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規范全省農業行政處罰自由裁量行為,促進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營造法治化營商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和《農業行政處罰程序規定》《規范農業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辦法》《甘肅省規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規定》以及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省農業農村廳組織對《甘肅省農業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適用規則(試行)》和《甘肅省農業行政處罰裁量標準(試行)》進行了修訂,新修訂的《甘肅省農業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適用規則》和《甘肅省農業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第一批)》已經2023年6月25日廳黨組會議審定通過,有效期五年,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原甘肅省農牧廳制定印發的《甘肅省農業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適用規則(試行)》(甘農牧〔2010〕432號)和《甘肅省農業行政處罰裁量標準(試行)》中涉及種子、農產品質量安全、土壤污染防治、農藥管理、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農作物病蟲害防治、植物檢疫、肥料登記管理、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等方面行政處罰裁量標準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