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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開

 索 引 號  tsssthjj/2023-00073  公開方式 
 公開日期  2021-04-08  發布機構  天水市生態環境局
 發文字號   組配分類 
 信息類別   公開范圍  公開
 依  據   記錄形式 
 載體類型   存放位置 
 公開程序   公開方式  主動公開
 組配分類  政策文件
天水市生態環境局關于印發《天水市生態環境局行政執法信息公示實施細則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實施細則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實施細則》的通知
2021-04-08   作者: 點擊數:  信息來源:政策法規科

  天環發〔2021〕13號

  各分局、機關各科室、局屬各單位:

  《天水市生態環境局行政執法信息公示實施細則》《天水市生態環境局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實施細則》《天水市生態環境局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實施細則》,經局務會研究同意,現印發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天水市生態環境局

  2021年1月25日

  

  天水市生態環境局行政執法信息公示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行政執法信息公示,提高生態環境行政執法的透明度和公信力,促進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企業事業單位環境信息公開辦法》《甘肅省生態環境系統行政執法信息公示實施辦法》《天水市行政執法信息公示實施辦法》,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全市生態環境系統實施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確認、行政登記、行政檢查等行政執法行為的行政執法信息公示,適用本細則。

  行政執法信息公示是指通過一定的載體和形式將執法主體、人員、職責、權限、依據、程序、結果、監督方式、救濟途徑等行政執法信息主動向社會公開,保障行政相對人和社會公眾的知情權、參與權、 救濟權、監督權, 自覺接受社會監督。

  第三條 行政執法公示堅持公平、公正、合法、及時、準確、便民的原則。

  第二章 公示內容

  第四條 行政執法信息事前公開內容包括:

  (一)執法主體的公示。包括執法主體的名稱、具體職責、內設執法機構、職責分工、管轄范圍、執法區域、辦公地址、聯系方式等;

  (二)執法人員的公示。包括本部門和本部門所屬執法機構行政執法人員姓名、性別、執法證件編號及其有效期等;

  (三)執法依據的公示。包括生態環境保護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基準、委托執法依據等規范性文件;

  (四)執法程序的公示。包括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許可服務指南、執法流程圖,需要提交的材料目錄以及示范文本、救濟渠道、咨詢服務、投訴舉報途徑等;

  (五)清單信息的公示。包括本部門責任清單、行政執法事項清單、“雙隨機”抽查事項清單、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目錄清單等;

  (六)行政相對人的權利。包括陳述權、申辯權、聽證權、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等;

  (七)監督信息。包括投訴舉報的電話、地址、郵編、郵箱、受理條件及反饋程序等;

  (八)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公開的其他生態環境行政執法信息。

  第五條 行政執法信息事中公開由各分局、局政務服務管理科、政策法規科、市生態環境保護綜合執法隊按相關職責負責,局機關相關科室、單位配合落實,主要內容包括:

  (一)行政執法人員身份,主要是行政執法人員進行執法活動時,必須主動出示行政執法證件,向當事人和相關人員表明身份。根據有關規定配備制式服裝、執法標識的行政執法主體,其行政執法人員應當按照規定著制式服裝、佩戴執法標識;

  (二)行政執法窗口崗位信息,主要是在行政執法窗口明示當班工作人員信息,行政許可或者服務事項的名稱、受理機構名稱、審批機構名稱等,辦事指南、申請材料示范文本、辦理進度查詢、咨詢服務等信息以及行政執法投訴舉報等監督信息;

  (三)行政相對人的權利義務,主要是行政執法人員進行執法活動時應當依法告知當事人行政執法決定的事實、證據、法律依據、執法決定,享有陳述、申辯、申請聽證、申請回避、救濟途徑等法定權利和依法配合執法等法定義務;

  (四)法律、法規、規章或者規范性文件規定應當事中公示的其他行政執法信息。

  第六條 行政執法信息事后公開內容包括:

  (一)行政許可信息:包括行政相對人信息、許可機關信息、許可決定文書名稱及文書號、許可類別、許可證書名稱、許可編號、許可內容、許可決定日期、有效期限等;

  (二)行政處罰信息:包括行政相對人信息、處罰信息、處罰決定書文號、違法行為類型、違法事實、處罰依據、處罰類別、處罰內容、罰款金額、處罰決定日期、有效期限等;

