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規范礦業權出讓交易行為,確保礦業權出讓交易公開、公平、公正,維護國家權益和礦業權人合法權益,自然資源部近日修訂印發了《關于印發礦業權出讓交易規則的通知》(自然資規〔2023〕1號),以下簡稱《通知》。為便于各方面更好了解《通知》主要內容,自然資源部礦業權管理司負責人回答了記者提問。
1.問:《通知》修訂的必要性是什么?
為規范礦業權交易行為,原國土資源部先后于2011年、2017年印發《礦業權交易規則(試行)》和《礦業權交易規則》。十多年的實踐表明,建立健全礦業權交易規則有利于礦業權交易公開、公平、公正,有效地維護了礦業權市場良好秩序。
隨著礦業權出讓登記管理改革、公共資源交易平臺建設、電子化交易、失信懲戒、協同監管等工作推進,為更好適應新形勢新要求,需要對《礦業權交易規則》進行修改完善,為礦業權出讓交易提供更有效的制度保障。
2.問:《通知》主要在哪些方面作了調整完善?
新修訂的《礦業權出讓交易規則》與2017年印發的《礦業權交易規則》在基本原則、主體結構、交易程序和交易監管等方面基本保持一致,同時在礦業權出讓的公告、交易、結果公示、違約責任及爭議處理等方面進行了進一步規范。
新修訂的交易規則主要變化為:一是優化了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與交易平臺的職責分工,二是細化了交易行為中止和終止的條件,三是規范了出讓公告發布后變更內容的工作要求,四是強化了交易流程和相關時限要求,五是明確了全面推進電子化交易,六是完善了違約責任、信用監管等,七是簡化礦業權轉讓交易的相關規定,充分保障市場主體的經營自主權。
3.問:在規范礦業權出讓公告方面有哪些具體要求?
針對實際工作中存在的出讓公告發生變化情形,增加了“出讓公告發布期間,公告內容發生變化的,應當按原發布渠道重新發布出讓公告或者變更出讓公告。涉及礦種、范圍、出讓年限等重大變化的,投標截止日、公開拍賣日或者掛牌起始日應當按照20個工作日的時間要求順延。”更好維護礦業權出讓交易投標人、競買人的合法權益。
4.問:在交易流程上有什么完善?
根據政策實施情況評估反映出的問題,進一步規范招標標底、拍賣和掛牌底價確定的時間節點,明確要求由出讓人在開標前、拍賣前或者掛牌期限屆滿前按國家有關規定確定。
5.問:在電子化交易方面有哪些考慮?
隨著公共資源交易平臺推行和實施電子化交易,增加了“網上拍賣、掛牌成交的,具備簽訂網上成交確認書條件的,應當在成交后即時簽訂,不具備條件的,應當在交易結束后5個工作日內到交易平臺簽訂成交確認書。”為成交確認提供規范。
6.問:在強化交易約束方面有哪些措施?
針對近些年礦業權出讓交易中不時出現的違約行為,如非理性或惡性競價成交后放棄、拒絕簽訂出讓合同或不繳納出讓收益,細化補充了“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競買人之間串通報價,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的”“投標人、競買人弄虛作假,騙取交易資格或中標、競得的”等違約情形,為礦業權市場有序運行提供制度保障。
7.問:簡化礦業權轉讓交易方面是如何考慮的?
為進一步鼓勵社會資本投入礦產資源勘查開采,減少對經營主體自主交易行為的要求,取消了轉讓人與交易平臺簽訂轉讓委托合同的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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