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屬企業、各市(州)及蘭州新區國資監管機構:
《甘肅省企業國有資產評估管理暫行辦法》已經省政府國資委主任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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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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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件公開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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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肅省企業國有資產評估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范全省企業國有資產評估管理工作,維護國有資產出資人合法權益,促進企業國有產權有序流轉,防止國有資產流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資產評估法》《企業國有資產評估管理暫行辦法》等法規規章,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由省、市(州)國資監管機構(以下統稱國資監管機構)履行出資人職責的企業(以下統稱出資企業)及其各級子企業(以下統稱企業)涉及的資產評估,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國資監管機構負責出資企業的資產評估監管工作,接受上一級國資監管機構的指導和監督。
省政府國資委負責省屬企業資產評估監管工作,對全省企業國有資產評估工作進行指導、監督。
第四條? 出資企業是資產評估管理工作的責任主體,應建立健全資產評估管理工作制度,明確決策程序、工作流程和責任部門,依法合規開展評估工作。
第五條? 企業應做好評估報告等相關資料的立卷建檔,并長期妥善保管。
第二章? 資產評估
第六條? 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對相關資產進行評估:
(一)整體或部分改建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二)以非貨幣資產對外投資;以非貨幣資產償還債務;
(三)合并、分立、破產、解散;
(四)非上市公司國有股東股權比例變動;
(五)產權轉讓,資產轉讓(置換);
(六)資產涉訟;
(七)整體資產或者部分資產租賃給非國有單位;
(八)收購非國有單位的資產;
(九)接受非國有單位以非貨幣資產出資;接受非國有單位以非貨幣資產抵債;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需要進行資產評估的行為。
第七條? 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可以不對相關國有資產進行評估:
(一)符合國資監管有關規定無償劃轉股權、資產;
(二)國有獨資企業與其下屬獨資企業之間或其下屬獨資企業之間的合并、資產(產權)置換和無償劃轉;
(三)國資監管機構對國家獨資、全資出資企業增資、減資;
(四)國有獨資、國有全資企業之間進行交易;
(五)企業原股東同比例增資、減資;
(六)有限責任公司整體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為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及其持股比例不變;
(七)出資企業內部同一控制下的母公司與其獨資、全資子企業之間,或獨資、全資子企業之間以及股東及其持股比例完全相同的子企業之間進行交易;
(八)解散注銷未發生債務或已將債務清償且不涉及非貨幣資產在不同股東之間分配的企業,或資產、負債由原股東承繼的一人有限責任公司;
