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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水市司法局關于《天水市政府投資項目代建制管理辦法(送審稿)》公開征求意見的公告

發布日期:2021-04-21 14:43
信息來源: 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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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加強和規范市級政府投資項目集中統一監管,完善政府投資項目管理體系,提高政府投資項目建設效率和投資效益,現將市住建局起草的《天水市政府投資項目代建制管理辦法(送審稿)》公布,征求社會各界意見。具體事項如下:

一、截止日期。征求意見截止日期為2021年4月26日。

二、報送方式。可以通過信件、傳真和電子郵件等多種方式,提交意見,并請注明聯系人和聯系方式。

(一)通訊地址:天水市秦州區七里墩天河廣場D座1407室(信封請注明“《天水市政府投資項目代建制管理辦法(送審稿)》意見”字樣);

(二)聯系電話:0938-8296396;

(三)傳真:0938-8295044;

(四)電子郵箱:tssfjlfk@163.com。

天水市司法局

2021年4月19日

天水市政府投資項目代建制管理辦法

(送審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深化投融資體制改革,加強和規范對市級政府投資項目的集中統一監管,完善政府投資項目管理體系,提高政府投資項目建設效率和投資效益,根據《政府投資條例》(國令第712號)、《國務院關于深化投融資體制改革的意見》(中發〔2016〕18號)、財政部《基本建設項目建設成本管理規定》(財建〔2016〕504號)、甘肅省政府投資管理辦法(甘政辦發〔2020〕21號)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代建制,是指由市政府授權市政府投資項目代建服務中心(以下簡稱:市代建服務中心)行使出資人職責,對市級政府投資的非經營性項目通過招標等方式,選擇專業化的項目管理單位(以下簡稱:代建單位)負責項目建設實施,嚴格控制項目投資、工期、質量和安全,竣工驗收合格后移交業主單位的制度。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政府投資項目,是指使用政府財政性資金(包括中央和省級財政補助的專項資金、市級財政資金、各類專項建設資金、地方政府債券資金)所進行的非經營性固定資產投資建設項目。主要包括:

(一)黨政機關、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的辦公業務用房及培訓教育用房等建設項目;

(二)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民政、社會保障及廣播電視等社會事業項目;

(三)非經營性的環境保護、城鄉建設等基礎設施項目;

(四)其他非經營性政府投資項目。

涉及國家安全、保密、搶險救災、人防等有特殊要求的項目,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項目法人(單位)為黨政機關或者事業單位的公益性項目,總投資1000萬元以上且市級財政投資占總投資50%以上的非經營性市本級項目,項目業主單位不具備項目實施能力和條件的,根據有關規定,原則上實行代建制。由市發展改革委在審批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時,明確項目是否采取代建制、代建機構的確定方式等內容,并在取得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復后,進入代建程序。代建項目納入政府投資計劃和財政預算管理,由代建機構代行項目法人(單位)職責,依照合同承擔項目質量、安全、投資及工期等管理責任。

第二章 代建程序

第五條 進入代建程序的項目,由市代建服務中心按照國家、省、市有關規定,通過招標的方式確定代建單位。

代建單位必須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具有與工程建設要求相適應的工程設計、工程監理、施工總承包、房地產開發等資質;或者具有相應工程咨詢資信等級;或具有代建經驗的政府建設平臺。

(二)具有與工程建設要求相適應的造價、財務和管理等方面的專業人員,并具有從事代建工作的經驗和能力。

(三)具有與代建項目相適應的資金實力和風險防范能力。

(四)具有與代建管理相適應的組織機構、管理體系及規章制度。

(五)具有良好的財務狀況和社會信譽,無不良記錄。

市政府指定市代建服務中心建設的項目,由市代建服務中心組織實施,履行代建單位職責。

第六條 代建工作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實行專業化管理、市場化運作。代建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和監理以及主要設備、材料等,應當依法進行公開招標。

第七條 代建項目實行合同管理,代建項目管理必須嚴格履行各項法定職責和程序,依法依規確定各參建單位并與之簽訂合同。

第八條 代建單位中標后,由市代建服務中心與其簽訂《委托代建合同》。簽訂項目《委托代建合同》前,代建單位應當提供不低于項目代建管理費的履約保證金或銀行履約保函,保證其切實履行代建職責。項目業主單位要在《委托代建合同》簽訂后立即向中標代建單位移交前期工作及資料,做好前后兩個階段的銜接。