  (三)法律、法規、規章或者規范性文件規定應當事后公開的其他行政執法信息。

  第七條 其他行政執法結果公示內容:

  (一)動態更新信息內容。建立健全執法決定信息公開發布、撤銷與更新機制,對已公開的行政執法決定被依法撤銷、確認違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應當及時從信息公示平臺撤下原行政執法決定信息,并作必要的說明。市生態環境事務中心信息監控科積極配合提供技術支持,及時撤回或重新公開行政執法決定;

  (二)拓展應用環境信息。拓展行政執法決定信息應用范圍,局政務服務管理科與市生態環境綜合行政執法隊及時公開對生態環境領域失信生產經營單位。

  第八條 行政執法結果公開可以采取公示行政執法信息摘要或者全文的方式。

  公開行政執法信息摘要的,應當公開行政執法決定書的文號、名稱、當事人姓氏或者名稱、違法事實、法律依據、執法決定、執法主體名稱、日期等。

  第九條 行政執法決定書全文公開時,應當保護個人隱私,隱去下列信息:

  (一)法定代表人以外的自然人姓名;

  (二)自然人的家庭住址、身份證號碼、通訊方式、銀行賬號、動產或者不動產權屬證書編號、財產狀況等;

  (三)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銀行賬號、動產或者不動產權屬證書編號、財產狀況等;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不宜公開的信息。

  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執法結果,不予公開:

  (一)當事人是未成年人的;

  (二)案件主要事實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

  (三)公開后可能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的;

  (四)公開后可能危及妨礙干擾相關案件調查處理的;

  (五)法律、法規或者規章規定不得公開的其他情形。

  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等不宜公示的行政執法案件信息,依法確需公開的,要做適當處理后公示。

  第十一條 行政執法信息除在省生態環境廳和市政府確定的行政執法信息公示統一平臺公示外,還可以采取下列方式公示:

  (一)發布公告;

  (二)在市生態環境局門戶網站公示;

  (三)在天水市生態環境局微博、微信、今日頭條公眾號等新媒體平臺公示;

  (四)在辦公場所設置的公示欄、電子顯示屏公示;

  (五)辦公場所放置宣傳冊、公示卡公示;

  (六)其他方便當事人和社會公眾監督的方式公示。

  第十二條 局政務服務管理科、市生態環境綜合執法隊將全市生態環境執法案件及時在信用中國(甘肅)網錄入,局政策法規科及時審核并于每年1月31日前在信用中國(甘肅)網公開上年度行政執法數據。行政執法數據公開的具體內容、標準和格式,按照《甘肅省行政執法統計年報標準》規定執行。

  第三章 公示管理

  第十三條 行政執法信息公開載體包括:

  (一)執法信息公示平臺。信用中國(甘肅)執法公示專欄,為行政執法公示的主要載體,公示行政執法信息事前、事后公開內容

  (二)官方網站。在市生態環境局政務網站建立執法公示專欄。同時也可在新媒體、傳統媒體、辦事大廳公示欄、服務窗口等全面、準確、及時地公示有關行政執法信息。

  第十四條 行政執法信息公示按照“誰執法、誰公示”的原則,由擔負具體執法職能的科室、單位明確一名工作人員,具體負責公示內容的梳理、匯總、傳遞、發布和更新工作,及時準確完整地記錄并公開行政執法信息。

  第十五條 公示行政執法信息應當進行內部審核,按照職責分工,由各分局和局相關科室、單位負責審核,業務主管領導審簽后,由市生態環境事務中心統一對外發布。屬于重大行政執法決定的由局政策法規科按程序審核后進行公示。

  第十六條 事前公開、事后公開的行政執法信息,要在信息生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公開。行政許可、行政處罰決定信息要在執法決定作出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公開。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七條 行政執法決定因行政訴訟或者其他原因被變更、撤銷或者被確認違法的,應當在7個工作日內將變更、撤銷或者確認違法決定的作出機關、文號、日期、內容等相關信息變更公示,并作出必要的說明。

