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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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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社廳省文旅廳印發關于《甘肅省文博系列職稱評價條件標準(試行)》的通知

發布日期: 2019-01-24
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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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甘肅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甘肅省文化和旅游廳關于印發


  《甘肅省文博系列職稱評價條件標準(試行)》的通知


  甘人社通〔2019〕24號


  各市州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文化和旅游局,蘭州新區組織部、甘肅礦區人社局,省直各有關部門,各企業集團,中央在甘有關單位:


  現將《甘肅省文博系列職稱評價條件標準(試行)》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試行中出現的問題請及時反饋省職改辦、省文化和旅游廳人事處,以便修改完善。


  甘肅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甘肅省文化和旅游廳


  2019年1月21日


  甘肅省文博系列職稱評價條件標準(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發揮好人才評價指揮棒作用,科學、客觀、公正評價文博專業技術人才品德、能力、業績貢獻,讓作出貢獻的人才有成就感、獲得感,引導激勵廣大文博專業技術人才為實現中華民族的偉大復興而奮斗,特制定本評價條件標準。


  第二條 本評價條件標準適用全省文博系列各類單位中在職在崗的專業技術人才(含事業單位編外聘用人才)。


  第三條 本評價條件標準主要評價作出貢獻人才正常晉升、作出突出貢獻人才破格晉升職稱,包括正高、副高、中級3個層級,職稱名稱是:研究館員、副研究館員、館員,分別與事業單位專業技術崗位等級相對應,正高級對應一至四級,副高級對應五至七級,中級對應八至十級。評價的職稱在全省范圍有效。


  第四條 本系列初級職稱(助理、員級)和大中專畢業生轉正定級,由用人單位(無人事管理權的由單位主管部門)對其德、能、勤、績、廉全面考核認定,不再由評委會評審。其中,助理館員對應十一至十二級,管理員對應十三級。


  第五條 對縣(市、區)以下基層(含甘南、臨夏州屬單位,下同)實行高級職稱單獨評審,評價的職稱在全省基層范圍有效,條件標準另行制定。鼓勵基層作出貢獻人才、作出突出貢獻人才按本條件標準申報評審全省范圍有效職稱,但同一年度不得同時申報全省范圍有效和全省基層范圍有效職稱。


  第六條 符合《甘肅省特殊人才職稱特殊評價暫行辦法》文博系列下列人才,可不受專業、學歷、論文、臺階等限制,直接申報評價相應層級高級職稱:


  (一)全省做出重大貢獻人才。


  (二)從國內外引進的高層次人才、急需緊缺人才。


  (三)全省新興文化產業、身懷絕技的特殊人才。


  (四)甘南、臨夏州引進人才。


  第二章 品德條件標準


  第七條 品德條件標準。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熱愛祖國,遵守《憲法》及法律法規,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弘揚中國精神和科學精神,廉潔奉公,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社會責任感、職業操守和從業行為,以信念、人格、實干立身。任現職以來品德考核必須取得合格及以上等次并在單位公示。


  第八條 評價方式。品德考核一般由單位黨組織負責,以定性評價為主,盡量實現量化考核。主要通過個人述職、考核測評、民意調查等方式全面考察,獲得優秀黨員、優秀黨務工作者、道德模范稱號的,同等情況下優先推薦申報。


  第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屬品德有問題:


  (一)在文博專業工作及其它場合,有損害黨中央權威、違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言行的,或存在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行為的,或違背社會公序良俗行為的。


  (二)存在不遵守《公民道德規范》《中國文物、博物館工作者職業道德準則》規定相關行為的。


  (三)存在明顯違背社會公德、家庭美德等行為的。


  第十條 對品德有問題者實行“零容忍”,并建立“黑名單”制度。


  (一)對品德考核不合格者,按“連續考核合格及其以上間斷的”情形對待,即申報當年之前的3個考核年度必須為合格及以上。


  (二)對經查實的申報造假、弄虛作假、暗箱操作、學術不端(抄襲、剽竊、侵吞他人學術成果,偽造、篡改數據文獻,或者捏造事實)、無實質貢獻的虛假掛名等行為,除“一票否決”、撤銷職稱外,根據或參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給予相應處分。


