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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號: tsszrzyj/2024-00033
  • 主題分類: 土地
  • 發文機關: 天水市自然資源局
  • 成文日期:
  • 發文字號:
  • 發布時間: 2024-03-07

甘肅省自然資源廳關于印發《甘肅省倉儲、物流業項目建設用地標準》等6個用地標準的通知

各市州、蘭州新區自然資源局:

為進一步推進全省土地節約集約利用,我廳制定了《甘肅省倉儲、物流業項目建設用地標準》《甘肅省供熱工程項目建設用地標準》《甘肅省教育系統建設用地標準》《甘肅省衛生系統建設用地標準》《甘肅省社會保障、社會福利業項目建設用地標準》,并對《甘肅省加油站、加氣站、加油加氣合建站建設用地標準》進行了補充,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抓好貫徹落實。

甘肅省自然資源廳

2024年2月26日

甘肅省倉儲、物流業項目建設用地標準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節約集約利用土地規定》等要求,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標準。

一、基本規定

1.倉儲、物流業項目建設應根據其建設發展需要,綜合考慮環境、資源、資金等技術經濟條件,本著科學合理和節約集約用地的原則確定建設規模。

2.倉儲、物流業項目建設用地主要包括生產設施、輔助生產與配套設施。

3.倉儲、物流業項目建設用地標準包括控制指標和用地指標,控制指標包括固定資產投資強度、容積率、建筑系數、土地產出率4項指標;用地指標包括不同規模、不同類型倉儲、物流業項目的用地面積。

4.倉儲、物流業項目應符合建設用地標準和國家規定的其他標準。

二、用地指標

1.糧庫用地指標

1.1糧庫建筑系數應≥40%,容積率應≥0.6。

1.2糧庫建設項目用地不應超過表1的規定。

表1? 糧庫建設項目用地指標

名稱

倉型

單位用地指標(平方米/噸)

糧庫

平房倉

1.47—1.07

散裝平房倉

0.65—0.35

淺圓倉

0.40—0.20

立筒倉

0.30—0.15

注:1. 平房倉:占地綜合指標為糧庫圍墻內用地。建設鐵路專用線、港池或堆場(曬場)的糧庫,占地指標取高值。倉房跨度大,組合長度長時,占地指標取低值。

2. 散裝平房倉:倉房跨度大,組合長度長時,占地指標取低值。

3. 淺圓倉:本指標適用于直徑25米—30米,單倉倉容0.5萬噸—1萬噸的淺圓倉群。裝糧高度高、單倉倉容大、組群總儲量大時,占地指標取低值。

4. 立筒倉:本指標適用于裝糧高度不小于21米,倉容量1萬噸—10萬噸的立筒倉群。裝糧高度高、組群總儲量大時,占地指標取低值。

2. 棉麻倉庫用地指標

2.1 棉麻倉庫建筑系數應≥40%,容積率應≥0.6。

2.2 棉麻倉庫建設項目用地不應超過表2的規定。

表2? 棉麻倉庫建設項目用地指標

類別

規模(噸)

單位用地指標(平方米/噸)

棉庫

儲備庫

50000—100000

2.05—1.70

30000—50000

2.10—2.05

10000—30000

2.50—2.10

經營庫

100000—150000

2.91—2.33

50000—100000

3.07—2.91

10000—50000

3.33—3.07

麻庫

2000—5000

4.16—3.24

注:1. 本指標僅為庫區圍墻內用地指標,不包括庫區外鐵路專用線及碼頭用地。

2. 棉麻倉庫建設項目規模介于表列兩個規模之間的采用內插法計算,規模范圍外的采用上下限指標確定。

3.倉儲、物流類項目用地指標

3.1? 倉儲、物流類建設項目固定資產投資強度、土地產出率、容積率、建筑系數應符合表3的規定。

表3 ?倉儲、物流類建設項目控制指標

類型

固定資產投資強度(萬元/公頃)

土地產出率

(萬元/公頃)

容積率

建筑系數

通用倉儲類

≥1350

≥1200

≥0.8

≥40%

保溫冷藏類

≥2700

≥1275

≥0.6

≥40%

冷凍類

≥2700

≥1275

≥0.6

≥40%

化學危險品類

≥1650

≥1350

≥0.6

≥30%

城市配送類

≥2100

≥2250

≥0.6

≥40%

農副產品類

≥1500

≥675

≥0.6

≥40%

堆場類

≥375

≥750

≥0.3

≥40%

3.2? 倉儲、物流類建設項目用地不應超過表4的規定。

表4 ?倉儲、物流類建設項目用地指標

類型

分級

日流通量(噸/天)

