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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行政處罰法》對旅游行業的影響
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以下簡稱“《行政處罰法》”)將于今年7月15日起正式實施。行政處罰作為我國法律責任體系中的重要內容,其修改或調整勢必會對政府行政執法、行政相對人乃至市場營商環境產生較大影響。本文結合旅游行業特點,從律師視角試述新《行政處罰法》對旅游行業的影響。
行政處罰更加科學、貼近實際,執法者和經營者均應不斷適應
一、行政處罰的種類增加。《行政處罰法》在原有“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或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吊銷許可證或執照、行政拘留”等處罰類型以外,新增了“通報批評、降低資質等級、限制開展生產經營活動、責令關閉、限制從業”等類型。雖然這些新類型此前散見于各專門性法律,但如今被正式列入《行政處罰法》這一行政處罰領域的最高上位法,意味著旅游行政執法機關亦可以適用新《行政處罰法》,對行政違法行為直接采用新的行政處罰措施。
對于旅游企業而言,“通報批評”“降低資質等級”等新增處罰措施,會將旅游企業的違法行為公之于眾,或使企業服務等級資質如飯店的星級、旅行社的A級評定等降格。故而,以上兩項處罰措施都會降低同行、供應商以及游客對于涉案旅游企業的信譽評價,造成流量與經濟效益的減損。而“限制從業”更意味著旅游企業管理者或導游、領隊等業者將失去在旅游行業的從業資格。
二、行政處罰追責期限延長。安全是旅游業發展的生命線,“吃、住、行、游、購、娛”無一不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新《行政處罰法》將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的違法行為的追責期限由原來的2年延長至5年。比如,食品安全事故、旅游設備設施安全責任事故、旅游交通事故等的違法處罰追溯期限延長至5年。這就要求旅游企業事前加強安全防控措施,事中積極處理,避免危害結果發生或擴大,事后做好檔案留存、積極上報等工作。一旦出現問題,要為查清、認定各方責任提供依據。
三、行政處罰依據在不同地區間的差異可能增加。新《行政處罰法》第十二條規定:“法律、行政法規對違法行為未作出行政處罰規定,地方性法規為實施法律、行政法規,可以補充設定行政處罰。”這一規定給予了地方一定的執法自主權,也意味著同樣的經營活動,可能在有的地方不被認定為違法或不予處罰,而在其他地方卻被認定為違法或應當處罰。對于跨地域經營旅游業務的旅游企業而言,如旅行社的外地分公司、跨地域旅游電商平臺等,就必須了解地方性法規,做到合法經營。
“寬嚴相濟”“程序正義”原則更加凸顯
一、在構成要件上,明確“無過錯不處罰”。新《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明確規定,主觀過錯是行政處罰的構成要件。這意味著“主觀過錯”成為行政機關在執法過程中應當予以考慮的構成要件,也可作為涉案旅游企業進行申辯的理由。
同時,是否存在“主觀過錯”的舉證責任,法律規定在涉案旅游企業一邊。比如,旅行社應當證明“變更行程”在主觀上沒有故意或過失;客人隱私在酒店被泄露,酒店應當證明沒有主觀故意或過失等。而在實踐中,主觀過錯的認定和舉證方法,既是對行政機關也是對涉案旅游企業的考驗。
二、在處罰的裁量上,“首次違法”可不處罰,從輕、減輕或不予處罰的情形增加。新《行政處罰法》增加了“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受他人誘騙實施違法行為”“主動供述行政機關尚未掌握的違法行為”,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等條款。
懲罰本身不是行政執法的目的,增加從輕、減輕或不予處罰的適用條件,有利于涉案旅游企業主動消除影響或減少游客損失,有利于涉案旅游企業提高認識、改過自新,更好地發揮行政處罰的教育導向作用。
三、在處罰程序上,行政處罰決定將因重大程序性違法而無效。新《行政處罰法》完善了回避制度,增設了行政執法公示制度、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擴大了聽證程序適用范圍等。同時明確,行政處罰沒有依據或者實施主體不具備行政處罰主體資格的,或違反法定程序構成重大且明顯違法的,行政處罰無效。這就意味著行政機關需要更加注重處罰的程序合法性。行政處罰證據收集過程的合法性、證據形式的合法性以及法律適用將成為行政處罰案件的焦點。行政機關的處罰決定是否嚴格履行了各項程序要求也將成為涉案旅游企業在行政處罰案件中的申辯理由,也是執法機關接受監督和審查的重點。
法律的生命在于實施,作為行政處罰位階最高的《行政處罰法》,將在實踐中不斷細化與完善,《旅行社條例》《旅行社條例實施細則》《旅游行政處罰辦法》等也將隨之做出調整。旅游行政執法機關、旅游企業都應提前學習,盡快適應新的行政處罰法治環境。(文/李川 張亞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