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城市供水節水管理,維護供水企業和用戶的合法權益,促進供水事業的發展,建設節水型城市,保障城市生活、生產用水和其他用水,根據國務院《城市供水條例》、《城市節約用水管理規定》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市住建局起草了《天水市城市供水節水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現根據相關規定,廣泛公開征求對該辦法的意見建議,歡迎廣大干部群眾及各行政、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行業代表以信函、電子郵件或傳真等方式對該辦法提出寶貴意見和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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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求意見期限2020年6月28日至2020年7月27日。
附件:《天水市城市供水節水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
天水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2020年6月28日
天水市城市供水節水管理辦法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供水節水管理,維護供水企業和用戶的合法權益,促進供水事業的發展,建設節水型城市,保障城市生活、生產用水和其他用水,根據國務院《城市供水條例》、《城市節約用水管理規定》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城市供水和使用城市供水以及節水活動,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城市供水,是指城市公共供水(含再生水供水)、自建設施供水(含二次供水)和其他供水。
本辦法所稱城市公共供水,是指城市自來水供水企業以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屬設施向單位和居民的生活、生產和其他各項建設提供用水。
本辦法所稱自建設施供水,是指城市的用水單位以其自行建設的供水管道及其附屬設施主要向本單位的生活、生產和其他各項建設提供用水。
本辦法所稱二次供水,是指將城市公共供水管網的水另行加壓、儲存,再向水站或者用戶提供用水的方式。
本辦法所稱城市節水,是指在城市供水區域內通過行政、技術、經濟等措施加強節約用水管理。
第四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市供水節水的管理工作。
發展改革、自然資源、生態環境、水務、衛生健康、市場監督行政管理部門,按各自職責做好城市供水節水管理工作。
第五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將發展城市供水節水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計劃。
第六條 城市供水工作實行開發水源和計劃用水、節約用水相結合,保障供水與保證水質并重的原則。優先保障城市居民生活用水,統籌兼顧生產用水和其他用水。
第七條 鼓勵支持城市供水、節水的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引進和推廣先進技術和設備,促進城市供水節水事業建設。
第二章 供水設施建設與管理
第八條 本辦法所稱城市供水設施包括城市供水水庫、水廠、水源井、輸配水管網、清水池,二次供水設施、水池、水表井、閥門井、注冊水表、消火栓井、供水專用配電線路等。
第九條 市、縣(區)城市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城市總體規劃、城市供水專項規劃、城市節水專項規劃,編制城市供水節水工程年度建設計劃,報本級人民政府審批后實施。城市供水企業應當依據城市供水節水工程年度建設計劃建設城市供水節水工程。
第十條 城市供水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應當委托持有相應資質證書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承擔,并遵守國家有關技術標準和規范。禁止無證或者超越資質證書規定的經營范圍承擔城市供水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任務。
第十一條 城市新建、擴建、改建工程項目需要增加用水的,其工程項目總概算應當包括供水工程建設投資;需要增加城市公共供水量的,應當將其供水工程建設投資交付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由其統一組織城市公共供水工程建設。
第十二條 城市供水工程所使用的材料、設備質量應當符合國家規定標準,禁止使用假冒偽劣產品和國家明令淘汰的產品。
第十三條 新建、改建、擴建大中型城市供水工程竣工后,建設單位應當會同城市供水企業和其他相關部門進行驗收,驗收合格后向市、縣(區)城市建設主管部門備案。
城市供水工程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四條 城市供水企業和用戶應當按照以下規定負責供水設施的維修養護:
