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全面貫徹落實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的改革總體要求,進一步規范和優化礦業權轉讓流程,提高礦業權轉讓審核審批效率,放寬礦業權交易市場準入條件,激發礦業市場活力,加快構建與經濟社會發展相適應的礦業權轉讓管理新機制。我廳結合近年來工作實踐,依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在廣泛征求各方面意見和反復論證修改的基礎上,完成了對《甘肅省礦業權轉讓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的全面修訂。
《辦法》經2016年9月26日省政府第129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自2016年10月10日起施行。
修訂后的《辦法》仍分為總則、探礦權轉讓條件和準入管理、采礦權轉讓條件和準入管理、礦業權轉讓審批和變更登記、監督管理、附則六個章節,條款總數為三十條。重點對以下四個方面作出了修訂:
(一)嚴格限定礦業權轉讓審批的范圍。依照國土資源部《礦業權出讓轉讓管理暫行規定》(國土資發〔2000〕309號),嚴格限定了轉讓審批的范圍,取消我省制定的企業內部控股股權轉讓有關條款。今后,不再審查礦業權人的內部股權結構、法定代表人變化等情況,轉而將礦業權人作為獨立的法人主體予以整體對待。
(二)細化礦業權人獨立法人資格有關規定。根據國土資源部國土資發〔2009〕200號、國土資發〔2011〕14號文件規定,并充分考慮我省仍有部分采礦權人屬國有地勘單位事業法人的實際情況,規定省級審批發證礦業權的轉讓申請人應是企業法人或事業單位法人。
(三)放寬礦業權申請人市場準入條件限制。按照國土資源部國土資發〔2015〕65號文件規定,取消了采礦權人的注冊資本準入條件。對于我省已設置的探礦權人注冊資本、勘查單位資質、采礦權人技術人員等準入條件限制,一并予以取消。
(四)簡化礦業權轉讓審批流程和報件資料。按照國務院國發〔2015〕58號文件和國土資源部國土資發〔2009〕200號、國土資發〔2011〕14號文件規定,取消了礦業權轉讓必須委托交易機構鑒證的程序,將原來的申請人向縣、市逐級提出申請后上報省國土資源廳審批,并且轉讓、變更必須前后兩次報件的程序,精簡合并為直接向市州國土資源局提交申請并經簽署意見后上報省國土資源廳,一并辦理轉讓審批和變更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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