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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號: 13914629N/2023-02869
  • 組配分類: 天政發文件
  • 發文機關: 天水市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 2023-02-09
  • 發文字號:
  • 發布時間: 2023-02-10
  • 標題: [天政發〔2023〕8號]天水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天水市人民政府工作規則的通知

[天政發〔2023〕8號]天水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天水市人民政府工作規則的通知

發布日期: 2023-02-10 信息來源: 天水市人民政府 瀏覽次數:

各縣區人民政府,經開區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

《天水市人民政府工作規則》已經2023年2月8日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天水市人民政府     

2023年2月9日    

天水市人民政府工作規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國務院工作規則》和《甘肅省人民政府工作規則》,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市政府工作的總體要求是,高舉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學習貫徹黨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實習近平總書記對甘肅重要講話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牢牢把握推進中國式現代化“五個堅持”重大原則,統籌推進“五位一體”總體布局,協調推進“四個全面”戰略布局,堅持穩中求進工作總基調,立足新發展階段,完整、準確、全面貫徹新發展理念,加快構建新發展格局,主動融入全省“一核三帶”區域發展格局,堅持以推動高質量發展為主題,以建設區域中心城市為主線,以打造“五區五中心”為目標,深入推進“四強”行動,做細做實“五量”文章,推動老工業基地走出高質量發展新路子,努力譜寫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幸福美好新天水的時代篇章。

第三條  市政府工作的準則是,執政為民,依法行政,實事求是,民主公開,務實清廉。

             第二章?堅持和加強黨的全面領導

        第四條  以黨的政治建設為引領,旗幟鮮明講政治。嚴肅黨內政治生活,嚴守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深刻領悟“兩個確立”的決定性意義,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在政治立場、政治方向、政治原則、政治道路上同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不斷提高政治判斷力、政治領悟力、政治執行力,確保黨中央權威和集中統一領導,確保黨的路線方針政策貫徹落實到各項事業、各項工作的始終。

第五條  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武裝頭腦、指導實踐、推動工作,堅決貫徹落實黨中央決策部署,堅決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重要講話重要指示批示精神。

第六條  自覺接受市委領導,認真落實市委部署和要求,重大事項及時向市委請示、報告、報備。

第七條  加強市政府黨組建設,強化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實的領導作用。

        第三章 組成人員職責

第八條  市政府由下列人員組成:市長、副市長、秘書長,市政府工作部門主要負責同志。

第九條  市政府實行市長負責制,市長領導市政府的工作。副市長、秘書長協助市長工作。

第十條  市長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體會議、市政府常務會議、市長辦公會議。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項,必須經市政府全體會議、市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

第十一條  副市長按分工負責處理分管工作。受市長委托,負責其他方面的工作或專項任務,并可代表市政府進行外事活動。副市長之間實行AB角互補工作制度。

第十二條  秘書長在市長領導下,負責處理市政府日常工作。副秘書長按照工作分工協助副市長開展工作。

第十三條  市長離市期間,受市長委托,由負責常務工作的副市長主持政府工作。

第十四條  各局、委員會(辦公室、研究室)實行局長、主任負責制,由其領導本部門的工作。

市政府各部門根據憲法、法律、法規、規章和市政府決定、命令,在本部門的職權范圍內履行職責。

市政府各部門要各司其職,各盡其責,顧全大局,協調配合,切實維護團結統一、政令暢通,堅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各項工作部署,堅決執行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決議決定。

        第四章 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職能

第十五條  完整、準確、全面貫徹新發展理念,圍繞推動高質量發展,加快建設現代化經濟體系,加強和完善經濟調節、市場監管、社會管理、公共服務、生態環境保護職能,深化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改革,加快推進政府職能轉變,全面提高政府效能,創造良好發展環境,提供基本公共服務,維護社會公平正義。

第十六條  加強經濟發展趨勢研判,充分運用經濟、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導和調控經濟運行,轉變經濟發展方式,著力提高全要素生產率,著力提升產業鏈供應鏈韌性和安全水平,著力推進城鄉融合和區域協調發展,推動經濟實現質的有效提升和量的合理增長。

第十七條  依法嚴格市場監管,推進公平準入,加強信用體系建設,強化事中事后監管,健全綜合執法體系,規范行政執法,維護市場的統一開放、公平誠信、競爭有序,促進大眾創業、萬眾創新,激發市場活力和社會創造力。