單位用地指標(平方米/噸)

通用倉儲類

大型

>5000

24

中型

3000—5000

35—24

1000—3000

45—35

小型

≤1000

53—45

保溫冷藏類

大型

>5000

19

中型

3000—5000

28—19

1000—3000

36—28

小型

≤1000

42—36

冷凍類

大型

>5000

19

中型

3000—5000

28—19

1000—3000

36—28

小型

≤1000

42—36

化學危險品類

大型

>5000

20

中型

3000—5000

28—20

1000—3000

35—28

小型

≤1000

53—35

城市配送類

大型

>5000

18

中型

3000—5000

26—18

1000—3000

34—26

小型

≤1000

41—34

農副產品類

大型

>5000

21

中型

3000—5000

31—21

1000—3000

40—31

小型

≤1000

45—40

堆場類

大型

>5000

19

中型

3000—5000

28—19

1000—3000

36—28

小型

≤1000

42—36

注:1. 化學危險品類倉庫應根據物品的種類、性質采取相應的通風、防爆、泄壓、防腐、防泄漏、防曬、調溫、消

除靜電、防護圍堤等措施,安全防護范圍應滿足《建筑防火通用規范》(GB 50037—2022)及《物流建筑設

計規范》(GB 51157—2016)相關要求。

2. 倉儲、物流類建設項目日流通量介于表列兩個規模之間以及小于下限規模的采用內插法計算。

4. 調整系數

4.1? 不同區域的倉儲、物流業項目建設用地指標可按照表5中區域調整系數對用地指標進行調整。

表5 ?用地指標區域調整系數表

區域

市縣

系數

Ⅰ類地區

隴南市:武都區、文縣、宕昌縣、康縣、成縣、徽縣、西和縣、禮縣、兩當縣。

甘南藏族自治州:合作市、臨潭縣、卓尼縣、夏河縣、瑪曲縣、碌曲縣、迭部縣、舟曲縣。

0.98

Ⅱ類地區

平涼市:崆峒區、華亭市、崇信縣、涇川縣、靈臺縣、莊浪縣、靜寧縣。

慶陽市:西峰區、慶城縣、合水縣、華池縣、環縣、正寧縣、鎮原縣、寧縣。

蘭州市:城關區、七里河區、西固區、安寧區、紅古區、榆中縣、永登縣、皋蘭縣。

天水市:秦州區、麥積區、甘谷縣、武山縣、秦安縣、清水縣、張家川回族自治縣。

定西市:安定區、通渭縣、隴西縣、渭源縣、臨洮縣、漳縣、岷縣。

臨夏回族自治州:臨夏市、臨夏縣、廣河縣、康樂縣、永靖縣、和政縣、東鄉族自治縣、積石山保安族東鄉族撒拉族自治縣。

白銀市:會寧縣。

1

Ⅲ類地區

白銀市:白銀區、平川區、靖遠縣、景泰縣。

武威市:涼州區、民勤縣、古浪縣、天祝藏族自治縣。

金昌市:金川區、永昌縣。

張掖市:甘州區、臨澤縣、高臺縣、山丹縣、民樂縣、肅南裕固族自治縣。

酒泉市:肅州區、玉門市、敦煌市、金塔縣、瓜州縣、肅北蒙古族自治縣、阿克塞哈薩克族自治縣。

嘉峪關市

1.02






甘肅省供熱工程項目建設用地標準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節約集約利用土地規定》等要求,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標準。

一、基本規定

1.供熱工程項目建設用地標準適用于甘肅省城市、鎮集中供熱工程,由主體工程、配套工程及輔助生產設施等構成。

2.供熱工程項目的建設,應堅持專業化協作和社會化服務的原則,合理確定工程用地。對改建、擴建的工程項目,應充分利用原有設施和設備。

3.鼓勵在符合安全、環保等要求的前提下,應用節地技術和節地模式,進一步提高項目建設節約集約用地水平。

4.供熱工程項目建設應符合建設用地標準和國家規定的其他標準。

二、用地指標

供熱工程項目用地面積根據其建設規模和單位用地面積確定,單位用地面積不應超過表1的規定。

表1 ?供熱工程用地指標

設施內容

單位用地面積(m2/MW

燃氣鍋爐房

100

燃煤鍋爐房

145


甘肅省教育系統建設用地標準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節約集約利用土地規定》等要求,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標準。

