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號: tssrmzfbgs/2025-00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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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機關: 天水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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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時間: 2024-06-27
- 標題: [天政辦發〔2024〕25號]天水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 《天水市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管理辦法》的通知
[天政辦發〔2024〕25號]天水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 《天水市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縣區人民政府,經開區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市屬及駐市有關單位:
《天水市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管理辦法》已經市政府第42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天水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4年6月25日
天水市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的管理,保障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運行,防治城鎮水污染和內澇災害,依據《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城鎮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管理辦法》等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城市和縣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鎮(以下稱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及其相關管理活動。
前款規定以外的建制鎮可以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條 城市排水設施是指雨水管渠、污水管渠、雨水污水合流管渠、排水河道及明溝、水塘、排水泵站、調蓄池和閘門、各類排水窨井及其附屬設施。包括公共排水設施和自建排水設施兩部分。公共排水設施是指政府投資或者參與建設的供公眾使用的市政排水設施。自建排水設施是指由單位或者個人自行建設的排水設施。
城市污水處理設施是指污水處理廠、再生利用雨水設施、污泥處理處置設施、配套管網設施及其附屬設施。
第四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工作的領導,將排水與污水處理工作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統籌規劃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布局,優先保障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用地和資金投入,建立健全排水防澇、應急事故的協調機制。
市、縣(區)住建部門是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的行業主管部門。市級住建部門負責指導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規劃、運行及維護等工作;縣(區)住建部門及經開區管委會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的監督管理工作。
發展改革、財政、自然資源、生態環境、水務等有關部門依照本辦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共同做好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的相關工作。
各級河長、湖長應當依照有關規定,認真履行河湖整治與管理保護中涉及排水的相關職責。
第五條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工作應當遵循尊重自然、統籌規劃、配套建設、保障安全、綜合利用的原則。
第六條 政府投資的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建設、維護與運營資金納入財政預算。
第七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及經開區管委會應當鼓勵、支持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科學技術研究。鼓勵采取特許經營、政府購買服務等多種形式,多渠道籌集資金投資、建設和運營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鼓勵采取污水處理廠、管網、泵站、調蓄池聯動,實行“廠網站池一體化”管理、專業化運營,保障城鎮排水與污水收集處理設施的系統性和完整性。
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
第八條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自然資源、生態環境、發展改革、水務等有關部門,編制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并報上一級排水與污水處理主管部門備案。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一經批準公布,應當嚴格執行;因經濟社會發展確需修改的,應當按照原審批程序報送審批。
第九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及經開區管委會應當按照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制定年度建設計劃,維修、改造、新建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
依附于道路的公共排水設施,應當與道路同步進行建設、改造。
第十條 新城區建設與舊城區改造,應當按照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確定的雨水徑流控制要求建設相關設施,并實行雨污分流。已經實行雨水、污水分流排放的區域,禁止將雨水管網和污水管網相互混接、合流排放,禁止將污水管網直接接入河道。尚未實行雨水、污水分流排放的區域,應當按照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專項規劃的要求,進行雨水、污水分流改造。
新建穿河、穿堤、臨河的排水管道建設項目,應遵循確有必要、無法避讓、確保安全的原則,嚴格按照法律法規以及岸線功能分區管控要求,在項目開工前應取得有審批權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門的許可,嚴禁未批先建、批建不符。
縣(區)人民政府及經開區管委會應當因地制宜地開展雨污分流改造,暫不具備改造條件的區域,應當采取措施減少雨水溢流污染應當開展老舊破損管網和易造成積水內澇問題的污水管網、錯接混接的管網、雨污合流管網的修復更新工作。