第十八條  加強社會管理制度和能力建設,健全公共安全體系、社會治安防控體系、應急管理體系、社區治理體系,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會治理格局,維護社會公平正義與和諧穩定。

第十九條  注重公共服務,完善公共政策,健全基本公共服務體系,提高公共服務水平,增強均衡性和可及性,扎實推進共同富裕。

第二十條  牢固樹立和踐行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的理念,堅持山水林田湖草沙一體化保護和系統治理,統籌產業結構調整、污染治理、生態保護、應對氣候變化,協同推進降碳、減污、擴綠、增長,推進生態優先、節約集約、綠色低碳發展,促進人與自然和諧共生。

第二十一條  加強數字政府建設,統籌推進技術融合、業務融合、數據融合,提升跨層級、跨地域、跨系統、跨部門、跨業務的協同管理和服務水平,推進政府治理流程優化、模式創新和履職能力提升,為實現政府決策科學化、社會治理精準化、公共服務高效化提供數字化支撐。

第二十二條  強化風險防范意識和底線思維,建立健全風險防控制度體系,制定切實可行的具體防范措施和應急預案,落實責任,有效預防化解和應對、處置各類風險,提高防范化解重大風險能力,嚴密防范系統性安全風險,切實維護經濟社會和諧  穩定。

         第五章 堅持依法行政

 第二十三條  市政府及各部門要帶頭維護憲法和法律權威,堅持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道路,圍繞保障和促進社會公平正義,堅持依法治國、依法執政、依法行政共同推進,堅持法治國家、法治政府、法治社會一體建設,全面推進科學立法、嚴格執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全面推進政府各方面工作法治化。

第二十四條  市政府根據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適時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提出制定修改或廢止地方性法規的議案,制定、修改或廢止政府規章、行政規范性文件。

提請市政府討論的法規草案和審議的規章草案、行政規范性文件草案由承擔此項職能的機構審查或組織起草,規章、行政規范性文件的解釋工作由承擔此項職能的機構承辦。

第二十五條  市政府及各部門要堅持科學民主依法立法,不斷提高政府立法質量。起草地方性法規草案、制定政府規章,要符合憲法、法律、法規規定。要堅持從實際出發,及時準確反映經濟社會發展要求,充分反映人民意愿,使所確立的制度能夠切實解決問題,防止部門利益法制化。

第二十六條  完善政府立法工作機制,擴大公眾參與,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所有地方性法規和政府規章的草案都要公開征求意見。加強立法協調,對部門間爭議較大的重要立法事項,應引入第三方評估,充分聽取各方意見;對經協調仍達不成一致意見的問題,市司法局要列明各方理據,提出傾向性意見,及時報請市政府決定。

 政府規章實施后要進行后評估,發現問題,及時完善。

第二十七條  市政府及各部門制定行政規范性文件,要符合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和政府規章的規定,嚴格遵守法定權限和程序。

第二十八條  涉及兩個及以上部門職權范圍的事項,要充分聽取相關部門的意見,并由市政府制定行政規范性文件、發布決定或命令,或由有關部門聯合制定行政規范性文件。其中,涉及公眾權益、社會關注度高的事項等,應當事先請示市政府;部門聯合制定的重要行政規范性文件發布前須經市政府批準。

第二十九條  嚴格合法性審查,行政規范性文件不得設定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等事項,不得減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或者增加其義務。

對違反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務院、省政府、市政府有關規定或者內容不適當的部門行政規范性文件,市政府依法責令制定部門糾正或予以撤銷。

第三十條  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健全規則,規范程序,落實責任,強化監督,做到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維護公共利益、人民權益和社會秩序。

         第六章 實行科學民主決策

 第三十一條  健全依法決策機制,把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和集體討論決定作為重大行政決策的法定程序,確保決策制度科學、程序正當、過程公開、責任明確。

 建立重大決策合法性審查機制,未經合法性審查或經審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會議討論。

 第三十二條  嚴格落實集體決策制度,堅持重大事項決策、重大項目安排、大額資金使用和設立議事協調機構事項通過集體研究決定。在市財政年度預算之外安排支出,由市長確定、按程序辦理。在預算執行中,專項資金需要調劑使用的,由分管副市長研究提出意見后報市長審批。

