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號: 13914629N/2021-06219
- 組配分類: 天政辦發文件
- 發文機關: 天水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 成文日期: 2021-10-25
- 發文字號:
- 發布時間: 2021-10-25
- 標題: [?天政辦發〔2021〕73號]天水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市級財政專戶(社保)資金轉出開戶銀行定期存款操作辦法(試行)的通知
[?天政辦發〔2021〕73號]天水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市級財政專戶(社保)資金轉出開戶銀行定期存款操作辦法(試行)的通知
天水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
印發市級財政專戶(社保)資金轉出
開戶銀行定期存款操作辦法(試行)的通知
天政辦發〔2021〕73號
市政府有關部門,市屬及駐市有關單位:
《市級財政專戶(社保)資金轉出開戶銀行定期存款操作辦法(試行)》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抓好組織實施。
天水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1年10月20日
市級財政專戶(社保)資金
轉出開戶銀行定期存款操作辦法 (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市級財政專戶(社保)資金存放管理,實現資金保值增值,根據《財政專戶管理辦法》(財庫〔2013〕46號)、《甘肅省財政廳關于進一步加強財政部門和預算單位資金存放管理的實施意見》(甘財庫〔2017〕42號)、《甘肅省財政廳關于切實加強市縣預算執行和財政資金安全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甘財庫〔2020〕8號)、《甘肅省財政廳關于進一步加強地方財政專戶管理有關事宜的通知》(甘財庫〔2021〕3號)等文件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市級財政專戶(社保)資金,是指天水市財政局在銀行業金融機構(以下簡稱“銀行”)開設的財政專戶中存放的活期存款。市級財政專戶(社保)資金競爭性存放是指在確保資金安全和支付需要的前提下,按照“依法合規、公正透明”的原則,以定期存款為操作方式,公開招標確定存款銀行,實現資金保值增值的管理活動。
第三條 市級社會保險基金大額財政專戶資金,可以轉出開戶銀行進行定期存款,定期存款銀行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采取招投標方式選擇。
第四條 市級財政專戶(社保)資金轉出開戶銀行定期存款工作,由市財政局依照本辦法實施。
第二章 定期存款操作
第五條 本辦法所稱定期存款操作是指將財政專戶(社保)資金按一定期限存放銀行,銀行獲得存款并支付利息的交易行為。
社會保險基金等除按照國家規定開展保值增值管理的資金外,定期存款期限一般控制在1年以內(含1年)。
第六條 市級財政專戶(社保)資金轉出開戶銀行定期存款操作采用招投標方式,由市財政局自行組織或委托第三方中介機構組織招標。
每期招標前3個工作日,市財政局通過門戶網站發布招標公告,公告內容包括資金規模、存放期限、參與銀行資格要求、報名方式及需提供材料等事項。
市財政局或第三方中介機構組建由局內相關科室負責人和邀請專家共同組成的評標小組,采用綜合評分法對符合基本資格要求的參與銀行進行綜合評分。綜合評分指標設置經營狀況、服務能力、服務質量、利率水平、質押保全措施等指標。
市財政局依據評分結果擇優確定定期存款存放銀行及額度后,通過門戶網站發布中標公告。
具體招標方案和綜合評分指標體系,由市財政局依據本辦法另行制定。
第七條 參與市級財政專戶(社保)資金轉出開戶銀行定期存款銀行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天水市有經營場所的銀行業金融機構;
(二)依法開展經營活動,近3年內在經營活動中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信譽良好;
(三)財務穩健,資本充足率、不良貸款率、撥備覆蓋率、流動性覆蓋率、流動性比例等指標達到監管標準;
(四)內部管理機制健全,具有較強的風險控制能力,近3年內未發生金融風險及重大違約事件。
參與銀行應當向市財政局出具廉政承諾書,承諾不得向相關人員輸送任何利益,不得將資金存放與相關人員在本行親屬的業績、收入掛鉤。
第八條 市級財政專戶(社保)資金轉出開戶銀行定期存款每期實施規模和存款期限,由市財政局會同相關資金主管單位根據專戶資金性質、保障支付需要的原則確定。
第三章 定期存款存放管理
第九條 市財政局依據中標結果,與中標銀行簽訂市級財政專戶(社保)資金轉出開戶銀行定期存款協議,明確各自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條 市財政局簽訂協議后3-5個工作日內,將資金劃撥存放銀行。存放銀行收到劃撥資金后應于當日內向市財政局開具定期存款證明。存款證明應當記錄存款銀行名稱、存款金額、利率以及期限等要素。
第十一條 定期存款到期后,存放銀行應按照協議約定及時足額將存款本金、利息一次劃回指定賬戶;對通過招標方式繼續中標的資金存放銀行,可在重新簽訂協議和辦理質押手續后予以轉存。市財政局若需提前全部或部分支取定期存款,存放銀行應積極配合辦理。款項劃回時,存款證明自動失效。
第四章 違約責任
第十二條 市財政局負責對銀行參與市級財政專戶(社保)資金轉出開戶銀行定期存款進行監督檢查。存放銀行在定期存款操作中出現以下情形之一的,市財政局有權提前收回存放資金,并取消該行參與市級財政專戶資金競爭性存放資格。
(一)未按協議約定履行相應義務的;
(二)出現重大安全風險事件或經營狀況惡化影響資金存放安全的;
(三)未遵守廉政承諾或在資金存放中存在其他利益輸送行為的;
(四)不能及時將存款本息劃回的;
(五)可能危及財政專戶資金安全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條 財政和相關部門、單位及個人要自覺接受審計等部門的監督檢查,在市級財政專戶(社保)資金轉出開戶銀行存放過程中,存在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行為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國家法律法規規定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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