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高層建筑用戶、物業服務企業、瓶裝燃氣經營企業:
為深刻汲取香港新界大浦區住宅樓“11·26”火災事故教訓,消除高層建筑火災風險隱患,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根據相關法律法規、標準規范要求,現就禁止高層建筑使用瓶裝液化石油氣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禁止范圍
建筑高度大于27m的住宅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24m的非單層廠房、倉庫和其他民用建筑,整棟高層建筑禁止使用瓶裝液化石油氣。
二、相關依據
(一)《建筑防火通用規范》(GB55037-2022) 第12.0.4條“在高層建筑內不應使用瓶裝液化石油氣。”
(二)《高層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規定》(應急管理部令第5號)第十七條“高層民用建筑使用燃氣應當采用管道供氣方式。”
(三)《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5.4.16“高層民用建筑內使用可燃氣體燃料時,應采用管道供氣。使用可燃氣體的房間或部位宜靠外墻設置,并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城鎮燃氣設計規范》GB50028的規定。”
(四)《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六十二條第一款“違反有關消防技術標準和管理規定生產、儲存、運輸、銷售、使用、銷毀易燃易爆危險品的,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進行處罰。”
(五)《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三十條“違反國家規定,制造、買賣、儲存、運輸、郵寄、攜帶、使用、提供、處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物質或者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三、禁用原因
(一)安全風險極高:液化石油氣是一種容易燃燒爆炸的可燃氣體,爆炸下限為1.5%,比重為空氣的1.52倍。常壓下為氣態,經過降溫和加壓處理后成為液態,裝于受壓鋼瓶內。當容器、管道、閥門等設備破損造成液化石油氣泄漏時,將迅速氣化,遇點火源立即燃燒爆炸。在高層建筑(住宅)中一旦發生燃氣事故將造成重大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嚴重威脅居民生命和整棟建筑安全。
(二)事故救援困難:高層建筑(住宅)人員密集,電梯井、電纜井等豎井多,如果發生燃氣火災爆炸事故,會形成“煙囪效應”,使火焰和濃煙迅速蔓延至多個樓層,在人員疏散、撲救火災上增加難度,加上燃燒爆炸會破壞建筑結構,阻礙消防人員進入和救援設備施展,延誤救援時機,造成更大危害。
四、整改要求
(一)自本通告發布之日起,高層建筑(住宅)燃氣用戶限期7日之內主動聯系瓶裝燃氣企業退回瓶裝液化石油氣。具備管道天然氣使用條件的,立即向所屬縣區管道燃氣企業申報安裝使用天然氣;不具備管道天然氣使用條件的,建議改用電器設備。
(二)瓶裝液化氣企業要停止向高層建筑(住宅)用戶供應瓶裝液化石油氣。
(三)高層建筑小區的物業要禁止瓶裝液化石油氣配送車和液化石油氣瓶進入小區。
如違反相關規定,瓶裝燃氣企業繼續向高層建筑銷售、配送瓶裝液化石油氣的;高層小區物業未落實禁止瓶裝液化石油氣入高層、進電梯的;燃氣用戶在高層建筑內違規儲存、使用瓶裝液化石油氣的,相關行政機關將依法依規實施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將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舉報電話:0938-8399792。
特此通告。
天水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2025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