(一)單位用戶注冊水表以前部分由城市供水企業負責維修養護,注冊水表及注冊水表以后部分由單位用戶負責維修養護;
(二)住宅小區以住宅樓單元為注冊水表的,表井、注冊水表及注冊水表以前部分由城市供水企業負責維修養護,注冊水表以后部分由單元用戶共同負責維修養護;
(三)分戶設立注冊水表的,注冊水表及注冊水表以前部分由城市供水企業負責維修養護,注冊水表以后部分由用戶負責維修養護。
第十五條 在城市供水管道上接管用水、改裝、復裝供水設施的,應當經城市供水企業同意。
新建、改建、擴建的城市供水管道,在投入使用或者與城市供水管網系統連接通水前,建設單位或者城市供水企業應當進行沖刷和消毒,經具有資質的水質檢測機構檢測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六條 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單位和個人,凡用水水壓要求超過城市公共供水管網水壓標準的,應當自建二次供水設施。
二次供水工程竣工后,建設單位應當組織衛生監督機構和城市供水企業進行檢驗,檢驗合格的,城市用水企業方可供水。二次用水設施管理單位應當對蓄水設施每六個月至少進行一次清洗消毒,經有相應資質的檢測單位檢驗合格后方可使用,并由管理單位向業主公示檢驗結果。二次供水的其他規定由城市建設主管部門制定。
第十七條 未經批準不得擅自將自建設施的供水管網系統與城市公共供水管網系統連接。禁止產生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質的單位將其生產用水管網系統與城市公共供水管網系統直接連接。
第十八條 城市供水企業對供水設施進行施工、搶修、檢修時,應當采取下列安全和防護措施:
(一)設在城市道路范圍內的消防、供水的各類井蓋、樁栓等應當符合養護規范;
(二)城市供水設施養護維修施工現場應當設置明顯的警示標志,采取安全防護措施。
供水管道及其附屬設施發生事故,應當及時組織搶修,恢復供水,同時向市、縣(區)城市建設主管部門報告。
施工、檢修時,需要停水或者降低供水壓力超過二十四小時的,應當經市或者縣(區)城市建設主管部門批準,并提前二十四小時將停水起止時間通知用戶。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礙、干擾城市供水企業對供水設施進行施工、搶修、檢修。城市供水企業工作人員進入居民家中進行檢修時,應當出示工作證件。
第十九條 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屬設施的安全保護范圍內,禁止從事下列危害供水安全的活動:
(一)建造建筑物或者構筑物;
(二)開挖溝渠或者挖坑取土;
(三)打樁或者頂進作業;
(四)埋設線桿,種植深根樹木,堆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的物質;
(五)其他損壞供水管道或者危害供水管網安全的活動。
第二十條 涉及城市公共供水設施的建設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應當向城市供水企業查明地下供水管網情況。施工影響城市公共供水設施安全的,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應當與城市供水企業商定相應的安全保護措施后,方可組織施工。
新建其他地下管線或者設施,確需與已建成的城市供水管道并行或者交叉的,應當符合城市規劃和相關設計規范,不得危及已建成的供水管道的安全。
第二十一條 禁止損壞和擅自拆除城市供水設施。因城市建設需要拆除城市供水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予以重建或者補償。
禁止在城市公共供水專用配電線路和設施上搭接其他用電線路。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啟閉城市公共供水管網閥門。
第三章 城市供水經營與管理
第二十二條 城市供水實行特許經營制度。城市自來水供水企業和自建設施對外供水的企業,經市場監管部門登記注冊,取得市、縣(區)人民政府授予的特許經營權,并簽訂特許經營協議后,方可從事經營活動。
市、縣(區)城市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對城市供水企業進行評估考核。
第二十三 條城市自來水供水企業和自建設施對外供水的企業,應當建立、健全水質檢測制度,確保城市供水的水質符合國家規定的飲用水衛生標準,并向相關部門報送水質報表和檢測資料。水質檢測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法定的專業檢測資質。市、縣(區)城市建設主管部門可以委托具有資質的第三方水質檢測機構對水質進行檢測。
市、縣(區)城市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城市供水水質檢測機構的監督管理。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城市供水水質的監測。
第二十四條 城市供水企業應當做好原水水質檢測工作,發現原水水質不符合國家相關標準的,應當及時采取相應措施,并根據實際情況及時報告所在地人民政府相關主管部門。
城市供水發生水質污染,可能危及人體健康時,城市供水企業和相關部門應當立即采取應急措施,清除污染物;供水水質發生重大污染時,應當立即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報告,并啟動城市供水應急預案。
