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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關切
景區內騎行撞傷他人 景區負連帶賠償責任
孔祥某在青島市黃島區銀沙灘經營沙灘車出租業務。2016年7月2日12時30分,邱曉某向孔祥某承租一輛沙灘車,在銀沙灘4號口沙灘騎行時將李澤某撞倒致其受傷,隨后李澤某將孔祥某、邱曉某、黃島區銀沙灘管理方青島金鳳凰景區管理有限公司及其出資方青島西海岸文化旅游集團有限公司告上法庭。
一審法院認為,被告邱曉某在駕駛沙灘車過程中存在重大過失,造成原告李澤某受傷,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可以認定,其作為直接侵權人應承擔主要侵權責任。被告孔祥某將其經營的沙灘車出租給被告邱曉某騎行時,應對騎行路線及安全注意事項進行有效提醒,被告孔祥某作為出租方未能盡到充分的注意義務,故亦應對侵權行為承擔部分賠償責任。事故發生在青島市黃島區銀沙灘景區內,被告青島金鳳凰景區管理有限公司作為該景區的管理單位,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應當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被告青島西海岸文化旅游集團有限公司作為股東對原告受傷并無過錯,依法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一審法院酌定被告邱曉某作為直接侵權人承擔65%的責任,被告孔祥某承擔5%的責任,被告青島金鳳凰景區管理有限公司對原告的損失承擔30%的責任。二審維持原判。
本案有三個問題值得關注。
第一,游客在景區內騎行時撞傷其他游客,景區為什么要負補充賠償責任?
本案中,游客在景區游覽時,因其他游客的重大過失,導致其人身遭受損害,法院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的規定,以景區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為由,判定景區對游客人身損害承擔補充賠償責任。景區雖然自身沒有實施侵權行為,但卻被判承擔侵權責任,這在法律上屬于不作為的侵權責任。根據傳統民法理論,對這種不作為的侵權責任法律上有嚴格的限定,只有在以下三種情況下才能被認定:一是法律明確規定了作為的義務但是當事人沒有作為;二是基于合同的約定當事人有作為的義務但是沒有作為;三是由于當事人先前的行為將他人置于危險之中而產生的防范危險發生的作為的義務而當事人沒有作為。同時,最高人民法院還會對經營者課以更高的安全保障義務,主要出于三方面的考慮:一是經營者對于其從事經營活動的場所有著更強的掌控力,對于可能預見危險的發生或可能存在的危險隱患,有條件提前采取必要的防護措施,或提前制定應急預案,以便在危險發生后能夠及時有效地應對,防止危險造成的損害進一步擴大;二是經營者是以營利為目的,有著從經營活動中獲取收益的權利,按照權責相適應的原則,在經營者獲取經營收益的同時,應當履行與其收益相對應的義務。同時,作為消費者在接受經營者提供的服務或使用其相關的產品,其人身和財產得到必要的安全保障也是理所應當的;三是由經營者提供安全保障是成本最低的保障方式。經營者對其經營場所有著其他人不可比擬的控制力,這就決定了其可以最低的成本提供必要的安全保障,在危險發生后能采取行之有效的應對和救援措施,避免危險導致的損害進一步擴大。
關于經營者安全保障義務的責任類型,一般分為兩種:其一是直接責任,其二是補充責任。直接責任是指因經營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致使損害結果的發生,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補充責任則是指由第三人實施了侵害行為,導致受害人的權益遭受損害,經營者因未盡安全保障義務,應當向受害人承擔相應的補充賠償責任。需要說明的是,經營者應該在合理的限度內提供必要的安全保障義務。具體到本案,法官最終判定景區按照30%的比例承擔補充賠償責任,就是基于責任份額的補充賠償責任理論而確定的。
第二,本案若優先適用《旅游法》,結果是否會發生改變?