  第十八條 各執法單位發現公示的行政執法信息內容不準確的,應當及時進行更正。當事人有證據證明公示的行政執法信息不準確的,有權要求予以更正。對公示內容不準確的信息,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進行核實并及時更正并告知當事人;不予更正的,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及時告知并說明理由和救濟途徑。

  第十九條 加強行政執法公示后的輿情預判跟蹤,主動引導,及時解疑釋惑,加強法治宣傳教育,提高行政執法公信力。

  第四章 責任追究

  第二十條 違反本細則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甘肅省行政執法監督條例》有關規定,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責令書面檢查、批評教育或者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暫扣或者收回行政執法證件;涉嫌違反行政紀律的,由局黨組追究相關責任:

  (一)行政執法應當公示而未公示的;

  (二)行政執法公示弄虛作假的;

  (三)未在上級和本級人民政府確定的行政執法信息公示統一平臺公示行政執法信息的;

  (四)違反本細則第九條、第十條規定的;

  (五)未按期及時公示或者及時調整更新相關執法信息的。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一條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公開行政執法相關信息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等規定辦理。

  第二十二條 本細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天水市生態環境局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生態環境行政執法信息的記錄、收集和管理,促進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甘肅省生態環境系統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辦法》《天水市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實施辦法》等規定,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于天水市行政區域內生態環境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工作。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具有行政執法職能的各分局、局機關相關科室、市生態環境綜合行政執法隊,依法實施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確認、行政登記、行政檢查等影響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義務的具體行政行為,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細則所稱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是指執法人員通過文字、音像等記錄方式,對執法程序啟動、調查取證、審查決定、送達執行、歸檔管理等行政執法全過程進行跟蹤記錄的活動。

  第四條 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應當遵循合法、全面、客觀、及時、準確、可追溯的原則。

  行政執法過程應全面配置使用執法記錄儀,實現執法環節全程可追溯。

  第五條 執法人員應當通過文字記錄、音像記錄等方式,對行政執法行為進行記錄并歸檔,實現全過程留痕和可追溯管理。

  文字記錄,是指以紙質文件或電子文件形式對行政執法活動進行全過程記錄的方式。文字記錄涉及執法文書制作的,應當遵守有關執法規范的規定。

  音像記錄,是指通過照相機、錄音機、攝像機、執法記錄儀、視頻監控等記錄設備,實時對行政執法過程進行記錄的方式。

  第六條 局政策法規科負責對全系統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落實協調指導和監督檢查。各分局、局機關相關科室和市生態環境綜合行政執法隊負責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的具體實施。

  第七條 行政執法人員在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進行行政檢查時應當使用現場檢查筆錄對檢查情況進行記錄。在檢查中發現涉嫌環境違法行為的,應當轉入行政處罰、行政強制等程序進行記錄。

  第八條 行政執法人員根據實際情況對行政執法過程進行音像記錄,規范行政執法行為,減少和避免行政執法爭議和糾紛。

  第九條 各執法單位根據行政執法需要配備執法記錄、存儲、管理等設備,加強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工作。

  第十條 各執法單位要建立健全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信息收集、保存、管理、使用等工作制度,加強數據統計分析,充分發揮全過程記錄信息在案卷評查、執法監督、評議考核、輿情應對、行政決策和健全社會信用體系等工作中的作用。

  第二章 行政許可全過程記錄

  第十一條 對行政許可的受理和送達過程,通過服務大廳視頻監控和執法文書相結合的方式進行全過程記錄。

  第十二條 行政執法人員通過接收申請人的申請材料,制作或者送達受理、不予受理、補正通知、準予許可、不予許可、送達回證等文書,對申請、補正、受理和送達進行全過程的文字記錄。

  第十三條 在行政許可審查中,依法需要聽證的,行政許可工作人員應當通過音視頻監控設備對聽證會進行全過程音像記錄,并通過制作聽證筆錄等文字記錄。

  第十四條 在行政許可審查中,申請人和利害關系人當面進行陳述和申辯的,行政許可工作人員應當對聽取陳述、申辯的全過程進行音像記錄,并制作筆錄。

  第十五條 行政許可的內部審批環節以及做出行政許可有關決定,通過有關文書進行文字記錄。

  第三章 行政檢查全過程記錄

  第十六條 本細則所述行政檢查是指行政執法人員對行政管理相對人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等實施的檢查。

