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商務流通發〔2019〕182號
各市州商務局、蘭州新區商旅局,廳機關相關處室,廳屬各單位:
為進一步加強我省商貿流通行業消防安全管理,確保商貿流通行業消防安全監管有力、防控到位,根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結合我省商貿流通行業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實際,起草了《甘肅省商貿流通行業消防安全標準化管理規定》,現印發你們。請按照要求,結合實際,進一步明確職責,細化環節,落實責任,強化督查,認真貫徹落實。
甘肅省商務廳
2019年4月29日
甘肅省商貿流通行業消防安全標準化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促進和規范全省商貿流通行業消防安全管理,預防和減少火災危害,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甘肅省消防條例》、《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等相關法律法規,結合商貿流通行業特點和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全省商貿流通行業的消防安全管理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按照“誰主管,誰負責”、“誰使用、誰負責”的原則,立足消防安全自查、火災隱患自除、消防安全責任自負,實行嚴格、規范、科學管理,著力提升商貿流通行業查改火災隱患、撲救初起火災、組織人員疏散逃生和宣傳教育培訓能力。
第三條按照政府統一領導、消防部門監督管理、市(州)屬地監管的原則,實行商貿流通行業消防安全責任制。
第四條全省商貿流通行業(企業),均適用本規定。
第二章消防安全責任
第五條全省商貿流通行業應當建立消防安全標準化管理體系,落實逐級消防安全責任制和崗位消防安全責任制,明確各級和崗位消防安全職責、權限,確定各級、各崗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
第六條全省各級商務主管部門及商貿流通企業應成立消防安全領導小組或管理小組,確定消防安全責任人,具體組織實施消防安全工作。
第七條消防安全領導小組或管理小組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制定本單位、場所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規程、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
(二)按標準配置消防設施、器材,設置消防安全標志,并定期組織檢驗、維修,確保完好有效,檢驗、維修記錄存檔備查;
(三)定期組織防火檢查,及時消除火災隱患,建立防火檔案;
(四)建立以消防安全管理人或專、兼職消防安全管理人員為隊長的義務消防隊,定期組織有針對性的消防演練,熟練掌握消火栓、消防泵、滅火器等消防器材使用方法;
(五)定期對本單位、場所人員進行消防安全培訓;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職責。
第八條廳機關、廳屬單位及各商貿流通企業主要負責人為本單位、場所消防安全責任人,對單位、場所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負責。消防安全責任人應履行以下職責:
(一)掌握本單位、場所消防安全情況,將消防工作與單位、場所管理統籌安排,組織實施年度消防安全工作計劃;
(二)確定本單位、場所逐級消防安全責任,組織實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規程;
(三)組織建立消防安全例會制度,每季度至少召開一次消防安全工作會議;
(四)每半年至少組織一次全面的防火檢查,及時處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問題,負責籌措火災隱患整改資金;
(五)建立義務消防組織,組織制定符合本場所實際的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并實施演練。
第九條廳機關、廳屬單位及各商貿流通企業應當確定專、兼職消防安全管理人員。專、兼職消防安全管理人員在消防安全責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的領導下開展工作,并履行下列職責:
(一)掌握消防法律法規,了解本單位、場所消防安全狀況,及時向上級報告;
(二)提前確定消防安全重點部位,提出落實消防安全管理措施的建議;
(三)實施日常防火檢查、巡查,及時發現火災隱患,落實火災隱患整改措施;
(四)管理、維護消防設施、滅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標志;
(五)開展消防宣傳,對全體員工進行教育培訓;
(六)編制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組織演練;
(七)記錄有關消防工作開展情況,建立防火檔案;
(八)完成其它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條重點商場、市場應當結合實際,建立健全符合實際情況的各項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規程。消防安全制度主要內容應包括:消防教育、培訓;防火巡查、檢查;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標志、火災事故照明等疏散設施管理;消防值班;消防設施、器材維護管理;火災隱患整改;用火、用電安全管理;配電室安全管理;內部裝修工程的管理;專職和義務消防隊的組織管理;滅火和疏散預案演練;燃氣和電氣設備的檢查、巡查和管理;消防安全工作考評和獎懲;其它必要的消防安全內容等。
第三章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一條廳機關、廳屬單位及各商貿流通企業應當對消防安全有重大影響的部位確定為消防安全重點部位,設置明顯的防火標志,實行嚴格管理。