(九)擬通過公開掛牌方式轉讓無法獲取標的企業資料的參股股權以及賬面原值低于500萬元(含500萬元)的存貨、固定資產等,或出售、租賃能夠獲取公開市場價格的房產。
第八條 企業發生以下經濟行為時,依照相關法律和企業章程履行決策程序后,可以聘請專業機構對相關標的進行估值:
(一)標的為境外企業或資產的交易;
(二)并購上市公司;
(三)標的為原創性技術、前沿性技術、涉密技術、“卡脖子”關鍵核心技術、戰略性新興產業企業,以及主要任務為研發首臺(套)裝備、首批次材料、首版次軟件等產品且尚未形成穩定銷售收入的企業的交易;
(四)企業管理基金按照市場慣例對外投資或轉讓所持股權;
(五)標的為有限合伙企業份額的交易。
第三章? 評估管理
第一節? 評估機構的選聘
第九條? 企業發生第六條所列經濟行為的,應當由其產權持有單位選擇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資產評估機構進行評估,其中:
(一)經濟行為涉及的評估對象屬于企業法人財產權范圍的,由企業委托;
(二)經濟行為涉及的評估對象屬于企業產權等出資人權利的,按照產權關系,由企業出資人委托;
(三)企業接受非國有資產等涉及非國有資產評估的,由接受非國有資產的企業委托;
(四)多個國有股東對同一評估對象發生相同經濟行為時,經協商一致可以簽訂書面協議,明確由其中一方委托專業機構評估或估值。
第十條? 出資企業應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根據自身及子企業規模、行業特點等,結合評估機構的資質條件、人員規模、執業質量和信譽、技術特長、區域分布等因素,建立適應本企業各類評估業務需要的評估機構備選庫,入庫評估機構數量應當與本企業評估項目數量、規模和經濟行為類型相匹配。選聘評估機構入庫時,應當簽訂書面協議,明確出現相關情形的處理方式。
出資企業應根據評估機構執業質量評價結果和評估業務需要,對評估機構備選庫實行動態管理,原則上每兩年調整一次。
第十一條? 企業應當通過公開招標、邀請招標、競爭性談判等方式在評估機構備選庫內擇優選聘評估機構執業資產評估項目。選聘評估機構應當制定選聘文件,明確項目信息、評價要素、評分標準等內容。
第十二條? 選擇并委托的資產評估機構應當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以及企業國有資產評估的政策規定,嚴格履行法定職責,近3年內沒有違法、違規記錄;
(二)具有與評估對象相適應的資質條件,涉及上市公司的,應具規定的證券業務評估資格,涉及土地使用權、礦業權等單項資產評估的,應具相應的評估資格;
(三)具有與評估對象相適應的專業人員和專業特長;
(四)與企業負責人無經濟利益關系;
(五)未向同一經濟行為提供審計業務服務;
(六)涉及企業改制的,沒有參與該企業上一次企業價值評估業務。
第十三條? 企業應與選聘的評估機構簽訂委托合同,對評估目的、評估對象、評估范圍、評估基準日、工作時限、各方權利義務、評估費用總額或支付標準、付款方式、違約責任和爭議解決等事項作出約定。合同中應當載明對評估機構違約的處理方式,包括扣減費用、賠償損失、不再委托從事國有資產評估業務等。
第十四條? 企業應當積極配合資產評估機構開展工作,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并對所提供情況和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負責,不得隱匿或虛報資產,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預其正常執業行為。
第十五條? 評估機構應當嚴格遵守企業國有資產評估法律法規及資產評估準則,獨立、客觀、公正、規范地進行資產評估,根據不同的評估目的和對象,運用合理的評估方法,對出具的評估報告負責。
第二節? 資產評估基準日的確定
第十六條? 評估基準日的確定,應當嚴格遵循與評估目的對應的經濟行為或特定事項的實施日期相接近的原則。
第十七條? 在評估基準日后如遇重大事項,如匯率變動、國家重大政策調整、企業資產權屬或數量、價值發生重大變化等,可能對評估結果產生重大影響時,評估基準日或評估結果應當進行合理調整。
第三節? 資產評估項目的內審和公示
第十八條 資產評估報告在申請核準或備案前,企業應進行內部初審、公示。
第十九條? 內部初審主要對評估目的與對應經濟行為的一致、評估基準日的選擇適當、影響價值因素的充分考慮、評估結果公允合理、評估報告的完整,以及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適當等進行確認,形成書面意見。