在本案中,法官是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而認定景區承擔補充賠償責任的。該案若是考慮到旅游行業的特殊性,考慮到旅游景區作為旅游行業經營主體的特殊性,尤其是考慮到我國已經頒布和實施《旅游法》的現狀,本案若優先適用《旅游法》的相關規定,涉事景區則有機會追償部分損失。
《旅游法》作為我國旅游行業的基本法,早在2013年已經頒布實施,其中已經對旅游經營者的責任承擔做出了專門的規定。《旅游法》第五十四條規定:“景區、住宿經營者將其部分經營項目或者場地交由他人從事住宿、餐飲、購物、游覽、娛樂、旅游交通等經營的,應當對實際經營者的經營行為給旅游者造成的損害承擔連帶責任。”
在本案中,景區將其一部分場地提供給第三人經營沙灘車出租業務,且沙灘車在景區內兼具游覽和旅游交通的功能,屬于《旅游法》第五十四條適用的情形。從法律效力位階上來看,《旅游法》相較于司法解釋屬于上位法,有著更高的效力位階,應當優先適用。從頒布時間上來看,《旅游法》頒布于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的頒布時間是2003年,根據新法優于舊法的原則,《旅游法》也應當被優先適用。因此,筆者認為本案在法律適用上可以商榷。
進一步分析,如果本案適用《旅游法》進行裁判,那么根據《旅游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的“連帶責任”的任一責任人都需要為損害結果承擔全部的賠償責任,即受害人可以向任一責任人主張全部的賠償。不過,筆者認為,這種“連帶責任”應當是一種不真正的連帶責任。連帶責任與不真正的連帶責任的主要區別有兩點,一是連帶責任是由同一原因引發的,而不真正連帶責任是由不同原因引發的;二是連帶責任內部是按份責任,對于超出自身責任份額的部分,一方責任人在承擔責任后可以向其他責任人追償,而不真正的連帶責任是由不同原因引發的,各責任人獨立承擔責任,一般情況下相互之間不能追償。特殊情況下各方責任人可以向終局的責任人進行追償。本案屬于多因一果的不真正連帶責任,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同時,景區并不是直接的侵權人或損害行為實施者,根據公平原則,這類情形應當由終局的責任人承擔。此外,景區在承擔責任后,應當有權向沙灘車的實際使用人進行追償。
第三,如遇類似情況,景區如何應對才能保障自身合法權益?
在景區內發生人身損害事故,這是景區經營管理中的風險點。如何最大限度地規避此類風險,發生此類事故時如何維護景區自身的合法權益,甚至在訴訟中能盡量減少景區自身的責任承擔?筆者對此有兩點建議:
第一,法定義務不可規避。出現類似人身損害事故時,景區方面一定要積極履責,同時要注意做好證據留存。景區需要在平時做好各項安全保障措施之外,特別注意在出現人身損害等相關事故時,一方面要積極地履行相關安全保障義務,同時要特別注意做好履責留痕和證據留存工作。這在通過司法程序解決糾紛時特別有用和關鍵。例如在日常安全管理中,要在景區人流密集和危險易發地安排安全員維護景區秩序,并有相關文字標牌提示游客,要遵照景區安全提示游覽和使用景區相關游覽設施,最好能通過景區監控或執勤記錄方式,將前述具體履責行為完整地記錄下來,以避免在遇到人身損害賠償案件時出現舉證不能的情況。
第二,通過設定合同責任,分擔經營風險。當景區出于增收目的對外出讓景區內的部分場地的使用權或景區部分經營項目的經營權時,景區與具體經營者之間一定是有合同關系的。為了規避此類經營風險,維護景區的合法權益,景區在訂立此類經營合同時,應當明確地將安全保障義務的最終責任承擔人以合同條款的形式明確下來。這樣一來,一旦有損害結果發生,即使景區被法院判決需要承擔賠償責任,也可向最終責任承擔人進行追償,同時還可以依據合同約定向具體經營者主張違約責任,彌補自身遭受的經濟損失。
(作者單位:楊洪浦,中國人民大學律師學院院長助理、律師;楊富斌,北京市法學會旅游法學研究會會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