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號: 20230627-081416-184
- 組配分類: 天政發文件
- 發文機關: 天水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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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時間: 2018-01-03
- 標題: [天政發〔2017〕139號]天水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天水市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審查實施辦法的通知
[天政發〔2017〕139號]天水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天水市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審查實施辦法的通知
天水市人民政府
關于印發天水市固定資產
投資項目節能審查實施辦法的通知
天政發〔2017〕139號
各縣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市屬及駐市有關單位:
《天水市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審查實施辦法》已經市政府第15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天水市人民政府
2017年12月24日
天水市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審查實施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工作,促進科學合理利用能源,從源頭上杜絕能源浪費,提高能源利用水平和利用效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甘肅省節約能源條例》、《甘肅省投資項目報建審批事項清單》和《甘肅省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審查實施辦法》(甘政辦發〔2017〕9號)等法律、法規及相關政策,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審查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節能審查,是指根據節能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對項目節能情況進行審查并形成審查意見的行為。項目節能情況,是指根據節能法規和標準,對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的能源利用是否科學合理進行分析,并編寫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報告,以及按照相關節能標準、規范建設的行為。
第四條 市、縣區政府發展改革部門為節能審查機關,負責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審查工作。
第五條 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審查意見是項目開工建設、竣工驗收和運營管理的重要依據。政府投資項目,建設單位在報送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前,需取得節能審查機關出具的節能審查意見。企業投資項目,建設單位需在開工建設前取得節能審查機關出具的節能審查意見。
未按本辦法規定進行節能審查,或節能審查未獲通過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建設單位不得開工建設,已經建成的不得投入生產、使用。
第六條 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評審、業務培訓、監督檢查、竣工驗收等工作經費,按照國家和省上有關規定納入市、縣區發展改革部門預算,并按規定程序向同級財政部門申請。
第七條 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審查由項目審批、核準、備案的同級發展改革部門負責對項目用能量進行分類,按照項目用能量實行分級審查管理。
年綜合能源消費量5000 噸標準煤以上(改擴建項目按照建成投產后年綜合能源消費增量計算,電力折算系數按當量值,下同)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需編制項目節能報告,其節能審查由省發展改革委負責。
年綜合能源消費量1000噸以上、不滿5000 噸標準煤之間,且電力消費量500萬千瓦時以上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需編制項目節能報告,其節能審查由市發展改革部門負責。
年綜合能源消費量不滿1000 噸標準煤,且年電力消費量不滿500 萬千瓦時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以及用能工藝簡單、節能潛力小的行業(具體行業目錄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制定并公布)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按照相關節能標準、規范建設,不再單獨進行節能審查。
不再單獨進行節能審查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由市、縣區發展改革部門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進行節能登記管理。
第八條 節能審查機關依據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中節能專篇數據核算項目年綜合能源消費量,分類指導開展節能審查。項目可研報告中應單獨設立節能專篇,項目無可研報告或可研報告中能源消費量不明確,建設單位應補充項目建成后能源消費數據測算說明。
第九條 建設單位可以自行編制或委托專業機構編制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報告。節能報告應包括下列內容:分析評價依據;項目建設方案的節能分析和比選,包括總平面布置、生產工藝、用能工藝、用能設備和能源計量器具等方面;選取節能效果好、技術經濟可行的節能技術和管理措施;項目能源消費量、能源消費結構、能源效率等方面的分析;對所在地完成能源消耗總量和強度目標、煤炭消費減量替代目標的影響等方面的分析評價。
第十條 節能審查機關受理項目節能報告后,要委托有關機構進行評審,形成評審意見,作為節能審查的重要依據。
接受委托的評審機構應當組織相關行業和節能方面的專家客觀、公正地開展節能評審。圍繞節能報告各項編寫內容,依據專家意見和有關法律、法規、標準、規范、政策在規定時間內提出評審意見,并對評審結果承擔責任。
評審機構在進行評審時,可以要求項目建設單位就有關問題進行說明和補充材料。同一評審機構不得承擔同一項目節能報告的編制和評審任務。
第十一條 節能審查主要依據項目是否符合節能有關法律法規、標準規范、政策;項目用能分析是否客觀準確,方法是否科學,結論是否準確;節能措施是否合理可行;項目的能源消費量和能效水平是否滿足本地區能源消耗總量和強度“雙控”管理要求等對項目節能報告進行審查。
第十二條 節能審查意見自印發之日起2年內有效。
第十三條 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如出現申請重新審批、核準或申請核準文件延期的,應一同重新進行節能審查或按節能審查意見延期審核。
第十四條 通過節能審查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建設內容、能效水平等發生重大變化的,建設單位應向節能審查機關提出變更申請。
第十五條 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審查應納入投資項目在線審批監管平臺統一管理,實行網上受理、辦理、監管和服務,實現審查過程和結果的可查詢、可監督。
第十六條 節能審查機關或者其所屬的節能監察機構應當對所審批的節能報告及其節能審查意見的落實情況實施監督檢查,也可委托第三方專業技術機構進行核查。
第十七條 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投入生產、使用前,建設單位應當對節能審查意見的落實情況進行報告,節能審查機關組織驗收。節能驗收是項目竣工驗收中必須驗收的內容,達不到節能標準,或節能審查意見未落實的,工程竣工驗收不予通過。
第十八條 節能審查機關應當加強節能審查信息的統計分析,縣級節能審查機關應按季度向市發展改革委報送本縣區節能審查實施情況。市發展改革委負責組織和開展節能審查業務培訓,依據各縣區能源消耗總量和強度目標完成情況,對各縣區新上重大高耗能項目的節能審查工作進行督導,對重大項目節能審查意見落實情況進行不定期抽查。
第十九條 對未按本辦法規定進行節能審查,或節能審查未獲通過,擅自開工建設或擅自投入生產、使用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由節能審查機關責令停止建設或停止生產、使用,限期改造;不能改造或逾期不改造的生產性項目,由節能審查機關報請本級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責令關閉,并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
以拆分項目、提供虛假材料等不正當手段通過節能審查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由節能審查機關撤銷項目的節能審查意見。
未落實節能審查意見要求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審查機關責令建設單位限期整改。不能改正或逾期不改正的,節能審查機關按照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負責審批政府投資項目的工作人員,對未進行節能審查或節能審查未獲通過的項目,違反本辦法規定予以批準的,依法給予處分。建設部門對未進行節能審查或節能審查未獲通過的企業投資項目,不得核發開工許可證。
第二十條 節能報告編制機構或評審機構弄虛作假,導致節能報告內容或評審結果失實的,由節能審查機關責令整改,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其2年內編制的本市行政區域內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報告和審查結果,節能審查機關不予采信。
第二十一條 節能審查機關對建設單位、中介機構等的違法違規信息進行記錄,將違法違規信息納入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和投資項目審批監管平臺,并在“信用甘肅”網站和市發展改革委網站向社會公開。
第二十二條 用能工藝簡單、節能潛力小的行業目錄,國家發展改革委未制定并公布前,所有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審查按照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年綜合能源消費量要求執行。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為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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