  第三章 研究館員能力、業績貢獻條件標準


  第一節能力條件標準


  第十一條 專業能力。具有全面系統的專業理論和實踐功底,科研水平、學術造詣或科學實踐能力強,全面掌握本專業國內外前沿發展動態,能夠主持完成本專業領域重大項目、解決重大疑難問題或掌握核心技術。工作業績突出,取得影響力較大的標志性成果,在本專業領域具有較高的知名度,發揮引領和示范作用。在突破關鍵核心技術和自主創新方面有突出貢獻,熟練掌握本專業基礎理論及相關學科基礎理論知識,能夠及時掌握本專業領域國內外現狀和發展趨勢,熟悉本專業現狀、發展趨勢及相關學科的新進展,能夠解決重要技術問題,工作業績突出,取得有一定影響力的標志性成果,是單位公認的業務骨干……


  第十二條 技術能力。必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工作業績突出,受到省級以上獎勵或表彰;或主持完成文博專業相關領域重大項目,解決疑難問題或關鍵性業務問題。


  (二)科研能力強,取得文博專業重要研究成果或其它與文博專業相關的創造性研究成果以推動行業發展;或公開出版或發表文博專業相關的專著、論文。


  (三)主持完成省級以上行業技術標準或技術規范的編寫;或在考古發掘、布展陳列、文物保護等專業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


  (四)是本行業領域的學術、技術帶頭人,培養或指導的下一級專業人員取得較好業績。


  第十三條 基礎學習能力與實踐經歷。大學本科以上畢業,并任研究館員滿5年。


  第十四條 勝任工作能力。任現職以來,年度考核均在合格以上,并至少有一次優秀。連續年度考核合格間斷的,申報當年之前連續3個考核年度必須為合格及以上。任現職期間,有如下情形者,不得申報:


  (一)紀檢監察部門審查未結束或受處分在處分期內的。


  (二)上次評委會評審未通過,又未取得新業績的。


  (三)申報當年達到國家規定退休年齡的。


  第十五條 知識更新能力。任現職以來,完成《甘肅省繼續教育條例》規定的每年的學習任務。


  第十六條 學術水平能力。作為第一作者在國內核心期刊上全文發表本專業學術論文1篇以上,或獨立完成或作為第一完成人公開出版了本專業專著、譯著、教材1部。


  第十七條 幫扶基層經歷。除艱苦條件單位和各類企業外,其它省、市屬單位中2020年以后晉升職稱的人才,必須有縣以下基層對口單位累計一年以上的服務或工作經歷。在脫貧攻堅工作中,擔任駐村干部、工作隊長(第一書記)等的時限,計入幫扶基層經歷。


  第十八條 對外交往能力。能熟練運用一門外語與國外同行進行交流,并能查閱外文書籍和資料。確實需要評價外語水平時,由評價機構或用人單位確定評價條件標準和評價方式。


  第十九條 信息化技術應用能力。能熟練運用計算機技術進行專業設計、制作、分析、課件制作等。確實需要評價計算機水平的,由評價機構或用人單位自主制定評價條件標準和評價方式。


  第二節 正常晉升業績貢獻條件標準


  第二十條 須達到下列(一)或(二)款條件標準之一:


  (一)達到下列條件標準1項:


  1.國家級。獲國家級表彰1次,參考其它業績;或獲國家級科技獎二等獎(第6名后定額人員)1次;或完成(前5名)列入國家級項目(含國家自然科學基金項目、社會科學基金項目)1項,通過結題驗收和成果登記,參考其它業績。


  2.全國性。獲全國性表彰1次,并取得第(二)款1項業績;或獲國家部委科技獎勵一等獎(第3、4、5名)1次,或二等獎(第2、3、4名)1次,或三等獎(第1、2名)1次;或完成(前4名)國家部委下達的全國性文博領域科學研究項目1項,通過結題驗收和成果登記,并取得第(二)款1項業績;或完成(前5名)國家部委頒布實施的標準1項;或作為大綱編寫、形式設計方案編制人(前2名),完成的陳列展覽獲“全國博物館陳列展覽十大精品獎”;或主持(前2名)的考古發掘項目入選全國十大考古新發現或六大考古發現;或獲國家文物局田野考古一、二等獎的定額人員,并取得第(二)款2項業績。


