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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開

  • 索引號: tsszjj/2023-00030
  • 主題分類: 城鄉建設(含住房)
  • 發文機關: 天水市住建局
  • 成文日期:
  • 發文字號:
  • 發布時間: 2020-06-30

《天水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辦法》解讀

為加快全市重點項目建設及城鎮化發展進程,保障被征收所有權人(以下稱被征收人)合法權益,規范征收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辦法》及《甘肅省實施<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若干規定》等法律法規,結合工作實際制定了更具操作性的《天水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現就有關內容解讀如下:

一、出臺背景

房屋是公民最重要的私有財產之一。隨著我國工業化、城鎮化發展的快速推進,城市更新已逐漸成為實現現代化城市經營管理的重要途徑之一,房屋征收也成為關系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一項重要工作,規范征收程序,依法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是制定本辦法的一個核心內容。在征收過程中,管理體制、未登記建筑權屬認定及處理、被征收人(所有權人)的認定、住宅房屋和非住宅房屋的認定、房屋面積的認定、停產停業損失補償的認定、室內裝飾裝修的補償、被征收人享有的優惠政策等,直接關系到廣大被征收群眾的切身利益,決定了房屋征收工作能否順利實施。為進一步規范房屋征收行為,增強具體工作的可操作性,有效解決實際工作的難點、熱點問題,確保補償安置依法依規、公平合理、和諧穩定,制訂起草全市關于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的文件是非常有必要的。在總結各縣、區房屋征收實踐經驗的基礎上,通過征求住建、自然資源、司法、財政、審計等相關部門和鄉鎮、第三方評估機構、基層一線征收工作人員及法律工作者的意見建議,歷經多次修改完善,天水市人民政府辦公室于2020年4月20日印發了《關于天水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辦法》(天政辦發〔2020〕67號)。

二、內容解讀

該《辦法》共十五章七十九條。

第一章總則共七條。該部分主要說明了房屋征收工作的適用范圍、補償原則、征收部門的設立及各部門的職責。一是指出了制定該《辦法》的法律法規依據;二是明確了《辦法》的適用范圍,只適用于本行政區域內因公共利益的需要實施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三是明確了房屋征收部門及受委托實施單位,明確界定了各級政府是房屋征收的責任主體,房屋征收部門是代表本級人民政府組織實施的主體。

第二章征收啟動共四條。該部分主要規定了房屋征收工作啟動時的相關準備工作。一是明確了房屋征收工作應納入年度征收計劃,編制主體為房屋征收部門;二是明確了確需實施房屋征收的情形必須是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三是規定了項目投資方應當向房屋征收部門提交的必需文件及資料;四是明確了項目審查受理程序、時限和責任主體。

第三章房屋征收補償資金的籌措、管理及使用共八條。該部分主要對涉及房屋征收工作中發生的資金作了有關說明。一是明確了房屋征收補償安置資金和工作經費的用途及來源;二是明確了房屋征收工作經費的核撥標準,指出房屋征收工作經費列入征收成本;三是規定了房屋征收補償安置資金的管理使用原則、撥付程序;四是指出財政、審計部門要加強對資金的監管。

第四章征收實施共六節十七條。該部分規定了征收實施階段的步驟環節和相關事項的認定。

首先,在調查摸底階段作了以下規定:一是房屋征收范圍確定后,有關當事人不得在征收范圍內實施不當增加補償費用的活動;二是有關部門對禁止從事的事項暫停辦理相關手續,暫停期限不得超過1年,規定1年的期限,主要是為了保護被征收人的利益,防止暫停期限過長,妨礙被征收人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同時也約束政府行為,督促政府依法行政;三是明確了摸底調查工作的時限及具體工作,將“結果公開”作為一個重要原則,主要基于以下原因:(1)調查結果作為被征收房屋價值評估的重要依據,其公開有助于堵塞暗箱操作,防止房屋征收當事人惡意串通,騙取征收補償款。(2)增加房屋征收透明度和公信力,預防和減少房屋征收過程中,侵權瀆職犯罪等問題的發生。(3)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單位、個人的房屋,房屋征收部門作為組織實施主體,應當依法補償,審計機關對征收補償費用使用情況進行監督。(4)調查登記結果的公開,有利于保護被征收人的知情權,促進征收部門公開、公平、公正補償。四是明確了其他相關部門在房屋征收過程中的職責。房屋征收實踐中,由于房屋征收與補償所涉及的行為及其過程行為非常廣泛,需要其他相關部門的配合協助。

