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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水市有軌電車運營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

發布日期:2020-04-03 17:25
信息來源:建設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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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規范天水市現代有軌電車管理,促進有軌電車規劃建設,保障有軌電車安全運營,維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天水市人民政府安排天水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起草了《天水市有軌電車運營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掛網征求公眾意見,截至時間2020年4月25日。

聯系人:陳海   聯系電話:0938-8229218

電子郵箱:sgdgszhb@163.com

附件:《天水市有軌電車運營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

附件

天水市有軌電車運營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現代有軌電車(以下簡稱有軌電車)管理,促進有軌電車規劃建設,保障有軌電車安全運營,維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有軌電車的規劃、建設、運營等相關管理活動。本辦法所稱的有軌電車,是指由電力驅動,沿軌道運行,可以與地面道路混行的中低運量軌道交通公共客運車輛。

第三條 有軌電車管理應當遵循統一規劃、規范運營、信號優先、安全便捷的原則。

第四條 天水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是天水市有軌電車運營主管部門,負責本市范圍內有軌電車的建設運營監督管理工作。

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有軌電車沿線道路交通管理、辦理有軌電車駕駛資格業務及車輛登記備案業務。

市發改、市交通、自然資源、公安、市場監管、衛生、城市管理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依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有軌電車運營監督管理工作。

有軌電車沿線所在地的區政府應當配合有軌電車運營主管部門實施本辦法,協助做好本轄區范圍內的有軌電車公眾安全文明宣傳教育和應急搶險救援等工作。

第五條 有軌電車實行特許經營。有軌電車運營單位應當建立運營管理制度,對有軌電車車輛、車站以及相關設施進行定期檢查、維護和保養,保障有軌電車正常運行和安全使用。

第二章  運營服務管理

第六條   有軌電車運營主管部門應當制定有軌電車運營服務規范和乘車規則,建立和實施有軌電車服務質量監督考核制度。有軌電車運營單位應當建立并執行安全、運營、應急處置等管理制度,保障有軌電車正常運行和安全使用。

供電、通信、供水、排水及交通管理等相關單位應當協助做好有軌電車的正常運營的保障工作。

第七條 有軌電車工程建成后,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設計標準、規范和國家相關規定組織驗收,驗收合格后,有軌電車運營單位應組織試運行,試運行期不得少于三個月。試運行結束后,完成規定的專項驗收,建設單位組織開展竣工驗收,竣工驗收通過后由有軌電車運營主管部門組織試運營基本條件評審,評審通過后,有軌電車有軌電車運營單位可以開展初期運營,初期運營期不得少于一年。有軌電車初期運營驗收合格的,方可交付正式運營。

第八條 有軌電車運營單位應當制定運營服務計劃并向社會公示及承諾,保證客運服務質量,提供安全、便捷的客運服務。

有軌電車運營單位應準確記錄并統計有軌電車客運量、開行班次、運營里程、投訴接收及處理情況、服務計劃及承諾兌現情況等運營數據,并按照月度及年度向有軌電車運營主管部門上報運營信息。

第九條 有軌電車運營單位不得擅自暫停整條線路或者部分路段運營。因設施故障、超出預設防護等級的自然災害或者突發事件等,嚴重影響運營安全的,相關路段及線路可以暫停運營,有軌電車運營單位應當按照應急預案及時組織乘客疏散,同時報告有軌電車運營主管部門并及時向社會予以公告。除前款規定的情形外,有軌電車因故確需暫停運營的,有軌電車運營單位應當報有軌電車運營主管部門批準后方可實施。

第十條 有軌電車運營單位應當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涉及安全生產的重要崗位和參與救援的工作人員經考核合格后方可持證上崗。

第十一條 有軌電車運營單位應當加強對運營車輛及有關設施的維護,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車輛整潔、設施完好,性能符合相關技術規范要求;

(二)在規定位置標明收費標準、線路番號、運行走向及起訖點和停靠站;

(三)按照規定設置應急窗、救生錘、滅火器等設施。

第十二條 有軌電車運營單位應當在車站醒目位置公布首末班車時間、行車間隔時間、列車運行狀況提示和換乘指示。列車運行中,有軌電車運營單位應當在車廂內通過廣播、電子顯示屏等播報站名及其他必要的運營服務提示信息。