  3.省級。獲省級表彰1次,并取得第(二)款2項業績;獲省級科技獎勵一等獎(第3、4名)1次,或二等獎(第2、3名)1次。或完成(前3名)省級文博領域科學研究課題項目1項,通過結題驗收和成果登記,并取得第(二)款2項業績;或完成(前3名)省級行業監管部門頒布實施的地方標準1項,并取得第(二)款1項業績。


  4.其它。獲國家部委科技獎勵一等獎(第 6、7名)或省級科技獎一等獎(第 5、6名)1次并獲國家部委、省級二、三等獎(定額內人員)任意1次;或獲省級科技獎三等獎(第1名)1次并取得第(二)款業績 1 項。


  (二)達到下列條件標準3項:


  1.作為主持人(前2名),在文物保護、新技術、新材料開發運用上有新突破,通過國家級鑒定1項,或省級主管部門組織的鑒定或驗收2項。


  2.作為第一完成人,編制完成2項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文物保護規劃、文物保護工程設計方案,或1項區域性文物保護規劃;或4項省級文物保護單位區域性文物保護規劃、文物保護工程設計方案(以國家文物局或省文物局批復文件為據)。


  3.作為大綱編寫、形式設計方案編制人(前2名),完成的陳列展覽入圍“全國博物館陳列展覽十大精品獎”終評,或在全國二級以上博物館展出,并有較大正能量的社會影響(以省文物局批復文件為據)。


  4.獨立或作為第一完成人,正式出版本專業學術專著(譯著)、考古發掘報告、個人作品集、教材1部。或作為合作者,本人完成部分不少于12萬字(未注明作者撰寫章節的專著、作品、教材不作為個人成果)。


  5. 獨立或作為第一作者在SCI、EI上錄入論文1篇;或在國內核心期刊公開發表本專業學術論文2篇;或在國內核心期刊公開發表本專業學術論文1篇,并在省內專業學術刊物上公開發表論文2篇以上;或在國內核心期刊公開發表本專業大型調查、發掘報告2篇,并發表省級論文2篇。


  6.本人單獨創作8件以上美術、書法、攝影等作品參加了由全國性學會舉辦的全國美展、書畫展、攝影展;或有2次以上個人作品展覽由省級主管部門、專業學會舉辦。


  7.從事臨摹、雕塑專業人員,獨立或作為第一完成人臨摹、雕塑的1件作品被國家級博物館收藏,或3件作品被省級博物館收藏。


  8.作為第一完成人,獲得與本專業相關的國家發明專利2項;或國家新型實用專利4項。上述專利必須與本專業相關,至少1項獲得成果轉化,并提供佐證轉化的依據。


  9.具有考古發掘項目負責人資格,作為領隊,主持完成2項大型或5項中型考古發掘項目,并通過省文物局驗收(以正式印發的文件為據)。


  10.主持完成2項大型或5項中型原創社會教育活動項目,并公開出版1部相關視頻、影像資料或出版科普著作。


  11.獨立或作為第一完成人完成的具有重要學術價值或重要使用價值的不同作品(專著、專利、項目等)2次被國家博物館收藏(以收藏證書和收藏單位證明為準)。


  12.培養指導至少3名本學科專業人才(以單位安排培養計劃為據),至少1名獲縣委縣政府以上授予的先進稱號1次。


  13.獲得本專業全國技能競賽二等獎1次,或全省技能競賽二等獎2次。


  14.黨的十八大以來,受聘為全國性學術刊物編委3年以上;或擔任全國本專業學會常務理事5年以上。


  15.本人研究的某項課題、項目、發明創造等,雖未列入計劃、獲獎,但確實解決了全省本行業、本領域的技術難題,并取得明顯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或生態效益,經業內3名及以上同行在職在崗正高級專家簽訂誠信承諾實名推薦。


  16.任現職前曾獲全國性表彰或科技獎勵的參考其他業績。


  第三節 破格晉升業績貢獻條件標準


  第二十一條 破格內容。主要是指:凡不具備規定學歷或達不到任低一級職稱年限(規定了專業總年限的包括專業總年限),但業績貢獻突出,是全省領先、在全國有一定影響力的專業帶頭人,可破格晉升。