 第三十三條  制定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及市委重要決議、決定和工作部署的實施意見,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長期規劃及年度計劃、財政預算、經濟調控和改革開放的重大政策措施、社會管理重要事務、地方性法規草案、政府規章和行政規范性文件等涉及全局性的工作,由市政府全體會議或市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

 第三十四條  市政府各部門、各縣區政府提請市政府研究決定的重大事項,都必須經過深入調查研究,進行合法性、必要性、科學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評估論證,對相關數據、情況和依據等的真實性、準確性負責,并通過部門和縣區政府集體討論決定;涉及相關部門和縣區的,應當事先征求意見、充分進行協商;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眾權益、容易引發社會穩定問題的,應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并采取聽證會等多種形式聽取各方面意見;涉及市場主體經濟活動應當進行公平競爭審查的,須履行公平競爭審查程序;起草、制定與企業生產經營活動密切相關的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和行政規范性文件,應當充分聽取企業和行業協會商會意見。

 市政府在對重大事項作出決策前,根據需要通過多種形式,直接聽取民主黨派、社會團體、專家學者、社會公眾等方面的意見和建議。

 完善市政府法律顧問制度,充分發揮其在制定重大決策、推進依法行政中的積極作用。

 第三十五條  在重大決策執行過程中,要跟蹤決策的實施情況,了解利益相關方和社會公眾對決策實施的意見和建議,全面評估決策執行效果,及時調整完善。

         第七章 推進政務公開

 第三十六條  市政府及各部門要把公開透明作為政府工作的基本制度,堅持以公開為常態、不公開為例外,推進決策公開、執行公開、管理公開、服務公開和結果公開。

 第三十七條  向社會全面公開政府職能、法律依據、實施主體、職責權限、管理流程、監督方式等事項。圍繞經濟社會發展和人民群眾關注關切,重點推進財政預算、公共資源配置、重大建設項目批準和實施、民生保障、社會公益事業建設等領域的政府信息公開,持續推動基層政務公開,以公開促落實,以公開促規范,以公開促服務。

 第三十八條  市政府全體會議、市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的事項,市政府及各部門制定的政策措施,涉及公共利益、公眾權益、需要廣泛知曉的事項和社會關切的事項以及按照相關規定需要公開的事項,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均應及時向社會公開。

 第三十九條  凡涉及公共利益、公眾權益、需要廣泛知曉的事項和社會關切的事項以及法律法規規定需要公開的事項,均應通過政府網站、政府公報、新聞發布會以及報刊、廣播、電視、網絡、新媒體等方式,依法、及時、全面、準確、具體地向社會公開。

  第四十條  市政府及各部門要加強政策解讀,準確傳遞政策意圖,重視市場和社會反映,及時回應公眾關切,解疑釋惑,穩定預期。

  第四十一條  對重大突發和敏感事件,按照“快報事實、慎報原因”的原則,客觀、及時上報和發布相關信息,并根據事態發展,及時更新;發現影響或可能影響社會穩定、社會管理秩序的虛假或者不完整信息,應在職責范圍內發布準確信息,并依法采取處置措施。

          第八章 健全監督制度

         第四十二條  市政府要自覺接受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法律監督,認真負責地報告工作,接受詢問和質詢,依法備案政府規章和行政規范性文件;自覺接受市政協的民主監督,虛心聽取意見和建議;接受社會各界的監督,不斷改進工作。

 第四十三條  對財政資金分配使用、國有資產監管、項目審批、政府投資、政府采購、公共資源轉讓、城鄉規劃審批、公共工程建設等權力集中的部門和崗位實行分事行權、分崗設權、分級授權、定期輪崗,強化內部流程控制,防止權力濫用。完善政府內部層級監督和專門監督,改進上級機關對下級機關的監督,建立常態化監督制度。

 第四十四條  市政府各部門要依法認真辦理人大代表建議和政協委員提案,加強與代表、委員溝通,靠實責任,限時辦結,主動公開辦理結果。

 第四十五條  市政府及各部門公職人員要依照有關法律規定自覺接受國家監察機關的監督。市政府各部門要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接受人民法院依法實施的監督,做好行政應訴工作,尊重并自覺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決、裁定,同時要自覺接受審計等部門的監督。堅持問題導向,對監督中發現的問題,要認真整改并向市政府報告。