第十一條 縣(區)人民政府及經開區管委會應當按照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與海綿城市專項規劃,加強雨水滯滲、調蓄、凈化、利用、排放等設施的建設和改造,優先安排易澇區段排水設施建設和改造。
新建、改建、擴建的市政基礎設施、住宅小區、公共建筑、公共場所應當配套建設雨水收集利用設施,落實海綿城市建設要求。
第十二條 縣(區)人民政府及經開區管委會應當按照“集中利用為主、分散利用為輔”的原則建設再生水利用設施。
進行再生水利用應當符合再生水相關規范和標準,配套建設再生水輸水管網、加壓泵站等再生水利用設施,并為再生水利用設施設置明顯標志。
新建、改建、擴建項目應當嚴格按照相關批復和要求配套建設非常規水源利用設施,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其建設資金應當列入建設項目總投資。
第十三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及經開區管委會應當積極推進獨立的污泥無害化、資源化處置設施的建設。
第十四條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竣工驗收合格后,建設單位應當在15日內將工程檔案資料移交至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五條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工程項目的規劃、設計、施工和竣工驗收以及運營單位的確定等應當按照國家和省上有關規定進行。
新建、改建、擴建建設工程項目需配套建設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第三章 排水管理
第十六條 縣(區)人民政府及經開區管委會應當在全面排查基礎上,建立健全市政排水管網地理信息系統,提升城鎮污水收集水平,提高城鎮內澇防治水平。
第十七條 糞便污水經化糞池處理達標后才能排入市政污水管道。管理單位應當每年至少清掏一次化糞池并定期檢查維修,清掏物應妥善處置并形成清掏、轉運、處置記錄。
第十八條 從事工程建設、美容美發、洗滌、餐飲、汽車修理、洗車、加油站、農貿、屠宰場、禽畜養殖、食品加工、垃圾中轉等活動的排水單位和個人,應當建設相應的沉淀、油水分離、隔油、毛發收集等污水預處理設施,并定期清疏,保障預處理設施正常運行。
施工場地需向公共雨水管網或者自然水體排水的,應當按要求建設沉砂、沉淀等預處理設施,保證施工排水經預處理后達標排放。
第十九條 從事工業、建筑、餐飲、醫療等活動的企業事業單位、個體工商戶(以下稱排水戶)向城鎮排水設施排放污水的,應當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申請領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以下稱排水許可證)。
多個排水戶實行集中管理的,可由房屋建筑產權單位或者排水戶共同委托的物業服務企業統一申請領取排水許可證,由領證單位負責相關排水戶的日常管理。
各類施工作業需要排水的,由建設單位申請領取排水許可證。
城鎮居民排放生活污水不需要申請領取排水許可證。
第二十條 申請領取排水許可證,應當如實提交以下資料:
(一)排水許可申請表
(二)排水戶內部排水管網、專用檢測井、雨污水排放口位置和口徑的圖紙及說明等材料
(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設污水預處理設施的有關材料
(四)排水隱蔽工程竣工報告,或者排水戶承諾排水隱蔽工程合格且不存在雨水污水管網混接錯接、雨水污水混排的書面承諾書
(五)排水水質符合相關標準的檢測報告或者排水水質符合相關標準的書面承諾書
(六)列入重點排污單位名錄的排水戶應當提供已安裝的主要水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有關材料。
第二十一條 符合以下條件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核發排水許可證:
(一)污水排放口的設置符合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的要求
(二)排放污水的水質符合《污水排入城鎮下水道水質標準》的規定
(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設相應的預處理設施
(四)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在排放口設置便于采樣和水量計量的專用檢測井和計量設備列入重點排污單位名錄的排水戶已安裝主要水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在線監測設備按照環評及污水處理企業的要求確定,主要包括但不限于流量計、PH計、COD在線儀、氨氮在線儀、總磷在線儀等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二條 排水許可證的有效期為5年。因施工作業需要向城鎮排水設施排水的,排水許可證的有效期,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根據排水狀況確定,但不得超過施工限期。
第二十三條 排水許可證有效期滿需要繼續排放污水的,排水戶應當在有效期屆滿30日前,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在有效期屆滿前作出是否準予延續的決定。準予延續的,有效期延續5年。
排水戶在排水許可證有效期內,嚴格按照許可內容排放污水,且未發生違反本辦法及其他法律、法規規定行為的,有效期屆滿30日前,排水戶可提出延期申請,經原許可機關同意,不再進行審查,排水許可證有效期延期5年。
第二十四條 在排水許可證的有效期內,排水口數量和位置、排水量、主要污染物項目或者濃度等排水許可內容變更的,排水戶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重新申請領取排水許可證。
排水戶名稱、法定代表人等其他事項變更的,排水戶應當在工商登記變更后30日內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申請辦理變更。
第二十五條 城鎮排水設施覆蓋范圍內的排水戶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污水排入城鎮排水設施。排水戶向城鎮排水設施排放污水,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申請領取排水許可證。未取得排水許可證,排水戶不得向城鎮排水設施排放污水。
第二十六條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主管部門可以委托專門機構承擔排水許可審核管理的具體工作。排水管網運營單位負責排水戶的日常管理,排水許可證申請資料的審核,協助城鎮排水主管部門開展排水戶排水行為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七條 排水管網窨井蓋應當具備防墜落和防盜竊功能,滿足結構強度要求。產權單位應當定期巡檢,及時維修、更換破損窨井蓋。
第二十八條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主管部門應當在汛前對城鎮排水設施進行全面檢查,對發現的問題,責成有關單位限期處理,并加強城市廣場、立交橋下、地下構筑物、棚戶區等易澇點的治理,強化排澇措施,增加必要的強制排水設施和裝備。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運營單位應當按照防汛要求,對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進行全面檢查、維護、清疏,確保設施安全運行。
在汛期,市、縣(區)人民政府防汛指揮機構應當加強對易澇點的巡查,發現險情,立即采取措施。有關單位和個人在汛期應當服從防汛指揮機構的統一調度指揮或者監督。
第四章 污水處理與再生水利用
第二十九條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主管部門應當與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簽訂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合同,明確雙方權利義務。