一、基本規定

1.教育系統建設用地標準適用于甘肅省教育系統新建、改建和擴建項目的規劃設計和建設,改建、擴建項目應充分利用原有設施和設備。

2.教育系統建設項目在滿足教學所需功能和安全的前提下,本著科學合理和節約集約用地的原則確定建設規模。

3.教育系統建設用地標準包括控制指標和用地指標,控制指標為容積率,用地指標為不同規模、不同類型學校的用地面積。

4.教育系統各類項目建設應符合建設用地標準和國家規定的其他標準。

二、用地指標

1.教育系統建設項目的容積率應符合表1的規定。

表1? 教育系統建設項目控制指標

教育類別

容積率

學前教育

幼兒園

≥0.55

初等教育

完全小學

≥0.55

初級中學

≥0.6

九年制學校

≥0.6

中等教育

高級中學

≥0.6

中等職業學校

≥0.6

高等教育

一般院校

≥0.5

體育院校

≥0.45

藝術院校

≥0.6

特殊教育

特殊教育學校

≥0.5

2. 教育系統建設用地指標

2.1? 學前教育建設用地指標

2.1.1? 幼兒園規模分為小型、中型、大型。其中小型一般設置1—4個班、中型一般設置5—8個班、大型一般設置9—12個班。

2.1.2? 學前教育用地包括校舍、室外活動場地、綠地及道路用地等。

2.1.3? 幼兒園建設項目用地不應超過表2的規定。

表2? 幼兒園用地指標

規模

辦學規模(班)

生均校園用地面積(平方米/人)

小型

1—4

20

中型

5—8

19

大型

9—12

18

注:1. 幼兒園總用地面積由幼兒園辦學規模和生均校園用地面積確定。

2. 幼兒園實際辦學規模超過12個班的按照18平方米/人確定用地面積。

2.2? 初等、中等教育建設用地指標

2.2.1? 初等教育包括小學教育、初中教育,中等教育包括高中教育。

2.2.2? 初等教育、中等教育學校的建設規模應根據批準的學校規模、城鄉建設規劃的要求確定。對學校規模和班額人數的一般規定如下:

完全小學:6、12、18、24、30個班,45人/班;

初級中學:12、18、24、30個班,50人/班;

九年制學校:18、27、36、45個班,小學45人/班、初中50人/班;

高級中學:18、24、30、36個班,50人/班。

2.2.3? 建設用地包括校舍、體育場地、綠地及道路用地等,道路一般和綠地結合布置。

2.2.4? 初等、中等教育建設項目用地不應超過表3的規定。

表3? 初等、中等教育用地指標

學校類型

辦學規模(班)

建設用地指標

生均校園用地面積(平方米/人)

總用地面積(公頃)

城市

農村

城市

農村

完全小學

6

34

0.91

12

31.14

29

1.68

1.57

18

27.91

23

2.26

1.87

24

26.96

20

2.91

2.19

30

24.52

3.31

初級中學

12

31.73

30

2.86

1.78

18

29.11

29

3.49

2.57

24

28.63

25

4.30

3.00

30

25.95

4.67

九年制學校

18

30.77



27

27.77

36

26.81

45

24.84

高級中學

18

35.80

3.22

24

30.46

3.66

30

27.46

4.12

36

28.23

5.08

注:1. 九年制學校總用地面積由中小學辦學規模和生均校園用地面積確定。

2. 建設用地指標中未包括學生宿舍用地面積,可根據實際需要按8平方米/人的標準增加。

3. 建設用地指標中未包括自行車存放用地面積,可根據實際需要按1.5平方米/輛的標準增加。

2.3? 中等職業教育建設用地指標

2.3.1? 中等職業學校分為第一產業學校、第二產業學校、第三產業學校。第一產業學校指從事農林牧漁類生產教學的學校;第二產業學校指從事資源環境、能源與新能源、土木水利、加工制造、石油化工、輕紡食品類等制造業生產教學的學校;第三產業學校指從事交通運輸類、信息技術、財經商貿、教育、司法服務、公共管理與服務類、醫藥衛生、休閑保健、旅游服務、文化藝術、體育與健身等各類服務型教學的學校。