  第十七條 行政檢查全過程記錄采用音像記錄與文字記錄相結合的方式進行。

  第十八條 全過程音像記錄和文字記錄應當重點包括以下內容:

  (一)現場檢查情況;

  (二)當事人、證人、第三人等現場有關人員的體貌特征和言行舉止;

  (三)調查取證及固定證據等情況;

  (四)被檢查的場所、物品等情況;

  (五)檢查行為的實施情況;

  (六)執法人員姓名、執法證號、出示執法證,現場開具、送達法律文書的情況;

  (七)詢問當事人或者證人的現場記錄;

  1.行政相對人拒絕接受執法人員依法進行行政檢查的情況:

  2.行政相對人拒絕配合執法人員依法對第三方當事人進行行政檢查的情況。

  (八)其他需要重點記錄的情況。

  第十九條 行政檢查內部審批的全過程記錄采用文字記錄的方式進行,其審批環節、審批權限遵守有關執法規范的規定。

  第四章 行政處罰全過程記錄

  第二十條 案件調查取證的全過程記錄采用文字資料與音像資料(含執法記錄儀采集的數據)相結合的方式進行,重要環節全面推行執法記錄儀輔助執法。

  第二十一條 調查取證的全過程文字記錄通過制作詢問筆錄、現場筆錄、勘驗筆錄、抽樣取證憑證、證據登記保存清單、鑒定結論、檢測檢驗報告等方式進行。

  第二十二條 調查取證的文字和音像資料重點記錄以下內容:

  (一)違法事實;

  (二)執法現場環境的情況;

  (三)詢問當事人、證人或第三人的情況;

  (四)現場檢查(勘驗)的情況;

  (五)檢驗、檢測、檢疫、技術鑒定的情況;

  (六)進行證據登記保存的情況;

  (七)實施鑒定的情況;

  (八)其他需要音像記錄的情況。

  第二十三條 行政處罰決定內部審批的全過程記錄采用文字記錄的方式進行,其審批環節、審批權限遵守有關執法規范的規定。

  第二十四條 作出行政處罰前的告知和聽取當事人陳述、申辯、申請回避、申請聽證的全過程記錄采用文字記錄與音像記錄相結合的方式進行。

  第二十五條 作出行政處罰前的告知和聽取當事人陳述、申辯、申請回避、申請聽證的全過程文字記錄,通過制作告知事項通知書、陳述申辯筆錄等方式進行。

  第二十六條 作出行政處罰前當事人符合聽證條件的,聽證通過筆錄方式進行記錄,并全程錄音、錄像。

  第二十七條 作出行政處罰前的告知和聽取當事人陳述、申辯的全過程音像記錄重點包括以下內容:

  (一)核實當事人的身份;

  (二)宣讀生態環境保護事項通知書;

  (三)當事人陳述、申辯的內容;

  (四)當事人簽收或者確認有關執法文書;

  (五)其他需要音像記錄的情況。

  第五章 行政強制全過程記錄

  第二十八條 行政強制的內部審批的全過程記錄采用文字記錄方式進行,其審批權限遵守有關執法規范的規定。

  第二十九條 實施行政強制的全過程記錄采用音像記錄與文字記錄相結合的方式進行。

  第三十條 實施行政強制的全過程記錄文字記錄采用催告當事人履行義務通知書、聽取陳述申辯筆錄、保全措施決定書、解除保全措施決定書、查封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清單(扣押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清單)、強制執行決定書、送達回證、公告等方式進行。

  第三十一條 實施行政強制的全過程音像記錄重點包括以下內容:

  (一)執法人員姓名、執法證號及出示執法證件的情況;

  (二)當事人到場和核實其身份的情況;

  (三)宣讀催告當事人履行義務通知書、強制執行決定書的情況;

  (四)告知和聽取當事人陳述、申辯、申請回避的情況;

  (五)當事人簽收或者確認有關執法文書的情況;

  (六)當場告知當事人采取行政強制措施的理由、依據以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救濟途徑;

  (七)經通知當事人到場而當事人未在現場的行政強制情況;

  (八)其他需要音像記錄的情況。

  第三十二條 在依法催告后,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的,對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的相關文書、強制執行結果等全過程進行記錄。

