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開
回應關切
未達到約定人數不能出團 旅行社應提前通知旅游者
(一)案例簡介
近日,游客李某攜家人一行4人在深圳某旅行社報名參加某國6天5晚旅游團。出發前三天,旅行社通知李某,因其他團員臨時取消出行,導致人數不足無法成團,原定行程取消,需重新更換線路并補繳費用。雙方協商未果,李某向深圳市福田區旅游投訴處理機構投訴,要求旅行社退費及賠償。經核查、調解最終雙方達成和解協議,旅行社向李某全額退回團費。
(二)案例解析
《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第六十三條規定,“旅行社招徠旅游者組團旅游,因未達到約定人數不能出團的,組團社可以解除合同。但是,境內旅游應當至少提前七日通知旅游者,出境旅游應當至少提前三十日通知旅游者。因未達到約定人數不能出團的,組團社經征得旅游者書面同意,可以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合同。組團社對旅游者承擔責任,受委托的旅行社對組團社承擔責任。旅游者不同意的,可以解除合同。因未達到約定的成團人數解除合同的,組團社應當向旅游者退還已收取的全部費用”。本案例中,旅行社因未達到約定人數不能出團,在出發前三日才通知旅游者,理應及時做好溝通和安撫工作,并按規定向旅游者全額退還預付旅游費用。如果合同規定了違約條款,還要承擔相應違約責任。
(三)建議提示
旅行社應注意規范簽訂旅游合同,建立有關工作制度,規范工作流程。在旅游線路宣傳推廣中,做好風險提示及不可抗力因素介紹。
旅游者出境旅游應選擇與有資質的旅行社簽訂規范的書面合同,仔細閱讀合同內容,了解旅游合同明確約定的雙方權利和義務,關注旅程安排及違約責任等方面內容,保障自身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