2.3.2? 中等職業學校建設用地包括基礎教學與生活場地、體育活動場地、室外實訓場地、集中綠地和地面停車場用地等。

2.3.3? 中等職業學校建設項目用地不應超過表4的規定。

表4 ?中等職業學校用地指標

學校類別

辦學規模(人)

生均校園用地面積(平方米/人)

第一產業

1000

47.13

2000

44.42

3000

41.49

4000

39.02

5000

36.77

第二產業

1000

48.28

2000

45.54

3000

42.55

4000

40.02

5000

31.71

第三產業

1000

44.82

2000

41.76

3000

38.95

4000

36.62

5000

34.49

注:綜合類學校按照各類學生的比值采用加權平均法計算。

2.3.4? 農林牧漁類學校專門實習場地不應超過表5的規定。

表5? 農林牧漁類學校專門實習場地用地指標

項目

基本參數

生均用地面積(平方米/人)

農業專業實習農場、牧場、魚塘

農業專業學生

300

林業專業實習林場、苗圃、果園

林業專業學生

80

生物專業實習園

生物專業學生

60

2.4? 高等教育建設用地指標

2.4.1? 高等教育學校建設用地包括校舍、體育活動場地、道路及綠地、停車場用地等。

2.4.2? 項目規劃與建設必須科學合理、節約用地,盡量集中緊湊布置,在不影響使用功能的前提下適當提高建筑層數與建筑密度。教室、圖書館、實驗科研用房、教工宿舍及學生宿舍建筑密度≥25%;食堂、風雨操場、會堂、倉庫及生活福利附屬用房建筑密度≥30%。

2.4.3? 普通高等教育建設項目用地不應超過表6的規定。

表6 ?普通高等教育學校用地指標

學校類別

辦學規模(人)

生均校園用地面積

(平方米/人)

綜合大學(1)、師范、民族院校

5000

56.00

10000

53.22

20000

49.92

綜合大學(2)、理工、農林、醫藥院校

5000

59.98

10000

56.58

20000

52.98

財經、政法、外語院校

5000

47.88

10000

46.14

20000

43.60

體育院校

3000

75.44

5000

70.80

8000

67.13

藝術院校

2000

71.33

5000

63.77

8000

61.43

注:綜合大學(1)指學校設置學科門類中,文科類學科比例為60%,理工類學科比例為40%的院校;綜合大學(2)

指學校設置學科門類中,理工類學科比例為60%,文科類學科比例為40%的院校。

2.5? 特殊教育學校建設用地指標

2.5.1? 學校規模和班額一般根據生源按下列規定設置:盲、聾校為9、18、27個班,14人/班;培智學校為9、18、27個班,8人/班。

2.5.2? 特殊教育學校建設項目用地不應超過表7的規定。

表7 ?特殊教育學校用地指標

特殊教育

辦學規模(班)

生均校園用地面積

(平方米/人)

總用地面積(公頃)

