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辦發[2002]4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文物(文化)局(廳):
根據《國家重點文物保護專項補助經費使用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第十條的規定,現就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以下簡稱"國保單位")的規劃、保護和安全、消防方案;重要文物考古調查、發掘項目及報告出版方案;重點博物館和重要地(市)級以上(含)中心文物庫房的維修、安全、消防方案;三級以上(含)文物(標本)的征集方案;一級風險單位的安全、消防方案;館藏一、二級文物和重要出土文物的技術保護方案的基本內容和要求規定如下:
一、申報文件要求
各類方案和預算的申報,必須由省級文物行政管理部門初審并提出初審意見后上報。上報方案或預算文件不得和申請補助經費文件混報。
二、國保單位維修保護設計方案編制的要求
(一)國保單位大型、復雜、局部復原等維修保護工程設計方案編制分為方案設計、施工設計兩個階段。
1、方案設計階段上報的方案必須具備如下內容:
(1)建筑總平面圖、現狀實測圖和修繕設計方案圖;
(2)現狀勘察報告及局部復原設計依據;
(3)修繕概要說明書;
(4)概算總表;
(5)現狀照片。
2、施工設計階段上報的方案必須具備如下內容:
(1)施工圖;
(2)施工說明書;
(3)施工預算;
(4)現狀照片;
(5)相關材料試驗報告。
(二)國保單位中石窟寺、摩崖石刻等加固保護工程方案必須具備如下內容
1、工程地質和水文地質勘察報告;
2、總地形圖、現狀實測圖等相關圖件;
3、病害現狀評估和防治方案論證、試驗報告;
4、加固概要設計說明書及相關圖紙;
5、現狀照片;
6、工程預算。
(三)國保單位重點維修保護工程屬于現狀維修保護的,可以一次性設計,其設計文件的要求為:
1、總平面圖、現狀實測圖、施工圖;
2、考察研究報告,相關材料試驗報告;
3、技術設計說明書;
4、工程預算;
5、能準確反映殘破現狀及建筑特征的照片。
(四)國保單位中針對文物載體的防護工程方案的內容針對文物載體的防護工程是指用于保護文物古跡的載體,防止洪水、滑坡、沙暴等自然災害破壞的防護工程。其中防洪防護工程方案必須提供以下內容:
1、文物保護單位管理部門或管理單位(甲方)下達的設計任務書,設計單位(乙方)的資質證書及業績簡介;
2、防洪工程建設的必要性;
3、當地水文基礎資料(包括流域概況、氣象、年徑流量、洪水、泥沙、設計斷面水位流量關系、冰情等);
4、工程地質及測量;
5、工程任務及規模;
6、防洪工程設計(包括設計依據、工程等級、堤防工程設計、穩定計算、堤防工程數量及工程量);
7、防洪工程水土保持方案;
8、超標準洪水防御方案;
9、工程管理設計和施工組織設計;
10、投資估算及詳細構成;
11、文物環境影響評價;
12、相關設計圖紙。
防止滑坡、沙暴等的防護工程方案可參照上述內容制訂。
(五)國保單位中大遺址保護規劃的申報文件內容:大遺址保護規劃編制申報文件應包括省級文物行政管理部門的請示文件和遺址保護規劃工作計劃兩部分。其中,遺址保護規劃工作計劃內容包括:
1、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內容包括:遺址的概況,重要性;遺址保存狀況,面臨的相關問題,編制規劃的緊迫性;遺址的管理狀況;遺址所在城鄉規劃情況
2、前期基礎資料準備情況;包括:"四有"工作情況,以往的考古調查和發掘工作,地形圖測繪及遺址所在區域氣象、水文、工程地質資料、通訊和道路的情況
3、規劃設計委托書和任務書(地方政府部門和有資質的規劃單位的正式委托書)
4、規劃大綱;
5、工作時間;
6、規劃經費組成及詳細預算。
