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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開

規范性文件

《天水市大地灣遺址保護條例》

2025-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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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水市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第13號)

《天水市大地灣遺址保護條例》已由天水市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于2025年10月10日通過,并經甘肅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于2025年11月27日批準,現予公布,自2025年12月20日起施行。

天水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5年12月18日

天水市大地灣遺址保護條例

(2025年10月10日天水市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通過 2025年11月27日甘肅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批準)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保護管理

第三章 展示利用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大地灣遺址保護,傳承中華民族優秀歷史文化遺產,促進科學研究和合理利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大地灣遺址的文物保護、考古發掘、展示利用及其監督管理等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大地灣遺址,是指位于天水市秦安縣行政區域內,經國務院公布為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的新石器時代文化遺址。

第三條 大地灣遺址的保護對象包括:

(一)古墓葬、房屋遺址、窯址、壕溝、灰坑等不可移動文物;

(二)陶器、石器、玉器、骨器等可移動文物;

(三)考古發掘新發現的與大地灣遺址有關的遺跡和文物;

(四)遺址的歷史風貌和自然環境;

(五)其他應當依法保護的對象。

第四條 大地灣遺址保護應當落實保護第一、加強管理、挖掘價值、有效利用、讓文物活起來的工作要求,統籌遺址保護與當地經濟、社會、生態環境的可持續發展。

第五條 市人民政府、秦安縣人民政府應當將大地灣遺址保護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六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大地灣遺址保護工作的領導,協調解決遺址保護管理、旅游開發、展示利用等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秦安縣人民政府負責大地灣遺址保護工作,協調解決遺址保護管理中的具體問題。

有關鎮人民政府按照職責做好大地灣遺址保護工作。

鼓勵大地灣遺址所在地村民委員會協助開展大地灣遺址保護工作。

第七條 市人民政府、秦安縣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對大地灣遺址保護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市人民政府、秦安縣人民政府發展改革、教育、公安、財政、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農業農村、文化旅游、林業草原、市場監管、應急管理等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大地灣遺址保護工作。

第八條 大地灣遺址保護管理機構負責遺址日常保護管理、展示利用等工作,并履行下列職責:

(一)參與大地灣遺址保護規劃的編制,并負責實施;

(二)做好文物資源調查、登記,建立文物遺址保護記錄檔案;

(三)協助開展大地灣遺址的考古調查、勘探、發掘等工作;

(四)組織遺址內出土文物的征集、收藏和展示,開展學術研究、宣傳教育和文化交流等工作;

(五)配備并維護防火、防盜、防洪、防震、防自然損壞等設施設備;

(六)對大地灣遺址保護區劃內的規劃建設項目提出意見;

(七)其他與遺址保護、管理和利用有關的工作。

第九條 鼓勵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通過捐贈、資助、志愿服務、技術支持等方式參與大地灣遺址的保護和利用。

第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依法保護大地灣遺址的義務,有權對破壞大地灣遺址的行為進行勸阻、舉報。

第十一條 市人民政府、秦安縣人民政府的文物行政部門以及有關鎮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大地灣遺址保護的宣傳教育工作,增強社會公眾保護意識,營造自覺傳承優秀歷史文化遺產的社會氛圍。


第二章 保護管理

第十二條 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應當依法編制大地灣遺址保護規劃,由省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實施,并報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備案。

第十三條 大地灣遺址保護區劃包括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地帶。保護范圍按照省人民政府劃定并公布的范圍執行。根據大地灣遺址保護的實際需要,經省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在大地灣遺址的周圍劃出一定的建設控制地帶,并予以公布。

秦安縣人民政府應當在大地灣遺址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地帶設置保護標志和界樁。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損毀或者擅自拆除、移動大地灣遺址保護標志和界樁。

第十四條 在大地灣遺址保護范圍內,不得進行與文物保護無關的建設工程或者爆破、鉆探、挖掘等作業。因特殊情況需要進行的,應當依法報經批準,并保證文物安全。

第十五條 大地灣遺址保護范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修墳、取土、挖沙、建窯、挖塘、打井、采石等可能危害遺址安全及其環境的活動;

(二)建設污染遺址及其環境的設施;

(三)在遺址及其附屬建筑物、構筑物和保護設施上涂寫、刻劃,擅自張貼、設置廣告或者標語;

(四)種植危害遺址地下文物安全的植物;

(五)其他危害遺址安全、破壞遺址歷史風貌或者污染遺址自然環境的行為。

第十六條 大地灣遺址建設控制地帶內進行的建設工程,應當經國家規定的文物行政部門同意后,依法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建設工程的高度、體量、外觀、色調等應當符合遺址保護有關規定,不得破壞遺址的歷史風貌和自然環境。

