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水市文化和旅游局轉發
省文物局關于印發《甘肅省文博專業中級職務任職資格評價條件標準(試行)》的通知
天文旅人發〔2018〕64號
各縣區文廣局、文物局,天水市博物館:
現將《甘肅省文物局關于印發< 甘肅省文博專業中級職務任職資格評價條件標準(試行)>的通知》(甘文局政發發〔2018〕6號)轉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天水市文化和旅游局
2018年10月12日
甘肅省文物局關于
印發《甘肅省文博專業中級職務任職資格評價條件標準(試行)》的通知
甘文局政發〔2018〕6號
各市州文物(文化)局、蘭州新區教文體局,省直各文博單位:
為進一步完善人才評價機制,建立健全以品德、能力、業績為導向的評價標準,客觀、準確評價和選拔文博專業學術技術人才,充分調動和發揮文博專業人員積極性、主動性和創造性,提高文博單位科學化管理水平,根據國家和我省有關職稱評聘政策規定,結合我省文博專業實際,在廣泛征求意見的基礎上,我局研究制定了《甘肅省文博專業中級職務任職資格評價條件標準(試行)》,現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甘肅省文博專業中級職務任職資格評價條件標準(試行)
甘肅省文物局
2018年10月11日
附件
甘肅省文博專業中級職務任職資格評價條件標準(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發揮好人才評價指揮棒作用,建立健全以品德、能力、業績為導向的評價標準,客觀、準確評價和選拔文博專業學術技術人才,充分調動和發揮文博專業人員積極性、主動性和創造性,提高文博單位科學化管理水平,根據國家和我省職稱有關政策,結合文博行業實際,制定本評價條件標準。
第二條 本評價條件標準適用于全省各類企事業單位、非公有制經濟組織和社會組織從事文物、博物館專業工作的在職專業技術人員,正常晉升或破格晉升中級職稱。不適用于國家公務員及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的人員。
文博專業中級職稱任職資格為館員。
以下情形也適用本評價條件標準:
1.除甘南、臨夏州屬單位外,其他基層企事業單位的黨政領導,在評審職稱中按專業技術崗位對待。
2.高校、科研院所等企事業單位中,經批準離崗創業或兼職的專業技術人員,可在原單位按規定申報職稱,其創業或兼職期間工作業績作為職稱評審的依據。
3.事業單位編外聘用的大中專畢業生享受考核認定職稱和評審職稱的同等待遇,不受崗位數額限制,獲得資格后仍按編外聘用,轉為編內人員后任職年限合并計算。
4.城鎮人才任職期間到鄉村服務滿1年或與鄉村企事業單位建立3年及以上支援服務關系,同等情況下優先推薦申報,服務或支援期間工作業績作為職稱評審的依據。
5.公務員到企事業單位工作,學歷、專業工作總年限達到晉升中級職務的要求,在3年內可比照同等條件人員直接申報。
第二章 品德條件標準
第三條 申報人員必須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熱愛祖國,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法律和法規,熱愛文物事業,認真貫徹執行黨和國家有關文物工作的方針政策。品行端正、遵規守紀、誠實守信、廉潔奉公,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從業操守和敬業精神,以及高度的社會責任感。獲得優秀共產黨員、優秀黨務工作者、道德模范等稱號的,同等條件下優先推薦申報。