其次,關于未登記建筑產權認定及處理。在房屋征收過程中,涉及的房屋有兩種情況。一是已經依法登記取得房產證的房屋;二是未依法登記沒有取得房產證的房屋。在以前的房屋拆遷中,產生矛盾糾紛較多的,是拆遷未依法登記沒有取得房產證的房屋。主要矛盾是被征收人與征收人以及主管部門對未登記房屋的認定方面意見不一。從法理上講,未依法辦理相關手續,未依法登記的房屋不能按合法建筑進行補償是沒有問題的,但實踐中確實存在大量因歷史原因,導致未依法辦理房屋登記的情況。本著遵循“尊重歷史、正視現實、化解矛盾、從輕處罰、推進工作”的原則,《辦法》明確“凡在1984年1月5日前已建成的未登記建筑,認定為合法建筑”,是因為在1984年1月5日之前沒有相關法律及法規規范建設審批行為,國家沒有建設用地審批制度,當然也就不可能要求當事人對此前建設的房屋提供建房審批手續。“凡在1984年1月5日后建成的未登記建筑,已按照《城鄉規劃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一般影響規劃,且補辦了相關手續和繳納了罰款的未登記建筑,按合法建筑予以認定;一般影響規劃,未補辦相關手續和未繳納罰款的未登記建筑,由相關部門按照房屋征收決定公告發布時點立案查處并繳納罰款后,按合法建筑予以認定”。

第三,關于被征收人(所有權人)的認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條規定:“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國有土地上單位、個人的房屋,應當對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給予公平補償”。明確了被征收人即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辦法》進一步明確了房屋所有權人的認定依據。

第四,關于非住宅房屋和經營性房屋的認定。非住宅房屋是指原始設計用作非住宅用途的合法房屋。住改非是指原設計和產權性質為住宅,實際用途依法變更為非居住用途的合法房屋。“住改非”房屋因其形成原因十分復雜,有部門之間缺乏協調,管理不到位造成的;也有在經濟轉型、體制轉軌時期,為促進就業,鼓勵下崗職工興辦的,多屬于歷史遺留問題。“住改非”房屋,既有不合法的方面,又有合理的成分,處理時應當遵循“尊重歷史,實事求是”的原則。《國務院辦公廳關于認真做好城鎮房屋拆遷工作維護社會穩定的緊急通知》(國辦發明電〔2003〕42號)規定,“對拆遷范圍內產權性質為住宅,但已依法取得營業執照經營性用房的補償,各地可根據其經營情況、經營年限及納稅等實際情況給予適當補償。”從各地情況看,對于合法房屋且依法依政策由政府相關主管部門審批同意改變用途并符合上述規定,經營時間較長的,參照營業用房給予補償的情況較多;對于未經政府相關主管部門審批同意而擅自改變用途的合法房屋,按住宅補償,并給予適當經營損失補償。