第二十條? 公示內容一般包括經濟行為批準文件、評估機構選聘方式、評估機構及評估師資質、評估程序履行情況、評估報告摘要和特別事項說明、評估結果匯總表、評估資料查閱方式、公示反饋意見收集及處理方式等。公示期為5個工作日。涉及上市公司的按中國證監會相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 企業應當就資產評估項目公示反饋意見及處理結果形成公示結論,作為評估項目核準或備案的必要文件。
第四節? 重大資產評估項目管理
第二十二條? 出資企業應當對資產評估項目進行分類管理,綜合考慮評估目的、評估標的資產規模、評估標的特點等因素,合理確定本企業重大資產評估項目劃分標準。
企業對外并購股權項目原則上應納入企業重大資產評估項目范圍,由資產評估機構結合行業發展趨勢審慎開展業績預測,合理選用評估方法;對不同方法評估值差異較大的項目,應當重新論證業績預測、折現率、可比對象等關鍵要素的科學合理性。
第二十三條? 出資企業應結合實際健全重大資產評估項目管理制度。集團公司資產評估管理工作人員應當參與重大資產評估項目涉及的經濟行為研究論證、盡職調查結果審核(如有)、評估機構選聘等。必要時,可進行全程跟蹤。
第二十四條? 企業選聘重大資產項目執業評估機構時,評價要素至少包括項目團隊人員組成及其評估標的相關行業的執業經驗、評估工作方案、資源配備、質量控制、費用報價等。其中,費用報價的分值權重不高于15%,費用報價得分=(1-∣選聘基準價-費用報價∣/選聘基準價)×費用報價所占權重分值,選聘基準價為參與選聘的評估機構費用報價的平均值。
第二十五條? 重大資產評估項目完成備案后,出資企業以及參與項目評審的專家應當對評估機構執業質量進行評價。評價結果作為后續優化調整評估機構備選庫和選聘評估機構的重要參考依據之一。
第四章? 核準與備案
第二十六條 企業資產評估項目實行核準制和備案制。
(一)經各級人民政府批準經濟行為的事項涉及的資產評估項目,由同級國資監管機構負責核準;
(二)經國資監管機構批準經濟行為的事項涉及的資產評估項目,由該國資監管機構負責備案;
(三)經企業批準經濟行為的事項涉及的資產評估項目,均由出資企業負責備案,出資企業不得下放備案權限。
第二十七條? 多個國有股東企業的資產評估事項,由持股比例最大的國有股東依照其產權關系辦理備案手續;持股比例相等的,經協商一致,可由其中一方依照其產權關系辦理備案手續。
第二十八條 按第八條規定對經濟行為采取估值方式的,除第一種情形應當履行備案程序外,其他經濟行為涉及的估值事項管理方式和管理內容,包括管理主體、備案主體、審核主體、工作程序、估值機構選聘、估值結果使用等,由出資企業制定估值項目管理制度予以明確,并報送同級國資監管機構。
第二十九條 出資企業應建立健全資產評估報告專家評審機制,組織專家參與資產評估報告的評審工作。專家由資產評估師、企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有關部門專業人員組成。
第三十條? 國資監管機構下達的資產評估項目核準文件和經國資監管機構或出資企業備案的資產評估項目備案表是企業辦理產權登記、股權設置和產權轉讓等相關手續的必備文件。
第三十一條 經核準或備案的資產評估結果使用有效期為自評估基準日起1年。
第三十二條 企業進行與資產評估或估值相應的經濟行為時,應當以評估結果或估值結果作為作價參考依據,并結合經濟行為目的、協同效應、交易雙方談判情況等合理確定交易價格。作價參考依據為估值區間的,交易價格應當在估值區間內。
企業對外轉讓標的價格低于評估結果90%、對外收購標的價格高于評估結果110%時,應當經經濟行為批準單位充分論證合理性并書面同意后繼續交易。
第三十三條? 參股的企業發生轉讓或者受讓股權及資產、以非貨幣資產出資、非國有股東增資及減資、解散清算、收購非國有單位股權及資產等經濟行為時,國有股東代表應當比照現行國有資產評估管理相關規定,發表對相關標的進行資產評估或估值的股東意見,最終以參股企業決策為準。
第一節?? 核? 準
第三十四條? 資產評估項目的核準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企業收到資產評估機構出具的評估報告后應當逐級上報初審,經初審同意后,自評估基準日起8個月內由出資企業向國資監管機構提出核準申請;