  第六章 文書送達全過程記錄

  第三十三條 直接送達行政執法文書,由送達人、受送達人或符合法定條件的簽收入在送達回證上簽名或蓋章。郵寄送達行文執法文書應用掛號信或特快專遞,留存郵寄送達的登記、付郵憑證和回執。

  第三十四條 受送達人或其他法定簽收入拒絕簽收行政執文書的,送達人應當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拒收理由和日期,并由送達人和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將行政執法文書留在受送達人處,并采用音像記錄等方式記錄送達過程。

  第三十五條 依法采用委托方式送達行政執法文書的,應向受委托方出具委托函,同時在委托函中記錄委托原因;由送達人、受送達人在送達回證上簽名或蓋章。

  第三十六條 公告送達的,應制作《公告送達審批意見書》,記錄已經采用其他方式均無法送達的情況以及公告送達的方式、過程和載體等內容。留存書面公告,以適當方式進行音像記錄,并在案卷中記明原因和經過。

  第七章 管理與使用

  第三十七條 各執法單位應建立健全行政執法案卷。

  各執法單位及其行政執法人員在行政執法行為終結之日30日內(法律、法規、規章有具體要求的,從其規定),應將行政執法過程中形成的文字資料,形成相應案卷,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等規定歸檔、保存。

  第三十八條 音像記錄過程中,因設備故障、損壞或者電量不足、存儲空間不足、天氣情況惡劣、現場相關人員阻撓等客觀原因而中止記錄的,重新開始記錄時應當對中止原因進行語音說明;確實無法繼續記錄的,應當立即向相關負責人報告,并在事后書面說明情況。

  第三十九條 各執法部門應建立健全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和現場執法記錄設備的管理與使用制度,明確專門人員負責對全過程記錄文字和音像資料的歸檔、保存和使用。明確專門人員負責現場執法記錄儀的存放、維護、保養、登記、管理以及音像記錄的使用、歸檔、保存。音像記錄制作完成后,行政執法人員應當在24小時內按照要求將信息存儲至行政執法信息平臺或者本單位指定的存儲器,不得自行保存。連續工作、異地執法或者在水上、邊遠、交通不便區域執法,確實無法及時儲存至行政執法信息平臺或者本單位存儲器的,行政執法人員應當在返回單位后24小時內予以儲存。音像記錄作為稽查案件證據的,保存期限與稽查案卷保存期限相同。行政訴訟案件未結案前,音像記錄應同步保存。

  第四十條 執法記錄儀及其他移動設備記錄的音像資料需要作為行政執法證據使用時,應當按照有關視聽資料證據的規定制作文字說明材料,注明取證人員、取證時間、取證地點等信息,轉化至相關存儲媒介中并制作說明附卷。

  第四十一條 當事人及其他現場有關人員對行政執法進行拍照、錄音、錄像,不妨礙執法活動的,生態環境部門及執法人員不得限制,但涉及國家秘密的除外。當事人根據需要申請復制相關執法全過程記錄信息的,經行政機關負責人同意,可復制使用。

  第四十二條 各執法單位及其行政執法人員不得剪接、刪改原始音像記錄,未經相關負責人批準不得擅自對外提供或者通過互聯網等渠道發布音像記錄。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執法記錄信息,應嚴格按照保密工作的有關規定和權限進行管理。

  第四十三條 各執法單位應當綜合考慮部門職責、崗位性質、工作職權等因素,嚴格限定音像記錄的使用權限。省生態環境廳及執法、司法等部門因工作需要,可以調取有關行政執法文字材料和音像記錄,除涉及國家秘密等法定事由不宜提供外,各執法單位不得拒絕提供。

  第八章 責任追究

  第四十四條 各執法單位及其行政執法工作人員未按照本細則進行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甘肅省行政執法監督條例》有關規定,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責令書面檢查、批評教育、通報批評、離崗培訓或者暫扣行政執法證;情節嚴重的,依法撤銷行政執法證;涉嫌違反行政紀律的,由局黨組追究相關責任:

  (一)未按要求進行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的;

  (二)擅自刪減、修改行政執法文字記錄、音像資料、電子數據的;