第五,關于房屋面積的認定。被征收房屋面積是群眾最關注和產生補償矛盾糾紛的焦點。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辦法》第九條第三款的規定:“對于已經登記的房屋,其性質、用途和建筑面積,一般以房屋權屬證書和房屋登記簿的記載為準;房屋權屬證書與房屋登記簿的記載不一致的,除有證據證明房屋登記簿確有錯誤外,以房屋登記簿為準。對于未經登記的建筑,應當按照市、縣級人民政府的認定、處理結果進行評估”。在實際征收過程中,經常會出現部分房屋證載面積與房屋實際面積不一致情況,房屋面積差異較大,大多數(超過半數以上)群眾反響強烈、要求復核,經征收部門實際勘測,確認證載面積與實際差異較大的。為依法合理解決這一問題,在面積的認定工作上以有資質的測繪單位實地測量為準。

第六,關于預評估。在房屋征收范圍確定后,房屋征收部門委托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對擬征收范圍內的房屋進行征收價值預評估和測算征收成本。預評估的評估時點為房屋征收范圍公布之日,并出具不同類型被征收房屋的補償價值及產權調換房屋的市場平均價格。此外,預評估機構在調查、認定期間,還將對被征收房屋區域不同房屋的公攤補助系數進行測算調整,修正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然后,房屋征收部門根據預評估報告、公攤補助系數、征收成本擬定征收補償方案。

第五章征求意見共三條。該部分規定了在調查摸底后征收補償方案(征求意見稿)擬定及修改完善的有關事項。一是房屋征收部門擬定征收補償方案(征求意見稿),旨在規范征收補償程序,使被征收人更早地掌握和了解到相關信息,及時有效地參與房屋征收工作并提出意見,對政府的房屋征收行為進行監督;二是征收補償方案必須經房屋征收部門審核、論證并修改完善后上報市、縣區人民政府進行論證;三是征收補償方案(征求意見稿)應當包含的內容以及征求意見的時限;四是召開聽證會所具備的條件及組織部門。政府依法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屬于公共利益范圍。舊城區改建既涉及城市建設與發展,又涉及舊城區居民的切身利益;既體現公權力的行使,又涉及對權力的保護。同時,也存在涉及面廣、人數多、征收補償情況復雜的特點,有必要從程序上作出特別限制。特別強調的是:因舊城區改建需要征收房屋的情形,如果半數以上被征收人認為征收方案不符合規定的,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召開聽證會進一步聽取意見,就房屋征收補償方案等群眾關心的問題進行說明。根據聽證情況,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對征收補償方案進行修改完善,對合法合理意見和建議要充分吸收采納。而非舊城區改建需要征收房屋的,不適用聽證程序。

第六章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共三條。該部分明確了開展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的責任主體及實施機構,評估結論的運用。開展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是指涉及我市因公共利益需要對國有土地上房屋實施征收可能影響社會穩定的因素進行的先期介入、先期預測和先期研判,并以法制、科學、民主的原則制定風險應對策略和預案。此項評估將切實從源頭上預防和化解社會矛盾,實現科學發展,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具有重大意義,對維護穩定的社會環境起到積極的推動作用,也是把問題解決在基層、解決在萌芽狀態的重要舉措。對于可實施的征收項目,將在風險評估報告中做出風險預測以及防范和緊急處理措施的應急預案,對不具備實施條件的征收項目,各轄區政府和相關部門將把維護社會穩定作為第一要務,待征收項目具備條件時,在制定嚴謹、可操作應急預案的基礎上,明確應對措施,把風險降到最低程度。

第七章征收決定共三條。該部分是確定政府履行主體責任的關鍵環節。為了保障公共利益的需要實施房屋征收,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職權,這是房屋征收工作中最重要、最關鍵的行政行為,如何規范政府征收決定的行政行為,確保行政相對人合法權益,是房屋征收實踐中的首要問題。一是明確了依據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結論,對于風險很小或較小、可以實施房屋征收的,涉及2000戶以上的被征收人,由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是否征收,涉及2000戶以下的被征收人,由縣區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是否征收;二是明確了房屋征收決定的公告方式及主要內容,被征收人的權利及義務。

