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維護礦產資源國家所有者權益,確保礦業權出讓交易公平、公正,自然資源部辦公廳日前發布通知,進一步明確關于礦業權出讓底價的有關事項。
通知明確,需要確定礦業權出讓底價的情形包括:以招標方式出讓礦業權的;以拍賣、掛牌方式出讓探礦權,非油氣礦產已完成普查工作或油氣礦產已完成圈閉預探工作的;以拍賣、掛牌方式直接出讓采礦權的。礦業權出讓底價應遵循市場規律,接近礦業權在公開、公平、充分競爭市場條件下的公允價值,由出讓人確定,且不得低于出讓起始價。在確定底價時,出讓人可委托礦業權評估機構進行評估,評估結果作為底價確定的重要參考,或采取詢價、類比等方式確定底價。對于《按礦業權出讓收益率形式征收礦業權出讓收益的礦種目錄(試行)》內的礦種,礦業權底價評估值不包含以出讓收益率形式征收的礦業權出讓收益。
通知還規定,在競爭性出讓時,未成交的礦業權再次出讓時,可對底價進行上浮或下調。礦業權出讓底價在出讓交易活動結束前須保密且不得變更。自然資源部出讓礦業權時,可委托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確定礦業權出讓底價,各省級部門可根據本通知并結合地方實際,制定本地區的管理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