盲校

9

122

1.54

18

92

2.32

27

81

3.06

聾校

9

122

1.54

18

91

2.29

27

85

3.21

培智學校

9

183

1.32

18

132

1.90

27

113

2.44

3. 調整系數

3.1? 不同區域的教育系統項目建設用地指標可按照表8中區域調整系數對用地指標進行調整。

表8? 用地指標區域調整系數表

區域

市縣

系數

Ⅰ類地區

隴南市:武都區、文縣、宕昌縣、康縣、成縣、徽縣、西和縣、禮縣、兩當縣。

甘南藏族自治州:合作市、臨潭縣、卓尼縣、夏河縣、瑪曲縣、碌曲縣、迭部縣、舟曲縣。

0.98

Ⅱ類地區

平涼市:崆峒區、華亭市、崇信縣、涇川縣、靈臺縣、莊浪縣、靜寧縣。

慶陽市:西峰區、慶城縣、合水縣、華池縣、環縣、正寧縣、鎮原縣、寧縣。

蘭州市:城關區、七里河區、西固區、安寧區、紅古區、榆中縣、永登縣、皋蘭縣。

天水市:秦州區、麥積區、甘谷縣、武山縣、秦安縣、清水縣、張家川回族自治縣。

定西市:安定區、通渭縣、隴西縣、渭源縣、臨洮縣、漳縣、岷縣。

臨夏回族自治州:臨夏市、臨夏縣、廣河縣、康樂縣、永靖縣、和政縣、東鄉族自治縣、積石山保安族東鄉族撒拉族自治縣。

白銀市:會寧縣。

1

Ⅲ類地區

白銀市:白銀區、平川區、靖遠縣、景泰縣。

武威市:涼州區、民勤縣、古浪縣、天祝藏族自治縣。

金昌市:金川區、永昌縣。

張掖市:甘州區、臨澤縣、高臺縣、山丹縣、民樂縣、肅南裕固族自治縣。

酒泉市:肅州區、玉門市、敦煌市、金塔縣、瓜州縣、肅北蒙古族自治縣、阿克塞哈薩克族自治縣。

嘉峪關市

1.02


甘肅省衛生系統建設用地標準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節約集約利用土地規定》等要求,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標準。

一、基本規定

1.衛生系統建設用地標準適用于甘肅省衛生系統新建、改建和擴建項目的規劃設計和建設,改建、擴建項目應合理利用原有設施和設備。

2.醫院選址應在地質條件、水文條件較好、患者就醫方便、衛生環境好、噪音較小、水電源充足的地方,并應遠離托兒所、幼兒園及中小學等。醫院建設用地主要包括房屋建筑、道路、綠地、室外活動場地和停車場等。

3.衛生系統的建設應堅持以人為本、方便患者的原則,在滿足各項功能需求和安全衛生的前提下,應用節地技術和節地模式合理布局,進一步提高項目建設節約集約用地水平。

4.衛生系統建設用地標準包括控制指標和用地指標,控制指標為容積率,用地指標包括不同規模、不同類型衛生系統項目的用地面積。

5.衛生系統項目應符合建設用地標準和國家規定的其他標準。

二、用地指標

1.衛生系統建設項目的容積率應符合表1的規定。


表1 ?衛生系統建設項目控制指標

類別名稱

容積率

綜合醫院

≥1.0

中醫醫院

≥1.0

專科醫院

≥0.7

精神病醫院

≥0.6

傳染病醫院

≥0.7

療養院

≥0.7

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站)

≥0.5

鄉鎮衛生院

≥0.5

疾病預防控制中心

≥1.2

婦幼保健院、婦幼保健所(站)

≥0.7

急救中心(站)服務

≥0.8

其他醫療衛生機構

≥0.7

衛生監督所

≥0.7

2. 衛生系統建設項目用地不應超過表2的規定。

表2? 衛生系統建設項目用地指標

類別名稱

分級

建設規模或類型

單位用地指標

醫院

分級

建設規模或類型(病床數)

(平方米/床)

綜合醫院

大型

1200—1500床

109

800—1199床

111

中型

500—799床

113

小型

200—499床

115

<200床

117

中醫醫院

分級

建設規模或類型(病床數)

(平方米/床)

大型

1200—1500床

109

800—1199床

111

中型

500—799床

113

小型

200—499床

115

<200床

117

專科醫院

分級

建設規模或類型(病床數)

(平方米/床)

大型

≥300床

81

中型

100—299床

90

小型

<100床

100

精神病醫院

分級

建設規模或類型(病床數)

(平方米/床)

大型

≥500床

105

中型

200—499床

110

小型

<200床

120

傳染病醫院

分級

建設規模或類型(病床數)

(平方米/床)

大型

≥400床

120

中型

250—399床

125

小型

<250床

130

療養院

分級

建設規模或類型(病床數)

(平方米/床)

大型

≥500床

110

中型

100—499床

115

小型

<100床

119

基層醫療衛生服務

分級

建設規模或類型(編制人數)

(平方米/人)

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站)

大型

≥100人

130

中型

30—99人

140

小型

<30人

150

鄉鎮衛生院

分級

建設規模或類型(病床數)

(平方米/床)

中心衛生院

≥150床

145

60—149床

160

<60床

175

一般衛生院

≥60床

160

30—59床

175

<30床

190

專業公共衛生服務

分級

建設規模或類型(編制人數)

(平方米/人)

疾病預防控制中心

大型

≥300人

95

中型

80—299人

100

小型

<80人

105

婦幼保健院、婦幼保健所(站)

大型

≥80人

100

中型

40—79人

105

小型

<40人

110

急救中心(站)服務

分級

建設規模或類型(救護車數)

(平方米/車)

大型

≥60輛

300

中型

30—59輛

330

小型

<30輛

360

其他衛生活動

分級

建設規模或類型(編制人數)

(平方米/人)

