑降水工程,申請人可不編制基坑降水工程水資源論證報告書,但應當填寫基坑降水工程水資源論證報告表。由縣區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核)同意后,納入取用水監管,辦理取水許可審批手續;
取水量在10萬立方米以上,100萬立方米以下的,申請人應編制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報告書,由縣區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核)同意后,納入取用水監管,辦理取水許可審批手續;
取水量在100萬立方米以上,200萬立方米以下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核)同意后,納入取用水監管,辦理取水許可審批手續;
年取水量在200萬立方米以上的,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第八條 申請取水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取水申請書;
(二)基坑降水工程水資源論證報告書(表);
(三)已批準的基坑降水工程方案;
(四)與第三者利害關系的相關說明;
(五)屬于備案項目的,提供有關備案材料;
(六)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九條 基坑降水施工過程中,建設單位應當安裝取水計量設施并有效工作,建立取水記錄臺賬,按月向水行政主管部門報送取水量和地下水水位狀況,禁止超許可量取水。
第十條 建設項目基坑工程因故停止施工的,應在保證施工現場安全的前提下,停止或最大程度減少基坑降水作業。
因發生不可抗力因素,或者其他不可歸責于建設單位的意外事件導致工程停工,基坑降水期或取水量超許可的,建設單位和個人可申請工期順延或調整取水量。
其他因素造成工程停工導致基坑降水期或取水量超許可的,如需重新實施基坑降水,應按前款第七條之規定的程序辦理。
第十一條 鼓勵采用各種帷幕隔水技術和綜合利用地下水,地下水應當回灌或綜合利用,有效減少水資源浪費。
第十二條 地下水無法回灌或利用的應當達標排放,禁止排入城鎮污水管網。
第十三條 建設單位應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地下水和地表水。
第十四條 基坑降水工程完工后,應當立即停止降水并封停回填降水井,申請注銷取水許可。
實施封井或者回填,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技術標準。
第三章 監督管理
第十五條 市、縣級水行政主管部門、住房和城鄉建設、自然資源、生態環境等有關部門應當依照各自職責加強對建設項目基坑降水的監督管理,建立健全協作配合機制。
建設單位對監督檢查人員的監督檢查工作應當給予配合,不得拒絕或者阻礙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執行職務。
監督檢查人員在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應當向被檢查單位或者個人出示執法證件。
第十六條 市、縣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監督管理建設項目基坑降水工程取水許可審批、降水計量、綜合利用,水資源費征收,依法查處違反建設項目基坑降水管理相關規定的行為等。
第十七條 市、縣級生態環境部門負責監督管理建設項目基坑降水排污許可審批和排水計量,監測排放水質,依法查處違反環境保護相關規定的行為等。
第十八條 市、縣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負責監督管理建設項目基坑降水排入城鎮排水系統。
第十九條 市、縣級自然資源部門負責監督管理建設項目基坑降水周邊區域地面沉降、塌陷等地質災害監測治理等。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條 市、縣級水行政、住房和城鄉建設、生態環境、自然資源等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建設項目基坑降水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上級主管機關或者監察機關依據相關法律法規進行查處,責令改正,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未采取有效措施導致本行政區域內形成地下水超采或者超采范圍擴大的;
(二)未采取有效措施導致地表、地下水污染或者水質惡化的;
(三)未采取有效措施造成局部地面沉降、塌陷等相關地質災害的;
(四)未采取有效措施造成局部地下水水位降低,影響第三方用水的;
(五)發現違法行為或者接到對違法行為的檢舉后未予查處的;
(六)不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的其他行為的。
第二十一條 建設單位存在下列行為的,市、縣級水務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暫停工程施工,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地下水管理條例》《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條例》《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予以查處:
(一)未取得取水許可擅自進行基坑降水的;
(二)未取得排污許可擅自設置排污口或接入市政雨、污水管網進行基坑排水的;
(三)利用滲井、滲坑、裂隙、私設暗管、灌注或者不正常運行污染防治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違法排水的;
(四)未按要求安裝取水計量設施或計量設施不能正常運行的;
(五)已完成基坑降水任務、依法應當停止取水的降水井,未按照規定封井或者回填的;
(六)基坑降水綜合利用措施未按批準方案執行的;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其他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 X X年 X月 X 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