列車因故延誤或者需要調整首末班車行車時間的,有軌電車運營單位應當及時告知乘客延誤或者調整情況。列車因故延誤或者可預見延誤30分鐘以上的,應當及時向有軌電車運營主管部門報告。

第十三條 有軌電車運營單位應當建立公共衛生管理制度,負責有軌電車設施范圍內的綠化養護和環境衛生工作。

有軌電車建設和有軌電車運營單位應按照規定采取環境保護措施,確保振動、噪聲等指標符合規定標準。

第十四條 有軌電車票價實行政府定價。有軌電車運營單位應當執行政府定價,對符合規定的乘客實行免票或者優惠票價。

第十五條 乘客乘坐有軌電車,應當按照規定主動支付乘車票款;未按規定支付乘車票款的,有軌電車運營單位有權要求其補交票款。

有軌電車因故不能正常運營的,乘客有權要求有軌電車運營單位提供接駁換乘或按照票價退還票款。

第十六條 有軌電車運營單位應當建立投訴受理制度,接受乘客投訴。有軌電車運營單位應在車站、列車內明顯位置公布投訴建議受理電話和電子郵箱。有軌電車運營單位應當自受理投訴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作出答復。投訴人對答復有異議的,可以向有軌電車運營主管部門申訴,運營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作出答復。

第十七條 精神障礙患者、學齡前兒童進站及乘車的,應當由其監護人陪同。嚴重精神障礙患者、有危及他人健康的傳染病患者及其他對公共安全有危害的人,不得進站及乘車。

第十八條 第三方在有軌電車管理范圍內、車廂內外設置和發布廣告的,應當合法、規范、美觀、整潔,須經有軌電車運營單位同意方可開展,并應當滿足運營安全管理的要求。

第十九條 乘客乘坐有軌電車,應當遵守乘車守則和公共秩序。禁止下列影響有軌電車設施容貌及環境衛生的行為:

(一)在車廂內吸煙、隨地吐痰、便溺、亂吐口香糖、亂扔果皮、紙屑等廢棄物;

(二)在車廂或者有軌電車設施上亂寫、亂畫、亂張貼;

(三)禁止在車廂內飲食、吸煙;

(四)攜帶除盲人乘車時攜帶的導盲犬及執行任務的軍警犬外的其他活體動物;

(五)擅自攬客拉客、派發宣傳品、乞討、撿拾垃圾(含報紙)、賣藝、躺臥、踩踏車廂內的座位;

(六)其他違反有軌電車設施容貌、環境衛生管理規定的行為。

禁止攜帶危險品等信息由軌道交通企業按照規定在車站內通過張貼、陳列等方式予以公告。

第三章  交通安全管理

第二十條 有軌電車在道路上行駛,應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規定。有軌電車駕駛人應當依法取得相應駕駛資格證件。

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制定有軌電車駕駛資格考試內容和方法、評判標準以及工作流程。

有軌電車運營單位應在有軌電車車輛上路前購買相關保險,并負責車輛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并及時完成車輛備案。

第二十一條 申請有軌電車駕駛資格的人應當在有培訓資質的機構參加培訓,經考試合格后,方可持證上崗。

有軌電車運營單位應對具有有軌電車駕駛資格的駕駛人進行上崗前業務培訓,考核合格后方可上路駕駛有軌電車,電車駕駛員出乘8小時內嚴禁飲酒或服用影響精神狀態藥物,做好充分休息。有軌電車運營單位還應定期對駕駛人開展安全生產、應急救援、文明運營、優質服務等教育培訓活動,并建立健全相應的業務考核制度。

第二十二條 有軌電車車輛出廠交付有軌電車運營單位時,有軌電車運營單位應按照設計標準和有關規定組織驗收,驗收合格后進行車輛登記造冊及編號,并向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進行備案。

第二十三條 有軌電車運營單位應當制定、落實車輛安全管理制度,并履行下列義務:

(一)車輛投入運行前以及運營期間,應當進行安全檢驗;

(二)每日運營前,駕駛人應當檢查車輛安全狀態,在達到安全運營條件后方可投入運營;

(三)運營時開啟可實時記錄運行狀態的視頻系統。

第二十四條 有軌電車運營單位應為有軌電車車輛購買保險,設立事故賠償專用資金,以降低運營風險、完善運營事故處理機制。

第二十五條 新建、改建、擴建有軌電車交通線路時,應當按照國家、行業、地方標準和規范,同步規劃、設計、建設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交通標線等交通安全設施以及交通技術監控、交通信息發布等智能交通安全設備。

