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號: tssrmzfbgs/2025-002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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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機關: 天水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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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時間: 2025-06-02
- 標題: [天政辦發〔2025〕23號]天水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天水市住房公積金行政執法管理辦法》的通知
[天政辦發〔2025〕23號]天水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天水市住房公積金行政執法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縣區人民政府,經開區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市屬及駐市有關單位:
《天水市住房公積金行政執法管理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天水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5年5月30日
天水市住房公積金行政執法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住房公積金行政執法和規范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以及《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處罰程序規定》《住房城鄉建設領域違法違規行為舉報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住房公積金行政執法(包括監督檢查、行政處罰、其他行政權力),是指天水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市公積金中心)按照法定程序,對單位住房公積金繳存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住房公積金違法違規行為依法進行立案、調查、作出行政處理決定、實施行政處罰和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等行政行為。
第三條 住房公積金行政執法堅持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堅持公平公開、公正高效;堅持教育整改為主、處理處罰為輔。
第四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的住房公積金行政執法行為。
第二章 行政執法機構和人員
第五條 行政執法機構及職責:
(一)市公積金中心負責我市住房公積金行政執法工作。市公積金中心按行政區域設置具體負責所轄區域內住房公積金行政執法檢查、投訴舉報案件受理、違法行為行政處理、實施行政處罰等執法工作。
(二)市公積金中心是住房公積金行政執法工作監督主體,負責監督、指導行政執法活動并對行政決定進行法制審核。
第六條 行政執法人員必須符合以下要求:
(一)具備良好的政治、業務素質和職業道德,具有勝任住房公積金行政執法工作的相關法律法規知識;
(二)經培訓考核合格,取得甘肅省人民政府頒發的行政執法證件;
(三)嚴格按照法定職權范圍規范、文明實施行政執法行為。開展行政執法工作時不得少于2人,并應當向當事人出示行政執法證件。執法人員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第三章 行政執法權限范圍
第七條 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有關規定,市公積金中心行政執法范圍為監督檢查、其他行政權力和行政處罰。
第八條 監督檢查是對單位繳存、使用住房公積金的情況進行檢查。被檢查單位應按照《檢查通知書》要求,提供有關資料。
第九條 其他行政權力包括責令限期繳存、責令限期辦理和依據職能作出的其他行政行為。
責令限期繳存是對單位逾期不繳或者少繳住房公積金的,由市公積金中心責令限期繳存;逾期仍不繳存的,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責令限期辦理是對單位不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或者不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的,由市公積金中心責令限期辦理;逾期不辦理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條 以欺騙手段獲得住房公積金貸款,或以欺騙手段提取本人及他人住房公積金的,由市公積金中心責令限期退回所提(貸)款項并記錄其失信信息,隨個人賬戶一并轉移。在失信記錄期內,限制其住房公積金提取和貸款資格。未在規定時間內全額退回的,可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一條 以欺騙手段獲得住房公積金貸款或以欺騙手段提取本人及他人住房公積金的,市公積金中心在作出行政處理決定后,可同時采取以下一項或者多項措施:
(一)對經責令限期改正仍逾期不改正的職工,向其所在單位通報;屬機關事業單位或國有企業的職工,同步通報紀檢監察機關;
(二)對協助職工提供虛假材料的單位或個人,將有關情況通報其主管部門或紀檢監察機關;
(三)將職工失信違法行為依法依規向相關管理部門報送;
(四)在天水市住房公積金業務管理系統中記錄失信名單;
(五)涉嫌犯罪的,依法向公安機關移送犯罪線索。
第四章 行政執法程序
第一節 監督檢查
第十二條 監督檢查事項包括: 單位依法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情況;單位依法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情況;單位繳存住房公積金情況;單位變更登記辦理情況(包括名稱、地址及職工信息變更);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管理情況(包括轉移、封存、啟封等手續辦理)。
第十三條 行政執法人員在監督檢查中,可以采取調閱和查詢資料、現場檢查、談話詢問等方式進行。
第十四條 市公積金中心在現場檢查時可以聽取被檢查單位情況匯報,同時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要求被檢查單位提供與繳存住房公積金有關的用人情況、工資情況、財務報表等資料;