(二)國資監管機構收到核準申請后,對符合核準要求的,及時組織有關專家審核,在20個工作日內完成對評估報告的核準;對不符合核準要求的,予以退回。
第三十五條? 出資企業提出資產評估項目核準申請時,應當向國資監管機構報送下列文件材料:
(一)資產評估項目核準申請文件,主要包括經濟行為批準情況、資產評估工作情況和資產評估賬面值、評估值等;
(二)資產評估項目核準申請表;
(三)與評估目的相對應的經濟行為批準文件或有效材料,包括同級人民政府批復文件、企業董事會或總經理辦公會議決議等;
(四)所涉及的資產重組方案或者改制方案、發起人協議等材料;
(五)資產評估機構提交的資產評估報告(包括評估報告書、評估說明、評估明細表及其電子文檔);
(六)與經濟行為相對應的無保留意見審計報告。如有強調事項段,需提供企業對有關事項的書面說明及意見;
(七)資產評估各當事方的相關承諾函;
(八)對評估報告審核情況的說明;
(九)財務總監審核意見;
(十)其他有關材料。
第三十六條? 國資監管機構召開核準會議聽取出資企業、中介機構和評審專家相關情況匯報和審核意見后,對下列事項進行審核:
(一)資產評估項目所涉及的經濟行為是否獲得批準;
(二)資產評估機構是否具備相應評估資質;
(三)評估人員是否具備相應執業資格;
(四)評估基準日的選擇是否適當,評估結果的使用有效期是否明示;
(五)資產評估范圍與經濟行為批準文件確定的資產范圍是否一致;
(六)評估依據是否適當,評估方法運用是否合理;
(七)企業是否就所提供的資產權屬證明文件、財務會計資料及生產經營管理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和完整性作出承諾;
(八)評估過程是否符合相關評估準則的規定;
(九)參與審核的專家是否達成一致意見。
第二節? 備? 案
第三十七條? 資產評估項目的備案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企業收到資產評估機構出具的評估報告,經內部初審、公示后,將備案材料逐級報送國資監管機構或出資企業,自評估基準日起9個月內提出備案申請;
(二)國資監管機構或者出資企業收到備案材料后,對材料齊全的,在20個工作日內辦理備案手續,必要時可組織有關專家參與備案評審。
第三十八條? 資產評估項目備案需報送下列文件材料:
(一)資產評估項目備案申請文件;
(二)資產評估項目備案表,或接受非國有資產項目備案表;
(三)與評估目的相對應的經濟行為批準文件或其他有效文件,包括相關單位批復文件以及企業董事會決議或總經理辦公會議紀要等;
(四)評估所涉及的資產改制重組、產權流轉方案或發起人協議等材料;
(五)評估機構提交的評估報告(包括評估報告書、評估說明、評估明細表及其電子文檔等)及其主要引用報告(包括審計報告、土地評估報告、礦業權評估報告等);
(六)被評估資產權屬證明文件;
(七)與經濟行為相對應的無保留意見標準審計報告;
(八)擬上市項目或已上市公司的重大資產重組項目,評估基準日在6月30日(含)之前的,需提供最近三個完整會計年度和本年度截至評估基準日的審計報告;評估基準日在6月30日之后的,需提供最近兩個完整會計年度和本年度截至評估基準日的審計報告。其他經濟行為需提供最近一個完整會計年度和本年度截至評估基準日的審計報告;
(九)資產評估各當事方的相關承諾函;
(十)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九條? 國資監管機構或出資企業應對評估報告的評估對象和評估范圍、價值類型及其定義、評估基準日、評估方法、評估結論等進行重點審核,根據下列情況確定是否對資產評估項目予以備案:
(一)資產評估所涉及的經濟行為是否獲得批準;
(二)資產評估機構是否具備相應評估資質,評估人員是否具備相應執業資格;
(三)評估基準日的選擇是否適當,評估結果的使用有效期是否明示;
(四)資產評估范圍與經濟行為批準文件確定的資產范圍是否一致;
(五)企業是否就所提供的資產權屬證明文件、財務會計資料及生產經營管理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和完整性作出承諾;
(六)評估程序是否符合相關評估準則的規定;
(七)企業是否按規定組織了初審并審議通過;
(八)企業是否按規定完成公示并形成公示結論說明。
第五章? 特殊資產交易流轉定價
第四十條? 企業發生知識產權、科技成果、數據資產等資產轉讓、作價出資、收購等經濟行為時,應當依據評估或估值結果作為定價參考依據。經咨詢3家及以上專業機構,確難通過評估或估值方式對標的價值進行評定估算的,依照相關法律和企業章程履行決策程序后,可以通過掛牌交易、拍賣、詢價、協議等方式確定交易價格,其中掛牌或拍賣底價可以參照其賬面價值、歷史投入成本等因素合理確定。