 第四十六條  市政府及各部門要嚴格執行行政復議法,加強行政復議指導監督,糾正違法或不當的行政行為,依法及時化解行政爭議。

 第四十七條  市政府及各部門要接受社會公眾和新聞輿論的監督,認真調查核實有關情況,及時依法處理和改進工作。重大問題要向社會公布處理結果。

 第四十八條  市政府及各部門要重視和加強信訪工作,暢通和規范群眾訴求表達、利益協調、權益保障通道,完善網格化管理、精細化服務、信息化支撐的基層治理平臺,健全城鄉社區治理體系,及時把矛盾糾紛化解在基層、化解在萌芽狀態。

  第四十九條  市政府領導同志及各部門負責同志要親自閱批重要的群眾來信,督促解決重大信訪問題,保障合理合法訴求依照法律規定和程序得到合理合法的結果。

  第五十條  市政府及各部門要嚴格執行工作責任制,嚴格績效管理和行政問責,加強對重大決策部署落實、部門職責履行、重點工作推進以及自身建設等方面的考核評估,建立健全重大決策終身責任追究制度及責任倒查機制,健全激勵約束、容錯糾錯機制,嚴格責任追究,提高政府公信力和執行力。

          第九章 會議制度

  第五十一條  市政府實行市政府全體會議、市政府常務會議、市長辦公會議和市政府專題會議制度。

  第五十二條  市政府全體會議由市長、副市長、秘書長,市政府工作部門主要負責同志組成,由市長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體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一)傳達學習習近平總書記重要講話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安排部署貫徹落實工作;

(二)傳達學習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及市委的重要文件、重要會議、重大決策部署和工作要求,安排部署貫徹落實工作;

(三)通報重要工作情況;

(四)安排部署市政府的重要工作;

(五)討論其他需要全體會議決定的重大事項。

  市政府全體會議一般每年召開2次,必要時可隨時召開。根據需要可安排有關部門、單位和各縣區政府主要負責同志及市政府副秘書長、市紀委監委派駐市政府辦公室紀檢監察組組長、市政府辦公室副主任、督查專員列席會議。

  第五十三條  市政府常務會議由市長、副市長、秘書長組成,由市長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常務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一)傳達學習習近平總書記重要講話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研究貫徹落實的措施;

(二)傳達學習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及市委的重要文件、重要會議、重大決策部署和工作要求,研究貫徹落實的措施;

(三)研究需要向省政府報告的重要事項;

(四)研究需要報請市委審定的重要文件、重要事項;

(五) 研究需要報請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審議的重要事項;

(六)討論決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項,主要包括:

    1.討論地方性法規草案,審議市政府規章草案;

    2.編制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年度計劃;

    3.編制或調整各類總體規劃、重要的區域規劃和專項規劃;

    4.重大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預案的制定與調整;

    5.政府國有資產處置方面的重大事項;

    6.重要的公用事業價格、公益性服務價格、自然壟斷經營的商品和服務價格的制定或調整;

    7.制定涉及全市經濟社會發展、改革開放和社會管理等方面的規范性文件及其他重大政策性措施;

    8.與公共安全直接相關的重大行政措施的制定與調整;

    9.其他需由政府決策的關系基礎性、戰略性、全局性重大  事項。

(七)討論決定市政府重大投資和建設項目,主要包括:

    1.使用市級財政性資金的項目;
            2.市政府重點工程、民生工程;
            3.涉及全市長遠發展的重大產業項目、生態建設和環境保護

       項目、與社會公眾利益密切相關以及社會關注程度高的項目;
            4.市級重大招商引資項目;

    5.市級采取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特許經營、代建制等方式實施的項目;

    6.市屬國有企業年度投資計劃、融資擔保項目、重要設備和

       技術引進、重大工程建設項目以及其他重大項目;
            7.法律法規明確規定的其他重大項目;
            8.市政府確定的其他重大項目。

  (八)討論決定市政府工作中的大額資金使用事項,主要包括:

    1.市級財政年度預算草案和調整方案;
            2.市級地方政府債券資金分配、盤活財政存量資金、預算安排的預備費等支出事項;
            3.未列入市級財政預算的支出事項;

