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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水市自然資源局公開規劃許可法律法規、政策文件、標準規范

發布時間:2024-04-09 | 來源:天水市自然資源局  | 點擊數:

一、建設項目用地預審與選址意見書核發

(一)法律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二條: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論證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和建設用地標準,對建設用地有關事項進行審查,并提出意見。

2.《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二條:具體建設項目需要占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范圍內的國有建設用地的,按照下列規定辦理: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論證時,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對建設項目用地有關事項進行審查,提出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報告;可行性研究報告報批時,必須附具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報告。第二十三條:具體建設項目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須依法申請使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范圍內的國有建設用地。能源、交通、水利、礦山、軍事設施等建設項目確需使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范圍外的土地,涉及農用地的,按照下列規定辦理: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論證時,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對建設項目用地有關事項進行審查,提出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報告;可行性研究報告報批時,必須附具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報告。

3.《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三十六條:按照國家規定需要有關部門批準或者核準的建設項目,以劃撥方式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單位在報送有關部門批準或者核準前,應當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申請核發選址意見書。

4.《甘肅省城鄉規劃條例》第二十一條:按照國家規定,需要有關部門批準或者核準的建設項目,以劃撥方式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單位在報送有關部門批準或者核準前,應當按規定程序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申請核發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

5.《甘肅省建設項目規劃許可辦法》第六條:以劃撥方式提供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批準或者核準類建設項目,在項目批準或者核準前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建設項目用地預審與選址意見書。在國土空間規劃確定的城市和村莊、集鎮建設用地范圍外需要新增建設用地的項目,在項目批準或者核準前或者備案前后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建設項目用地預審與選址意見書。

(二)政策文件

《自然資源部關于以“多規合一”為基礎推進用地規劃“多審合一、多證合一”改革的通知》(自然資規〔2019〕2號):將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建設項目用地預審意見合并,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統一核發建設項目用地預審與選址意見書,不再單獨核發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建設項目用地預審意見。涉及新增建設用地,用地預審權限在自然資源部的,建設單位向地方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提出用地預審與選址申請,由地方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受理;經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報自然資源部通過用地預審后,地方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向建設單位核發建設項目用地預審與選址意見書。用地預審權限在省級以下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的,由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確定建設項目用地預審與選址意見書辦理的層級和權限。使用已經依法批準的建設用地進行建設的項目,不再辦理用地預審;需要辦理規劃選址的,由地方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對規劃選址情況進行審查,核發建設項目用地預審與選址意見書。建設項目用地預審與選址意見書有效期為三年,自批準之日起計算。

(三)標準規范

1.《國土空間調查、規劃、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類指南》(自然資源部 2023年11月)

2.《甘肅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甘肅省工業項目土地使用標準等3個用地標準的通知》(甘政辦發〔2022〕80號)

3.《甘肅省自然資源廳關于印發〈甘肅省倉儲、物流業項目建設用地標準〉等6個用地標準的通知》(甘資字〔2024〕11號)

二、建設用地、臨時建設用地規劃許可

(一)法律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三十七條:在城市、鎮規劃區內以劃撥方式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項目,經有關部門批準、核準、備案后,建設單位應當向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提出建設用地規劃許可申請,由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依據控制性詳細規劃核定建設用地的位置、面積、允許建設的范圍,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單位在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后,方可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門申請用地,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審批后,由土地主管部門劃撥土地。第三十八條:在城市、鎮規劃區內以出讓方式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在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前,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依據控制性詳細規劃,提出出讓地塊的位置、使用性質、開發強度等規劃條件,作為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組成部分。未確定規劃條件的地塊,不得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以出讓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項目,在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后,建設單位應當持建設項目的批準、核準、備案文件和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向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領取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不得在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中,擅自改變作為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組成部分的規劃條件。第三十九條:規劃條件未納入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該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無效;對未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的建設單位批準用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撤銷有關批準文件;占用土地的,應當及時退回;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給予賠償。第四十四條:在城市、鎮規劃區內進行臨時建設的,應當經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批準。臨時建設影響近期建設規劃或者控制性詳細規劃的實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不得批準。臨時建設應當在批準的使用期限內自行拆除。臨時建設和臨時用地規劃管理的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