其他醫療衛生機構

大型

≥80人

90

中型

40—79人

95

小型

<40人

100

衛生監督所

大型

≥100人

90

中型

50—99人

95

小型

<50人

100

3. 調整系數

3.1? 不同區域的衛生系統項目建設用地指標可按照表3中區域調整系數對用地指標進行調整。

表3? 用地指標區域調整系數表

區域

市縣

系數

Ⅰ類地區

隴南市:武都區、文縣、宕昌縣、康縣、成縣、徽縣、西和縣、禮縣、兩當縣。

甘南藏族自治州:合作市、臨潭縣、卓尼縣、夏河縣、瑪曲縣、碌曲縣、迭部縣、舟曲縣。

0.98

Ⅱ類地區

平涼市:崆峒區、華亭市、崇信縣、涇川縣、靈臺縣、莊浪縣、靜寧縣。

慶陽市:西峰區、慶城縣、合水縣、華池縣、環縣、正寧縣、鎮原縣、寧縣。

蘭州市:城關區、七里河區、西固區、安寧區、紅古區、榆中縣、永登縣、皋蘭縣。

天水市:秦州區、麥積區、甘谷縣、武山縣、秦安縣、清水縣、張家川回族自治縣。

定西市:安定區、通渭縣、隴西縣、渭源縣、臨洮縣、漳縣、岷縣。

臨夏回族自治州:臨夏市、臨夏縣、廣河縣、康樂縣、永靖縣、和政縣、東鄉族自治縣、積石山保安族東鄉族撒拉族自治縣。

白銀市:會寧縣。

1

Ⅲ類地區

白銀市:白銀區、平川區、靖遠縣、景泰縣。

武威市:涼州區、民勤縣、古浪縣、天祝藏族自治縣。

金昌市:金川區、永昌縣。

張掖市:甘州區、臨澤縣、高臺縣、山丹縣、民樂縣、肅南裕固族自治縣。

酒泉市:肅州區、玉門市、敦煌市、金塔縣、瓜州縣、肅北蒙古族自治縣、阿克塞哈薩克族自治縣。

嘉峪關市

1.02






甘肅省社會保障、社會福利業項目建設用地標準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節約集約利用土地規定》等要求,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標準。

一、基本規定

1.社會保障、社會福利業項目應以人為本,統一規劃,新建項目應加強社會協作,充分利用城市已有基礎設施和社會福利設施,應用節地技術和節地模式,進一步提高項目建設節約集約用地水平。

2.社會保障、社會福利業項目用地包括房屋建筑、綠地、道路、停車場、附屬設施用地等。

3.社會保障項目指依據國家有關規定開展的各種社會保障活動建設項目。社會福利業是指為社會孤、老、殘、幼和其他有特殊困難的社會成員提供社會服務的事業。其他提供住宿社會救助指對生活無著流浪等其他人員的收養救助等活動。

4.社會保障、社會福利業項目建設用地標準包括控制指標和用地指標,控制指標為容積率,用地指標包括不同規模、不同類型社會保障、社會福利業項目的用地面積。

5.社會保障、社會福利業項目應符合建設用地標準和國家規定的其他標準。

二、用地指標

1.社會保障、社會福利業建設項目的容積率應≥0.6。

2.社會保障、社會福利業建設項目用地不應超過表1、表2的規定。

表1? 社會保障業建設項目用地指標

類別名稱

分級

建設規模或類型(人)

單位用地指標

(平方米/人)

社會保障業

大型

>200

65

中型

100—200

70

小型

<100

75

表2? 社會福利業建設項目用地指標

類別名稱

分級

建設規模或類型

單位用地指標

提供住宿社會工作

分級

建設規模或類型(床)

(平方米/床)

老年人養護服務

大型

>150

44.4

中型

60—150

52.0—44.4

小型

<60

61.4—52.0

殘疾人養護服務

大型

>150

42.3

中型

60—150

49.5—42.3

小型

<60

58.5—49.5

其他提供住宿社會救助

分級

建設規模或類型(人)

(平方米/人)