第九條 代建單位負責組織編制項目初步設計及概算,經業主單位同意后,報審批部門批準。

代建單位根據批準的初步設計及概算,組織施工圖設計、辦理相關開工手續并組織實施項目建設,對代建項目的工期、工程質量、安全生產、投資控制等負全部責任。

第十條 代建項目全部建成后,由代建單位申請有關部門按照國家規定組織竣工驗收。代建單位組織編制工程財務決算,經市代建服務中心審核后,報市財政局辦理政府投資項目財務決算審批手續。

第十一條 實行代建制的項目,代建單位應當在竣工驗收合格后3個月內辦理移交手續,將全部工程、設施設備及資料交付項目業主單位,并將資產使用權移交至業主單位。業主單位應在完成項目移交當月內計入本單位固定資產賬務。業主單位不能以任何理由拒絕接管,接管后立即對項目設施進行管護,避免建管脫節。

第十二條 按合同約定代建項目工程質量保修期(試運行期)滿、工程尾款支付完畢,代建工作結束。

第三章 職責與分工

第十三條 市發展改革委負責市級權限內的代建項目可研報告審批,同步審查資金平衡方案,并在審批時明確是否采取代建制、代建機構的確定方式以及資金來源等內容。對使用預算內政府投資的代建項目,按有關程序審定下達投資計劃。

市財政局負責審核代建項目年度財政性資金支出預算并根據批準的預算撥款,對代建項目資金的使用進行監督,對項目竣工財務決算進行評審后予以批復。

市住建局負責代建項目實施過程的監管。

市審計局依法對代建項目投資概算、年度預決算執行情況、竣工決算等進行審計監督。

各行業主管部門負責市級權限內項目初步設計及概算的審批,按照各自職責負責政府投資項目代建制實施的有關服務和監督管理工作。

第十四條 市代建服務中心全面負責代建項目實施,對項目代建全過程進行管理。主要職責包括:

(一)貫徹執行國家關于非經營性政府投資項目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協調相關部門解決代建項目的有關問題;

(二)對項目前期工作進行評價,具備實施條件的進入代建程序;

(三)依法組織公開招標選擇代建單位,與中標的代建單位簽訂代建合同,明確雙方責任;監督代建單位進行設計、施工及主要材料和設備的招標;依法組織項目監理招標,并與中標的監理公司簽訂監理合同,明確雙方責任;

(四)指導實施代建制投資項目計劃的編制、可行性研究等前期工作,組織項目初步設計及概算初審;

(五)負責代建項目建設實施階段的監督管理工作;

(六)審查并上報項目年度投資計劃和年度基建支出預算;

(七)審查參建單位的付款申請,按進度向市財政局申請撥付建設資金并對資金使用績效進行跟蹤評價;

(八)定期向市政府及有關部門報告項目進展情況和反映存在的問題;

(九)督促代建單位辦理項目建設及竣工驗收所需相關手續,審查工程結算,組織工程決算和代建項目竣工驗收及移交;

(十)負責實施由市政府指定的代建項目。

第十五條 項目業主單位是項目申報和項目建成后使用、管理的主體,主要職責包括:

(一)負責組織編制、報批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參與編制項目初步設計及概算;

(二)負責項目前期工作,協助辦理建設工程法定手續;

(三)做好項目前期工作與建設階段的銜接,協助代建單位辦理項目代建實施階段及竣工驗收等手續;

(四)負責項目自籌資金的籌措,根據項目進度,經市代建服務中心審核后,按照市級財政國庫集中支付制度撥付項目資金;

(五)對代建單位的建設管理行為進行監督;

(六)參與工程專項驗收和竣工驗收,接收、使用和管理建成項目。

第十六條 代建單位根據《委托代建合同》約定和市代建服務中心的授權,行使建設單位職責,對代建項目的工期、資金使用、工程質量、造價控制、安全生產等負全部責任。主要職責包括:

(一)根據批準的項目可研報告組織編制初步設計及概算并報批;依據批準的初步設計組織開展項目施工圖設計并報審;負責辦理項目建設階段和竣工驗收相關手續;

(二)在市代建服務中心和有關部門監督下組織項目設計、施工及主要設備材料采購等招標工作;與中標的設計、施工及主要材料設備供應單位簽訂合同,并報市代建服務中心和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備案;