第八章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的選定共三條。該部分是對《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辦法》的進一步補充。房屋征收評估在房屋征收與補償活動中具有重要的意義,這是基于房屋征收評估的結果決定或影響補償的標準。在實踐中,房屋征收評估活動引起的爭議也很多。房屋征收補償資金不僅涉及被征收人的利益,也與房屋征收部門代表政府支付財政性資金的金額相關聯,因此評估機構的選定關系著征收補償、也關系著征收活動的開展,是被征收人、房屋征收部門和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都關注的一個問題。縱觀各地相關規定,在確定評估機構的程序方面并不具體,該《辦法》一是明確了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參與方式及選定程序;二是明確了房地產價格機構的選定程序、工作要求及評估費用的支付。

第九章征收補償安置協議的簽訂共十二條。該部分主要規定了征收主體和被征收人法律責任的約定。在房屋征收過程中,補償協議是確立雙方權利義務的主要依據,因此,圍繞房屋征收的主要問題都是通過補償協議的方式確定的,此部分對補償中出現的主要問題分別做了規定:一是明確了征收補償協議的簽約主體、內容權利和義務;二是明確了國有直管公房的征收補償方式及簽約主體;從法律關系上講,給予補償的應當是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而不應對承租人補償。但由于公房承租是歷史形成的,關系到承租人的基本生活生存條件,當其承租的房屋被征收時,必須切實維護好這部分人的合法權益。為了保障公房承租人生活水平不降低,對公房承租人的權益予以保護,結合我市實際,并在借鑒外地做法和成功經驗的基礎上,完善了該條款。三是關于停產停業損失補償的認定。《甘肅省實施〈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若干規定》第三章明確停產停業損失補償所需條件及補償期限,但未明確受益人、補償范圍,實際工作中,難以操作。故該部分對補償受益人、補償標準確定方式及期限予以明確。四是關于室內裝飾裝修的補償。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辦法》第十四條的規定:“被征收房屋室內裝飾裝修價值,機器設備、物資等搬遷費用,以及停產停業損失等補償,由征收當事人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可以委托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通過評估確定”。為了有效防止在征收過程中被征收人因室內裝飾裝修等費用漫天要價,阻撓征收工作的順利推進,房屋征收部門明確室內裝飾裝修補償標準的唯一確定方式,不僅減少了補償的隨意性,而且防止工作人員與被征收人協商談判時自由裁量權的隨意性。五是關于機器設備等補償。《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辦法》第十四條第二款規定,對機器設備只給予搬遷費,但在實際征收過程中,有些機器設備一經搬遷,就無法重復利用,為了征收補償公平、合理、合法、合情、有據可循,對搬遷后不可重復利用的機器設備,由有資質的第三方進行評估,依據評估結果進行補償。同時,杜絕機器設備、物資搬遷等費用補償的隨意性。六是關于滅失房屋的補償。在房屋征收工作中,有些房屋滅失,但房屋所有權證書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還未注銷,并未獲得補償;涉及國有資產和企業自有資產的,資產未核銷的,根據《房地產估價規范》的相關規定,應當由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通過調查核實后,給于評估補償安置。該情況多出現在國有資產和生活困難的被征收人當中,如對此種情況不進行評估補償,容易造成國有資產和被征收人合法資產的損失,導致國家及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不能保障。參照國家機關事務管理局《中央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管理辦法》(國管資〔2009〕168號),有必要作出明確規定。七是關于未改建、擴建房屋的獎勵。在房屋征收過程中,個別被征收戶為了獲得更多的補償資金,在征收范圍公告發布之后,突擊改建、擴建等現象比較普遍,無形中增加了房屋征收難度和征收成本,同時,也助長違法搶建亂建的歪風邪氣。為了保證廣大遵紀守法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不受損、不吃虧,對這部分被征收人給予獎勵是十分必要的。八是關于違法建筑主動拆除的獎懲措施。違法建筑自行拆除的參照拆除成本適當給予補助,是房屋征收過程中的一種救濟手段。在房屋征收過程中,本著“以人為本”的理念,一般應當選擇對被征收人經濟損失最小的方法鼓勵其積極、主動履行拆除,對積極、主動履行拆除的參照拆除成本適當給予補助。

