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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開

回應關切

如何判定“中間人”是否具有代理權?

2021-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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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人民法院老年人權益保護十大典型案例”,其中就包括“于某某訴北京某旅行社及其分公司旅游合同糾紛案”。這起案件暴露出老年游客報名參團經常會遇到的問題——

  案由

  2019年12月,游客于先生代表一行20人與張某溝通參加霞浦七日游相關事宜。張某告知于先生,通過其報團每人可優惠團費180元。12月27日至30日,于先生多次向張某微信轉賬,支付20人團費共計3.62萬元(優惠后每人團費1810元)。12月30日,于先生收到A旅行社上海分公司發送的旅游電子合同,后因人員變動,該社又向于先生發送了改動后的合同,合同上均蓋有A旅行社上海分公司的合同專用章。合同顯示,簽訂日期為2020年1月13日,總金額為3.98萬元(每人1990元),旅游費用支付方式為轉賬,支付期限為2019年12月31日前。

  于先生認為,向張某提出簽訂和改動合同后,均立刻收到了改動后的合同,且皆蓋有A旅行社的合同章,故有理由相信張某為A旅行社的工作人員。后因新冠肺炎疫情暴發未能成行,于先生于2020年2月至5月間,多次向張某提出退回旅游團款。張某均以公司尚未退款為由拒絕退款。此后,于先生將A旅行社及其上海分公司共同訴至人民法院,要求返還本人團款1810元。

  A旅行社辯稱,張某并非其員工,向張某支付旅游團款既不符合合同約定,也不符合旅游交易習慣,所有的承諾和優惠都是張某單方與于先生溝通的,與旅行社無關,旅行社也并未收到于先生一行20人的旅游團款,故不同意退回相應款項。

  法院經審理認為,張某的行為具有已被授予代理權的外觀,致使于先生等人相信其有權而支付旅游費用,應發生與有權代理同樣的法律效力,故判決A旅行社向于先生返還上述費用。

  研判

  我國法律規定,公民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睹穹ǖ洹返谝话倨呤l規定,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仍然實施代理行為,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代理行為有效。

  審理過程中,法院認為,首先,原告于先生代表一行20人是在與張某溝通后,與其簽訂旅游合同的。而兩被告均稱張某并非公司員工,僅為中間人,且合同上約定支付旅游費用的方式為轉賬,于先生等人應向被告旅行社的對公賬戶轉賬。兩被告稱,張某與原告溝通簽約,并未經其授權,兩被告也并未授權張某收取旅游費用,即張某無權代理兩被告與原告溝通簽約及收取旅游費用等事項。

  其次,于先生在向張某支付旅游費用后,在2019年12月30日收到電子合同,后因旅游人員變動修改合同后,仍能及時收到電子合同,且合同上均有被告A旅行社的簽章;張某承諾每人減免180元旅游費用,而于先生一行20人實際支付的旅游費用加上承諾的減免費用,與旅游合同上約定的金額一致。從上述理由可以看出,張某存在代理權授予的外觀,其溝通簽訂合同的行為完全有可能使于先生相信其具有代理權。

  再次,于先生已按照張某的要求支付了旅游團款,并在旅游合同上簽字確認,由此可認定于先生與張某實施了相應的民事法律行為。

  最后,關于于先生是否已知張某非兩被告公司員工的問題,法院并未采納兩被告的陳述。

  此外,2019年12月30日,于先生支付了最后一筆旅游費用后,于當天就收到了A旅行社的旅游電子合同。合同上約定的款項交納時間截至2019年12月31日前,雖約定了款項支付方式為轉賬,但合同中并未列明公司收款賬號、聯系人及聯系方式。在此情況下,于先生向張某支付錢款的行為符合通常判斷能力,且在支付旅游費用后,也并無可以聯系確認被告是否收到旅游費用的途徑。此后在對合同修改時上述旅游費用的支付時間仍未變動,在交納旅游費用期限屆滿甚至修改合同之后,被告亦未安排工作人員與于先生聯系。由此,法院認為,于先生簽訂旅游合同及交付旅游款項系善意且無過失。

  綜上所述,因張某的行為具有已被授予代理權的外觀,致使于先生相信其有權而支付旅游費用,其簽訂旅游合同及交付旅游款項系善意且無過失,應發生與有權代理同樣的法律效力。判定被告向于先生返還已收取的旅游費用1810元。

  提示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九條規定,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合同,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該代理行為有效?!睹穹ǖ洹返谝话倨呤l對此亦有規定。

  隨著社會發展,閑暇時間較多、且具有一定經濟實力的老年人的出游需求逐漸增強,團體性出游成為老年人的出游特征。但在報團出游時,有時很難分辨聯系人是否具有相應的代理權和簽約資質,一旦發生糾紛,老年旅游者可能面臨維權困難問題。本案中,張某作為直接與于先生溝通的中間人,能夠及時向于先生提供加蓋有旅行社公章的旅游合同,那么,于先生就有理由相信張某具有相應的旅行社的代理權。

  為了切實保護老年旅游者的合法權益,筆者提醒廣大老年旅游者,在選擇旅游企業和旅游產品時,推薦采用在旅行社經營地與其工作人員面對面進行洽談、簽約的方式,同時應當更加謹慎注意相對人的資質和代理權限,與旅行社簽訂符合法律規定的書面旅游合同,并按照合同約定將旅游團款轉入旅行社的對公賬戶,從而減少中間人在沒有代理權的情況下行使代理權所產生的法律風險。

  同時提醒旅游企業,在經營旅游業務時,應當依法與游客訂立旅游合同、規范簽約行為。應特別注意合同雙方的相關信息是否完整填寫,在降低自身風險的同時,盡可能地保護老年旅游者的合法權益。(文/左淇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