第二十五條 凡需要使用城市供水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同城市供水企業簽訂供用水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用水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規定的計量標準和水價標準按時繳納水費。
第二十六條 城市供水價格應當按照生活用水保本微利、生產和經營用水合理計價的原則制定。城市公共供水實行政府定價。城市公共供水水價按照供水性質和用途分類確定。水價調整應當按照程序報請批準。調整居民生活用水水價應當舉行聽證會。
第二十七條 城市用水高峰期和城市供水緊缺時,應當優先保證居民生活用水,實行錯時用水。
第二十八條 城市供水企業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保障城市供水不間斷供應,不得擅自停水。由于工程施工、設備維修等原因確需停止供水的,應當經城市建設主管部門批準并提前24小時通知用水單位和個人;因發生災害或者緊急事故,不能提前通知的,應當在搶修的同時通知用水單位和個人,盡快恢復正常供水,并報告城市建設主管部門;
(二)具備水質檢測能力,供水水質符合國家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實行職工持證上崗制度;
(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置管網測壓點,做好水壓監測工作,確保供水管網壓力符合城市供水水壓標準;
(四)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置管網測壓點,做好水壓監測工作,確保供水管網的壓力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安裝的注冊水表符合國家計量規定,并定期檢定、更換和維修;
(五)按照有關城市供水服務標準,設置經營、維修服務網點,公示收費、維修的標準和期限等;
(六)對用戶提出的服務要求和投訴及時解決和答復。
第二十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改裝、損壞注冊水表影響注冊水表正常計量;
(二)擅自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或者注冊水表后裝泵抽水,盜用或者轉供城市公共供水。
(三)其他危害城市供水安全和盜竊公共水資源的行為。
第三十條 新建、改建城市供水設施應當逐戶安裝注冊水表,實行一戶一個注冊水表。尚未實行裝表到戶的單位和個人,城市供水企業應當逐年改造。
第三十一條 用戶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向城市供水企業繳納水費,逾期不繳納水費的,城市供水企業可以按照合同約定追究用戶的違約責任。
用戶安裝使用鍋爐、熱水器時,應當在給水管路上安裝止回閥門。
用戶因搬遷或者轉讓需要變更戶名時,應當到城市供水企業辦理有關手續。
第三十二條 城市供水企業應當按照注冊水表計量向用戶計收水費,不得估表收費;混合用水的,應當分表計量,未分表計量的,按照其中最高水價計收水費。
因注冊水表發生故障或者由于其他原因無法抄表計量的,應當根據用戶前三個月平均用水量計算水費。
由于用戶的責任造成無法抄表計量的,城市供水企業應當書面告知用戶復抄時間,抄表時間應當方便用戶,用戶應當配合。
第三十三條 城市供水企業應當加強注冊水表的周期校驗工作,確保計量準確,注冊水表誤差率不得超過國家規定的標準。
用戶對注冊水表準確度有異議的,經法定計量檢測機構檢定,誤差率超過國家標準的,檢驗費由城市供水企業支付,退還超收水費。
第三十四條 城市規劃區內公共供水管網能力達到的范圍內,不得擅自開鑿自備水源井。已建成的自備水源井,應當限期關閉。因生產經營特殊需要,確需開鑿的,應當依法辦理取水許可。
第三十五條 城市消火栓由消防機構專用,城市供水企業負責維修。除火災撲救、應急救援和消防演習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啟用。
第四章 城市供水設施維護
第三十六條 城市自來水供水企業和自建設施供水的企業對其管理的城市供水的專用水庫、引水渠道、取水口、泵站、井群、輸(配)水管網、進戶總水表、凈(配)水廠、公用水站等設施,應當定期檢查維修,確保安全運行。
第三十七條 用水單位自行建設的與城市公共供水管道連接的戶外管道及其附屬設施,必須經城市自來水供水企業驗收合格并交其統一管理后,方可合作使用。
第三十八條 在規定的城市公共供水管理及其附屬設施的地面和地下的安全保護范圍內,禁止挖坑取土或者修建建筑物、構筑物等危害供水設施安全的活動。
第三十九條 因工程建設確需改裝、拆除或者遷移城市公共供水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報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和城市建設主管部門批準,并與城市供水企業商定方案,所需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
第四十條 涉及城市公共供水設施的建設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應當向城市自來水供水企業查明地下供水管網情況。施工影響城市公共供水設施安全的,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應當與城市自來水供水企業商定相應的保護措施,由施工單位負責實施。
第四十一條 禁止擅自將自建的設施供水管網系統與城市公共供水管網系統連接;因特殊情況確需連接的,必須經城市自來水供水企業同意,并在管道連接處采取必要的防護措施。