  (一)單破。須達到本評價條件標準第二十條業績條件標準(下同)第(一)款1項和第(二)款2項;或達到第(二)款5項。


  (二)雙破。須達到第(一)款2項和第(二)款4項;或達到第(二)款10項。


  (三)多破。指破格項數在3項及以上。根據破格項數,在上述單破條件上乘以破格總項數。


  第四章 副研究館員能力、業績貢獻條件標準


  第一節 能力條件標準


  第二十二條 專業能力。具有全面系統的專業理論和實踐功底,科研水平、學術造詣或科學實踐能力較強,掌握本專業國內外前沿發展動態,能夠主持或參與完成本專業領域重要項目、解決重要疑難問題或掌握關鍵技術。


  第二十三條 技術能力。必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工作業績較突出,受到市廳級以上獎勵或表彰;或主持完成文博專業相關領域重要項目,能夠解決疑難問題或關鍵性業務問題。


  (二)科研能力較強,取得文博專業相關研究成果推動行業發展;或公開出版或發表文博專業相關的專著、論文。


  (三)作為重要參與者,完成省級以上行業技術標準或技術規范的編寫;或在考古發掘、布展陳列、文物保護等專業工作中做出較突出貢獻。


  (四)取得有一定影響力的標志性成果,是公認的業務骨干,或指導、培養的中青年學術技術人才取得比較突出業績。


  第二十四條 基礎學習能力與實踐經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大學本科以上畢業,任館員滿5年。


  (二)大專畢業,從事本專業工作20年以上并任館員滿5年。


  第二十五條 勝任工作能力。任現職以來,年度考核均在合格以上,并至少有一次優秀。連續年度考核合格間斷的,申報當年之前連續3個考核年度必須為合格及以上。任現職期間,有如下情形的,不得申報。


  (一)紀檢監察部門審查未結束和受處分在處分期內的。


  (二)上年度評委會評審未通過,申報當年之前未取得新業績的。


  (三)申報當年達到國家規定退休年齡的。


  第二十六條 知識更新能力。任現職以來,完成《甘肅省繼續教育條例》規定的每年的學習任務。


  第二十七條 學術水平能力。作為第一作者在省級學術刊物上全文發表本專業學術論文1篇;或在1部公開出版的本專業學術專著、教材中撰寫3萬字以上。


  第二十八條 幫扶基層經歷。除艱苦條件單位和各類企業外,其它省、市屬單位中2020年以后晉升職稱的人才,必須有縣以下基層對口單位累計一年以上的服務或工作經歷。在脫貧攻堅工作中,擔任駐村干部、工作隊長(第一書記)等的時限,計入幫扶基層經歷。


  第二十九條 對外交往能力。能比較熟練運用一門外語與國外同行進行交流,并能查閱外文書籍和資料。確實需要評價外語水平時,由評價機構或用人單位確定評價條件標準和評價方式。


  第三十條 信息化技術應用能力。能比較熟練運用計算機技術開展文博專業工作實踐等。確實需要評價計算機技術水平時,由評價機構或用人單位確定評價條件標準和評價方式。


  第二節 正常晉升業績貢獻條件標準


  第三十一條 須達到下列(一)或(二)條件標準之一:


  (一)達到下列條件標準1項:


  1.全國性。獲全國性表彰1次;或獲國家部委科技獎勵二等獎(定額人員)1次或三等獎(前3名)1次;或完成(前6名)通過國家部委下達的全國性文博領域科學研究課題項目1項,通過結題驗收和成果登記,并取得第(二)款1項業績;或完成(前7名)國家部委頒布實施的標準1項;或作為大綱編寫、形式設計方案編制人(第3名),完成的陳列展覽獲“全國博物館陳列展覽十大精品獎”;或主持(第3名)的考古發掘項目入選全國十大考古新發現或六大考古發現。


  2.省級。獲省級表彰1次或獲省級科技獎勵二等獎(第2名后定額人員)1次或三等獎(前2名)1次,參考其它業績;完成(前4名)省級文博領域科學研究課題項目1項,通過結題驗收和成果登記,且具備第(二)款中業績成果1項;或完成(前5名)省級行業監管部門頒布實施的地方標準1項。