運營單位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以及維護運營合同進行維護運營,定期向社會公開有關維護運營信息,定期接受相關部門和社會公眾的監督。
第三十條 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當保證出水水質符合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排放標準,不得排放不達標污水。
在出現進水水質和水量發生重大變化可能導致出水水質超標,或者發生影響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安全運行的突發情況時,應當立即采取應急處理措施,并同時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報告。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主管部門、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接到報告后,應當及時核查處理。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主管部門核定城鎮污水處理運營成本,應當考慮主要污染物削減情況。
第三十一條 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不得擅自停運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因檢修等原因需要停運或者部分停運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的,應當在90個工作日前向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主管部門、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報告。
第三十二條 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或者污泥處理處置單位應當安全處理處置污泥,保證處理處置后的污泥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對產生的污泥以及處理處置后的污泥去向、用途、用量等進行跟蹤、記錄,并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報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傾倒、堆放、丟棄、遺撒污泥。
縣(區)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市政園林綠化、小區綠化優先使用發酵污泥作為底基肥。
第三十三條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對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的出水水質和水量進行監督檢查。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主管部門應當對城鎮污水處理設施運營情況進行監督和考核,并將監督考核情況向社會公布。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
第三十四條 排水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污水處理費征收使用管理辦法》等國家有關規定繳納污水處理費。
向城鎮污水處理設施排放污水、繳納污水處理費的,不再繳納排污費未繳納污水處理費的排水戶要與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簽訂污水委托處理協議,根據排放水量、水質,繳納污水處理費。
第三十五條 污水處理費應當納入地方財政預算管理,專項用于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的建設、運行和污泥處理處置,以及污水處理費的代征手續費支出,不得挪作他用。污水處理費的收費標準不應低于城鎮污水處理設施正常運營的成本,征收標準低于成本的應當逐步調整到位。因特殊原因,收取的污水處理費不足以支付城鎮污水處理設施正常運營成本的,市、縣(區)人民政府給予補貼。
污水處理費的收取、使用情況應當向社會公開。
第三十六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及經開區管委會應當鼓勵再生水管網覆蓋區域內,再生水水質達到用水標準的行業優先使用再生水。
水務部門應當將再生水納入水資源統一配置,指導落實非居民用水超定額累進加價制度。將非常規水源合理納入計劃用水管理,核定年度用水計劃時,對于具備利用非常規水源條件的用水戶配置非常規水源。
第三十七條 在滿足水質要求條件下,下列領域優先利用非常規水源:
(一)鋼鐵、火電、化工、紙漿造紙、印染、電鍍等高耗水工業企業用水
(二)城市綠化、沖廁、道路清掃、車輛沖洗、降塵、消防等城市雜用水
(三)煤炭的開采業和洗選業用水
(四)觀賞性河湖、濕地等環境用水或者生態補水
(五)具備利用雨水及苦咸水等非常規水源條件的農、林、牧、漁業等用水。
第五章 設施維護與保護
第三十八條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當健全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制定本單位的應急預案,配備必要的搶險裝備、器材,并定期組織演練。
第三十九條 禁止從事下列危及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的活動:
(一)損毀、盜竊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
(二)穿鑿、堵塞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
(三)向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排放、傾倒劇毒、易燃易爆、腐蝕性廢液和廢渣
(四)向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傾倒垃圾、渣土、施工泥漿等廢棄物
(五)建設占壓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
(六)其他危及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的活動。
第四十條 縣級以上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對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運行維護等方面的監督檢查,并將檢查情況及結果向社會公開。實施監督檢查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一)進入現場進行檢查、監測
(二)查閱、復制有關文件和資料
(三)要求被監督檢查的單位和個人就有關問題作出說明。
被監督檢查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不得妨礙和阻撓依法進行的監督檢查活動。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依據《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城鎮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定,依法予以處罰。
第四十二條 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未依照本辦法規定履行相關職責的,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三條 本辦法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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