2.《甘肅省城鄉規劃條例》第二十二條:在規劃區內以劃撥方式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項目,經有關部門批準、核準、備案后,建設單位應當向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申請建設用地規劃許可。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確定規劃條件后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單位在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后,方可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門申請辦理相應的用地手續。第二十三條:以出讓方式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項目,在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前,城市、縣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門應當制定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方案,并將規劃條件作為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組成部分。未確定規劃條件的地塊,不得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以出讓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在取得建設項目的批準、核準、備案文件和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后,向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領取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第二十七條:在城市、縣城、鎮規劃區內確需進行臨時建設的,建設單位和個人應當依法取得臨時使用土地的文件,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在不影響城鄉規劃實施的基礎上,依據有關規范標準,提出臨時用地規劃條件,核發臨時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3.《甘肅省建設項目規劃許可辦法》第十一條:使用國有建設用地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所在地市、縣(市)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第十二條:以劃撥方式取得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建設項目,經有關部門批準、核準或者備案后,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所在地市、縣(市)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提出建設用地規劃許可申請。市、縣(市)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依據國土空間詳細規劃先行提出規劃條件,在二十日內向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同步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國有土地劃撥決定書。第十三條:以出讓方式提供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在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前,市、縣(市)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依據國土空間詳細規劃,提出該出讓地塊的規劃條件,制發規劃條件通知書。建設用地規劃條件應當作為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組成部分。未確定規劃條件的地塊,不得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第二十條:因建設城鄉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和公共安全設施等項目,確需配套建設臨時工程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可以一并申請臨時用地審批和臨時用地規劃許可,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在不影響國土空間規劃實施的基礎上,依據有關規范標準,提出臨時用地規劃條件,核發臨時用地規劃許可證。

(二)政策文件

《自然資源部關于以“多規合一”為基礎推進用地規劃“多審合一、多證合一”改革的通知》(自然資規〔2019〕2號):將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用地批準書合并,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統一核發新的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不再單獨核發建設用地批準書。

以劃撥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單位向所在地的市、縣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提出建設用地規劃許可申請,經有建設用地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后,市、縣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向建設單位同步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國有土地劃撥決定書。以出讓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市、縣自然資源主管部門依據規劃條件編制土地出讓方案,經依法批準后組織土地供應,將規劃條件納入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建設單位在簽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后,市、縣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向建設單位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三)標準規范

1.《國土空間調查、規劃、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類指南》(自然資源部 2023年11月)

2.《甘肅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甘肅省工業項目土地使用標準等3個用地標準的通知》(甘政辦發〔2022〕80號)

3.《甘肅省自然資源廳關于印發〈甘肅省倉儲、物流業項目建設用地標準〉等6個用地標準的通知》(甘資字〔2024〕11號)

4.《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標準》(GB50180-2018)

三、建設工程、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

(一)法律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四十條:在城市、鎮規劃區內進行建筑物、構筑物、道路、管線和其他工程建設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鎮人民政府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鎮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將經審定的修建性詳細規劃、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的總平面圖予以公布。對符合控制性詳細規劃和規劃條件的,由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鎮人民政府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第四十四條:在城市、鎮規劃區內進行臨時建設的,應當經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批準。臨時建設影響近期建設規劃或者控制性詳細規劃的實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不得批準。

2.《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第二十八條:在歷史文化街區、名鎮、名村核心保護范圍內,不得進行新建、擴建活動。但是,新建、擴建必要的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除外。 在歷史文化街區、名鎮、名村核心保護范圍內,新建、擴建必要的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的,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前,應當征求同級文物主管部門的意見。在歷史文化街區、名鎮、名村核心保護范圍內,拆除歷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的,應當經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文物主管部門批準。

3.《甘肅省城鄉規劃條例》第二十五條:在規劃區內進行建筑物、構筑物、道路、管線和其他工程建設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向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申請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時,應當提交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等資料;符合條件的,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中應當明確同步建設的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的位置和規模及其具體建設時序。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有關部門不得進行施工許可和房屋預售許可。第二十九條:取得臨時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并完成設計方案的臨時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申請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

4.《甘肅省建設項目規劃許可辦法》第二十一條:在國有建設用地上進行建筑物、構筑物、道路、管線和其他工程建設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所在地的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第二十九條:取得臨時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并完成設計方案的臨時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市、縣(市)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申請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市、縣(市)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依據臨時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核定臨時建設工程設計方案,核發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二)標準規范

1.《國土空間調查、規劃、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類指南》(自然資源部 2023年11月)

2.《甘肅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甘肅省工業項目土地使用標準等3個用地標準的通知》(甘政辦發〔2022〕80號)

3.《甘肅省自然資源廳關于印發〈甘肅省倉儲、物流業項目建設用地標準〉等6個用地標準的通知》(甘資字〔2024〕11號)

4.《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標準》(GB50180-2018)

5.《民用建筑通用規范》(GB 55031-2022)

6.《建筑防火通用規范》(GB 55037-2022)

7.《建筑工程建筑面積計算規范》(GB/T 50353-2013)

