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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區分“包價”與“代辦”
隨著跨省團隊旅游的開放,旅游業復蘇加快。但由于新冠肺炎疫情給人們心理上帶來的前所未有的影響,旅游者對于參加旅行社傳統的包價旅游短期內恐怕還是心存疑慮,更感興趣的參加家人或者熟人之間發起的自助游或半自助游。
在自助或半自助游的服務模式中,旅游者對于旅行社的需求,更多地表現為根據自己的需求,要求客源地的旅行社為他們預訂往返交通、目的地的住宿等服務,抵達目的地后,則根據自己的需求,要求目的地旅行社為他們提供游覽、餐飲等服務。由此引發了“這類服務應當歸口到包價旅游服務,還是代辦旅游服務”的爭議,旅行社業界當然傾向于后者,不少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則認定為屬于前者。如何判斷這種服務模式為包價旅游還是代辦旅游,還是需要回到法律規定的本身。
一、對于包價旅游的理解。《旅游法》第一百一十一條規定,包價旅游合同,是指旅行社預先安排行程,提供或者通過履行輔助人提供交通、住宿、餐飲、游覽、導游或者領隊等兩項以上旅游服務,旅游者以總價支付旅游費用的合同。
從上述法律規定來看,包價旅游的構成要件有三,第一是旅行社預先安排行程;第二是兩項以上旅游服務;第三是旅游者以總價支付旅游費用。也就是說,要認定旅行社提供的服務為包價旅游服務,旅行社的服務就必須同時滿足上述三個條件,缺一不可,否則就不能稱之為包價旅游。
對于上述三個條件,我們必須特別關注“旅行社預先安排行程”這個表述,“預先安排”,實際上就是我們傳統的組織團隊的模式,就是事先為旅游者提供線路。用簡單的一句話來概括,包價旅游服務,就是旅游服務是由旅行社發起和組織,旅行社在旅游服務中占據主導地位。
二、對于代辦旅游含義的理解。《旅游法》第七十四條規定,旅行社接受旅游者的委托,為其代訂交通、住宿、餐飲、游覽、娛樂等旅游服務,收取代辦費用的,應當親自處理委托事務。因旅行社的過錯給旅游者造成損失的,旅行社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在上述法條中,強調的是旅游者的主導地位,旅行社從屬于配合地位。當旅游者有需求時,將需求告知旅行社,旅行社按照旅游者的需求提供服務,我們還是可以用一句話來概括,代辦旅游服務,就是旅游服務由旅游者發起和倡議的,旅行社的職能就是按照旅游者的要求做好接待服務工作。
三、包價旅游和代辦旅游的核心區別。對于如何判定是包價旅游還是代辦旅游,不少人只是關注到一個環節,就是“兩項以上旅游服務”。因此,只要是旅行社提供了兩項以上的服務,就得出旅行社從事了包價旅游服務的結論。事實上,這樣的理解過于偏頗。因為要認定旅行社從事的是包價旅游服務還是代辦旅游服務,就要從旅行社在提供服務的過程中,是處于主動地位還是被動地位來加以判斷。打個并不十分恰當的比方,包價旅游服務有點類似于組合好的快餐,旅游者沒有拆分或者重組的權力,代辦旅游服務有點類似旅游者到餐廳自主點菜,餐廳根據需求提供餐飲服務。旅游者在接受包價旅游服務中,幾乎沒有主動權,而代辦旅游服務中,主動權則掌握在旅游者手里,旅行社是被動接受。
四、包價旅游和代辦旅游的責任承擔。所謂包價旅游和代辦旅游的責任承擔,包括民事責任和行政責任的承擔。就包價旅游服務而言,如果旅行社提供的服務不符合合同約定,或者是有侵權行為,損害了旅游者的合法權益,旅行社都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與此同時,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還要對旅行社實施行政處罰。
就代辦旅游服務而言,只要旅行社按照旅游者的要求,提供了相應的服務,旅行社和旅游者的合同關系即宣告結束,比如為旅游者預訂好了機票,航班延誤或者取消,旅行社對此并不需要承擔賠償責任,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也無需對旅行社的代辦行為實施監管。
五、包價旅游還是代辦旅游的舉證。不論是提供包價旅游服務還是代辦旅游服務,旅行社都要做好相關證據的保存工作。旅行社在提供包價旅游服務時,需要保存的證據是和旅游者簽訂的書面包價旅游合同以及相關往來憑證;在提供代辦旅游服務時,旅行社需要保留和旅游者的聊天記錄,和旅游者確認服務提供的時間、數量、等級、價格等,用以說明該服務為代辦服務,而不是包價旅游服務。一旦發生糾紛,書面證據(包括紙質的和電子的)最能說明問題,而不是依賴口頭的約定。
總之,區分包價旅游服務和代辦旅游服務,既有利于當下旅行社代辦旅游業務的開展,杜絕旅行社將包價旅游服務拆分為代辦旅游服務,逃避相關法律責任追究的問題;也有利于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精準執法,避免執法人員簡單地將兩項以上的代辦旅游服務混同為包價旅游服務。(作者系浙江省文化和旅游廳 黃恢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