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開
回應關切
旅游者行前臨時解除合同 應承擔相應責任
(一)案例簡介
近日,市民余先生向銀川市旅游投訴處理機構投訴,稱其在某旅行社報名參加赴外省市旅游團,原定1月出發,團費共計10810元。但是,因家中老人身體不適需要照顧,未能如期參加該旅游項目,旅行社扣除交通、住宿等費用后只退還了6445元。銀川市旅游投訴處理機構收到投訴后,與余先生進行核實,確定其是在出發前臨時通知旅行社不能參團而解除合同;同時也向旅行社調取了旅游合同及交通、住宿預訂憑證等相關證據。經調解,依據合同解除的相關法律法規規定,余先生確認了旅行社提供的扣費依據,接受了6445元的退款。
(二)案例解析
《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第六十五條規定,“旅游行程結束前,旅游者解除合同的,組團社應當在扣除必要的費用后,將余款退還旅游者”;第六十七條規定,“因不可抗力或者旅行社、履行輔助人已盡合理注意義務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影響旅游行程的,按照下列情形處理:合同解除的,組團社應當在扣除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輔助人支付且不可退還的費用后,將余款退還旅游者”;第七十條第二款規定,“旅游者自身原因導致包價旅游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按照約定履行,或者造成旅游者人身損害、財產損失的,旅行社不承擔責任”。因此,旅游者由于自身原因不能按照合同約定出行,如果沒有提前與旅行社協商取得一致,屬于單方面解除合同的違約行為,需要承擔相應違約責任。
(三)建議提示
旅游者在與旅行社簽訂旅游合同前,應充分考慮和安排其他可能影響旅游行程的事項,如確實因突發情況不能出行,要及時和旅行社聯系溝通,商討合同解除相關事宜,避免損失擴大。
旅行社在與旅游者訂立包價旅游合同時,要向旅游者告知旅行社依法可以減免責任的信息,并保留好預訂、退款等票據憑證,一旦發生類似糾紛,在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同時,也要向旅游者做好解釋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