    4.市財政及市級其他行政事業單位、投融資平臺公司和國有企業因特殊情況需要向外借出資金的安排建議;
            5.市屬國有企業對外投資、產權(資產)處置;市級行政事業單位土地、房屋建筑物等資產配置、處置及核銷;
            6.對市級新引進的對地方經濟發展貢獻大的企業實施獎勵幫扶,以及在經營貢獻、企業上市、新興產業、科技創新和中介服務等方面實施的獎勵幫扶;
            7.經上級批準納入市級政府債務管理的存量債務,政府發行債券形成的債務,政府負有償還責任的外債轉貸,以及按規定納入市級政府債務管理的其他債務;
            8.其他需要市政府集體研究的市級大額度資金使用事項。

(九)聽取市政府工作部門和有關單位重要工作匯報;

(十)討論和通過市政府工作部門和有關單位的人事任免事項;

(十一)研究政府系統獎懲事項;

(十二)通報和討論其他重要事項。

市政府常務會議的議題要著眼改革發展穩定大局,立足解決突出問題,不涉及全局、沒有實質內容、沒有明確意見的議題一律不提交會議。對涉及多部門工作且意見不一致的議題,分管副市長要在提交會議討論前,先行召開專題會議進行協調,形成一致意見后再提交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切實提高議事的針對性和決策質量。

市政府常務會議原則上每月安排不少于2次。根據需要安排有關部門、單位、縣區政府主要負責同志,市政府辦公室主任、市政府副秘書長、市紀委監委派駐市政府辦公室紀檢監察組組長、市政府辦公室副主任列席會議。

 第五十四條  市長辦公會議由市長召集和主持,相關副市長,秘書長,市政府辦公室主任,相關副秘書長和市政府辦公室相關副主任,相關部門、單位、縣區政府主要負責同志參加。市長辦公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一)研究討論市政府重點工作推進或需要統籌協調涉及市政府多個部門的重大事項;

 (二)溝通重要情況,深入研究重點難點問題;

 (三)研究其他需要市長辦公會議研究的事項。

 第五十五條  市政府專題會議由相關副市長召集和主持,相關副秘書長及有關部門、單位和縣區政府負責同志參加,主要研究分管工作范圍內的重大事項。副秘書長受副市長委托,可主持召開市政府專題會議。

 第五十六條  市政府全體會議、市政府常務會議、市長辦公會議的議題,由分管副市長協調或審核后提出,由市政府辦公室匯總后報市長確定;市政府專題會議的議題由副市長確定。

 市政府全體會議、市政府常務會議、市長辦公會議和市政府專題會議的組織服務工作由市政府辦公室負責,文件和議題原則上于會前送達與會人員。

 市政府全體會議、市政府常務會議、市長辦公會議和市政府專題會議文件,由議題匯報部門牽頭會同有關部門起草。會議文件應全面準確客觀反映議題情況和各方面意見,注重解決實際問題,突出針對性、指導性、前瞻性和可操作性。涉及法律法規和行政規范性文件的,應備而不繁、邏輯嚴密,條文明確具體,用語準確簡潔。市政府辦公室要加強審核把關。

 第五十七條  市政府領導同志和有關部門主要負責同志應提前做好工作安排,確保按時參加市政府全體會議、市政府常務會議、市長辦公會議和市政府專題會議。除特殊原因外,原則上不得請假。市政府領導同志和有關縣區政府、市政府部門主要負責同志不能出席和列席市政府全體會議、市政府常務會議、市長辦公會議的,要向市長請假;其他人員因故不能出席或列席市政府全體會議、市政府常務會議、市長辦公會議和市政府專題會議的,由市政府辦公室向會議主持人報告。

 參加市政府常務會議,除議題匯報單位主要負責同志可帶1名工作人員外,其他單位與會人員不帶隨員。

 第五十八條  市政府全體會議、市政府常務會議、市長辦公會議和市政府專題會議,由市政府辦公室確定專人記錄,及時形成會議紀要,由會議主持人簽發。

 市政府全體會議、市政府常務會議、市長辦公會議和市政府專題會議討論通過決定印發的文件,只作部分文字修改的,在會議結束后3日內印發;有重大修改意見需要協調的,在會議結束后10日內印發。重大緊急事項按市政府要求及時辦理。

