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開
回應關切
免費旅游莫輕信 另行消費要當心
案由
游客吳某投訴,其一行5人通過南寧某旅行社報名參加泰國五日游,團費0元。行程中,導游在約定行程外另行強制游客參加880元/人的自費項目,包括觀看泰拳表演、水果升級餐、燕窩餐、歌舞宴等,并安排游客前往指定購物店購物。
經廣西壯族自治區南寧市文化廣電和旅游局調查,該旅行社以不合理的低價組織旅游活動,并通過指定購物場所、安排另行付費項目等方式獲取回扣。經調解,雙方達成和解,旅行社同意為吳某退還另行付費旅游項目的費用,辦理退貨并先行墊付退貨貨款,共計1000元。
旅游法第三十五條規定:“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價組織旅游活動,誘騙旅游者,并通過安排購物或者另行付費旅游項目獲取回扣等不正當利益。旅行社組織、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體購物場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費旅游項目。但是,經雙方協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響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發生違反前兩款規定情形的,旅游者有權在旅游行程結束后三十日內,要求旅行社為其辦理退貨并先行墊付退貨貨款,或者退還另行付費旅游項目的費用。”
旅游法第九十八條規定:“旅行社違反本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的,由旅游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責令停業整頓,并處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違法所得三十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沒收違法所得,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并暫扣或者吊銷導游證。”
本案中,涉案旅行社以不合理的低價組織旅游活動,誘騙旅游者,并通過指定購物場所、安排另行付費項目獲取不正當利益。 廣西壯族自治區南寧市文化廣電和旅游局依法協調該旅行社為游客辦理退貨,退還自費旅游項目費用。旅行社的違法行為被另行“訴轉案”立案查處。
建議提示
近年來,為追求利潤,一些不法旅行社往往以極低的團費或者零團費誘導游客報名,此類出境“零團費”旅游團獲利的途徑主要是導游誘導游客購物,或參加高額的另行付費旅游項目。在此提醒廣大游客:
一、選擇旅游產品前,應查詢當地旅游線路指導價,查詢旅行社相關資質,綜合考量旅游產品的服務質量和價格,選擇具有相關資質的旅行社,不要一味追求低價格產品。
二、與旅行社簽訂正式的旅游合同,明確約定旅游行程中交通、住宿、餐飲服務、購物次數及自費項目,并向旅行社索要旅游合同、行程單及相關收據。
三、游客如果旅途中遭遇導游更改旅游線路、強迫游客參加自費項目,應與導游或旅行社溝通,采用錄音、錄像等方式取證,及時向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投訴。
案例提供單位: 廣西壯族自治區南寧市文化廣電和旅游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