申報人員所在單位的推薦報告中須明確申報人員品德考核應取得合格以上等次。申報人員要簽訂誠信承諾責任書,隨申報材料一并上報。對經查實的申報造假、弄虛作假、暗箱操作、學術不端(抄襲、剽竊、侵吞他人學術成果,偽造、篡改數據文獻,捏造事實等)、無實質貢獻的虛假掛名等行為,除“一票否決”、撤銷已評職稱、建立黑名單等外,申報人員所在單位應當按管理權限,根據或參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七十七條規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第二十條規定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規定的任職年限基礎上延遲申報或不得申報:
1.紀檢監察部門審查未結束和受處分在處分期的,不得申報。
2.對品德考核不合格的,按“連續年度考核合格(稱職)及其以上間斷的”情形對待,即申報當年之前的3個考核年度必須為合格(稱職)及以上等次,否則,不得申報。
3.申報材料弄虛作假者將視情節輕重延遲1至5年申報。
第三章 能力條件標準
第四條 學習能力和實踐資歷。
1.符合下列條件之一,可申報評審館員資格:取得研究生畢業未獲得碩士學位或只獲得碩士學位而無研究生畢業證書者,從事文博工作滿3年并符合其他任職條件;取得第二學士學位者,可按研究生畢業(未獲碩士學位)對待;取得大學本科學歷者,從事文博工作5年以上并任助理館員4年以上;取得大學??茖W歷者,從事文博工作7年以上并任助理館員4年以上;取得中專學歷者,從事文博工作15年以上并任助理館員4年以上;轉換系列者,須從事文博工作1年以上,經單位考核能履行新崗位職責。
技工院校中級工班、高級工班、預備技師(技師)班畢業生參加職稱評審時分別按中專、大專、本科學歷同等對待。
在基層工作的大中專畢業生,最后一次取得用人單位考核認定職稱之后,下一次正常晉升均可提前1年申報。
2.獲得以下學歷,可認定為館員資格:博士畢業參加工作,初次直接認定為館員資格;研究生畢業并獲得碩士學位后,從事文博工作滿3年(獲得碩士學位前專業工作年限折半計算),經單位考核合格,可按轉正定職的辦法確定為館員資格。
第五條 勝任工作能力。
任現職以來,年度考核必須在合格(稱職)以上等次。連續考核合格(稱職)及其以上間斷的,申報當年之前的3個考核年度必須為連續合格(稱職)及其以上等次。有如下情況之一的,不得申報:
1.上年度評審會評審未通過,申報當年之前未取得新業績的。
2.截至申報當年12月31日,達到國家規定退休年齡的。
第六條 知識更新能力。
任現職以來,繼續教育達到我省規定的本專業繼續教育學時,并在《甘肅省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證書》等證明材料上有復核驗印。其中,企業、非公有制經濟組織、社會組織和事業單位編外人員可參加用人單位組織的各類培訓,專業科目每年累計不少于60學時。
第七條 公示要求。
申報人員的有關情況須在本單位進行公示,公示的對象、內容、方式及對群眾意見的調查處理等嚴格按照省人社廳《關于進一步規范高、中級專業技術職務評審公示工作的通知》(甘人職〔2016〕44號)執行。申報人員品德考核、誠信承諾責任書的公示要求按照《關于按系列(專業)修訂或制定我省職稱評價條件標準的指導意見》(甘人社廳發〔2018〕27號)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章 業績條件標準
第八條 申報人員須系統掌握本專業基礎理論知識,了解相關專業的理論與方法,熟悉與文博工作相關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認真履行崗位職責,全面完成工作任務,成績突出。
第九條 任現職以來,除達到第三章規定的能力條件標準外,達到下列第一類業績1項,或第二類業績2項,可正常晉升館員資格。
第一類業績:
1.獲自然科學、發明創造、科技進步、社會科學等省部級以上獎項定額內人員;或作為前3名獲得市(州)、廳(局)級二等以上獎。