(三)負責編制項目年度投資計劃和基建支出預算;定期向市代建服務中心報送工程進度和資金使用計劃,編制項目年度財務結算報表;依據項目進度向市代建服務中心提出項目付款申請;

(四)負責項目建設階段實施,將項目施工中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可能出現的設計變更、概(預)算調整及其他重大問題及時報市代建服務中心;

(五)組織項目中間驗收和專項驗收,申報、配合相關部門進行竣工驗收;負責編制項目竣工財務決算報告并報市財政局批準;負責整理匯編項目建設及竣工資料;

(六)接受審計部門的審計;

(七)負責向項目業主單位辦理資產、資料移交手續;

(八)負責組織協調工程保修期內的修繕維護,對工程質量終身負責;

(九)負責組織項目參建單位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等有關檔案管理的規定,建立健全有關檔案。項目籌劃、建設各環節的文件資料,嚴格按照規定收集、整理、歸檔。辦理竣工驗收和資產移交手續時,按照程序一并將工程檔案、財務檔案及相關資料向有關部門和項目業主單位移交。

由市代建服務中心直接代建的項目,市代建服務中心承擔代建單位職責。

第四章 資金管理

第十七條 代建項目必須嚴格執行國家、省、市基建財務會計制度,按項目單獨建賬核算,完整反映代建項目所發生的各項開支費用和財產物資購置的情況。項目進入代建程序前期已發生的費用由項目業主單位負責專賬管理,竣工后一并進行竣工財務決算。

第十八條 代建單位根據實際工作進度和資金需求,提出年度投資計劃和年度基建支出預算,經市代建服務中心審核后報市財政局審批。

市財政局根據批準的項目年度基建支出預算和項目進度,下達代建項目資金;代建項目的自籌資金或其他配套資金,由項目業主單位根據相關制度及時、足額撥付。

第十九條 市代建服務中心根據代建單位提出的付款計劃和付款申請,按照實際工作進度和合同約定,向市財政局申請撥付各參建單位。代建項目推行全過程造價跟蹤管理,落實建設項目跟蹤審計。

第二十條 代建管理費是代建單位組織實施代建項目的管理費用和代建單位實施代建項目的正常經營費用,不包括項目審批和建設過程中政府規定應當繳納的費用、與代建項目有關的招標代理費用等相關咨詢服務費用。

代建管理費按照國家和省上有關規定收取,計入項目建設成本,在項目概算建設單位管理費中列支。

第二十一條 項目建設要嚴格按照已批準的概算實施,嚴禁在施工過程中隨意變更設計及投資。代建項目建設期間,確需調整設計及概算的,經原批準機關重新審批并落實資金后執行。

第二十二條 代建項目初步設計概算中應足額列入項目預備費。項目預備費按照國家和省上有關規定使用。

第五章 監督與獎懲

第二十三條 市代建服務中心應將代建項目工作進展情況及時向市政府及有關部門匯報,并接受有關職能部門和公眾的監督。

第二十四條 代建項目建設期間有關主管部門和代建單位工作人員存在違法違紀行為的,依法依紀追究相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 參建單位未履行合同職責和約定的,市代建服務中心應督促其限期整改;逾期未改正的,市代建服務中心可依法解除合同或要求代建單位依法解除合同。因參建單位不履行法定職責程序或不全面履行合同職責,造成代建項目投資失控、工期延誤或發生質量安全事故以及出現重大設計變更的,項目業主單位會同市代建服務中心除依法解除合同外,要求相關單位賠償相應損失,并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參建單位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移交行政部門處罰。因參建單位違法違規行為導致項目業主單位受到處罰或其他損失的,市代建服務中心、業主單位須追究參建單位責任并由其賠償損失。

代建單位違約應賠償損失的,在損失賠償額確認后,由市代建服務中心從其代建管理費中扣減;代建管理費不足以支付的,從代建單位的履約保證金或銀行履約保函中扣除;履約保證金或銀行履約保函仍不足以支付的,市代建服務中心有權依法追償。

第二十六條 市代建服務中心應當建立參建單位履約誠信評價體系,對參建單位的履約誠信情況及服務質量等進行評價,評價結果報行業主管部門納入行業信用評價體系,對不良記錄的企業,將進行行業聯合懲戒。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 各縣區政府可參照本辦法制定縣區政府投資項目代建制管理辦法。

第二十八條 國家對項目代建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2021年X月X日起施行,有效期為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