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號 | 證明事項名稱 | 具體用途 | 設定依據 | 索要單位 | 開具單位(個人) | 備注 |
| 1 | 具有二年以上其他法律職業經歷的證明 | 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登記 | 《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管理辦法》(2000年3月30日司法部令第60號公布,根據2017年12月25日司法部令第138號修訂) | 市司法局 | 基層法律服務所 | 非必要,不能提供基層法律服務所對申請人實習表現鑒定意見時提供。 |
| 2 | 基層法律服務所同意接收申請人的證明 | 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登記 | 《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管理辦法》(2000年3月30日司法部令第60號公布,根據2017年12月25日司法部令第138號修訂) | 市司法局 | 基層法律服務所 | |
| 3 | 原執業機構解除聘用關系、財務結清、檔案移交的證明 | 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機構變更 | 《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管理辦法》(2000年3月30日司法部令第60號公布,根據2017年12月25日司法部令第138號修訂) | 市司法局 | 基層法律服務所 | |
| 4 | 擬應聘的執業機構同意聘用的證明或聘用合同 | 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機構變更、執業注銷登記 | 《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管理辦法》(2000年3月30日司法部令第60號公布,根據2017年12月25日司法部令第138號修訂) | 市司法局 | 基層法律服務所 | |
| 5 | 法律援助申請人經濟狀況證明 | 法律援助 | 《法律援助條例》 《甘肅省法律援助條例》 | 市法律援助中心 | 經濟困難證明申請人住所地或經常居住地的縣級民政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出具。民政部門出具城鄉低保、五保供養證明。其他經濟困難證明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代行街道辦事處職責的社區出具 | 經濟困難證明必須如實載明申請人家庭人口狀況、就業狀況、家庭人均收入等情況。 |
| 6 | 變更后的住所證明或章程 | 基層法律服務所變更、注銷登記 | 基層法律服務所管理辦法(2000年3月30日司法部令第59號公布,根據2017年12月25日司法部令第137號修訂) | 市司法局 | 基層法律服務所 | 非必要,申請變更時提供。 |
| 7 | 會計事務所出具的驗資報告 | 律師事務所設立初審轉報 | 《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 《律師事務所管理辦法》 | 市司法局 | 會計事務所 | |
| 8 | 同意離所證明(或辭職、退休證明) | 律師事務所設立初審轉報 | 《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 《律師事務所管理辦法》 | 市司法局 | 律師事務所 | |
| 9 | 律師事務所同意接收證明 | 律師執業初審轉報 | 《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 《律師執業管理辦法》 | 市司法局 | 律師事務所 | |
| 10 | 無違法犯罪記錄證明 | 律師執業初審轉報 | 《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 《律師執業管理辦法》 | 市司法局 | 戶籍所在地公安機關 | |
| 11 | 黨組織關系證明 | 律師執業初審轉報 | 《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 《律師執業管理辦法》 | 市司法局 | 組織關系隸屬部門 | 非必要,僅限申請人是黨員時提供。 |
| 12 | 在職證明 | 律師執業初審轉報 | 《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 《律師執業管理辦法》 | 市司法局 | 所在單位 | 非必要,僅限申請國資所或兼職律師時提供。 |
| 13 | 從事法學教學或研究、允許兼職從事律師執業的證明 | 律師執業初審轉報 | 《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 《律師執業管理辦法》 | 市司法局 | 所在單位 | 非必要,僅限申請兼職律師時提供。 |
| 14 | 公證機構出具的申請人實習鑒定意見 | 公證員執業審批初審轉報 |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 《公證員執業管理辦法》 | 市司法局 | 公證機構 | |
| 15 | 具有三年以上其他法律職業經歷的證明 | 公證員執業審批初審轉報 |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 《公證員執業管理辦法》 | 市司法局 | 公證機構 | 非必要,不能提供公證機構對申請人實習鑒定意見時提供。 |
| 16 | 具有從事審判、檢察、法制工作、法律服務滿十年的經歷及職務證明 | 公證員執業審批初審轉報 |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 《公證員執業管理辦法》 | 市司法局 | 相關部門 | 非必要,僅限于考核任職。 |
| 17 | 從事法學教學、研究工作并具有高級職稱的證明 | 公證員執業審批初審轉報 |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 《公證員執業管理辦法》 | 市司法局 | 相關部門 | 非必要,僅限于考核任職。 |
| 18 | 申請人已在公證機構工作的證明 | 公證員執業審批初審轉報 |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 《公證員執業管理辦法》 | 市司法局 | 公證機構 | 非必要,僅限于考核任職。 |
| 19 | 資金證明 | 司法鑒定機構登記初審轉報 | 《司法鑒定機構登記管理辦法》 《甘肅省司法廳關于委托市州司法局履行司法鑒定管理有關工作職責的通知(甘司辦發〔2007〕26號) | 市司法局 | 會計事務所 | |
| 20 | 司法鑒定機構法定代表人或機構負責人未受過刑事處罰及開除公職處分的證明和任命文件 | 司法鑒定機構登記初審轉報 | 《司法鑒定機構登記管理辦法》 《司法鑒定人登記管理辦法》 《甘肅省司法廳關于委托市州司法局履行司法鑒定管理有關工作職責的通知(甘司辦發〔2007〕26號) | 市司法局 | 相關部門 | |
| 21 | 申請人未受過刑事處罰的證明 | 司法鑒定人執業核準登記初審轉報 | 《司法鑒定人登記管理辦法》 《甘肅省司法廳關于委托市州司法局履行司法鑒定管理有關工作職責的通知(甘司辦發〔2007〕26號) | 市司法局 | 戶籍所在地公安機關 | |
| 22 | 申請人未開除公職處分的證明 | 司法鑒定人執業核準登記初審轉報 | 《司法鑒定人登記管理辦法》 《甘肅省司法廳關于委托市州司法局履行司法鑒定管理有關工作職責的通知(甘司辦發〔2007〕26號) | 市司法局 | 所在單位 | |
| 23 | 從事專業工作的經歷證明材料 | 司法鑒定人執業核準登記初審轉報 | 《司法鑒定人登記管理辦法》 《甘肅省司法廳關于委托市州司法局履行司法鑒定管理有關工作職責的通知(甘司辦發〔2007〕26號) | 市司法局 | 相關部門 | |
| 24 | 同意兼職從事司法鑒定業務的書面意見 | 司法鑒定人執業核準登記初審轉報 | 《司法鑒定人登記管理辦法》 《甘肅省司法廳關于委托市州司法局履行司法鑒定管理有關工作職責的通知(甘司辦發〔2007〕26號) | 市司法局 | 所在單位 | 非必要,個人兼職從事司法鑒定業務的提供,且應當符合行業內法律、法規的規定。 |
| 25 | 姓名或身份證信息變更證明、戶籍證明、學歷學位認證(補正)材料、委托函、護照證明 | 法律職業資格審核事項服務 | 《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 | 市司法局 | 相關部門 | 非必要,因“四種特殊情況”戶籍遷入到放寬報名學歷條件地方的,出具與本人情況相符合的證明(結婚證、退伍證明、工作單位證明、用工單位勞動合同文本等);委托直系親屬代為辦理的,須提交委托函、護照復印件(出國人員)、受委托人身份證件等證明材料;持中國公民因私護照的申請人,提交中國外交機構出具的中國公民有效護照證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