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公共文化服務保障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已于8月1日起正式施行。這是甘肅省公共文化領域綜合性、全局性、基礎性的地方性法規,對于全省公共文化依法治理、更好保障人民基本文化權益必將發揮重大作用、產生深遠影響。
一、《條例》的立法背景及意義
近年來,尤其是黨的十八大以來,各級加強投入保障,推動體制改革,創新服務模式,公共文化服務體系建設取得重大成就。
一是公共文化設施基本完善。省、市、縣基本擁有公共圖書館、文化館、博物館等文化機構和場館,鄉鎮(街道)綜合文化站、村級綜合性文化服務中心、農家書屋、公益放映服務點、健身服務點基本覆蓋到了全省鄉鎮、行政村和一些自然村。
二是保障運行機制趨于成熟。各級黨委政府及職能部門認真執行事權和支出保障責任,推動全省公共圖書館、文化館、美術館、博物館、紀念館、科技館、鄉鎮綜合文化站實現了“全方位零門檻”免費開放。
三是服務供給能力顯著提升。全省公共圖書館館藏文獻外借年均達到710萬人次,農家書屋年均借閱量年200萬冊次。文化館館辦群眾藝術團隊1100多個,年均舉辦文藝活動2.9萬多場次,輔導群眾業余文藝團體1萬多次。鄉鎮綜合文化站、基層綜合性文化服務中心年均開展群眾文化藝術活動16700多場次,在保障人民文化權益、提高全民文化素質、增強文化自信、推進文化強省建設中發揮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由于甘肅省長期以來底子薄、歷史欠賬多,公共文化服務體系建設與人民日益增長的精神文化需求相比,仍然有一定差距,特別是在設施建設、服務和產品提供、運行機制、財政投入、監督評價等方面缺乏制度性保障,公共文化服務亟需加強立法,推動依法建設、依法管理、依法服務。
在這樣的背景下,圍繞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精神,聚焦滿足人民對美好文化生活的新期待、新要求,促進公共文化服務標準化、均等化,充分總結吸收甘肅省公共文化服務實踐經驗和有效辦法,體現甘肅特色、創新管理機制,制定頒布了《甘肅省公共文化服務保障條例》,這是甘肅省文化立法的一個重大突破,主要有以下三個方面的意義。
一是完善了甘肅省文化建設地方法規體系。當前,甘肅省文化立法與其他領域的立法相比,仍然存在立法總量偏少、層次偏低等問題。《條例》的出臺,彌補了文化立法的短板,進一步完善了甘肅省文化建設地方法規體系,對推進公共文化服務的法治化、規范化具有重要意義。
二是為各級政府推進文化治理能力現代化提供了基本遵循。《條例》按照建設法治政府和服務型政府的要求,進一步規范和界定了各級政府在公共文化服務中的責任和義務,明確了公共文化服務中的若干重要制度,為各級政府確保行政權力不越位、不錯位、不缺位提供了法律依據,為現代公共文化服務體系建設提供了堅實保障。
三是為維護人民群眾的基本文化權益、滿足精神文化需求提供了法律保障。公共文化服務保障法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工作導向,突出強調要滿足公民的基本文化需求,豐富人民群眾的精神文化生活,為更好地促進廣大人民群眾享受讀書看報、看電視、聽廣播、參加公共文化活動等基本公共文化服務,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撐。
二、《條例》的主要內容
《條例》共七章四十九條,分別為宗旨、公共文化服務設施建設與管理、公共文化服務提供、社會參與、保障措施、法律責任、附則,主要體現在以下五個方面。
一是明確了立法宗旨和基本原則。《條例》在第一條開宗明義指出立法宗旨是“為了加強公共文化服務體系建設,保障人民群眾基本文化權益,豐富人民群眾精神文化生活,傳承中華優秀傳統文化,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堅定文化自信,促進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文化繁榮發展”。《條例》規定了甘肅省公共文化服務保障的基本原則:堅持社會主義先進文化前進方向,堅持以人民為中心,堅持以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為引領;應當按照“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針,支持優秀公共文化產品的創作生產,豐富公共文化服務內容。
二是規定了政府主體責任以及職能部門、公共文化機構的職責任務。《條例》強化了公共文化服務的政府責任,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公共文化服務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本轄區內公共文化設施的日常管理,并規定文旅、新聞出版、電影、廣電、體育、科技、文物等主管部門根據其職責負責本行業、本領域的公共文化服務工作。其他部門在職責范圍內做好公共文化服務相關工作。此外,《條例》還規定工會、共青團、婦聯、文聯、殘聯、科協等人民團體和有關社會組織結合實際做好公共文化服務相關工作。為解決公共文化服務各自為政、缺乏統籌的問題,推進管理部門協調并舉和服務資源的共建共享,《條例》要求建立公共文化服務綜合協調機制,統籌推進公共文化服務體系建設,提高服務效能,由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承擔綜合協調具體職責。