第十章征收補償決定共四條。該部分主要針對未達成或無法達成征收補償安置協議的情況。房屋征收補償過程中,時常會出現少數被征收人因各種原因拒不與房屋征收部門達成征收補償協議,會導致整個房屋征收補償工作停滯不前,造成財政性資金的損失,以致延誤公共利益的實現。為進一步規范政府實施補償決定的行為,確保公共利益的實現和維護被征收人的合法利益。一是明確了作出房屋征收補償決定及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主體為市、縣區人民政府;二是規定了房屋征收補償決定的作出期限及所需房屋征收部門提供的資料;三是明確了房屋征收補償決定的具體內容、權利和義務及送達方式。

(一)市、縣區人民政府作出補償決定

1.市、縣區人民政府作出補償決定的情形有兩種:

(1)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房屋征收中,當事人可能由于對補償方式和補償金額、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用房面積和地點、搬遷期限、搬遷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持有不同看法,從而導致補償協議一時無法達成。為避免房屋征收當事人各執己見、相互扯皮,久拖不決,本章規定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由房屋征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區人民政府作出補償決定。房屋征收部門報請作出補償決定的時間,應當是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之后。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協議,還有一層潛在的含義,就是政府認為有關補償方式與金額、用于產權調換房屋面積和地點、搬遷期限、搬遷過渡方式與過渡期限等事項合乎法律規定,有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得到了補償,超過簽約期限仍不簽訂協議,這時才可以作出補償決定。

(2)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是指無產權關系證明、產權人下落不明、暫時無法考證產權的合法所有人或因產權關系正在訴訟等情形。由于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補償的對象也就不確定,往往難以進行補償。在此情況下,不能因此就降低或不對此類房屋進行補償,又不能因此久拖不決影響整個征收補償工作。為保證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和房屋征收工作的順利進行,除對達不成補償協議的被征收人作出補償決定外,對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也有必要依法作出補償決定。

2.補償決定應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公告

市、縣區人民政府根據征收補償方案作出的補償決定,應當依法送達被征收人,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在征收范圍內公告。

(二)補償決定應當公平

市、縣區人民政府依照本辦法的規定,按照征收補償方案的規定作出補償決定,作出補償決定后,還要做好解釋、宣傳工作,給被征收人解釋房屋征收的有關政策以及被征收人依法享有的權利和義務等。

補償決定、補償協議都是明確雙方當事人征收補償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補償決定有關補償的內容應當全面,即原則上應當與補償協議規定的內容一致,不得含有懲罰性條款。

補償決定書一般應當包括下列幾個方面內容:

1.征收人與被征收人的基本情況及被征收房屋具體位置;

2.爭議的主要事實和理由;

3.補償決定的內容;

4.補償決定的依據、理由;

5.告知被征收人行政復議、行政訴訟的權利及申請行政復議、行政訴訟的期限;

6.作出補償決定的市、縣區人民政府的名稱、作出補償決定日期并加蓋公章。

(三)被征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救濟途徑

補償決定是一項具體行政行為,本章規定被征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根據《行政復議法》和《行政訴訟法》的規定,被征收人對市、縣區人民政府作出的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在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向作出補償決定的市、縣區人民政府的上一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被征收人對市、縣區人民政府作出的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在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關于本章規定的強制執行措施,還有以下含義:一是強制執行以補償決定為前提。在實際操作中,被征收人不搬遷主要存在兩種情況,第一,達成了補償協議,又反悔不搬遷的;第二,作了補償決定,在決定規定的搬遷期限內未搬遷的。第一種情況,可以由房屋征收部門向法院提起訴訟并申請執行。第二種情況,則可以根據本章的規定申請法院強制執行。二是對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的條件予以了嚴格規定。規定強制執行申請必須以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間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搬遷為前提。補償決定屬于具體行政行為,一經作出,即具有拘束力和執行力。被征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三是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的主體是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區人民政府。由于征收決定的主體、征收補償的主體以及補償決定的主體都是市、縣區人民政府,依據《行政訴訟法》第六十六條規定,當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提起訴訟又不履行具體行政行為的,只能由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因此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的主體是作出征收決定的市、縣區人民政府。申請的法院依據《行政訴訟法》的規定,一般為不動產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