(六)國保單位搶險"救災"申報方案內容:在遇不可抗拒自然災害,如水災、特大暴雨、地震等情況,文物建筑、古遺址、古墓葬遭受嚴重的突然侵害出現重大險情時,經省文物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可先行采取臨時控制措施,以抑制險情繼續發展。同時,要將受災情況和已(擬)采取的臨時搶險措施(含圖片、圖紙及相關說明)和工作量及時上報我局,以核準臨時搶險經費,統籌安排維修保護工程項目。
三、考古發掘項目立項申請的要求:
(一)年度發掘項目。
由具備團體領隊資格的單位填報《考古發掘申請書》,經省級文物行政管理部門審查同意并蓋章后上報國家文物局。
(二)跨年度發掘項目。
由省級文物行政管理部門上報國家文物局關于申請立項的正式公文。請示中應注明項目名稱、執行單位、工作時間、內容(含調查、勘探、發掘、資料整理、報告出版)、欲探討和解決的主要問題,項目的成果方式、經費預算等。
四、年度和跨年度的調查、勘探項目
由省級文物行政管理部門上報國家文物局關于申請立項的正式公文。公文中應注明執行單位、人員和時間,欲探討和解決的主要問題,項目的成果方式,經費詳細預算等。
五、發掘資料整理、報告出版項目
由各省級文物行政管理部門上報關于本年度欲完成的考古發掘資料整理和報告出版立項的請示。資料整理工作應注明執行單位、工作人員、時間安排、經費詳細預算。考古報告出版項目應附有申請單位(作者)與出版社的合同,沒有合同的須注明報告出版時間、字數、線圖和照片數量以及經費預算等。獲批準后按規定程序申請專項補助經費。
六、博物館和重要地(市)級以上中心文物庫房維修項目方案申報要求
(一)申報范圍:
1、被國家文物局列入專項經費補助范圍的博物館館舍維修;
2、被國家文物局列入專項經費補助范圍的重要地(市)級以上、集中代管本地區珍貴文物的中心文物庫房的維修。
以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的文物建筑作為館舍、庫房的,列入國保單位維修保護項目申報方案,不得作為博物館維修申報。
(二)維修方案必須包括下列內容:
1、博物館(甲方)下達的設計任務書,設計單位(乙方)的資質證書及業績簡介;
2、單位概況和館舍分布(附平面圖和照片),中心庫房維修項目須反映集中代管本地區珍貴文物的情況;
3、擬維修建筑的歷史、現狀和存在問題的勘察結果(附圖紙、照片);
4、維修目標和施工作法;
5、預算及詳細構成。
6、以文物保護單位(省級以下)為館舍、庫房的維修項目,須附同級文物行政管理部門對該維修方案的批復文件,凡屬文物保護單位保護范圍內的項目,須附該文物保護單位保護規劃相關內容及審批文件,或有關評估意見。
七、文物保護消防、安防項目方案申報要求
文物保護消防、安防方案包括國保單位、重點博物館、地市級(含)以上中心文物庫房、一級風險單位的安全技術防范報警工程方案、消防報警工程方案、消防供水工程方案、避雷工程方案等。
(一)文物保護消防、安防方案必須具備如下內容:
1、設計、施工單位資格證書;
2、工程設計任務書(甲方蓋章);
3、現場勘察記錄(甲、乙雙方蓋章);
4、設計方案;
5、各區域布防圖;
7、系統圖;
8、中控室布設圖;
9、系統性能指標;
10、誤報率;
11、漏報率;
12、人員培訓;
13、售后服務;
14、安全技術防范報警工程方案必須附省級文物、公安部門的論證意見。
15、消防工程方案須附當地消防部門批準的復印件。
16、凡屬文物保護單位的工程方案,須附該文物保護單位保護規劃相關內容及審批文件,或省級文物行政管理部門對文物保護單位本體及景觀影響所作出的評估意見。
各類圖紙畫法應規范,符合國家標準,標題欄應有比例,設計、審核、校對、批準均應簽字。
八、珍貴文物征集項目方案申報要求
省級文物行政管理部門要加強對珍貴文物征集的管理和把關,在本轄區甚至全國范圍內合理配置擬征集珍貴文物資源。
(一)征集范圍
1、征集文物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1)能夠證明來源合法的;
(2)具有確鑿線索和售購意向的;
