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1月27日甘肅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法》,現將《甘肅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甘肅省資源稅適用稅率等有關事項的決定》及附件《甘肅省資源稅稅目稅率表》的有關內容修改如下: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法》第二條規定實行幅度稅率的“金”“鎳”等資源稅稅目,具體適用稅率按本決定所附《甘肅省資源稅稅目稅率表》執行。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法》第三條規定可以選擇實行從價計征或者從量計征的資源稅稅目,礦泉水實行從量計征。
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法》第七條規定情形的,按下列具體辦法執行:
(一)納稅人開采或者生產應稅產品過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災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損失的,自遭受重大損失次月起,連續十二個月減征百分之五十資源稅。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災害、受災范圍以縣級及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公布或確認的信息為依據。重大損失,是指扣除保險賠款、責任人賠償、財政補貼等補償后的凈損失額,在重大損失發生上年度營業收入總額的百分之二十(含)以上;重大損失發生上年度無收入的,在重大損失發生上年度年末資產總額的百分之二十(含)以上。
(二)納稅人開采共生礦,并與主礦產品分別核算銷售額或者銷售數量的,減征百分之十資源稅。
(三)納稅人開采伴生礦,并與主礦產品分別核算銷售額或者銷售數量的,減征百分之二十資源稅。
(四)納稅人開采低品位礦,且其銷售額分開核算的,對納入綠色礦山名錄的單個礦山銷售低品位礦產品(金除外)免征資源稅。
(五)納稅人以尾礦為原料對特定礦物組分進行再選回收利用的,免征資源稅。
納稅人同時符合第三條第二項、第四項,或者第三項、第四項情形的,只能選擇其中一項享受,不能疊加享受。
符合上述規定的,由納稅人申報享受各項優惠政策。《采礦許可證》,經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審查確認的《礦山儲量年報》《礦產資源儲量核實報告》《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及審查意見書等相關資料留存備查。
各級稅務機關與自然資源、應急管理、水利等部門應建立工作協作機制。根據工作需要,稅務機關不能準確判定企業開采銷售共伴生礦、低品位礦、尾礦以及遭受意外事故和自然災害的,可請自然資源、生態環境、應急管理等部門出具意見。
本決定自2025年12月1日起施行。
《甘肅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甘肅省資源稅適用稅率等有關事項的決定》及附件《甘肅省資源稅稅目稅率表》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
甘肅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甘肅省資源稅適用稅率等有關事項的決定
(2020年7月31日甘肅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通過 2024年9月26日甘肅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第一次修正 2025年11月27日甘肅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第二次修正)
為了加強資源管理,促進資源節約集約利用和生態環境保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法》(以下簡稱資源稅法)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對資源稅適用稅率等有關事項作如下決定:
一、資源稅法規定實行幅度稅率的稅目,我省應稅礦產品適用稅率,按照所附的《甘肅省資源稅稅目稅率表》執行。
二、資源稅法規定可以選擇實行從價計征或者從量計征的稅目中,地熱、礦泉水實行從量計征,天然鹵水實行從價計征,石灰巖、其他粘土、砂石實行從量計征和從價計征相結合的方式。
三、符合資源稅法第七條規定情形的,按以下辦法減征或免征資源稅:
(一)納稅人開采或者生產應稅產品過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災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損失的,自遭受重大損失次月起,連續十二個月減征百分之五十資源稅。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災害、受災范圍以縣級及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公布或確認的信息為依據。重大損失,是指扣除保險賠款、責任人賠償、財政補貼等補償后的凈損失額,在重大損失發生上年度營業收入總額的百分之二十(含)以上;重大損失發生上年度無收入的,在重大損失發生上年度年末資產總額的百分之二十(含)以上。
(二)納稅人開采共生礦,并與主礦產品分別核算銷售額或者銷售數量的,減征百分之十資源稅。
(三)納稅人開采伴生礦,并與主礦產品分別核算銷售額或者銷售數量的,減征百分之二十資源稅。
(四)納稅人開采低品位礦,且其銷售額分開核算的,對納入綠色礦山名錄的單個礦山銷售低品位礦產品(金除外)免征資源稅。
(五)納稅人以尾礦為原料對特定礦物組分進行再選回收利用的,免征資源稅。
納稅人同時符合第三條第二項、第四項,或者第三項、第四項情形的,只能選擇其中一項享受,不能疊加享受。
符合上述規定的,由納稅人申報享受減征免征政策。《采礦許可證》,經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審查確認的《礦山儲量年報》《礦產資源儲量核實報告》《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及審查意見書等相關資料留存備查。
各級稅務機關與自然資源、應急管理、水利等部門應建立工作協作機制。根據工作需要,稅務機關不能準確判定企業開采銷售共伴生礦、低品位礦、尾礦以及遭受意外事故和自然災害的,可請自然資源、生態環境、應急管理等部門出具意見。
四、本決定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