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農業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適用規則》和《甘肅省農業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第一批)》自發布之日起施行。現將有關內容解讀如下:
一、修訂背景與目的
本次修訂是為了響應國務院、農業農村部和甘肅省人民政府關于規范行政處罰裁量權的要求,以確保農業行政執法的嚴格、公正、文明,適應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和相關法律法規變化,解決原有規定與新法不一致的問題,以及提升法治政府建設水平。
二、修訂過程與依據
修訂工作始于2022年,基于《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國務院辦公廳意見、農業農村部規章等法律法規,參考其他省份的經驗,并結合甘肅省農業執法實際情況進行。修訂內容涵蓋《適用規則》和11部農業法律法規的裁量基準,包括種子法、農產品質量法、土壤污染防治法等。
三、修訂主要內容
1.《適用規則》修訂強調了依法行政、公平公正、過罰相當原則,明確了裁量權行使的監督方式,細化了不予行政處罰、從輕或減輕處罰、從重處罰的適用條件。
2.裁量基準修訂則具體細化了11部法律法規中119項違法行為的處罰標準和適用條件,區分了“從輕”、“一般”和“從重”三個裁量階次,確保了執法的統一性和可操作性。
四、規則應用與監督
各級農業農村部門需在裁量基準范圍內行使權力,公開透明,接受法制審核和外部監督,防止濫用裁量權。對濫用職權的行為,將追究責任,確保公正執法。
五、實施日期與廢止期
新規則自2023年6月30日起施行,舊規則同時廢止,體現了法制的連續性和穩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