2.作為前2名承擔大綱編寫、形式設計方案編制,完成的陳列展覽獲“全國博物館陳列展覽十大精品獎”或入圍終評;或作為項目組成員,參與完成的考古發掘項目被評為“全國十大考古新發現”或“六大考古發現”,或入圍終評;或作為項目組主要成員,實施的文物保護工程獲“全國十佳文物保護工程”或入圍終評。
3.在全國本專業技能競賽中取得名次或獲獎,或在全省本專業技能競賽中獲二等以上獎。
4.被評為省部級以上勞動模范、拔尖人才等,或獲得省部級以上獎勵,或獲得全國文化文物系統先進工作者或其他榮譽稱號。
5.獨立或作為第一完成人,或在SCI、EI、SSCI、A&HCI、CPCI—SSH、CPCI—S等國外索引上收錄專業論文1篇,或正式出版文博專業學術專著(譯著)、考古發掘報告、與本專業有關的個人作品集、或主編(排名第一)本專業教材1部。
6.作為發明人獲得國家發明專利1項。
7.作為項目組成員,參與編制完成1項省級以上文博行業標準、規范、定額規程、導則等行業標準性技術文件,或2項市級文博行業標準性技術文件;或作為前3名項目組成員編制完成1項甘肅省地方標準或團體標準,或2項企業標準。(以文物、建設和科技行政部門批復文件或標準頒布文件為據)
第二類業績:
1.作為前3名獲自然科學、發明創造、科技進步、社會科學等廳(局)、市(州)級四等以上獎,或縣(區市)級二等以上獎,或縣(區市)級三等獎2項。
2.在全省本專業技能競賽中獲三等獎;或在市(州)本專業技能競賽中獲二等以上獎,或三等獎2項。
3.被省文物局和省人社廳聯合評為全省文化文物系統先進工作者或其他榮譽稱號,或被市(州)級黨委、政府授予勞動模范、拔尖人才、先進工作者等稱號,或2次被市(州)文物部門或縣級黨政部門授予先進工作者等稱號。
4.作為項目或課題組成員,參與完成省部級以上,或省科技、文物行政部門下達的文物保護研究項目或課題1項,或作為前3名參與完成市(州)級項目或課題3項,并通過鑒定驗收(以鑒定、驗收文件為準)。
5.作為前3名獲得實用新型專利或外觀設計專利或軟件著作權1項。
6.作為合作者,正式出版本專業學術專著(譯著)、考古發掘報告、本專業教材1部,本人完成部分不少于4萬字(未注明作者撰寫章節的不作為個人成果)。
7.作為第一作者或執筆人,在省級以上學術刊物全文發表本專業論文、考古發掘簡報、專業調查報告1篇以上,基層單位專業技術人員可在內部專業刊物上發表本專業論文、考古發掘簡報、專業調查報告、專業研究報告2篇以上。
8.年度考核獲得3次優秀等次,或在鄉村工作獲得2次優秀等次。
9.參加精準扶貧獲鄉鎮及以上黨委政府表彰的。
10.基層企事業單位中,經批準離崗創業或兼職的專業技術人才,在鄉村創辦家庭工場、手工作坊、鄉村車間等吸收當地5人以上就業3年以上。
11.參與編制完成1項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或2項省級文物保護單位、或4項市縣級文物保護單位文物保護規劃、文物保護工程設計方案、文物影響評估報告(以文物行政部門批復文件及規劃、方案、報告文本為據)。
12.從事美術、書法、藝術設計、攝影等工作的人員,作為合作者(前2名)創作的1件美術、書法、攝影、臨摹、藝術設計等作品參加了由國家級學會舉辦的美展、書畫展、攝影展等;本人單獨創作的2件美術、書法、攝影、臨摹、雕塑、藝術設計等作品參加了由省級主管部門或專業學會舉辦的美展、書畫展、攝影展等,或有3件個人作品在市級以上學術刊物上發表;作為第一完成人,臨摹完成的壁畫、雕塑作品被市級以上博物館收藏1件,或被縣級博物館收藏2件。
13.從事文物考古工作的人員,全程參與完成10項以上小型考古調查或2項大型專題調查,或2項以上考古發掘項目,并作為第一執筆人完成5項考古調查、發掘內部報告(以單位公示材料為據)。
14.從事文物考古測繪工作的人員,在已發表、出版的考古簡報、發掘報告及論著等中完成5幅以上繪圖(著作中未明確注明繪圖人員者不作為個人成果;著作與繪圖為同一人員者,如已達到第6、或第7條業績,則此條業績不再重復計算)。