秦安縣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大地灣遺址保護規劃,對遺址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地帶內的農業生產、產業發展、房屋建設、道路改造等進行管理。

第十七條 大地灣遺址建設控制地帶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生產或者儲存易燃、易爆、放射性、腐蝕性危險物品和其他危險物品;

(二)排放污染物或者傾倒、焚燒垃圾和其他物品;

(三)建設污染遺址及其環境的設施;

(四)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影響遺址安全及其周邊環境的行為。

第十八條 在大地灣遺址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地帶內進行基本建設、旅游發展等活動,應當嚴格落實文物保護與安全管理規定,防止建設性破壞和過度商業化。

對危害大地灣遺址安全、破壞大地灣遺址不可移動文物歷史風貌的建筑物、構筑物,秦安縣人民政府應當及時調查處理;必要時,依法予以拆除、遷移。

第十九條 在大地灣遺址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地帶內進行建設工程,應當按照文物保護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事先進行考古調查、勘探。

第二十條 對大地灣遺址進行考古調查、勘探和發掘,應當依法履行報批手續。未經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遺址內從事調查、勘探、發掘和文物考古標本采集等活動。確因建設工期緊迫或者有自然破壞危險,急需對遺址進行搶救發掘的,依照文物保護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

大地灣遺址考古發掘的文物應當登記造冊,妥善保管,按照有關規定及時移交收藏。

第二十一條 在大地灣遺址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地帶內進行工程建設和生產活動時,發現文物或者疑似文物的,應當停止施工、生產,保護現場,立即報告秦安縣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處理。

第二十二條 市人民政府、秦安縣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應當組織制定大地灣遺址保護應急預案,定期組織應急演練,及時消除安全隱患,保障大地灣遺址安全。

第二十三條 市人民政府、秦安縣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完善文物保護安全防控措施,依托現代科技手段,對大地灣遺址本體保護狀況和周邊環境實施數字化、智慧化監測。


第三章 展示利用

第二十四條 大地灣遺址的展示利用,應當符合大地灣遺址保護規劃,按照不改變遺址原狀、不破壞遺址歷史風貌的原則,保存、延續遺址的真實性和文化價值。

第二十五條 市人民政府、秦安縣人民政府應當支持大地灣考古遺址公園和博物館等建設,打造兼具保護、收藏、科研、展示、宣傳、教育、旅游等功能的公共文化空間。

第二十六條 市人民政府、秦安縣人民政府及其文化旅游、農業農村等部門應當促進大地灣遺址的展示利用與秦安縣地方特色農業產業、鄉村振興、美麗鄉村等相結合,打造精品文旅品牌和線路,推動歷史文化與特色文旅產業發展等有機融合。

鼓勵社會組織和個人開展與大地灣遺址相關的文化交流、文藝創作、創意設計、旅游開發,研發特色文化產品和衍生產品,拓展文化服務內容。

第二十七條 市人民政府、秦安縣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以及大地灣遺址保護管理機構,應當推進數字化展示傳播,通過人工智能、虛擬現實等科技手段,對大地灣遺址開展數據采集、復原展示與創新利用,宣傳闡釋其文化內涵和時代價值。

第二十八條 大地灣遺址保護管理機構應當發揮遺址愛國主義教育基地的社會教育功能,豐富展覽展示方式,打造精品陳列,為開展愛國主義教育活動和參觀學習提供便利服務。

第二十九條 鼓勵和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機構和專家學者開展大地灣遺址研究闡釋,挖掘遺址內涵與價值,加強國內外遺址保護學術交流合作,推動文化遺產資源的社會共享和活化利用。

第三十條 在大地灣遺址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地帶內參觀游覽、拍攝影視作品或者舉辦大型活動,應當自覺遵守各項管理規定,服從大地灣遺址保護管理機構的引導和管理,確保文物和環境安全。

大地灣遺址保護管理機構應當按照遺址保護管理要求,嚴格控制遺址保護范圍內的環境容量和游客接待規模,強化旅游現場組織管理,制定游客流量控制預案,優化參觀線路,確保游客和文物安全。

第三十一條 市人民政府、秦安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考古研究、保護修復、陳列展覽、文化創意等專業人才的培養和引進。

第三十二條 市人民政府、秦安縣人民政府文物、知識產權等部門以及大地灣遺址保護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大地灣遺址相關的名稱、標識、文化品牌的建設和傳播工作,推動其商標、域名注冊和相關知識產權保護。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本市各級人民政府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以及其他依法履行公職的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五條 本條例自2025年12月2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