 第五十九條  對市政府及各部門召開的工作會議,要嚴格審批,減少數量,控制規模。

 第六十條  以部門名義召開全市性會議,主辦部門應事先征得市政府分管領導同意,再正式向市政府報送請示,原則上每年不超過1次。應由部門召開的全市性會議,不以市政府或市政府辦公室名義召開,不邀請縣區政府負責同志參加,確需邀請的須報市政府批準。市政府領導同志一般不出席部門的工作會議。全市性會議應盡可能采用視頻會議形式召開。各類會議要充分準備,嚴肅會風會紀,提高效率和質量,重在解決問題。

         第十章 公文審批

 第六十一條  各縣區、各部門報送市政府的公文,應當符合《黨政機關公文處理工作條例》的規定,嚴格遵循行文規則和程序。行文應當確有必要,講求實效;未經批準不得越級行文,不得多頭報文;請示應當一文一事,報告不得夾帶請示事項。除市政府領導同志交辦事項和必須直接報送的絕密事項外,一般不得直接向市政府領導同志個人報送公文。所有文件須按程序逐級 報送。

第六十二條  擬提請市委有關會議審議或提請以市委、市政府名義聯合發文的文件稿,內容主要涉及政府職責且牽頭起草部門為市政府部門的,應依照有關規定,先按程序報市政府履行相關審議或審批程序。

第六十三條  各部門報送市政府的請示性公文,凡涉及其他部門職權的,必須主動與相關部門充分協商,由主辦部門主要負責同志與相關部門負責同志會簽或聯合報市政府審批。部門之間有分歧的,主辦部門主要負責同志要主動協商;協商后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見的,主辦部門應列明各方理據,提出辦理建議,與相關部門負責同志會簽后報市政府決定。

第六十四條  部門之間征求意見或會簽文件時,除主辦部門另有時限要求外,一般應在7個工作日內回復;特殊情況不能按期回復的,應主動與主辦部門溝通并商定回復時限及方式,逾期不回復視為無不同意見。

第六十五條?各部門提請市政府制發行政規范性文件,要一并報送政策解讀材料。對出臺后可能產生較大影響的行政規范性文件,要同時報送輿情應對方案。

第六十六條  各縣區、各部門報送市政府審批的公文,市政府辦公室要切實履行審核把關責任,提出明確辦理意見,明確牽頭部門和工作責任。部門之間有分歧的事項,分管副市長應主動加強協調,取得一致意見或提出傾向性建議。市政府副秘書長要協助分管副市長做好協調工作。

公文及辦理意見由市政府辦公室按照市政府領導同志分工呈批,并根據需要由市政府領導同志轉請市政府其他領導同志核批,重大事項報市長審批。

第六十七條  黨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公文及中央和省領導重要批示,原則上第一時間報市長閱批。

第六十八條  市政府向市人民代表大會或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的議案,制定的規章,發布的命令,人事任免,由市長簽署。

第六十九條  市政府發文。上行文、市政府令,經辦公室分管副主任、副秘書長審核,辦公室主任、秘書長、分管副市長復審后,市長審簽。平行文和下行文,經辦公室分管副主任、副秘書長審核,辦公室主任、秘書長復審后,分管副市長審簽,如有必要,送市長審簽。市政府任免通知經辦公室分管副主任審核,辦公室主任、秘書長復審后,市長審簽。市委、市政府聯合發文,按照市委辦公室規定程序審核、簽發。市政府和其他市州政府或省政府部門聯合行文的,由與聯合方簽發人對應職務的市政府領導同志簽發,簽發前須報告市長。

第七十條  市政府辦公室發文。經辦公室分管副主任、副秘書長、辦公室主任審核后,秘書長審簽,必要時送市長或副市長審簽。涉及辦公室職權范圍內的公文,由辦公室主任審簽,其中重要事項送秘書長審簽。市委辦公室、市政府辦公室聯合發文,按照市委辦公室規定程序審核、簽發。

第七十一條  會議紀要。市政府常務會議紀要、市長辦公會議紀要,經辦公室分管副主任、副秘書長審核,辦公室主任、秘書長復審,根據會議內容送相關副市長審閱后,市長審簽。市政府專題會議紀要經辦公室分管副主任、副秘書長審核,辦公室主任、秘書長復審后,分管副市長審簽,涉及重大事項的送市長審簽。