(3)散存于非國有單位或公民個人的;
(4)經省級以上文物鑒定機構鑒定并附專家簽字,確屬三級以上珍貴文物的
2、下列文物不得作為申請國家經費補助的征集對象:
(1)不能證明來源合法的;
(2)由其他國有單位(含國有文博單位)調撥的;
(3)公安、工商、海關等執法部門罰沒移交的。
(二)申報方案(格式見附件一)的具體內容為:
1、擬征集文物清單;
2、每件擬征集文物的詳細情況(含文物名稱、級別,來源及有關證據,省級以上文物鑒定機構定級意見及專家姓名和簽字,預算構成及分析,文物價值介紹,背面附貼該文物照片--6寸彩照,瓷器年款、書畫款識、印章印文、器物紋飾等體現價值特征的部分,應同時附局部特寫照片)。
九、館藏一、二級文物和重要出土文物技術保護方案申報要求
(一)館藏一、二級文物和重要出土文物技術保護項目申報范圍包括:
1、文物系統各級博物館館藏一、二級文物發生病害或損壞的;
2、文物系統考古所、博物館等保存的重要出土文物發生病害或損壞的,歷年推薦“十大考古發現”項目中出土文物發生病害或損壞的優先考慮。
(二)技術保護方案的申報要求:
省級文物行政管理部門每年需對申報項目的可行性,組織專家對方案進行初步審核,對符合申報要求且方案完整的統一行文,匯總各申報項目方案一式五份報國家文物局(原件一份即可)。
(三)技術保護方案必須具備如下內容:
1、待采取技術保護的文物基本情況介紹,包括文物檔案建立情況、文物的歷史、科學、藝術價值分析以及文物名稱、等級、殘損部位說明、文物近期照片等內容;
2、文物的保存情況和文物病害損壞程度的分析。文物的病害分析,包括文物保存環境的相應指標、文物病害調查和原因分析、文物病害的照片、其它有關科學分析檢測;
3、項目主要采取的技術及保護材料說明,提供不同質地、不同病害的文物采取的技術說明,相關的前期適用性實驗數據、技術使用證明、采取同類技術、同種材料保護的文物效果圖;
4、經費預算及詳細構成,包括:方案設計費、試驗費、材料費、專用設備購置費、人工費、聘請專家費、異地保護費、管理費、其他費用;
5、項目實施風險分析及采取的預防、補救措施;
6、項目申報單位意見、項目技術實施單位意見、專家審核意見;
(四)館藏、出土文物技術保護項目實施單位的要求:
1、提供具備開展技術保護的場地和必要的分析儀器證明;
2、具有1名以上(含1名)高級職稱的科研人員,且主持過相關文物的保護實施工作的科研人員簡歷;
3、具有相關的文物修復工作人員的簡歷;
4、保護修復人員可投入工作量分析;
5、其它需要說明的事項,如:技術應用證明、專利證書等。
十、各類方案文本編制要求
1、設計文件必須有勘察設計單位蓋章,其中圖紙的設計、審核、審定人須本人簽名;
2、圖紙必須符合國家有關規范;
3、文本裝訂規格必須是A3或者A4。
4、各項技術設計,均應執行國頒、部頒或地方政府頒發的現行技術規范。
5、維修保護工程預算的編制,必須按照本省或相鄰省頒布的定額執行。
十一、時間要求
凡擬申請下一年度中央補助經費、符合管理辦法第七條規定范圍的,其方案和預算的申報時間規定如下:
(一)根據本規定有關要求,于3月31日前完成方案和預(概)算的編制和初審工作,并上報國家文物局。
(二)國家文物局批復意見對方案調整較大以及明確要求重新制定預算的,于6月30日前將重新制定的預算以及省級(含計劃單列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門的審核意見上報國家文物局。
(三)根據管理辦法第十條的規定,省級(含計劃單列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門將國家文物局已經批準方案和預算的項目的《國家重點文物保護專項補助經費申報書》組織錄入計算機、匯總生成《國家重點文物保護專項經費申報匯總表》,聯合同級財政部門于10月31日前上報財政部(1份表)和國家文物局(6份表,2張錄有申報書的計算機載體)。
2002年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