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環發〔2020〕175號
關于印發《天水市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舉報獎勵辦法(試行)》的通知
各分局,各縣區財政局:
為努力構建黨委領導、政府主導、企業主體、社會組織和公眾共同參與的現代環境治理體系,鼓勵公眾積極參與生態環境保護工作,嚴肅查處生態環境污染問題,嚴厲打擊生態環境違法行為,不斷改善生態環境質量,保障人民群眾生態環境權益,根據生態環境部《關于實施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舉報獎勵制度的指導意見》及甘肅省生態環境廳、甘肅省財政廳關于印發《甘肅省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舉報獎勵辦法(試行)》的通知要求,市生態環境局和市財政局制定了《天水市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舉報獎勵辦法(試行)》,現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天水市生態環境局 天水市財政局
2020年12月22日
天水市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舉報獎勵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鼓勵公眾積極參與生態環境保護監督管理,強化社會監督,依法懲處生態環境違法行為,保障生態環境安全和群眾權益,努力構建黨委領導、政府主導、企業主體、社會組織和公眾共同參與的現代環境治理體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信訪條例》《甘肅省環境保護條例》及開展全市“美麗天水我是行動者”生態環境污染有獎舉報活動相關事宜通知,結合天水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天水市行政區域內依法應當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查處,且違反生態環境保護相關法律法規或者涉嫌違法犯罪線索,經舉報查證屬實并立案查處后,予以舉報人相應物質獎勵的行為。
第三條 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舉報獎勵實行屬地管理,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按照管理權限負責違法行為查處,獎勵決定告知,獎勵標準認定、發放等工作。
第四條 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舉報獎勵資金由市級財政統籌從環保專項資金予以保障,接受財政、審計等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二章 獎勵范圍和條件
第五條 舉報下列生態環境違法行為,經查證屬實并立案查處后,應當按照本辦法予以獎勵:
重大生態環境違法行為:
(一)利用暗管、溶洞、天然裂隙、滲井、滲坑、雨水管道、槽車或者國家禁止的其他方式排放工業廢水、廢液(含放射性廢液),以及利用其他規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
(二)非法排放含重金屬、持久性有機物等嚴重危害環境、損害人體健康的污染物,且排放超過國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的;
(三)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自然保護地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的;
(四)非法傾倒工業固體廢物、醫療廢物或放射性固體廢物;非法轉移、處置危險廢物或放射性固體廢物;危險廢物貯存場所未按有關規定建設管理,存在重大環境污染隱患的。
較大生態環境違法行為:
(五)在各類自然保護地非法進行開礦、修路、筑壩、建設,造成生態破壞的;
(六)發生環境污染事件未報告或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七)排污單位或第三方監測機構(運維機構)環境監測數據存在弄虛作假行為的(含不正常運行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
一般生態環境違法行為:
(八)未依法取得排污許可證、以及未配套建設污染防治設施,造成環境污染后果的;
(九)未經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批準或備案,非法生產、銷售、使用、轉讓、進口、貯存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的;
(十)其他嚴重的生態環境違法行為。
第六條 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舉報獎勵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舉報內容真實、客觀,不得謊報;提供的視頻、圖片、文字應當清晰、準確反映生態環境問題及違法行為的事實、時間、地點等信息特征。
(二)舉報對象必須明確,舉報人應提供被舉報對象的準確名稱、詳細地址及排放污染物(有條件應提供違法行為圖片、視頻等印證材料)等情況;
(三)舉報人應當積極配合生態環境保護執法人員指認排污現場,并協助生態環境主管部門進行調查取證,舉報事項須經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查實;
(四)對同一舉報對象同一違法事實有多人舉報的,獎勵最先舉報者;舉報的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被查處且已結案,排污企業再次涉嫌違法排污的,可以繼續舉報,經查證屬實的,可再次獲得獎勵。
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屬于本辦法獎勵范圍:
(一)生態環境系統工作人員或者依照生態環境保護相關法律法規及規定負有法定監督、發現、報告違法行為義務人員的舉報;