15.從事宣傳教育工作的人員,能準確掌握陳列展覽內容,熟練講解,并能夠編寫一定水平的講解詞或其他宣傳資料,接待觀眾2萬人次以上;或獨立完成1項專題宣傳策劃,或組織舉辦2次有影響力的社教活動;或作為翻譯參加專業學術講座或學術會議2次;或作為主創人員(前3名),完成1項專題片的攝制,或1部錄制片的編輯制作,并在市級以上本專業刊物(媒體平臺)發表(演播);或作為前5名制作完成1部多媒體節目。
16.從事陳列展覽工作的人員,作為前3名完成1項陳列展覽策劃、大綱編寫、形式設計方案編制(以省文物局批復文件為據)。
17.從事藏品保管工作的人員,熟悉藏品保管工作,嚴格執行藏品管理制度,規范建立藏品總帳、分類賬、編目卡,管理期間藏品安全無事故,獨立完成全部或300件以上完整規范的館藏文物檔案,并依法履行備案手續 (以單位公示材料為據)。
18.從事不可移動文物保護管理工作的人員,作為前3名完成1處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或3處省級文物保護單位、或20處市縣級文物保護單位完整規范的記錄檔案,并依法履行備案手續(以同意備案文件為據)。
19.從事文物保護修復工作的人員,熟練掌握某一類文物保護修復技術,作為項目組成員,參與完成5件以上館藏珍貴文物,或獨立完成20件以上館藏一般文物的保護修復工作,或作為項目組成員,參與完成1處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或2處省級文物保護單位、或5處市縣級文物保護單位文物保護維修工程,能獨立解決較復雜的技術問題(以驗收文件為據)。
20.從事計算機、網絡、信息技術工作的人員,獨立完成文博專業范圍內1項信息系統方案設計,或參與研發1項軟件,并被采納、使用;或參與計算機網絡、或門戶網站等方案設計,通過驗收并投入運行。
21.對確有真才實學的人才,雖未獲得各級政府獎項、項目、發明創造等,但確實解決了本行業、本領域、本區域、本單位的技術難題,并取得顯著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或生態效益,經3名及以上同行正高級專家(事業單位須為正高級二、三級崗位)實名推薦,并就申報人員的知識、能力、業績、水平等作出了客觀評價(以專家簽名的《甘肅省專業技術人才申報職稱突出業績專家舉薦表》為據)。
其他文博專業崗位的人員,比照以上條件執行。
第五章 破格晉升條件標準
第十條 取得文博專業助理館員資格以來業績顯著、貢獻突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人員可不受學歷(學位)、規定任職年限和文博工作年限的限制,破格晉升館員資格:
1.獲自然科學、發明創造、科技進步、社會科學等國家級一等獎、或省部級二等以上獎的定額內人員;或作為前2名獲得省部級三、四等及以上獎項、或市(州)、廳(局)級二等及以上獎項。
2.作為前2名承擔展覽大綱編寫、形式設計方案編制,完成的陳列展覽獲“全國博物館陳列展覽十大精品獎”;或作為前2名項目組成員,參與完成的考古發掘項目被評為“全國十大考古新發現”或“六大考古發現”;或作為前2名項目組成員,實施的文物保護工程獲“全國十佳文物保護工程”。
3.在全國本專業技能競賽中取得三等以上獎,或在全省本專業技能競賽中獲二等以上獎。
4.被評為省部級以上勞動模范、拔尖人才等,或獲得省部級以上獎勵,或獲得全國文化文物系統先進工作者或其他榮譽稱號。
5.獨立或作為第一完成人,或在SCI、EI、SSCI、A&HCI、CPCI—SSH、CPCI—S等國外索引上收錄專業論文1篇,或正式出版文博專業學術專著(譯著)、考古發掘報告、與本專業有關的個人作品集、或主編(排名第一)本專業教材1部。
6.作為發明人獲得國家發明專利1項。
7.作為項目組成員,參與編制完成1項省級以上文博行業標準、規范、定額規程、導則等行業標準性技術文件;或作為前2名項目組成員編制完成1項甘肅省地方標準或團體標準,或2項企業標準(以文物、建設和科技行政部門批復文件或標準頒布文件為據)。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一條 相關解釋說明