(二)查閱、記錄、復制有關資料;
(三)要求被檢查單位就住房公積金繳存的有關問題作出說明;
(四)通過其他合法途徑調取、查詢證據材料。
第十五條 檢查通知和檢查記錄。監督檢查前,須經負責人審批通過后方可開展檢查。檢查前,檢查人員應當提前送達《檢查通知書》,檢查時,應當告知當事人權利義務,并填寫具有統一編號的檢查制式文書。
第十六條 檢查結果告知和送達。市公積金中心將公積金系統數據與檢查形成的證據材料進行核對,在查清事實基礎上,作出監督檢查意見。檢查未發現違法違規問題的,檢查結束后7個工作日內作出《檢查結果告知書》,并送達被檢查單位。
第十七條 檢查發現違法違規問題。對檢查發現有違法違規問題的,市公積金中心教育督促被檢查單位予以改正。對及時改正的,檢查人員予以辦結;對拒不改正的,檢查人員于15個工作日內作出并送達《督促限期改正違法行為通知書》,并持續教育督促改正;對仍拒不改正的,按相關規定依法依規作出行政處理。
第十八條 檢查組卷及歸檔。檢查辦結后,由檢查人員將檢查形成的文書、證據材料等書面資料裝訂成卷,掃描電子版留存,并將紙質卷報市公積金中心統一歸檔。
第二節 行政處罰和其他行政權力
第十九條 普法調解。對于投訴信訪等糾紛首選調解,通過普法宣傳明晰雙方權責,促進雙方和解履責解決糾紛。
第二十條 初核立案。對于調解不成,初核發現有違法行為的,市公積金中心予以立案并通知當事人。
第二十一條 調查取證。自受理通知書送達之日起,市公積金中心應對案件進行調查取證,進一步復核認定違法違規行為。
第二十二條 法制審核。市公積金中心立案后,經核證屬實,對違法單位擬作出行政處理意見的,于7個工作日內完成合法、合規、適當性審查。
第二十三條 告知行政處罰。當事人存在應受處罰的違法違規行為的,市公積金中心作出并送達《行政處罰意見告知書》,告知當事人擬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依據及具體內容,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陳述、申辯和要求聽證的權利。
第二十四條 行政處罰決定。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在《行政處罰意見告知書》送達后5日內提出,未行使陳述權、申辯權的,視為放棄此權利。陳述、申辯或聽證結束后,市公積金中心復核認定違法違規行為無誤,應在復核認定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第二十五條 文書送達的方式。行政執法文書送達應當附有送達回證,由受送達人在送達回證上注明收到日期,并簽名蓋章。受送達人在送達回證上的簽收日期即為送達日期。
本規定中的送達程序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六條 其他行政權力處理時限。責令限期繳存、責令限期辦理等處理決定應當自受理通知書送達之日起60日內作出。
第二十七條 行政處罰處理時限。行政處罰決定應當自立案起90日內作出;因案情復雜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在規定期限內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經本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30日;案情特別復雜或者有其他特殊情況,經延期仍不能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應當由本機關負責人集體討論決定是否再次延期,決定再次延期的,再次延長的期限不得超過60日。
第二十八條 案件調解時間不計入案件辦理時限。案件處理過程中,聽證、檢測、檢驗、鑒定等時間不計入前款規定的期限。
第二十九條 告知救濟權利。當事人對市公積金中心作出的行政處理決定、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在法律文書送達之日起60日內向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在法律文書送達之日起6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第三十條 強制執行催告。在《行政處理決定書》或《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后,法律救濟權利期限已屆滿,當事人仍未履責的,市公積金中心作出并送達《強制執行催告書》,進一步催告其履行法定義務。
第三十一條 申請強制執行。當事人對行政處理決定或行政處罰決定在催告書送達10日后,仍未履行義務的,且未在規定期限內申請復議或訴訟的,市公積金中心應在當事人法定救濟權利期限屆滿之日起3個月內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第三十二條 執法決定信息公示。《行政處理決定書》自作出并送達后20個工作日內,在市公積金中心官網予以公示;《行政處罰決定書》自作出并送達后7個工作日內,在市公積金中心官網予以公示;對于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的,在法院裁定下達后,按照《住房公積金失信行為管理辦法》執行。
第三十三條 結案組卷歸檔。案件辦結后,按照相關規定由辦案人組卷掃描留存并歸檔。組卷順序應將行政處理決定書、行政處罰決定書和送達回證排列在前,其余文書可按照辦案時間順序排列,或按照法律文書、證據文書、其他文書設置分類順序排列。
第五章 監 督
第三十四條 行政執法人員違反有關法律法規,侵犯當事人合法權益的,當事人有權向市公積金中心投訴。
市公積金中心及所屬行政執法人員違反有關法律法規,侵犯當事人合法權益的,當事人有權向有關部門投訴。
第三十五條 市公積金中心在監督過程中,發現行政執法人員違反法律法規及本辦法,作出不當行政執法行為的,應當向執法部門提出行政執法監督建議。
第三十六條 市公積金中心行政執法人員存在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行為的,由市公積金中心依據有關規定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七條 市公積金中心依法開展行政執法工作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阻礙或干預執法人員履行職責。拒絕、阻礙行政執法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八條 對存在住房公積金違法行為的單位和個人,市公積金中心定期或不定期將行政處理決定通過市公積金中心官網、公眾號等渠道予以公開。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由天水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負責解釋。市公積金中心可依據本辦法制定具體實施細則。
第四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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