第七十二條  會議審議通過發文的修改。市政府及市政府辦公室相關會議審議通過的文件,除會議要求修改完善的內容外,其他實質性內容未經會議主持人同意,原則上不得修改。

第七十三條  凡涉及審計事項、大額資金使用、重大政策調整、重大項目安排等重大事項,需以市政府名義發文的,由分管副市長認真審核把關后,報市長審定。

第七十四條  對市政府批辦或市政府辦公室轉辦的公文,屬職權范圍內的事項,承辦部門應在7個工作日內辦結;需要市政府審批的事項,應在7個工作日內提出本部門意見;需要主辦部門會同相關部門辦理的事項,主辦部門要抓緊會商,在10個工作日內提出意見;合法性審查,按規定期限辦理;需要調查論證的事項,應先說明辦理情況,報告結果不得超過30個工作日。緊急公文以市政府明確的辦理時限為準。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七十五條  市政府及各部門要精簡文件簡報。各縣區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議事協調機構要不折不扣貫徹執行黨中央和省市委關于精簡文件的各項規定,嚴格落實“發文必要性”前置審核,對沒有實質性內容、可發可不發的一律不發,對政策規定已經明確的,不再重復發文,堅決從源頭上減少發文數量。嚴控層層配套,除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文件明確要求外,地方和部門不再層層制定貫徹落實意見和實施細則。嚴格控制向縣級以下發文數量,同時著力精簡要求基層向上級報文報表數量。

第七十六條  市政府及各部門要進一步建立健全電子公文傳輸系統,有序推進電子公文傳輸,逐步減少紙質公文數量。

        第十一章 工作紀律

第七十七條  市政府組成人員要堅決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堅決貫徹執行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的工作部署,嚴格遵守紀律,嚴格執行請示報告制度,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第七十八條  市政府組成人員必須堅決執行市政府的決定,如有不同意見可在市政府內部提出,在沒有重新作出決定前,不得有任何與市政府決定相違背的言論和行為。

第七十九條  市政府領導同志代表市政府發表講話或文章,個人發表講話或文章,事先須按程序報市政府批準;市政府其他組成人員代表市政府發表講話或文章,個人發表涉及未經市政府研究決定的重大問題及事項的講話或文章,事先須按程序報市政府批準。

第八十條  市政府組成人員要嚴格執行外出報告工作制度。市長出差、出訪,離開本市休假、學習,按省委、省政府關于市州黨政主要負責人請假的有關規定程序報批。副市長、秘書長出差、出訪,離開本市休假、學習,須提前3天向市長請假,批準后向市委、市政府辦公室報備。市政府各部門主要負責同志出差、出訪,離崗休假、學習,須提前3天按程序向市政府分管副市長和市長請假,批準后向市委、市政府辦公室報備。陪同市委、市政府主要領導外出的可直接報備。市政府組成人員出國(境),要嚴格按外事相關規定辦理手續。

第八十一條  市政府部門堅持24小時值班制度,值班機構應隨時掌握主要負責同志所在位置,確保上下聯系暢通。

第八十二條  市政府各部門發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經濟社會發展重要問題的信息,要經過嚴格審定,重大情況要及時向市政府報告。各部門收到國務院、省政府工作部門下發的重要文件,接到市委、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交辦的重要事項,作出重大決定、啟動重大項目前,發生重大情況后,必須及時向市政府報告。各部門代表市政府向市委、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市政協匯報或通報的議題、事項,應先行報告市政府,并按照市政府研究議定的內容進行匯報或通報。

第八十三條  市政府組成人員要嚴格遵守保密紀律和外事紀律,嚴禁泄露國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因履行職責掌握的商業秘密等,堅決維護國家安全、榮譽和利益。

       第十二章?督查落實

第八十四條  市政府及各部門把加強督查、狠抓落實貫穿于政府工作全過程各環節,認真貫徹實施《政府督查工作條例》,努力做到真督實查、能督會查、深督嚴查,充分發揮督查抓落實促發展的“利器”作用,推動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決策部署有效落實,保障政令暢通,提高行政效能。

第八十五條  健全完善習近平總書記重要講話重要指示批示督查落實工作制度,堅持全面覆蓋、全員參與、全程跟蹤的工作原則,形成建立臺賬、專人盯辦,學習傳達、研究部署,調研督查、現場核實的閉環工作機制,確保習近平總書記重要講話重要指示批示不折不扣落到實處。