大型

>300

28.8

中型

100—300

33.3—28.8

小型

<100

36.0—33.3

注:社會福利業建設規模或類型介于表列兩個規模之間以及小于下限規模的采用內插法計算。

3.調整系數

3.1? 不同區域的社會保障、社會福利業項目建設用地指標可按照表3中區域調整系數對用地指標進行調整。


表3? 用地指標區域調整系數表

區域

市縣

系數

Ⅰ類地區

隴南市:武都區、文縣、宕昌縣、康縣、成縣、徽縣、西和縣、禮縣、兩當縣。

甘南藏族自治州:合作市、臨潭縣、卓尼縣、夏河縣、瑪曲縣、碌曲縣、迭部縣、舟曲縣。

0.98

Ⅱ類地區

平涼市:崆峒區、華亭市、崇信縣、涇川縣、靈臺縣、莊浪縣、靜寧縣。

慶陽市:西峰區、慶城縣、合水縣、華池縣、環縣、正寧縣、鎮原縣、寧縣。

蘭州市:城關區、七里河區、西固區、安寧區、紅古區、榆中縣、永登縣、皋蘭縣。

天水市:秦州區、麥積區、甘谷縣、武山縣、秦安縣、清水縣、張家川回族自治縣。

定西市:安定區、通渭縣、隴西縣、渭源縣、臨洮縣、漳縣、岷縣。

臨夏回族自治州:臨夏市、臨夏縣、廣河縣、康樂縣、永靖縣、和政縣、東鄉族自治縣、積石山保安族東鄉族撒拉族自治縣。

白銀市:會寧縣。

1

Ⅲ類地區

白銀市:白銀區、平川區、靖遠縣、景泰縣。

武威市:涼州區、民勤縣、古浪縣、天祝藏族自治縣。

金昌市:金川區、永昌縣。

張掖市:甘州區、臨澤縣、高臺縣、山丹縣、民樂縣、肅南裕固族自治縣。

酒泉市:肅州區、玉門市、敦煌市、金塔縣、瓜州縣、肅北蒙古族自治縣、阿克塞哈薩克族自治縣。

嘉峪關市

1.02



甘肅省加油站、加氣站、加油加氣合建站建設用地標準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節約集約利用土地規定》等要求,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標準。

一、基本規定

1.加油站、加氣站、加油加氣合建站應在滿足安全和功能需要的前提下,嚴格執行國家資源能源節約、生態環境保護的各項政策規定,做到安全可靠、技術先進、經濟合理。

2.加油站、加氣站、加油加氣合建站應具備便捷的交通條件和疏散條件,便于機動車輛安全進出。

3.加油站、加氣站、加油加氣合建站不宜建在下列地區和區段內:

3.1商業繁華地段和人口疏散難度大的地區;

3.2有崩塌、滑坡、泥石流、活動斷層、沼澤、流沙的地區和地下礦藏開采后有可能塌陷的地區,以及其他方面不滿足工程地質要求的地區;

3.3不符合抗震設防要求的地區;

3.4蓄(滯)洪區;

3.5歷史文物、名勝古跡保護區。

4.加油站、加氣站、加油加氣合建站工程應符合建設用地標準和國家規定的其他標準。

二、用地指標

加油站、加氣站、加油加氣合建站項目用地包括倉儲設施、生產設施、消防設施、電動汽車充電設施及生產輔助設施等,不包括公路綠化用地和餐飲等其他配套用地。若項目選址受到自然因素限制,或出于安全考慮需增加消防或其他安全防護用地的,經科學論證后可適當增加用地面積。

1.加油站建設項目用地不應超過表1的規定。

表1? 加油站用地指標

等級

總容積(m3

單罐容積(m3

單位用地面積

(m2/m3

總用地面積(公頃)

一級

150<V≤210

≤50

≤20

≤0.4200

二級

90<V≤150

≤50

≤22

≤0.3300

三級

V≤90

汽油罐≤30

柴油罐≤50

≤25

≤0.2250

注:柴油罐容積可折半計入油罐總容積。

2. 液化天然氣(LNG)加氣站、液化壓縮天然氣(L—CNG)加氣站、液化天然氣(LNG)和液化壓縮天然氣(L—CNG)加氣合建站建設項目用地不應超過表2、表3的規定。

表2? LNG加氣站用地指標

等級

LNG儲罐總容積V

(m3)

LNG儲罐單罐容積

(m3)

單位用地面積

(m2/ m3)

總用地面積

(公頃)

一級

120<V≤180

≤60

≤32

≤0.58

二級

60<V≤120

≤60

≤30

≤0.36

三級

V≤60

≤60

≤28

≤0.20


表3? L—CNG加氣站、LNG和L—CNG加氣合建站用地指標

等級

LNG儲罐

總容積V

(m3)

LNG儲罐

單罐容積

(m3)