(二)舉報事實不清或者舉報對象不明的;
(三)舉報內容不屬于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職責范圍的;
(四)舉報的環境違法行為已被立案查處、尚未結案的;
(五)舉報人不配合調查核實相關舉報信息的;
(六)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獎勵情形。
第三章 獎勵標準
第八條 市級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舉報獎勵標準:
(一)舉報第五條屬一般生態環境違法行為,經查證屬實并立案查處的,獎勵金額500元。
(二)舉報第五條屬較大生態環境違法行為,經查證屬實并立案查處的,獎勵金額5000元。
(三)舉報第五條屬重大生態環境違法行為,案件當事人被依法行政拘留或刑事拘留的,獎勵金額10000元。
(四)舉報人及時向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提供線索,有效避免重大突發環境事件發生的,且案件當事人被依法行政拘留或刑事拘留的,獎勵金額10000元。
第九條 舉報對象有多項生態環境違法行為的,對舉報人不累計獎勵;兩人以上(含兩人)聯名舉報的,獎金平均分配或由舉報人協商分配。
第四章 獎勵程序
第十條
負責舉報調查、作出最終處理決定的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在立案查處完畢后,對于符合本辦法規定獎勵條件的,應當在15個工作日內向舉報人反饋辦理結果,并根據舉報人獎勵意愿啟動獎勵程序。
第十一條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對舉報等級、獎勵標準等予以認定,并將獎勵決定告知舉報人。
第十二條
舉報人應當在被告知獎勵決定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由本人憑有效身份證明領取獎勵。委托他人代領的,受托人需同時持有舉報人授權委托書、舉報人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證明。
舉報人無正當理由逾期未領取獎金的,視為放棄獎勵。
第十三條 獎勵資金的支付,按照國庫集中支付有關規定執行。具備非現金支付條件的,獎勵資金應當采取非現金支付方式支付。
第十四條
舉報人無法現場領取獎金且無受托人的,可及時說明情況并提供舉報人身份證明、銀行賬號,由舉報獎勵部門將獎金匯至指定賬戶。非現場領取獎勵僅限于實名舉報人,且提供的賬戶名應當與舉報人姓名一致。
第十五條
匿名舉報人有獎勵訴求的,應當在舉報的同時提供能夠辨識其身份的信息作為身份代碼,并與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受理舉報專人約定舉報密碼、舉報處理結果和獎勵權利的告知方式。
匿名舉報人接到獎勵領取告知,并決定領取獎勵的,應當主動提供身份代碼、舉報密碼等信息,便于生態環境主管部門驗明身份。
第十六條 舉報人對獎勵等級、獎勵金額有異議的,可在收到獎勵決定通知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向實施舉報獎勵的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提出復核請求。
第十七條 同一違法行為向生態環境部、省生態環境廳和市生態環境局同時舉報的,由負責立案查處的生態環境部門進行獎勵,不重復獎勵。
第五章 舉報途徑
第十八條 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舉報途徑包括:
(一)電話舉報:市級“12369”環保舉報熱線;
(二)微信舉報:“12369環保舉報”微信公眾號;
(三)來信來訪舉報:秦州區春風路政務中心三號樓14樓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隊綜合科,郵編:741000。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十九條 各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向社會公開當地舉報獎勵的有關規定,加大舉報獎勵的宣傳,并建立健全舉報獎勵檔案制度,做好統計匯總工作。
第二十條 各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依法保護舉報人的合法權益,不得泄露舉報人的相關信息。
第二十一條 各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工作人員在實施舉報獎勵過程中,有下列情形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將掌握的生態環境違法行為線索告知他人,代為舉報的;
(二)未經舉報人同意,泄露舉報人相關信息的;
(三)在舉報受理、查處過程中推諉拖延、通風報信、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
(四)偽造或者教唆、伙同他人偽造舉報材料,冒領舉報獎金的;
(五)貪污、挪用、私分、截留獎勵資金的;
(六)其他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的行為。
第二十二條 舉報人故意捏造事實誣告他人,或者弄虛作假騙取獎勵,依法承擔相應責任;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實名舉報,是指舉報人提供真實姓名和真實有效聯系方式的檢舉、揭發行為。
匿名舉報,是指舉報人不提供真實姓名,但能夠提供其他辨別其身份的信息及有效聯系方式,事后能夠確認其舉報人身份的檢舉、揭發行為。
第二十四條 原“美麗天水我是行動者”生態環境污染有獎舉報活動自本辦法實施時廢止。
第二十五條 法律、法規、規章及上位規范性文件對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舉報獎勵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施,有效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