第四十一條? 通過詢價方式確定知識產權、科技成果、數據資產轉讓、作價出資等交易價格的,企業應當組成詢價小組,結合資產特點編寫詢價書,采用詢價公告或報價邀請函的方式通知有意向的交易方,對報價文件進行審閱評定,綜合考慮交易方意圖、實力、價格等因素確定最終交易方。
第四十二條 通過協議方式確定知識產權、科技成果、數據資產轉讓、作價出資或收購等交易價格的,應當結合其賬面價值、歷史投入成本等因素,邀請法律專家、財務專家、技術專家、行業專家在充分論證其法律價值、技術價值和經濟價值的基礎上綜合確定,并在適當范圍內進行公示。對于一次定價確有難度的,交易雙方可以參照實際應用效果,約定價格調整原則、調整周期、重大事項節點等。
第四十三條? 許可使用知識產權、科技成果、數據資產,可以采用銷售額或利潤提成、許可入門費加銷售額或利潤提成等方式確定許可費用。許可入門費和提成率可參照《專利開放許可使用費估算指引(試行)》,結合所在行業的平均凈資產收益率、營業收入利潤率等水平、許可使用對象的數量、許可費用的支付方式等因素合理確定。
第六章? 監督檢查
第四十四條 省屬企業、市州國資監管機構應在每年度終了30個工作日內將資產評估項目情況統計分析資料上報省政府國資委。
第四十五條? 國資監管機構負責對出資企業國有資產評估工作進行監督檢查,重點檢查企業內部國有資產評估管理制度的建立、執行情況和評估工作管理及評估人員配備情況,定期或不定期地對資產評估項目進行抽查。對資產評估項目的抽查內容包括:
(一)企業經濟行為的合規性;
(二)評估機構選聘的合規性;
(三)評估報告主要內容的合規性;
(四)評估公示情況;
(五)評估工作底稿及評估機構與評估項目有關的其他資料;
(六)其他有關情況。
第四十六條? 省政府國資委通過資產評估管理信息系統,對省屬企業資產評估工作進行動態監督。省屬企業應當做好企業國有資產評估工作的自查和相關配合工作,對反饋的監督檢查結果,應當及時整改并報告整改結果。
第七章? 罰? 則
第四十七條? 企業違反本辦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國資監管機構通報批評并責令改正,必要時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確認其相應的經濟行為無效:
(一)應當進行資產評估而未進行評估;
(二)聘請不符合相應資質條件的資產評估機構從事國有資產評估活動;
(三)向資產評估機構提供虛假情況和資料,或者與資產評估機構串通作弊導致評估結果失實的;
(四)應當辦理核準、備案而未辦理。
第四十八條? 企業在國有資產評估中發生違法違規行為或者不正當使用評估報告的,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四十九條? 受托資產評估機構在資產評估過程中違規執業的,由國資監管機構將有關情況通報其行業主管部門,建議給予相應處罰;情節嚴重的,可要求企業不得再委托該中介機構及其當事人進行國有資產評估業務;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五十條 有關資產評估機構對資產評估項目抽查工作不予配合的,國資監管機構可以要求企業不得再委托該資產評估機構及其當事人進行國有資產評估業務。
第五十一條? 國資監管機構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定,造成國有資產流失的,依法給予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八章? 附? 則
第五十二條? 本辦法由省政府國資委負責解釋。
第五十三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省政府國資委關于進一步規范省屬企業資產評估工作有關事項的通知》(甘國資發產權﹝2020﹞139號)同時廢止。
附件:1.《資產評估項目核準申請表》
2.《國有資產評估項目備案表》
3.《接受非國有資產評估項目備案表》
4.《國有資產評估項目備案表》《接受非國有資產評估項目備案表》填報說明
省政府國資委關于印發《甘肅省企業國有資產評估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