第八十六條  建立健全黨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文件和黨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領導同志批示落實情況月報告制度,優化完善跟蹤督辦機制,壓緊壓實主體責任,切實做到高效率辦理、高質量落實。

第八十七條  完善統籌協調、分級負責、協同配合、動態管理的督查工作機制,健全督查立項、制定方案、督查實施、形成督查結論以及督查結論的運用等制度,強化督查與考核相結合,不斷提高督查工作科學化、規范化、制度化水平。嚴格按照年度督查考核計劃,有效控制督查頻次和時限,嚴格規范督查程序和方法,嚴禁重復督查、多頭督查、扎堆督查、越權督查。市政府所屬部門年度計劃內完成的督查檢查考核內容要及時向市政府辦公室反饋情況;計劃外需要開展的政府層面的督查檢查考核,需報市政府批準。市政府所屬部門未經市政府指定不得開展政府層面督查。

第八十八條  創新督查方式方法,充分運用互聯網、大數據等技術手段,構建抓在平時、督在日常、實時跟蹤、全面覆蓋的大督查格局和職責清晰、分工明確、程序規范、運行高效的辦理機制。大力推行暗訪式、調研式督查,增強督查的針對性和實效性,推動督查增效和基層減負并舉。完善督查激勵措施,加大督查激勵力度,提高督查激勵效果。

        第十三章 廉政和作風建設

 第八十九條  市政府及各部門要認真貫徹全面從嚴治黨要求,嚴格落實中央八項規定及其實施細則精神和省市實施辦法,嚴格執行廉潔從政各項規定,切實加強廉政建設和作風建設。市政府及各部門每半年至少召開1次黨風廉政建設專題會議,研究全面從嚴治黨工作,分析研判形勢,研究解決存在的問題,提出加強和改進措施。

第九十條  堅持從嚴治政,對職權范圍內的事項要按程序和時限負責辦理,對不符合規定的事項要堅持原則不得辦理;對因推諉、拖延等官僚作風及失職、瀆職造成影響和損失的,要追究責任;對越權辦事、以權謀私等違規、違紀、違法行為,要嚴肅查處。

第九十一條  嚴格執行財經紀律,艱苦奮斗、勤儉節約,堅決制止奢侈浪費。嚴格執行住房、辦公用房、車輛配備等方面的規定,嚴格控制和規范會議、論壇、慶典、節會等活動,嚴格控制差旅、會議經費等一般性支出,切實降低行政成本,建設節約型機關。

第九十二條  進一步規范公務接待工作,不得違反規定用公款送禮和宴請,不得接受送禮和宴請。

第九十三條  堅持廉潔從政,嚴格執行領導干部重大事項報告制度,不得利用職權和職務影響為本人或特定關系人謀取不正當利益;不得違反規定干預或插手市場經濟活動;加強對親屬和身邊工作人員的教育和約束,決不允許搞特權。

第九十四條  強化責任擔當,勤勉干事創業,真抓實干、埋頭苦干,不能簡單以會議貫徹會議、以文件落實文件,力戒形式主義、官僚主義、享樂主義和奢靡之風。

第九十五條  市政府組成人員要做學習的表率,市政府各部門要建設學習型機關。

第九十六條  加強和改進調查研究。市政府領導同志每年到基層調研時間不少于70天。突出調研針對性,多到條件艱苦、情況復雜、矛盾突出的地方解決問題。新聞報道按有關規定安排。

第九十七條  帶頭講誠信,依法理舊賬,保持政策的連續和穩定,依法作出的規劃、行政決定等不得隨意改變。建立政商常態化溝通機制,構建“親”“清”新型政商關系,積極主動為企業服務。

第九十八條  市政府領導同志不為地方、單位、企業、個人或各類風景名勝區、建筑物、出版物、工程項目、商業活動、商業牌匾、產品等題詞、題字,不為出版物作序。因特殊情況確需題詞、題字或作序的,主辦地方或單位需按程序報批。

        第十四章?附?則

第九十九條  市政府直屬事業單位、派出機構和部門管理機構適用本規則。

第一百條      本規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2018年9月30日市政府印發的《天水市人民政府工作規則》(天政發〔2018〕116號)同時廢止。



主辦單位: 天水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郵編: 741000    地址: 甘肅省天水市秦州區民主西路3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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