  (三)擅自復制、保存、傳播、泄露行政執法記錄信息的;

  (四)故意損壞行政執法文書材料、音像資料、電子數據、執法記錄設備的;

  (五)不按規定保存或者維護執法記錄設備導致執法記錄損毀、丟失的;

  (六)利用執法設備記錄與行政執法無關的活動的;

  (七)其他違反本細則規定的行為。

  第四十五條 當事人及其他人員以暴力、威脅等方法阻礙、阻撓行政執法主體及其執法人員進行音像記錄,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依法移送公安機關處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九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及上級生態環境部門對行政執法全紀錄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七條 本細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天水市生態環境局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生態環境執法監督,規范行政執法行為,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甘肅省生態環境系統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辦法》《天水市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市生態環境局具有行政執法職權的各分局、局機關相關科室、市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隊及其工作人員以市生態環境局的名義作出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等重大執法決定以及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重大行政執法決定之前,應當進行法制審核。未經法制審核或者審核未通過的,不得作出執法決定;作出執法決定的,對行政相對人不產生效力。

  第三條 局政策法規科負責重大執法決定的法制審核工作。各分局、市生態環境綜合行政執法隊確定1-2名法制審核人員對行政執法決定進行內部審核。

  第二章 審核事項和程序

  第四條 本細則所稱重大行政執法決定,包括重大行政許可決定、重大行政處罰決定、重大行政強制決定。

  (一)重大行政許可是指:

  1.作出撤銷行政許可決定的;

  2.作出撤回行政許可決定的;

  3.涉及申請人與他人之間重大利益關系,且申請人、利害關系人要求聽證的;

  4.根據《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生態環境部修訂后執行的最新版本)規定,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的;

  5.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重大行政許可事項。

  (二)重大行政處罰是指:

  1.案情復雜或者給予暫扣、吊銷許可證的;

  2.責令停產、停業、關閉的;

  3.對公民處5萬元以上罰款、對法人或者其他生產經營者依法作出合計10萬元以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的;

  4.作出按日連續處罰決定的:

  5.作出限制生產、停產整治決定的;

  6.超出自由裁量權標準,作出減輕或加重處罰的;

  7.移送公安機關行政拘留的;

  8.涉嫌犯罪,應當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

  9.經聽證程序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

  10.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重大行政處罰事項。

  (三)重大行政強制是指:

  1.對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設施、設備實施查封、扣押的;

  2.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涉及面大、影響面廣的重大行政強制決定的。

  除可以當場作出的處罰決定外,行政處罰決定作出前都應當進行法制審核。除重大行政處罰決定外,其余的行政處罰決定由各執法單位負責法制審核。

  第五條 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以書面審核為主。各執法單位應當在作出行政決定之前,向局政策法規科申請法制審核,并提交擬作出的行政執法決定及相關證據、依據等材料。

  第六條 局政策法規科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完成對重大行政許可、重大行政處罰、重大行政強制的法制審核。

  第七條 局政策法規科對重大行政執法決定進行審核,除了行政許可只審核程序是否適當之外,主要對以下內容進行審核:

  (一)行政執法主體是否合法;

  (二)行政執法人員是否具備執法資格;

  (三)行政執法程序是否合法;

  (四)案件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合法充分;

  (五)適用法律、法規、規章是否準確,實施處罰所適用的裁量基準是否合理、適當;

  (六)行政執法行為是否超越行政執法機關法定權限;

  (七)行政執法文書是否完備、規范;

  (八)違法行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機關等;

  (九)其他需要審核的內容。

  第八條 局政策法規科進行審核后,根據不同情況,提出相應的書面意見或建議:

  (一)對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依據正確、程序合法、裁量適當、法律文書規范的,提出同意的審核意見,并制作法制審核意見書,存入執法案卷;

  (二)主要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提出繼續調查或不予作出行政執法決定的建議;

  (三)定性不準、適用法律不準確和裁量基準不當的,提出變更意見;

  (四)程序不合法的,提出糾正意見;