  3.市廳級。獲市廳級表彰2次;或獲市廳級表彰1次,并取得第(二)款業績1項;或獲市廳級科技一、二等獎(前2名)1次,參考其它業績;或完成(前3名)市廳級圖書資料領域科學研究課題項目1項,通過結題驗收和成果登記,并取得第(二)款2項業績。


  4.其它。獲縣(區、市)委縣政府表彰1次,并取得第(二)款業績2項;或獲省級科技獎三等獎(定額人員)1次,并獲市廳級科技一、二等獎(前3名)1次;或獲市廳級科技三等獎(前2名)1次并獲縣(區、市)科技一等獎(前2名)1次。


  (二) 達到下列條件標準3項:


  1.作為第一完成人,編制完成1項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文物保護規劃、文物保護工程設計方案,或1項區域性文物保護規劃;或2項省級文物保護單位文物保護工程設計方案(以國家文物局或省文物局批復文件為據)。


  2.考取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進出境責任鑒定員資格;或具有考古發掘項目負責人資格,并作為領隊,主持完成2項以上考古發掘項目,并通過省文物局的驗收(以驗收文件為據)。


  3.獨立或作為第一完成人,正式出版本專業學術專著(譯著)、考古發掘報告、個人作品集、教材一部;或作為合作者,本人完成部分不少于8萬字(未注明作者撰寫章節的專著、作品、教材不作為個人成果)。


  4. 作為第一作者,在國內核心期刊發表本專業學術論文1篇或在省級學術刊物發表學術論文3篇。或在國內核心期刊發表本專業大型調查、發掘報告1篇;或在省級學術刊物刊物發表本專業大型調查、發掘報告1篇并在省級學術刊物發表論文1篇。


  5.本人單獨創作4件以上美術、書法、攝影等作品參加了由全國性學會舉辦的全國美展、書畫展、攝影展;或有兩次由省級主管部門、專業學會舉辦的個人作品展,或在國內核心期刊上發表作品5幅,或在省級本專業權威刊物上發表作品20幅。


  6.從事文物考古測繪人員,由本人完成的10幅以上考古測繪圖發表在正式出版的考古報告、考古發掘報告或石窟調查報告上。從事臨摹、雕塑專業人員,作為第一完成人臨摹、雕塑的2件以上作品被省級以上博物館收藏,或4件以上作品被縣級以上博物館收藏(基層減半)。從事文物檔案、資料整理工作人員,獨立完成500件以上館藏文物藏品檔案,或獨立完成1處全國重點文物單位、或3處省級文物保護單位記錄檔案,或20處市縣級文物保護單位的記錄檔案,并依法履行備案手續(以同意備案正式印發的文件為據)。


  7.作為主持人(前2名),承擔基本陳列或展期3個月以上臨時展覽大綱編寫或形式設計方案編制。(以正式印發的批復文件為據)。


  8.作為第一完成人獲得國家發明專利1項;或獲得國家實用新型專利2項。上述專利必須與本專業相關,至少1項獲得成果轉化,并提供佐證轉化的依據。


  9.從事講解專業人員,受單位指派,專門為黨和國家領導人或外國領導人進行專業講解4次以上。


  10.主持(前2名)完成2項大型或3項中型原創社會教育活動項目,并面向社會公開發布1部相關視頻、影像資料或發表1篇相關科普文章。


  11. 獲得本專業全國性技能競賽三等獎1次,或全省技能競賽二等獎1次以上。


  12.任現職以來年度考核獲得3次優秀等次。


  13.培養指導至少2名本學科專業人才(以單位安排培養計劃為據),至少1名獲單位主管部門授予的先進稱號1次。


  14.對確實有真才實學的人才,雖未獲得各級政府獎項、項目、發明創造等,但確實解決了本行業、本領域、本區域、本單位的技術難題,并取得顯著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或生態效益,經業內3名及以上同行正高級專家(有1名三級崗位)實名推薦。