8.《城市道路交通工程項目規范》(GB 55011-2021)

9.《城市工程管線綜合規劃規范》(GB50289-2017)

10.《建筑給水排水設計標準》 (GB50015-2019)

11.《城市給水工程規劃規范》(GB 50282-2016)

12.《城市排水工程規劃規范》(GB 50318-2017)

13.其他設計規范

四、鄉村建設規劃許可

(一)法律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四十一條:在鄉、村莊規劃區內進行鄉鎮企業、鄉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鄉、鎮人民政府提出申請,由鄉、鎮人民政府報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在鄉、村莊規劃區內使用原有宅基地進行農村村民住宅建設的規劃管理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在鄉、村莊規劃區內進行鄉鎮企業、鄉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建設,不得占用農用地;確需占用農用地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有關規定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后,由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

2.《甘肅省城鄉規劃條例》第三十一條:在鄉、村莊規劃區內進行建設,依法應當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由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向鄉、鎮人民政府提出申請,經鄉、鎮人民政府同意,轉報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核發。在鄉、村莊規劃區內不擴大原宅基地面積改造或者建設二層以下農宅的,在村委會協調相鄰權利人關系的基礎上,由個人自主進行。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免費提供農宅建設規劃技術導則。

3.《甘肅省建設項目規劃許可辦法》第三十一條:在鄉、村莊規劃區內進行鄉鎮企業、鄉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使用原宅基地建設三層及以上農村住房、新增農村宅基地建設農村住房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鄉(鎮)人民政府提出申請,由鄉(鎮)人民政府報市、縣(市)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在符合鄉、村莊規劃前提下,不擴大原宅基地面積改造或者建設二層以下農村住房的,在村委會協調相鄰權利人關系的基礎上,由個人自主進行。第三十二條:在鄉、村莊規劃區內進行鄉鎮企業、鄉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以及農村住房建設,不得占用農用地;確需占用農用地的,應當在依法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后,由市、縣(市)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

(二)標準規范

1.《國土空間調查、規劃、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類指南》(自然資源部 2023年11月)

2.《甘肅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甘肅省工業項目土地使用標準等3個用地標準的通知》(甘政辦發〔2022〕80號)

3.《甘肅省自然資源廳關于印發〈甘肅省倉儲、物流業項目建設用地標準〉等6個用地標準的通知》(甘資字〔2024〕11號)

4.《民用建筑通用規范》(GB 55031-2022)

5.《建筑防火通用規范》(GB 55037-2022)

6.《建筑工程建筑面積計算規范》(GB/T 50353-2013)

7.其他設計規范

五、建設工程規劃核驗(驗收)

(一)法律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四十五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按照國務院規定對建設工程是否符合規劃條件予以核實。未經核實或者經核實不符合規劃條件的,建設單位不得組織竣工驗收。建設單位應當在竣工驗收后六個月內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報送有關竣工驗收資料。

2.《甘肅省城鄉規劃條例》第三十條: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建設工程是否符合規劃條件予以核實。未經核實或者經核實不符合規劃條件的,建設單位不得組織竣工驗收。建設單位應當在竣工驗收后六個月內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報送有關竣工驗收資料。第三十三條: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建設工程是否符合規劃條件予以核實;也可以委托鄉、鎮人民政府予以核實。

3.《甘肅省建設項目規劃許可辦法》第三十條: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在項目竣工后應當向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提交規劃核實申請。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受理申請后應當在二十日內完成規劃核實,出具規劃核實意見。不符合規劃要求的,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要求建設單位限期整改,重新提交規劃核實申請。第三十六條: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在建設工程竣工后,向市、縣(市)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申請規劃核實。市、縣(市)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建設工程進行規劃核實,也可以委托鄉(鎮)人民政府進行規劃核實,出具規劃核實意見。未通過規劃核實的,不予辦理不動產登記。

(二)政策文件

《自然資源部關于以“多規合一”為基礎推進用地規劃“多審合一、多證合一”改革的通知》(自然資規〔2019〕2號):以統一規范標準、強化成果共享為重點,將建設用地審批、城鄉規劃許可、規劃核實、竣工驗收和不動產登記等多項測繪業務整合,歸口成果管理,推進“多測合并、聯合測繪、成果共享”。不得重復審核和要求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多次提交對同一標的物的測繪成果;確有需要的,可以進行核實更新和補充測繪。在建設項目竣工驗收階段,將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的規劃核實、土地核驗、不動產測繪等合并為一個驗收事項。

(三)標準規范

《甘肅省工程建設項目聯合測繪技術標準》(DB62/T3246-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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