有軌電車專用車道應當設置專用車道標志、標線或車道隔離設施。事故易發路段應當設立車道隔離設施、導向標志、安全警示標志等設施。有軌電車非專用車道平面交叉路口應當設置有軌電車專用信號燈、停止線、禁止停車線及有軌電車車道線。

第二十六條 有軌電車應遵守以下通行規則:

(一)按照交通信號指示通行;有交通警察指揮的,服從交通警察指揮;

(二)正常運營時,在雙軌、雙向路段右側行駛;

(三)在有軌電車專用車道上行駛,最高車速不得超過每小時七十公里;

(四)在有軌電車非專用車道上行駛,最高車速不得超過每小時六十公里,限速標志、標線標明的速度低于每小時六十公里的,按照限速要求行駛。

第二十七條 在有軌電車非專用車道,有軌電車享有相對于其他車輛優先通行的權利。其他車輛借道行駛時,禁止搶行、超車,不得妨礙有軌電車正常通行。

第二十八條 有軌電車駕駛員不得將車輛停放在人行橫道或交叉口停止線內側,也不得在站臺以外區域上落客,緊急情況除外。

第二十九條 除執行緊急任務的警車、救護車、消防車、工程搶險車、有軌電車工程施工車輛外,其他機動車不得擅自在有軌電車專用車道上行駛。

禁止其他機動車在有軌電車車道內停放和臨時停車,或者實施迫使其他車輛進入有軌電車車道內臨時停車的行為。其他機動車在駛過停靠站臺或者正在啟動的有軌電車時,應緩速行駛,注意瞭望。

禁止超高、軸載質量超限車輛擅自駛入或者穿越有軌電車車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實際情況設立禁令標志。

禁止機動車輛擅自通過有軌電車線路設置的抗洪搶險通道,若確需通過,需向有軌電車運營公司申請并取得同意后方可通過。

第三十條 禁止非機動車、行人進入有軌電車車道或者其他設有禁止進入標志的有軌電車交通區域,禁止行人翻越有軌電車車道隔離設施。

機動車、非機動車及行人通過平交道口時,應按照設置的導流指示及信號燈指示通行,禁止擅自闖入。

行人通過車站通道時,應加強瞭望,按語音提示確保安全后通行。

第四章  運營安全管理

第三十一條 有軌電車運營單位應當依法承擔有軌電車運營安全生產責任,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完善安全生產管理體系,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及相應設施設備,保證安全生產的資金投入;發現有軌電車運營存在事故隱患的,應當及時采取相應的措施控制和消除事故隱患。

第三十二條 有軌電車運營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設計、采購、安裝、調試、驗收有軌電車設施、設備,并按照消防管理、事故救援的有關規定設置消防、防汛、防護、報警、救援等器材和設備。

有軌電車運營單位應當建立設施、設備檢查和維修臺賬制度,定期檢查、維護、更新,確保各系統設施、設備完好,并配合相關行政管理部門開展安全檢查。

第三十三條 有軌電車運營單位可以對乘客攜帶的物品進行安全檢查。乘客應當配合有軌電車運營單位接受安全檢查,拒不接受安全檢查或者攜帶危險品的,有軌電車運營單位有權拒絕其進站、乘車;強行進站、乘車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理。安全檢查人員實施安全檢查時,應當佩戴安全檢查證,未佩戴安全檢查證實施檢查的,乘客有權拒絕檢查。

第三十四條 禁止下列危害有軌電車運營安全的行為:

(一) 擅自移動、遮蓋、損壞安全消防警示標志、疏散導向標志、測量設施、安全防護設備、信號裝置、監控設施和交通標志;

(二) 損壞車輛、軌道、路基、車站、機電設備等有軌電車設施設備;

(三) 非法扒車、攔截列車或者阻礙有軌電車正常運行;

(四) 在非緊急狀態下動用緊急安全裝置;

(五) 在軌道區域內放置、丟棄障礙物,或向有軌電車設施設備投擲物品;

(六) 在有軌電車地面線路彎道內側修建妨礙行車瞭望的屏障物、影響行車信號的廣告牌或者霓虹燈等障礙物,以及種植妨礙行車瞭望的樹木;

(七) 在軌道、車站和其他相關區域內存放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放射性和腐蝕性等危險物品;