禁止產生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質的單位將其生產用水管網系統與城市公共供水管網系統直接連接。
第五章 計劃用水與節約用水
第四十二條 市、縣(區)城市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對使用城市公共管網供水的單位核定年度用水定額,并下達年度用水計劃。用水單位應當按年度報送用水計劃。
建設工程開工前需要臨時使用城市公共管網供水的,建設單位應當持建筑工程施工設計圖向市、縣(區)城市建設主管部門辦理用水指標后,向城市供水企業辦理用水手續。
第四十三條 用水單位根據生產和事業發展需要增加用水計劃指標的,市、縣(區)城市建設主管部門應當予以調整,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調整:
(一)水的重復利用率未達到國家有關規定的;
(二)實際用水超過行業綜合用水定額或者單位用水定額的;
(三)單位用水設備、衛生潔具設備漏失率高于百分之二的;
(四)未按照規定開展節水評估或者水平衡測試工作的。
第四十四條 用水單位變更或者停止用水的,應當自變更或者停止用水之日起十五日內到供水企業辦理變更或者注銷手續。
第四十五條 居民生活用水實行階梯水價制度。水價標準按市縣物價部門核定的標準執行。
第四十六條 非居民生活用水實行超定額累進加價的管理辦法。使用城市供水的單位超定額用水,對超出部分應當按照以下規定繳納超定額用水加價水費:
(一)年用水量在核定的額度內的,執行現行供水價格;
(二)超定額用水20%以內(含20%)部分,每立方米按相對應分類供水價格加價50%;
(三)超定額用水21—40%以內(含40%)部分,每立方米按相對應分類供水價格加價100%;
(四)超定額用水41%以上部分,每立方米按相對應分類供水價格加價150%。
對“兩高一剩”(高耗能、高污染、產能嚴重過剩)等行業超定額用水量部分,按照以上用水定額加價標準的2倍收取。
超定額用水比例,按四舍五入辦法以整數計。僅自來水價加價,不包含水資源費、污水處理費和各種附加。
超定額用水加價水費未按照規定期限繳納的,由市、縣(區)城市建設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繳納,并按日加收超計劃用水加價水費千分之五的滯納金。
第四十七條 城市供水超定額用水加價水費由市、縣(區)城市供水節水主管部門委托城市供水企業代收。
第四十八條 用水單位應當采用節約用水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器具,加強節水、用水設施的管理和維修,保證節約用水設施正常運行。
城市供水企業應當采用先進制水技術和工藝,減少水量損耗,對城市供水管網定期檢查維護,降低管網漏失率。
第四十九條 城市新建、改建和擴建建設工程項目,應當制訂節水措施方案,配套建設節水設施。節水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
供水企業和自建供水設施的單位應當加強供水設施的維護管理,減少水的漏失。公共供水管網水漏失率不得高于國家規定的標準。漏失率高于國家規定標準的,供水企業應當及時維修和改造。
第五十條 工業生產用水應當一水多用,提高水的重復利用率。
用水單位的設備、空調等冷卻水應當循環使用。
新建游泳池(館)和洗車企業(行)應當建設使用循環用水設施。
第五十一條 用水單位應當建立健全計劃用水、節約用水管理制度。月用水量三千立方米以上的單位應當每三年開展一次水平衡測試。
第五十二條 在城市節約用水工作中成績顯著的,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予以表彰和獎勵。
第六章 再生水利用
第五十三條 再生水水質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
城市再生水供水企業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水質檢測規范,做好水質檢測工作,保證再生水供水水質符合國家標準。
第五十四條 園林綠化灌溉、工業用水、景觀水道和湖泊補給、道路保潔、汽車洗刷、廁所沖洗以及冷卻設備補充用水等鼓勵使用再生水。
第五十五條 再生水管道敷設范圍內新建、改建下列工程,應當按照再生水利用規劃和建設規范、標準,配套建設再生水利用設施。
(一)日排水量超過二百五十立方米的工業企業或者工業小區;
(二)建筑面積超過一萬平方米的賓館、飯店、公寓、綜合性服務樓等建筑;
(三)規劃建筑面積在三萬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區;
(四)建筑面積超過三萬平方米的機關、非企業單位和綜合性文化體育設施。
按照上款規定需要配套建設再生水利用設施的既有建筑和小區等,應當逐年進行改造,建設再生水利用設施。
第五十六條 新建再生水利用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驗收交付使用。
第五十七條 明設的再生水管道、水箱等設備外部應當涂成淺綠色,出口應當在顯著位置上標明“非飲用水”字樣。
禁止將再生水管道、水箱等與自來水管道、水箱等連接。
第五十八條 使用再生水實行計量收費,用戶應當按照規定繳納水費。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按照相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六十條 本辦法自2020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