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加強對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貫徹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保證局屬各單位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切實履行黨風廉政建設職責,根據中央、國務院《關于實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以及其他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檢查考核堅持實事求是,客觀公正,分級負責。
第三條 局黨風廉政建設領導小組負責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檢查考核工作。
第四條 檢查考核內容
(一)各基層黨支部落實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情況;
(二)貫徹落實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的情況;
(三)領導干部執行廉潔自律、廉潔從政各項規定的情況;
(四)黨風廉政規章制度建設的情況;
(五)實施黨風廉政建設責任追究的情況;
(六)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開展的情況;
(七)其他需要檢查考核的事項。
第五條 檢查考核方法:局黨委、基層黨總支(支部)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應組織自查,并將自查情況以書面形式,于每年11月中旬報告局黨委、紀委;局黨委每年底將對局屬各單位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情況進行檢查考核。檢查考核工作由局黨委統一組織,與領導班子和干部考核、工作目標考核等結合進行,必要時,局紀委也可組織專門考核。
第六條 檢查考核的基本程序:
(一)聽取被檢查考核單位領導班子的匯報;
(二)組織對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民主測評;
(三)組織個別訪談、座談和明查暗訪;
(四)查閱黨風廉政建設工作資料;
(五)進行綜合評定;
(六)采取適當方式,與被檢查考核的領導班子、領導干部交換
意見;
(七)通報檢查考核結果;
(八)被檢查考核的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提出整改意見。
第七條 檢查考核結束后,應認真進行總結。對檢查考核中發現的問題,進行分析研究,提出加強和改進意見。
第八條 檢查考核結果評定和運用
(一)對檢查考核結果的評定,采取定性和定量分析相結合的方法進行。領導班子檢查考核的結果分為好、較好、一般、差四個等次。優秀、合格得票率達到90%以上為"好"的等次;在70-89%之間為"較好"等次;在50-69%之間為"一般"等次;不足50%為"差"等次。領導干部檢查考核的結果分為優秀、稱職、基本稱職、不稱職四個等次。民主測評不稱職票超過三分之一的,經組織考核認定為不稱職等次。
(二)檢查考核結果,按照組織程序及時反饋給被檢查考核單位
或被檢查考核對象,并在適當范圍內予以通報。
(三)按照干部管理權限,檢查考核結果分別抄送局紀委,歸入干部檔案,以此作為領導干部業績評定、獎勵懲處、選拔任用和責任追究的重要依據。
第九條 檢查考核人員應認真履行職責,按照規定的程序和要求實施檢查考核。檢查考核人員和檢查考核組負責人應在檢查考核材料上簽名,對檢查考核材料和檢查考核報告的客觀性、真實性負責。對違犯檢查考核紀律的,要依照有關規定嚴肅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