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加強文化市場行政執法監督工作,規范立案審批程序,根據有關規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所稱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機構是指天水市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支隊(以下簡稱“市文化市場行政執法機構”)。
第三條 立案的事項包括違反文化、廣播影視、新聞出版行政管理有關法規的市場經營行為。
第四條 市文化市場行政執法機構,應在決定立案前,認真填寫《立案審批表》后報送市文化和旅游局職能科室,經局領導簽字同意后,再立案查處。
第五條 遇有重大突發事件,市文化市場行政執法機構應在處置突發事件的同時,按相關規定及時向市文化和旅游局領導報告,得到局領導口頭同意后進行立案查處,案件處理后,補簽《立案審批表》。
第六條 對案件一經立案,市文化市場行政執法機構要客觀公正地進行調查,收集有關證據,必要時可以依照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進行檢查。
第七條 對不經立案程序,擅自進行查處的行為,一經發現,市文化和旅游局將對市文化市場行政執法機構主要負責人給予批評和處理。
第八條 市文化市場行政執法機構應嚴格執行本制度,執行情況將納入天水市文化市場管理考核范圍。
第九條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