  (五)超出本機關管轄范圍或涉嫌犯罪的,提出移送意見。

  (六)對提交材料不完整的,建議相關執法單位作出說明或者補充材料。

  第九條 案情復雜、專業性較強的案件,局政策法規科可以組織召開座談會、專家論證會等進行研究論證。法制審核的時間計入行政執法辦理時限。

  第十條 局政策法規科審核完畢,應當制作《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意見書》一式二份,一份留存歸檔,一份回復相關執法單位。

  第三章 責任追究

  第十一條 各執法單位對送審材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以及執法的事實、證據、法律適用、程序的合法性負責。局政策法規科對重大執法決定的法制審核意見負責。

  第十二條 各執法單位工作人員、法制審核機構工作人員以及作出執法決定的負責人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本細則規定職責,導致重大行政執法決定錯誤、造成嚴重后果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三條 本細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天水市環境保護局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辦法(試行)》同時廢止。

  附件:1.天水市生態環境局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流程

  2.天水市生態環境局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目錄清單

  3.重大行政執法決定送審表(樣本)

  4.重大行政執法決定審核表(樣本)

  5.重大行政執法決定審核意見書(樣本)

  附件1

  天水市生態環境局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流程

  附件2

  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目錄清單

類別

序號

事項名稱

依據條款

是否審核

行政許可

1

建設項目(含核與輻射類)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審批

1.《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十九條;2.《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二十二條;3.《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條;4.《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第十四條第二款;5.《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十四條;6.《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九條。

2

貯存危險廢物超過一年的批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五十八條。

3

排污許可證核發

1.《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四十五條;2.《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條;3.《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條;4.《甘肅省環境保護條例》第二十九條;5.《排污許可管理辦法(試行)》;6.《固定污染源排污許可分類管理名錄》第二條。

4

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資格許可

1.《廢棄電器電子產品回收處理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2.《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資格許可管理辦法》第五條;3.《甘肅省廢棄電器電子產品回收處理管理辦法》第十五條。

5

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核發

1.《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五十七條第一款;2.《醫療廢物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3.《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第二條。

6

危險廢物轉移跨省審批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五十九條。

7

入河排污口設置許可審批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條;2.《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第三十四條;3.《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第三十四條。

類別

序號

事項名稱

依據條款

是否審核

行政處罰

1

責令停產停業;實施限制生產、停產整治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等生態環境相關的法律、法規、規章。

2

擬處以暫扣 、吊銷許可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四個配套辦法 

3

對公民處5萬元以上罰款、對法人或者其他生產經營者依法作出合計10萬元以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4

擬作出按日連續處罰的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四個配套辦法 

5

擬作出移送公安機關行政拘留的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四個配套辦法 

6

超出自由裁量權標準,擬作出減輕或加重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環境行政處罰辦法》、四個配套辦法

7

擬作出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需要經過法制審核程序的行政處罰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四個配套辦法、《環境行政處罰辦法》

8

承辦機構認為應當提請法制審核的其他重大、復雜、疑難的行政處罰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四個配套辦法、《環境行政處罰辦法》

9

涉嫌犯罪,應當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四個配套辦法

行政強制

1

實施查封、扣押設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 

2

強制拆除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 

  附件3

  重大行政執法決定送審表

審核事項


送審部門


送審時間


送審材料

相關法律文書







相關證據材料







其他


材料


備注

1.承辦科室或單位對所提交材料的真實性、可靠性、完整性負責。

2.報請法制審核材料不符合要求的,承辦科室或單位應根據法制宣傳科要求限期補送

送審部門

簽字確認


分管領導

簽字確認


  附件4

  重大行政執法決定審核表

  編號:天環政法審字﹝ ﹞第( )號


  

審核意見

審核人簽字

法制審核內容

行政執法機關主體是否合法,行政執法人員是否具備執法資格


是否超越本機關職權范圍

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鑿、充分,材料是否齊全

程序是否合法

定性是否準確,適用法律、法規、規章是否正確

實施處罰所適用的裁量是否合理、適當

行政執法文書制作是否規范

政策法規科意見

     簽字:

                

分管局長意見

簽字:

           

  附件5

  重大行政執法決定審核意見書

  天環政法審字﹝ ﹞第( )號

  按照《天水市環境保護局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辦法》規定,對你科(單位)于 年 月 日送審的---------------------------------------------------------------------------------------------------------------------------等進行了法制審核。經審核,提出如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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