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切實加強全省地質環境保護與地質災害防治工作,健全完善與當前全省經濟社會發展相適應的地質環境保護和地質災害防治體系,加快構建地質環境保護和地質災害防治工作保障機制,全面提升我省地質環境保護和地質災害防治能力。我廳在認真研究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充分借鑒其他地區立法成果和有益經驗的基礎上,立足全省實際,著眼推動全省經濟社會發展又好又快發展,經過全面深入調研和廣泛征求意見,通過反復多次修改,完成了對《甘肅省地質環境保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的全面修訂?!稐l例》經2016年7月9日,甘肅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審議通過,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
這次修訂不只是針對個別條款的簡單修正,而是對原《條例》的全面修訂,且不再采用分章體例。修訂主要把握了以下幾個原則:一是對《條例》原有內容在國家法律法規中已有明確規定的,如地質災危險性評估等內容不再重復規定;對國家法律法規需要進一步細化落實的,在《條例》修訂中進行了細化。二是根據近年來職能轉變、簡政放權以及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要求,對不再適用的內容,如開發地熱、礦泉水的鑒定,取水許可,地質災害治理方案審批等進行刪減,以適應改革需要。三是重點突出我省特色,將近年來地質災害防治、礦山環境保護治理、地質遺跡保護工作中形成的一些政策成果制度化、具體化、規范化,上升為地方性法律規范。修訂工作主要圍繞以下七個方面展開:
(一)明確地質環境保護的基本指導思想。《條例》充分體現了新時期地質環境保護工作的指導思想,突出了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和公共利益,推進生態文明建設的立法目的。將地質環境保護方針由過去“實行開發、利用和保護相結合”調整為“保護優先、科學開發、合理利用”,在堅持“誰利用誰保護、誰破壞誰治理”原則基礎上,增加了“誰投資誰受益”的原則,貫徹了生態文明建設的新要求,把保護放在首位,處理好資源開發利用與地質環境保護的關系,更好地促進全省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
(二)強化地質環境保護責任。地質環境保護工作由過去的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制上升到各級政府負責制。明確實行屬地化管理,分級負責,通過各級人民政府負責制定地質環境保護規劃,建立地質環境保護責任制,推進重點地質環境修復工程建設,將地質環境保護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強化各級人民政府對地質環境保護特別是地質災害防治的領導責任。同時明確了縣級以上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地質環境保護的監督管理職責,發展改革、財政、水利、環境保護、建設、民政、氣象、地震等有關部門的協同管理職責。
(三)加強地質環境保護基礎工作。增加了地質環境保護規劃的內容;明確地質環境保護規劃及專項規劃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實施。地質環境保護規劃與編制、修訂城鄉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以及礦產資源、水利、交通、旅游、能源等規劃之間的關系由征詢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意見修改為“相互銜接關系”,充分考慮地質環境保護要求,避免和減輕對地質環境的破壞。細化了地質環境監測的基本內容,全面開展地質災害監測、礦山地質環境監測、地下水動態監測、應急監測等各項監測工作。明確了采礦權人對礦山地質環境,地下水、地熱水、礦泉水取水單位對地下水的監測報告義務;明確了各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建立地質環境監測預警體系,對地質環境狀況實施動態監測的責任。
(四)健全和完善地質災害防治體系。充分體現我省地質災害防治“政府主導、政策扶持、社會參與、開發式治理”的特色,細化了地質災害調查評價、監測預警、應急保障和綜合治理等地質災害防治能力建設的內容。明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設應急救援體系和應急場所,定期組織演練,提高協同聯動和應急處置能力。把地質災害治理與扶貧開發、生態移民、新農村建設、小城鎮建設、土地整治等相結合,統籌安排資金,有計劃、有步驟地開展地質災害危險區內群眾搬遷避讓或工程治理??h(市、區)、鄉鎮政府和街道辦事處組織以基層群眾自治組織為主體,建立災害險情群測群防制度。在城鎮、學校、醫院、集市、村莊和部隊營區等人口密集區及飲用水源地等地質災害重點區域、重大隱患點,建立隱患排查和險情巡查制度,進行重點防治。廣泛開展地質環境保護和防災減災、避險自救的宣傳教育,增強全社會的識災報災、監測預警、臨災避險、應急處置等地質災害防治意識和自我保護能力,全面提升全省地質災害防治水平。
(五)落實礦山地質環境保護治理責任。明確能夠確定礦山地質環境治理責任人的,由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督促其治理;對過去已破壞且不能確定治理責任人的,由礦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組織恢復治理,并通過制定土地利用等優惠措施,鼓勵各類社會資本參與,促進礦山地質環境的全面恢復治理。明確界定探礦權人、采礦權人的地質環境保護義務和治理責任,規定采礦權人在辦理采礦許可時必須編制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恢復治理方案,設計、施工與采礦活動同步實施。細化、完善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保證金制度。采礦權人應按照開采礦種、開采方式、開采規模、開采年限以及對礦區環境的破壞程度等因素確定的標準,按時儲存恢復治理保證金。保證金遵循“企業所有、政府監管、專戶儲存、??顚S谩钡脑瓌t進行嚴格管理,礦山關閉時,采礦權人履行恢復治理義務的,返還保證金;逾期不履行恢復治理義務或達不到恢復治理要求的,保證金不予返還,由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組織恢復治理,超過保證金的部分仍由采礦權人承擔。從機制上、資金上保證礦山地質環境保護和治理責任的落實。
(六)完善地質遺跡保護管理。《條例》細化了地質遺跡的保護范圍、保護方式、保護責任。明確對具有地質科學研究價值的地質遺跡,可以建立地質遺跡保護區;對具有觀賞、科普價值的地質遺跡和礦業遺跡,可以建立地質公園。增加了鼓勵礦山企業、資源枯竭性城市綜合利用礦業遺跡,開展特色旅游的規定,促進地質環境資源保護與利用的有機結合。協調、規范地質遺跡保護與緊密相關的旅游開發、保護區建設的關系,明確在地質遺跡保護區或地質公園范圍內進行工程建設的,應當進行地質遺跡影響評價分析,確保相關工程建設符合地質遺跡保護區發展規劃和地質公園總體規劃;禁止在地質遺跡保護區、地質公園范圍內建設可能對地質遺跡造成污染或者破壞的建(構)筑物,確保地質遺跡的科學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
(七)完善法律責任體系。明確了各級政府及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相關部門的行政責任。對違反規定辦理審批事項、不履行監督查處違法行為職責、未及時報告重大地質災害隱患、對發現的地質遺跡不采取必要保護措施,侵占、挪用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保證金等行政不作為、亂作為行為,依法追究行政責任。對行政管理相對人不按規定監測、報告礦山地質環境監測數據,不按規范要求開展水位、水質、水量、水溫動態監測,在地質遺跡保護區或地質公園范圍內進行工程建設,不進行地質遺跡影響評價分析等違反《條例》規定、不履行法定義務的行為作了相應的處罰規定,提高了處罰標準。
|
|
主辦單位:天水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承辦單位:天水市自然資源局
地址:天水市秦州區岷山路650號天水市自然資源局
郵編:741000 備案編號:隴ICP備05001007號-1
網站標識碼:6205000002 甘公網安備 62050202000103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