第十二條廳機關、廳屬單位及各商貿流通企業應當加強火源、電源和各種易燃易爆物品的使用管理。
第十三條商貿流通行業大型建筑應按照《建筑防雷設計規范》設置防雷設施,并定期進行檢測。
第十四條廳機關、廳屬單位及各商貿流通企業新建、改建建筑物或維修施工的,施工現場應當符合消防技術標準要求。
第十五條廳機關、廳屬單位及各商貿流通企業應參照《建筑滅火器配置設計規范》配置滅火器,滅火器配置的種類、型號、數量及位置應根據場所環境,合理選擇。滅火器應設置在明顯、易取、穩固的地方,并配有指示標志,不得設置在潮濕或強腐蝕性的地點,在室外的應采用保護措施。
第十六條廳機關、廳屬單位及各商貿流通企業的建筑應盡量設置室內、室外消火栓。消火栓的滅火流量、供水方式和設置位置應當符合國家規范,且便于滅火和有效管理。室內消火栓設置難度較大的,應適當增加室外消火栓。消防供水量不能滿足消防用水的應修建消防水池,或在附近自然水源處開辟消防取水設施,配置手抬機動消防泵。
第十七條廳機關、廳屬單位及各商貿流通企業一般不得使用高溫照明燈具和電爐、電熱器具等大功率電加熱電器,提倡使用節能燈。如需安裝照明燈具和電氣設備,應嚴格執行電器安裝技術規程,且不得直接安裝在可燃構件上或靠近可燃物。
第十八條廳機關、廳屬單位及各商貿流通企業的電氣線路,一律采用銅芯絕緣導線,并采用阻燃PVC或金屬穿管保護,不得直接敷設在梁、柱、枋等可燃構件上。
第十九條嚴禁亂拉亂接電線。
第二十條廳機關、廳屬單位及各商貿流通企業工作區域禁止吸煙,并設有明顯的警示標志。
第二十一條廳機關、廳屬單位及各商貿流通企業應根據自身特點設置消防安全提示性標志、警示性標志和禁止性標志或圖示,配備相應的疏散逃生裝備和器材。人員密集的場所,應有安全可靠的疏散通道,設置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標志燈具。在安全出口處配置工作人員,及時引導人員疏散。
第二十二條廳機關、廳屬單位及各商貿流通企業對發現的火災隱患應當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應立即研究制定整改方案,確定整改措施、時限和責任人,并落實整改資金。整改期間應采取臨時防范措施,確保消防安全。對隨時可能引發火災的隱患或重大火災隱患,應當將隱患部位停止使用。發現的火災隱患及其整改情況應當進行記錄,并及時報告單位消防安全管理人。
第四章消防教育和培訓
第二十三條廳機關、廳屬單位及各商貿流通企業應當建立并落實消防宣傳教育制度,定期開展形式多樣的消防安全宣傳教育,明確培訓人員,保障教育培訓工作經費,按照下列規定對有關人員進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訓:
(一)對新上崗和進入新崗位的人員進行崗前消防安全培訓;
(二)對在崗人員每半年至少進行一次消防安全教育培訓。
第二十四條廳機關、廳屬單位及各商貿流通企業消防安全教育培訓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消防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
(二)本場所消防安全職責、制度、操作規程;
(三)本場所、本崗位的火災危險性和防火措施;
(四)有關消防設施、器材的操作使用方法;
(五)報警、撲救初起火災、疏散逃生自救知識;
(六)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內容和處置火災程序。
第二十五條下列人員應當接受消防安全專門培訓:
(一)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分管負責人;
(二)專(兼)職消防管理人員;
(三)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員;
(四)志愿消防組織成員;
(五)其他依照規定應當接受消防安全專門培訓的人員。
第二十六條廳機關、廳屬單位及各商貿流通企業應根據本單位的實際情況,制定統一的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每年至少組織一次滅火和應急疏散演練,列入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的每半年至少組織一次滅火和應急疏散演練,并根據演練情況及時修訂完善預案內容。
第五章火災事故應急處置
第二十七條 廳機關、廳屬單位及各商貿流通企業任何人發現火災應立即呼救并撥打“119”電話報警。靠近火災報警按鈕或電話附近的人員應立即摁下按鈕或撥打電話通知消防控制室或值班人員;靠近消防設施、器材附近的人員立即使用消火栓、滅火器等設施器材滅火;迅速引導人員安全疏散。
第二十八條火災確認后,消防控制室或值班人員應立即啟動單位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并采取以下措施:
(一)消防控制室啟動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
(二)通訊聯絡組迅速通知其他員工趕赴火場,并與公安消防隊保持聯絡,向火場指揮員報告火災情況,將火場指揮員的指令下達有關員工;
(三)滅火行動組根據火災情況使用建筑內的消防設施、器材撲救火災;
(四)疏散引導組按分工組織疏散現場人員;
(五)安全救護組協助搶救、護送受傷人員;
(六)現場警戒組阻止無關人員進入火場,維持火場秩序。
第二十九條火災發生后,廳機關、廳屬單位及各商貿流通企業應為應急消防機構搶救人員、撲救火災提供便利和條件,并組織人員保護火災現場。
第三十條火災撲滅后,起火單位應當按照應急消防機構的要求保護現場,接受事故調查,如實提供與火災有關的情況,協助應急消防機構調查火災原因,統計火災損失。
第三十一條起火場所應當對火災事故進行認真總結分析,加強和改進本場所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火災事故分析報告應當在火災發生后當日報當地商務主管部門。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二條本規定由甘肅省商務廳負責解釋。
第三十三條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