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創造良好的市場發展環境,加強對市場主體自律和社會監督管理,規范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日常監管行為,提高事中事后監管的效率和執行力,全面推行“雙隨機、一公開”監管模式,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雙隨機、一公開”監管(以下簡稱隨機抽查工作)是指價格行政主管部門依據《價格法》、《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甘肅省價格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隨機選派執價格行政執法人員,對轄區內列入隨機抽查名錄庫的單位進行現場抽查,并及時公開檢查結果的監管方式。
第三條“雙隨機、一公開”的實施原則是:公開、公正、透明。是指檢查清單、檢查計劃、抽取結果、實施過程、檢查結果等檢查工作全過程應當依法、公開。
第四條 執法人員要嚴格依照法定程序履行職能。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要從嚴從快處理,對涉嫌犯罪的要移交相關機關進行處理,確保價格行政執法領域違法問題整治到位、處罰到位、移交移送到位、責任追究到位。
第五條 按照聯動工作機制要求,如有必要,應聯合相關部門開展聯合抽查。
第六條 天水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具體實施本機構業務范圍內的“雙隨機、一公開”工作,并將隨機抽查作為日常監督檢查的主要方式,并配合好上級業務主管部門做好隨機抽查工作。
第七條 天水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根據本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權責清單,梳理本機構依法應當實施的監督檢查職責,制定隨機抽查事項清單,明確事項名稱、依據、抽查頻次、抽查內容等,并向社會公示。隨機抽查事項清單,應當依據法律法規規章的立改廢釋等實際情況進行動態調整。
第八條 天水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應當根據行政執法資格,自行建立本機構的價格行政執法人員名錄庫,并對外公示。執法檢查人員名錄庫隨人員單位變動、崗位調整等因素予以動態調整。執法檢查人員名錄庫,應當明確執法人員的身份信息:姓名、單位、執法證號、有效期等。
第九條 將轄區內列入隨機抽查名錄庫的所有單位作為隨機抽查對象。抽查對象名錄庫應根據實際情況進行動態更新并結合《國家發展和改革委關于在價格監管中推廣隨機抽查規范事中事后監管的實施意見》及國家和省上的專項檢查工作逐步健全完善。
第十條 通過搖號、機選等形式從本機構的執法檢查人員名錄庫中隨機選擇執法人員。執法檢查人員與被檢查對象有利害關系的,應依法回避。回避可采取與其他執法檢查人員交換被檢查單位的方式,也可以采取不參與本次執法檢查的方式。確定不參與本次執法檢查的,應再次抽取替代執法檢查人員。
第十一條 原則上,在同一年度內對同一檢查單位的抽查次數不得超過2次。上級價格主管部門,在同一年度內已抽查的檢查單位,本級價格主管部門在抽查時,應當予以排除。
第十二條 根據隨機抽查事項清單規定每年開展隨機抽查不少于2次(原則上應保證每年對轄區所有抽查對象進行一遍巡查)。每次抽查的數量不低于相關抽查對象名錄庫總數的5%。對被投訴舉報較多、有嚴重違法違規記錄、失信等級高等特殊監管對象,要直接列入重點檢查單位。
第十三條 依據隨機抽查事項清單載明的抽查內容及相關要求,采取現場檢查的方式進行抽查。
第十四條 執法檢查人員應當自檢查結束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完成檢查(調查)報告,及時呈報負責人。檢查(調查)報告應當包括檢查時間、檢查內容、被查單位的意見、案件定性依據、自由裁量權依據及處理意見和建議等事項。案件檔案要及時歸檔并妥善保管。
第十五條 按照信息公開要求,將隨機抽查情況和查處結果自案件處理結案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在發改委網站向社會公示,接受社會監督,形成有效震懾,增強守法自覺性。
第十六條 抽查人員開展“雙隨機、一公開”工作,應當嚴格遵守法律、法規、規章、制度,遵守工作紀律,依法行政、廉潔執法。
第十七條 對于在抽查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紀律處分規定處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八條 本細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