  15.黨的十八大以來,受聘為省級學術刊物編委3年以上;或擔任全省本專業學會常務理事或正、副秘書長5年以上。


  16.獨立或作為第一完成人完成的具有重要學術價值或重要使用價值的不同作品(專著、專利、項目等)2次被省級及以上博物館收藏(以收藏證書和收藏單位證明為準)。


  17. 任現職前曾獲省級表彰或省級科技獎勵的參考其他業績。


  第三節 破格晉升業績貢獻條件標準


  第三十二條 破格內容。主要是指:凡不具備規定學歷或達不到任低一級職稱年限(規定了專業總年限的包括專業總年限),但業績成果突出,是行業領域的業務骨干,可破格晉升。


  (一)單破。須達到本評價條件標準第三十一條業績條件標準(下同)第(一)款1項和第(二)款2項;或達到第(二)款5項。


  (二)雙破。須達到第(一)款2項和第(二)款4項;或達到第(二)款10項。


  (三)多破。指破格項數在3項及以上。根據破格項數,在上述單破條件上乘以破格總項數。


  第五章 館員能力、業績貢獻條件標準


  第一節 能力條件標準


  第三十三條 專業能力。具有本學科理論基礎和專業基礎知識,基本掌握與本專業相關學科的理論和技術方法,并能在實際工作中予以運用,?了解國內外文博專業現狀和發展趨勢,能夠承擔一定水平的文物保護研究項目,具有一定的實踐經驗、理論研究水平和學術造詣。


  第三十四條 技術能力。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工作業績優秀,受到市廳級或市、州本系統獎勵或表彰;或參與完成文博專業科研項目或課題。


  (二)具有一定科研能力,參與文博專業相關課題研究工作,或公開出版或發表文博專業相關的專著、論文。


  (三)參與完成市州級以上文博行業標準、規范、定額規程、導則等行業標準性技術文件的編寫;或在考古發掘、布展陳列、文物保護等專業工作中做出較大貢獻。


  (四)是本單位技術骨干,能較好地完成有一定難度的專業工作任務,能組織、指導初級專業人員完成分管范圍內的業務工作。


  第三十五條 基礎學習能力和實踐經歷。中專以上畢業,并任助理館員滿4年。


  第三十六條 勝任工作能力。任現職以來,年度考核均在合格以上。連續年度考核合格間斷的,申報當年之前連續3個考核年度必須為合格及以上。任現職期間,有如下情形的,不得申報:


  (一)紀檢監察部門審查未結束和受處分在處分期內的。


  (二)上年度評委會評審未通過,申報當年之前未取得新業績的。


  (三)申報當年達到國家規定退休年齡的。


  第三十七條 知識更新能力。任現職以來,完成《甘肅省繼續教育條例》規定的每年的學習任務。


  第三十八條 對外交往能力。鼓勵人才通過參加培訓、自學等形式提高外語應用能力。確實需要評價外語水平的,由評價機構或用人單位自主制定評價條件標準和評價方式。


  第三十九條 信息化技術應用能力。能熟練進行本專業業務操作和公文處理。確實需要評價計算機水平的,由評價機構或用人單位自主制定評價條件標準和評價方式。


  第二節 正常晉升業績貢獻條件標準


  第四十條 須達到下列(一)或(二)款條件標準之一:


  (一)須達到下列條件標準1項:


  獲市廳級表彰1次,或獲市廳級科技獎勵獎1次;或參與完成市廳級文博領域科學研究課題項目2項,通過結題驗收和成果登記;或作為大綱編寫、形式設計方案編制人(前4名),完成的陳列展覽入圍“全國博物館陳列展覽十大精品獎”終評;或作為項目組成員,參與完成的考古發掘項目被評為“全國十大考古新發現”或“六大考古發現”,或入圍終評;或作為項目組主要成員,實施的文物保護工程獲“全國十佳文物保護工程”或入圍終評;或參與編制完成(前6名)省級行業監管部門頒布實施的地方標準、規范、定額規程、導則等行業標準性技術文件1項,或作為項目組成員(前6名)編制完成1項甘肅省地方標準或團體標準,或2項企業標準。


  (二)須達到下列條件標準2項:


  1.作為前3名獲得實用新型專利或外觀設計專利或軟件著作權1項;或作為發明人獲得與本專業相關的國家發明專利1項。(專利、著作權須與本專業相關)