(八) 侵入、盜用有軌電車交通專用無線通信頻段;

(九) 其他危害有軌電車運營安全的行為。

第三十五條 在車站內設置的廣告設施和商業網點不得影響有軌電車運營安全,除軌道交通車站規劃布局方案確定設置的商業網點和設置在站臺的自動售貨機外。禁止在車站出入口、站臺及通道設置商業網點。有軌電車運營單位應當加強對廣告設施、商業網點的安全檢查。廣告設施、商業網點使用的材料應采用難燃材料,并符合消防法律、法規、規章和技術規范的規定。

第三十六條 設立有軌電車安全保護區,安全保護區范圍包括地下、地表和地上。凡在有軌電車安全保護區內進行下列作業的,作業單位應當制定安全保護方案,并征求有軌電車運營主管部門意見后,依法辦理有關行政許可手續;在施工前與有軌電車運營單位簽訂安全協議,施工過程應當接受有軌電車運營單位的安全監控,保障有軌電車安全運營。

安全保護區范圍如下:

(一)地面線路軌行區,含軌行區上方供電接觸網范圍內;

(二)地下車站和隧道結構外邊線外側五米內,其中過河隧道結構外邊線外側三十米內;

(三)高架車站和高架線路結構外邊線外側三米內;

(四)通信基站、變電所、車輛基地、電纜通道、連通車站的地下通道出入口等建(構)筑物結構外邊線外側五米內。

第三十七條 在有軌電車安全保護區內從事下列活動的,建設、施工單位應當事先制定有軌電車設施安全保護方案:

(一)修建、改建、擴建或者拆卸建(構)筑物;

(二)建設勘察、鉆探、打樁、挖掘、爆破、地基加固、地下頂進、灌漿、打井、降水、基坑開挖、錨桿及錨索等;

(三)堆土、取土、大面積堆載等大量增加或者減少地面載荷的;

(四)修建塘堰、開挖河道水渠、泄洪排水、采石、挖砂、打井取水等;

(五)敷設、埋設、架設管線、溝渠、線桿、隧道或者設置跨線、架空作業等;

(六)移動、拆除或者搬遷有軌電車設施;

(七)其他可能影響有軌電車設施和運營安全的作業。

在安全保護區內進行非有軌電車工程建設的,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在辦理規劃條件時,應書面征求有軌電車運營主管部門的意見。建設、施工單位應在開工前編制有軌電車設施安全保護方案組織論證后方可實施,組織論證過程應邀請有軌電車運營單位參加。未組織安全保護方案論證的,不得擅自從事相關作業活動。有軌電車運營主管單位認為建設、施工活動對有軌電車安全有較大風險的,建設、施工單位應當委托具備甲級資質的第三方機構進行安全評估,并在施工前委托具備監測資質的第三方機構對受影響區域的有軌電車設施進行監測。有軌電車運營單位做好保護區的日常巡查工作,有權進入保護區內的施工現場查看。發現保護區內外施工活動危及或者可能危及有軌電車安全的,應要求施工單位停止危害,并立即向有軌電車運營主管部門報告。

第三十八條 有軌電車運營主管部門和其它相關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對有軌電車運營安全進行監督檢查,發現安全隱患的,應當責令有軌電車運營單位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隱患。有軌電車運營單位應當按照要求及時整改。

有軌電車運營單位在進行有軌電車沿線安全性檢查或者消除相關安全隱患時,沿線相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支持和配合。其他單位及個人的行為造成有軌電車設施安全隱患的,由該單位或個人負責消除隱患并承擔相應費用。

第五章  應急和事故處置

第三十九條 有軌電車運營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制定本市有軌電車運營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報市政府批準后實施。

有軌電車運營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制定有軌電車運營突發事件應急處置方案,并報有軌電車運營主管部門備案。

有軌電車發生突發事件的,有軌電車運營單位應當按照突發事件應急處置方案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搶修、搶救、人員疏散及信息發布工作,并及時報告有關部門。