第十一章優惠救助政策共五條。該部分重在解決房屋征收過程中遇到的一些特殊情況。一是明確了被征收人子女如何上學及被征收人戶籍遷移如何遷轉。在房屋征收過程中,由于被征收人存在“學區房”的思想,搬遷后不愿子女被安排到其他學校入學,出現了抵制房屋征收的現象。為了打消被征收人的顧慮,解除被征收人的后顧之憂,同時有利于推動房屋征收工作,我們依據《甘肅省實施〈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若干規定》第六條的規定:“公安、教育、民政、人社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及時辦理被征收人的戶口、子女入學及社會保障等相關手續,不得增加房屋征收部門和被征收人的負擔”,參照外地經驗做法,制定本條款。二是明確被征收人在獲得征收補償資金后如何繳稅(稅收優惠)的問題。具體按《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棚戶區改造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3〕101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以售后回租方式進行融資等有關契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82號)規定執行。三是明確了特殊人群的認定程序、享受優惠政策的依據及標準。依據《甘肅省扶助殘疾人規定》第十條的規定“因城市建設規劃需要拆遷殘疾人房屋的,臨時安置補助和拆遷補助費應在規定標準基礎上提高30%,并在回遷地域、住房樓層等方面給予照顧”;同時,明確了失獨家庭的優惠補助標準。對在房屋征收過程中存在產權糾紛需通過法律途徑明確產權的生活困難的被征收人,給予適當的救助。對于在征收過程中房屋所有權人及配偶、子女、父母患重大疾病或遇重大意外災害的,并在規定的簽約期限內簽訂協議完成搬遷的,給于適當的補助。這也是房屋征收工作中“以人為本”理念的重要體現形式。

第十二章安置房管理及注銷登記共四條。近年來,全市房屋征收項目產權調換房屋及臨時周轉房屋嚴重不足。為了破解產權調換房屋及臨時周轉房屋資金籌措難題,進一步加快公共利益性項目建設,該部分明確了安置房源的收儲制度、主體及使用辦法,規定要建立不動產收儲制度。同時,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甘肅省實施〈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若干規定》,該部分還對房屋征收中辦理不動產權登記的有關內容予以明確,進一步理順了房屋征收和不動產權登記的關系。

第十三章公共服務機構的監管共三條。該部分主要明確了對房屋評估、拆除和實施等公共服務機構的監管。房屋征收部門是房屋征收工作的實施主體,在房屋征收過程中,房屋征收評估及房屋的安全拆除工作都需要第三方的介入。另外,房屋征收的實施工作也可委托有資質的第三方機構進行實施,即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也是該款的一大亮點及創新,是借鑒外地成功經驗,解決政府征收人員及力量不足的有效補充。

第十四章法律責任共一條。法律責任是法律、法規、規章中必不可少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指法律關系的主體由于其行為違法,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必須承擔的消極法律后果。任何一項完整的法律規范,都應當包括適用條件、行為模式以及違反行為模式的法律后果三個要素,其中,法律責任的規定是體現法律規范國家強制力的核心部分,是法律運行、實施的重要保障。該部分明確了政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的法律責任,體現了各方法律責任的平衡,保證了權利和義務相統一,有利于《辦法》更好地運行和實施。

第十五章附則共二條。該部分主要明確了《辦法》實施的日期及有效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