  2.作為合作者,正式出版本專業學術專著(譯著)、考古發掘報告、本專業教材1部,本人完成部分不少于3萬字(未注明作者撰寫章節的不作為個人成果)。


  3. 作為第一作者,在省級以上學術刊物上發表本專業學術論文或考古發掘簡報或專業調查報告1篇。


  4.年度考核獲得2次以上優秀等次。


  5.參加精準扶貧獲鄉鎮及以上黨委政府表彰的。


  6.基層企事業單位中,經批準離崗創業或兼職的專業技術人才,在鄉村創辦家庭工場、手工作坊、鄉村車間等吸收當地5人以上就業3年以上。


  7.參與編制完成1項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或2項省級文物保護單位、或4項市縣級文物保護單位文物保護規劃、文物保護工程設計方案、文物影響評估報告(以文物行政部門批復文件及規劃、方案、報告文本為據)。


  8.從事美術、書法、藝術設計、攝影等工作的人員,作為合作者(前2名)創作的1件美術、書法、攝影、臨摹、藝術設計等作品參加了由全國性學會舉辦的美展、書畫展、攝影展等;本人單獨創作的2件美術、書法、攝影、臨摹、雕塑、藝術設計等作品參加了由省級主管部門或專業學會舉辦的美展、書畫展、攝影展等,或有3件個人作品在市級以上學術刊物上發表;作為第一完成人,臨摹完成的壁畫、雕塑作品被市級以上博物館收藏1件,或被縣級博物館收藏2件。


  9.從事文物考古工作的人員,全程參與完成10項以上小型考古調查或2項大型專題調查,或2項以上考古發掘項目,并作為第一執筆人完成5項考古調查、發掘內部報告(以單位公示材料為據)。


  10.從事文物考古測繪工作的人員,在已發表、出版的考古簡報、發掘報告及論著等中完成5幅以上繪圖(著作中未明確注明繪圖人員者不作為個人成果;著作與繪圖為同一人員者,如已達到第3、或第4條業績,則此條業績不再重復計算)。


  11.從事宣傳教育工作的人員,能準確掌握陳列展覽內容,熟練講解,并能夠編寫一定水平的講解詞或其他宣傳資料,接待觀眾2萬人次以上;或獨立完成1項專題宣傳策劃,或組織舉辦2次有影響力的社教活動;或作為翻譯參加專業學術講座或學術會議2次;或作為主創人員(前3名),完成1項專題片的攝制,或1部錄制片的編輯制作,并在市級以上本專業刊物(媒體平臺)發表(演播);或作為前5名制作完成1部多媒體節目。


  12.從事陳列展覽工作的人員,作為前3名完成1項陳列展覽策劃、大綱編寫、形式設計方案編制(以省文物局批復文件為據)。


  13.從事藏品保管工作的人員,熟悉藏品保管工作,嚴格執行藏品管理制度,規范建立藏品總帳、分類賬、編目卡,管理期間藏品安全無事故,獨立完成全部或300件以上完整規范的館藏文物檔案,并依法履行備案手續 (以單位公示材料為據)。


  14.從事不可移動文物保護管理工作的人員,作為前3名完成1處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或3處省級文物保護單位、或20處市縣級文物保護單位完整規范的記錄檔案,并依法履行備案手續(以同意備案文件為據)。


  15.從事文物保護修復工作的人員,熟練掌握某一類文物保護修復技術,作為項目組成員,參與完成5件以上館藏珍貴文物,或獨立完成20件以上館藏一般文物的保護修復工作,或作為項目組成員,參與完成1處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或2處省級文物保護單位、或5處市縣級文物保護單位文物保護維修工程,能獨立解決較復雜的技術問題(以驗收文件為據)。


  16.從事計算機、網絡、信息技術工作的人員,獨立完成文博專業范圍內1項信息系統方案設計,或參與研發1項軟件,并被單位采納、使用;或參與計算機網絡、或門戶網站等方案設計,通過驗收并投入運行。


  17.獲全省本專業技能競賽中獲三等獎1次;或獲市(州)本專業技能競賽中獲二等獎1次或三等獎2次。


  18.對確有真才實學的人才,雖未獲得各級政府獎項、項目、發明創造等,但確實解決了本行業、本領域、本區域、本單位的技術難題,并取得顯著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或生態效益,經3名及以上同行高級專家實名推薦。