三是規定了推動基本公共文化服務標準化建設任務。基本公共文化服務實施標準是公共文化服務體系建設的根本依據,《條例》規定了基本公共文化服務實施標準的制定和實施主體,要求省人民政府根據國家基本公共文化服務指導標準,制定公布基本公共文化服務實施標準,并動態調整,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根據國家基本公共文化服務指導標準和本省基本公共文化服務實施標準,制定公布本行政區域公共文化服務目錄并組織實施。
四是規定了基本公共文化服務均等化建設的重點方向。公共文化服務,難點在基層。結合甘肅省公共文化服務供給不均衡的現狀,《條例》著眼公共文化服務均等化,著力推進城鄉公共文化服務一體化建設,促進優質公共文化資源向基層延伸,向革命老區、民族地區、邊疆地區、脫貧地區傾斜,向特殊群體傾斜。《條例》規定,省人民政府應當加大對革命老區、民族地區、邊疆地區、脫貧地區公共文化服務的扶持,促進公共文化服務均衡協調發展,各級政府應當根據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流動人口等群體的特點與需求,配備必要的設施,提供相應的公共文化服務。同時,《條例》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重點增加農村地區圖書、報刊、戲曲、電影、廣播電視節目、網絡信息內容、節慶活動、體育健身活動等公共文化產品供給;鄉鎮(街道)綜合文化站、村(社區)綜合性文化服務中心應當加強資源整合,建立完善公共文化服務網絡,為公眾提供多樣化的公共文化服務。
五是對發展公共數字文化建設做出規范。推動公共文化數字化建設,是促進公共文化服務提質增級的必然選擇,也是在更大范圍內讓人民共享文化發展成果的有效途徑。近年來,公共數字文化資源庫和服務平臺建設成效顯著,數字圖書館、數字文化館、數字文化長廊、數字藝術展廳等大量涌現,為廣大群眾提供了便捷高效的文化服務。《條例》鼓勵發展公共文化數字服務,規定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為公眾提供豐富、便捷、高效的數字文化產品和服務。《條例》規定,省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打造數字文化資源庫,構建公共數字文化服務平臺,為公眾提供豐富、便捷、高效的數字文化產品和服務,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因地制宜提供數字文化服務、流動文化服務和聯網服務,開發特色數字文化產品。
三、《條例》對促進公共文化服務體系建設的作用
《條例》立足甘肅經濟社會發展和文化建設實際,堅持以問題為導向,突出城鄉協同,圍繞文化惠民,著眼提高效能,推動統籌協調,將在公共文化服務體系建設中發揮以下作用。
一是為進一步加強公共文化服務管理和保障提供了法律依據。《條例》創設了基本公共文化服務標準制度、公共文化服務設施免費或優惠開放制度、公共文化服務公示制度、公眾參與的公共文化服務設施使用效能考核評價制度、公共文化服務資金使用監督和公告制度等,這些制度都將成為公共文化服務管理和保障的法律依據。
二是為高效統籌推進公共文化服務體系建設提供了法律依據。條例對公共文化服務、公共文化設施等基本概念做出了明確的法律界定,打破了公共文化服務設施的行政隸屬界限,對盤活現有公共文化服務存量資源、提高綜合效能具有重要意義。
三是為公共文化設施規范建設提供了法律依據。《條例》針對一些長期困擾基層的設施建設問題,將一些行之有效的政策規定和實踐中的成功經驗上升為法律。如明確了新建、改建、擴建居民住宅區要按照有關規定配套建設公共文化設施,將居民住宅小區配套建設公共文化服務設施法律化。
四是為公共文化服務人財物的保障提供了依據。《條例》設立了公共文化服務的資金、場地、技術、人才等方面的保障措施,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公共文化服務的事權和支出責任,將公共文化服務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安排公共文化服務所需資金。為解決基層文化“專干不專”的問題,《條例》規定,各級政府應當按照公共文化設施的功能、任務和服務人口規模,合理設置公共文化服務崗位,配備相應專業人員。村(居)民委員會安排人員承擔本村(社區)綜合性文化服務中心和其他公共文化設施的日常管理等制度要求,這些制度都將在推動公共文化服務高質量發展中發揮巨大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