1. 第一類業績和第二類業績中第1—3項,每達到一次計算為達到1項晉升條件。其他條件業績成果夠1項后,不再累計計算。同一成果(項目、著作、個人作品等)、獲獎、通過鑒定驗收、公開出版、效益等只能計算1次,不得重復計算。同一論文、同一先進稱號也不得重復計算。各類鑒定驗收、批復均以文件為據,證明材料不作為評審依據。
2.“基層”包括縣(區、市)級及以下單位和甘南、臨夏州屬單位及其專業技術人才。
3.“市(州)”不含縣級市。
4.本條件標準中所稱“以上”均含本級。
5.關于刊物
?。?)國家級刊物列舉
《歷史研究》、《中國史研究》、《世界歷史》、《近代史研究》、《史學理論研究》、《中國史研究動態》、《歷史檔案》、《文物》、《考古學報》、《考古》、《文獻》、《考古與文物》、《中國錢幣》、《中國博物館》、《敦煌研究》、《敦煌學輯刊》、《中國社會科學》、《民族研究》、《世界宗教研究》、《史學月刊》、《社會學研究》、《社會學》、《辭書研究》、《古代語研究》、《中國藏學》、《中國攝影》、《美術》、《美術研究》、《雕塑》、《中國地方志》、《中國檔案》、《中國文化遺產》、《文物天地》、《中國文物科學研究》、《古建園林技術》、《人民日報》理論版、《光明日報》理論版等。
?。?)省級刊物列舉
《絲綢之路》、《簡牘學研究》、《檔案》、《文化博覽》、《甘肅社會科學》、《中國文化報》、《中國文物報》、《甘肅日報》理論版等。
6.關于論文
?。?)論文認定標準
從2018年起,論文以公開發行的刊物為準,包括:國外索引收錄、國內核心刊物、權威報刊、相關學術會議宣讀和省級刊物。“公開發行”是指:具有CN(國內統一刊號)、ISSN(國際統一刊號)的專業期刊。
?、賴馑饕珍?。指在學術刊物上公開發表,被SCI(科學引文索引)、EI(工程索引)、SSCI(社會科學引文索引)、 A&HCI(藝術與人文科學引文索引)、CPCI—SSH(社會科學與人文會議錄索引)、CPCI—S(科學技術會議錄索引)等收錄。
②國內核心刊物。以北京大學“中文核心期刊要目總覽”、中國科學引文數據庫(CSSD)和南京大學“中文社會科學引文索引(CSSCI)來源期刊”為準,不包含增刊。論文是否屬核心期刊,以論文發表當年的期刊是否收錄于以上核心期刊的當年要目為準。新華文摘、人大復印資料、中國社會科學文摘、高等學校文科學術文摘全文轉載和獲省部級以上領導肯定性批示或被省部級以上部門采納的視為在核心期刊發表。
?、蹏覚嗤?。主要指《人民日報》、《光明日報》、《經濟日報》等理論版,在國家權威報刊增刊、副刊發表按省級論文對待。省級權威報主要指各省市自治區黨報理論版。
?、軐W術會議宣讀論文。學術會議宣讀論文按降一個等次對待。國際學術會議:指國際學術機構或委托我國學術機構主辦的學術會議;全國性學術會議:指國家專業主管部門或學術機構主辦的學術會議。
?、菔〖壵撐?。以查詢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網站結果為準。
⑥電子期刊。沒有紙質期刊為依托的電子期刊暫不予認可。
(2)論文內容須與本專業密切相關,具有一定的理論研究水平或應用價值,字數在3000字以上。
7. 基層人員在工作后取得高學歷專業與現職稱崗位專業不一致的,在申報現職稱崗位高一級職稱時,可按工作期間取得最高學歷對待,專業年限連續計算,不再折算。
8.本條件標準中工作總年限和任職年限均計算至申報當年12月31日為止。納入崗位管理事業單位人員的任職年限從聘用當月起計算,其他單位人員的任職年限從取得職稱資格的當月起計算。
9.本條件標準中申報人員的業績均計算到申報當年9月30日為止。該時限之后取得的業績可作為下次申報職稱的業績成果。
10.本條件標準由甘肅省文物局負責解釋,自印發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