CNG儲氣

設施容積

(m3)

單位用地面積

(m2/ m3)

總用地面積

(公頃)

一級

120<V≤180

≤60

≤12

≤100

≤1.92

二級

60<V≤120

≤60

≤9

≤80

≤1.03

三級

V≤60

≤60

≤9

≤60

≤0.42

3. 加油站、液化天然氣(LNG)加氣合建站建設項目用地不應超過表4的規定。

表4? 加油站、LNG加氣合建站用地指標

等級

加油站總容積(m3)

加油站單罐容積(m3)

LNG儲罐

總容積V(m3)

LNG儲罐單罐容積(m3)

單位用地

面積

(m2/ m3)

總用地

面積

(公頃)

一級

150<V≤210

≤50

120<V≤180

≤60

≤26

≤1.03

二級

90<V≤150

≤50

60<V≤120

≤60

≤27

≤0.71

三級

V≤90

汽油罐≤30、柴油罐≤50

V≤60

≤30

≤29

≤0.43?????????

4. 液化天然氣(LNG)加氣站與壓縮天然氣(CNG)常規加氣站(CNG加氣子站)的合建站建設項目用地不應超過表5的規定。

表5? LNG加氣站與CNG常規加氣站(CNG加氣子站)合建站用地指標

等級

LNG儲罐

總容積V

(m3)

LNG儲罐

單罐容積

(m3)

CNG儲氣

設施總容積(m3)

單位用地面積

(m2/ m3)

總用地面積

(公頃)

一級

60<V≤120

≤60

V≤24

≤170

≤2.45

二級

V≤60

≤60

V≤18(24)

≤160

≤1.25

三級

V≤30

≤30

V≤18(24)

≤150

≤0.72

注:表中括號內數字為CNG儲氣設施采用儲氣井的總容積。

5. 壓縮天然氣(CNG)加氣站建設項目用地不應超過表6的規定。

壓縮天然氣(CNG)加氣站用地包括儲氣設施、壓縮設施、脫水設施、售氣設施、消防設施、其他輔助設施及必要的生活設施,但不包括代征路、綠化用地。

表6? CNG加氣站用地指標

等級

CNG儲氣設施總容積

(m3)

單位用地面積

(m2/ m3)

總用地面積

(公頃)

CNG母站

≤120

≤150

≤1.8

CNG常規站

≤30

≤120

≤0.36

子站

固定儲氣設施總容積≤18,車載儲氣瓶組拖車不應多于1輛(沒有固定儲氣設施的,拖車最多為2輛)

≤100

≤0.2

6. 加油與壓縮天然氣(CNG)加氣合建站建設項目用地不應超過表7的規定。

表7 ?加油與CNG加氣合建站用地指標

等級

油品儲罐

總容積(m3)

常規CNG

加氣站儲氣設施總容積(m3)

加氣子站儲氣設施(m3)

單位用地面積(m2/ m3)

總用地面積(公頃)

一級

90<V≤120

V≤24

固定儲氣設施總容積≤18,車載儲氣瓶組拖車不應多于1輛(沒有固定儲氣設施的,拖車最多為2輛)

≤150

≤2.16

二級

V≤90

≤120

≤1.37

三級

V≤60

V≤12

固定儲氣設施總容積≤9,車載儲氣瓶組拖車為1輛

≤90

≤0.65

注:柴油罐容積可折半計入油罐總容積。

7. 當以上項目設置電動汽車充電設施時,充電設施用地面積根據單個停車位用地面積和停車位數量確定;單個停車位用地不應超過表8的規定。


表8? 充電設施用地指標

功能分區

用地標準

備注

單個停車位用地面積(含充電樁)

18m2

適用于小型車輛

22m2

適用于中型車輛

注:1. 充電站內雙列布置的充電位,中間行車道宜按行駛車型雙車道設置;單列式布置的充電位,行車道宜按行駛車型雙車道設置。充電站內單車道寬度應控制在3.5米—4米,雙車道寬度應控制在6米—6.5米;消防車道設置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防火通用規范》(GB 50037—2022)的規定。

2. 當單獨設置充電站時,充電站總用地規模根據單個停車位用地面積、道路及消防安全等用地面積共同確定。

8. 其他規定。當加油站、加氣站、加油加氣合建站實際征地涉及圍墻外邊坡、安全范圍等其他必要的征地時,應按實際需要單獨計列,并在設計說明中予以專門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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