  第三節 ?破格晉升業績貢獻條件標準


  第四十一條 凡不具備規定學歷或達不到任低一級職稱年限(規定了專業總年限的包括專業總年限),但學術成果突出,是單位公認的業務骨干,可破格晉升。


  (一)單破。須達到本評價條件標準第四十條業績條件標準(下同)第(一)款中1項和第(二)款2項;或達到第(二)款4項。


  (二)雙破。須達第(一)款2項和第(二)款4項;或達到第(二)款8項。


  (三)多破。指破格項數在3項及以上。根據破格項數,在上述單破條件上乘以破格總項數。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二條 申報人員要認真履行崗位職責,完成本職工作任務,品德、能力、業績貢獻條件標準必須同時具備。業績條件標準如無特殊說明,均為任現職以來取得。


  第四十三條 本評價條件標準中的“國家級”指以黨中央、國務院單獨或聯合進行的表彰、科技獎勵;“全國性”指國家部委面向全國該行業領域進行的表彰、科技獎勵;“省級”指省委、省政府單獨或聯合進行的表彰、科技獎勵。本條件標準將“市州級”和“廳級”簡稱“市廳級”。“市州級”指市州委、市州政府單獨或聯合進行的表彰、科技獎勵,“廳級”省直廳局面向全省該行業領域進行的表彰、科技獎勵。


  第四十四條 為增強專業技術人才成就感、獲得感,適當區別省級和部級,獲省級獎勵按“全省知名”對待,獲部委以上獎勵按“全國知名”對待。對國家有關部委面向全國該行業領域開展的表彰獎勵、科技獎勵、項目等,按適當高于省級低于國家級對待,即按“全國性”對待。比如,獲省級科技獎一等獎(第3、4名)1次,可破格申報正高職稱,獲國家部委的全國性科技獎勵放寬至第5名。


  第四十五條 本評價條件標中的“參考其它業績”,主要看是否有其它比較突出的業績做支撐;“幫扶基層經歷”包括參加工作以來有1年基層工作經歷即可;2016年底前和2017年后的科技獎項、榮譽稱號、定額人員、集體成果使用等認定,按《關于當前深化職稱改革工作中幾個具體事項的通知》(甘職改辦〔2018〕24號)執行。大學本科以上畢業是指同時取得畢業證和學位證。“以上”“以下”均包含本級別。


  第四十六條 獲得市廳級以上科技獎(含項目、標準等),每達到一次就計算為達到一項晉升條件標準。其它條件標準計算夠一條后不得累計計算。


  同一成果(項目、著作、個人作品等)獲獎、通過鑒定驗收、公開出版、效益等只能計算1次,不得重復計算。


  同一論文、同一先進稱號也不得重復計算。各類鑒定驗收、批復均以文件為據,證明材料不作為評審依據。


  “文化或文物系統先進工作者”是指因專業工作成績突出,在較大范圍或行業系統授予的常設綜合性先進稱號,凡授予的單項工作先進稱號,應按降低一個等級對待。


  第四十七條 國家級論文已由權威期刊調整為國內核心期刊,以論文發表當年該期刊是否為核心期刊為準。過去已經在我省權威期刊目錄范圍期刊發表的論文,可按核心期刊對待。核心期刊和省級期刊均不含增刊、副刊、特刊、專刊、專輯、內部期刊、論文集等。


  以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發表在1區和2區(根據中科院JCR期刊分區(大類))的SCI論文的,或發表在SSCI、A&HCI、《中國社會科學》、《求是》等期刊,或被《新華文摘》全文轉載論文的,對論文篇數不作要求。


  獲省級科學技術獎一、二等獎的定額人員,可代替1篇核心期刊論文,獲省級科學技術獎三等獎的定額人員,可代替1篇省級論文。獲1項發明專利(前2名)授權的,可代替1篇省級論文要求。


  省級論文以查詢國家新聞出版局網站公布的期刊結果為準。沒有紙質期刊為依托的電子期刊暫不予認可。


  第四十八條 本評價條件標準未涉及的相關事項按《關于按系列(專業)修訂或制定我省職稱評價條件標準的指導意見》(甘人社廳發〔2018〕27號)等文件規定執行。國家和省上出臺新政策按新政策執行。


  第四十九條 本評價條件標由甘肅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甘肅省文化和旅游廳負責解釋。


  第五十條 本評價條件標自發文之日起試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2015年制定的《甘肅省文博專業研究館員、副研究館員職務任職資格評審條件》(甘人職〔2015〕72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