突發事件處置完畢后,有軌電車運營單位應當對涉及的有軌電車交通設施、設備進行安全檢查,經檢查合格后,方可恢復運營。

第四十條 有軌電車運營單位應當配套應急設施、設備,組建應急隊伍,定期組織應急處置培訓和應急演練,建立與其他交通方式應急保障聯動機制,提高協同處置能力。   

第四十一條 有軌電車運行發生故障的,有軌電車運營單位應當及時排除故障,恢復運營。

經采取措施后仍暫時無法恢復運營的,有軌電車運營單位應當予以退票或者組織其他交通工具疏散乘客,同時向有軌電車運營主管部門報告,并將有關信息向社會公告。

第四十二條 因節假日出行、大型活動等原因造成客流量上升的,有軌電車運營單位應及時臨時增加運力,疏導乘客。

有軌電車客流量激增,嚴重影響運營秩序并可能危及運營安全的,有軌電車運營單位可采取限制客流量等臨時措施,確保運營安全。

第四十三條 有軌電車發生交通事故的,駕駛人應當立即停車,開啟安全報警閃光燈、設置警告標志。

有軌電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員傷亡的,有軌電車運營單位應當立即組織搶救受傷人員,保護現場,迅速報警及向有關部門報告,并記錄事故現場狀況。

有軌電車車道范圍內發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員傷亡且車輛可以行使的,有軌電車運營單位及事故相關方應當拍照記錄事故現場狀況,其他事故車輛應當立即撤離有軌電車車道。事故各方當事人填寫交通事故記錄數,并簽名確認,可以作為處理道路交通事故和索賠的證據。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根據事故狀況,可以通知有軌電車運營單位暫停線路運營,事故現場勘查完畢應當立即通知有軌電車運營單位恢復線路運營。有軌電車運營單位應當服從指揮。

涉及有軌電車事故處理的其他程序按照道路交通法律、法規、規章執行。

第四十四條 有軌電車專用車道及設施范圍內發生安全事故,且構成安全生產事故的,按照安全生產管理相關法律法規進行事故調查處理。未涉及人員傷亡,但對運營服務造成重大影響的事故,有軌電車運營主管部門可以直接組織調查,也可以要求有軌電車運營單位組織專家進行調查。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法律、法規、規章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六條 有軌電車運營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軌電車運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相關行政執法部門按照《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18年第8號)、《價格法》、《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708號)》等相關規定進行處罰:

(一)未按照規定向社會或有軌電車運營主管部門公告或上報相關信息的,由有軌電車運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二)未按照規定向有軌電車運營主管部門報告及向社會公告暫停運營情況的;

(三)未按照規定進行信息發布的,由有軌電車運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四)環境衛生不符合國家標準,或者未按照規定采取環境保護措施并造成環境污染的,由有軌電車運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五)未按照規定處理乘客投訴的,由有軌電車運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六)安排未經培訓合格或沒有獲得有效駕駛資格的人員上崗的,由有軌電車運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七)未按照規定購買相關保險的,由有軌電車運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整改的;

(八)未按照要求及時消除安全隱患的;

(九)未按照規定制定或者報備應急處置方案的,由有軌電車運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十)擅自暫停整條或部分路段運營的,由有軌電車運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十一)未按照規定建立和落實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的,由有軌電車運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十二)不執行有軌電車票價政策的;

(十三)未按照規定啟動應急處置方案,或者處置應急事件嚴重不當的。

第四十七條 行為人違反本辦法規定,不遵守乘車規則、擾亂有軌電車運營秩序、影響市容和環境衛生、危害有軌電車運營安全、損害有軌電車設施設備的,有軌電車運營單位有權對其進行勸阻和制止;經勸阻拒不改正的,有軌電車運營單位可以拒絕為其提供服務,并依法告知相關部門。

第四十八條 作業單位在有軌電車安全保護區內進行施工未按照規定征求有軌電車運營主管部門意見的,施工拒不采取相應的安全措施消除安全隱患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由有軌電車運營主管部門責令停止作業并整改,且按照相關法規予以處罰。

第四十九條 相關部門和有軌電車建設、運營單位的工作人員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五十條 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有軌電車設施是指:

有軌電車的軌道、隧道、高架線路、橋梁、車站(含出入口、通道等)、停車場、車輛段、車輛、機電系統和其他附屬設施,以及為保障有軌電車運營而設置的相關設施。

(二)有軌電車專用車道是指:

敷設有固定軌道,使用路緣石、隔離欄或者標志標線等將有軌電車與其他車輛、行人隔離,只準許有軌電車通行的車道。

(三)有軌電車非專用車道是指:

敷設有固定軌道,供有軌電車通行,其他車輛或行人可以借道行駛的車道。

第五十一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