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背景
做好征地管理工作,關系全省經濟建設發展、農民群眾切身利益和社會和諧穩定,備受社會各界關注。2020年1月1日,新《土地管法》實施后,甘肅省自然資源廳印發了《甘肅省土地征收程序(暫行)規定》(甘資規發〔2021〕3號),試用期1年。2021年9月1日,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對土地征收程序進行了進一步細化。《甘肅省土地征收程序(暫行)規定》部分內容與《實施條例》細化內容不一致,亟需修改完善。為此,我廳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和《甘肅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結合《甘肅省土地征收程序(暫行)規定》試行期間各地執行情況,對《甘肅省土地征收程序(暫行)規定》進行了修訂,形成了《甘肅省土地征收程序規定》。
二、主要內容
《甘肅省土地征收程序暫行規定》主要包括總則、征地報批前程序、征地報批程序、征地批準后實施程序、監督管理、附則等六個章節二十七條內容。
三、重要舉措內涵
一是明確市縣政府是征地組織實施的責任主體,對履行征地程序、確定征地補償標準、拆遷補償安置、補償費用及時足額支付到位、將被征地農民納入社會保障、征地信息公開、整理保存征地各種數據資料等負總責。
二是將原來“兩公告一登記”的土地征收程序,修改完善為征收報批前的“調查、評估、公告、聽證、登記、協議”和審批后“公告、實施”。
三是對《土地管理法》規定的“個別確實難以達成協議的,應當在申請征收土地時如實說明”中的“個別”進行了明確,明確為“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未簽訂征地補償安置協議的比例不得超過應當簽訂協議總數的15%”。
四是進一步明確了用地批復后各級在省級征地信息公開平臺公開的時限,并實行“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制度,重點對土地征收程序、征地補償安置等納入用地審批監管,切實維護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
附件:甘肅省自然資源廳關于印發《甘肅省土地征收程序規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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