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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號: 20230627-084530-910
  • 組配分類: 天政辦發文件
  • 發文機關: 天水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 成文日期:
  • 發文字號:
  • 發布時間: 2018-08-15
  • 標題: [天政辦發〔2018〕159號]天水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轉發天水市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

[天政辦發〔2018〕159號]天水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轉發天水市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

發布日期: 2018-08-15 信息來源: 天水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瀏覽次數:

天水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于轉發天水市殘疾人就業
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
天政辦發〔2018〕159號

各縣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市屬及駐市各單位:
  市財政局、市稅務局、市殘聯、人行天水中心支行制定的《天水市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實施細則》已經市政府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天水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8年8月13日

天水市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實施細則
(市財政局 市稅務局 市殘聯 人行天水中心支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我市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促進殘疾人就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殘疾人就業條例》(國務院令第488號)、《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辦法》(財稅〔2015〕72號)、《甘肅省殘疾人就業辦法》(省政府令第100號)和《甘肅省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實施辦法》(甘政辦發〔2017〕105號)等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殘疾人就業保障金(以下簡稱“保障金”)是指為保障殘疾人權益,由未按規定安排殘疾人就業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民辦非企業單位(以下簡稱“用人單位”)繳納的資金。
  第三條 保障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殘疾人,是指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以下簡稱《殘疾人證》)上注明屬于視力殘疾、聽力殘疾、言語殘疾、肢體殘疾、智力殘疾、精神殘疾和多重殘疾的人員或者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軍人證》(以下簡稱《殘疾軍人證》)(1至8級)的人員。
  第五條 保障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應當接受財政部門的監督檢查和審計機關的審計監督。
  第二章 征收繳庫
  第六條 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單位在職職工總數的1.5%。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未達到規定比例的,應當繳納保障金。
  第七條 用人單位將殘疾人錄用為在編人員或依法與就業年齡段內的殘疾人簽訂1年以上(含1年)勞動合同(服務協議),且實際支付的工資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并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方可計入用人單位所安排的殘疾人就業人數。用人單位安排1名持有《殘疾人證》(1至2級)或《殘疾軍人證》(1至3級)的人員就業的,按照安排2名殘疾人就業計算。用人單位跨地區招用殘疾人的,應當計入所安排的殘疾人就業人數。
  第八條 保障金按上年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未達到規定比例的差額人數和用人單位在職職工年平均工資或社會平均工資之積計算繳納。計算公式如下:保障金年繳納額=(上年度用人單位在職職工人數×1.5%-上年度用人單位實際安排的殘疾人就業人數)×上年用人單位在職職工年平均工資或社會平均工資。
  (一)用人單位在職職工,是指用人單位在編人員或依法與用人單位簽訂1年以上(含1年)勞動合同(服務協議)的人員。季節性用工應當折算為年平均用工人數(折算辦法:平均用工人數=全年用工人數÷12)。以勞務派遣用工的,計入派遣單位在職職工人數。
  (二)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未達到規定比例的差額人數,以公式計算結果為準,可以不是整數。
  (三)上年用人單位在職職工年平均工資,按用人單位上年在職職工工資總額除以用人單位在職職工人數計算。社會平均工資以統計部門公布的數據為準。
  第九條 用人單位在職職工年平均工資未超過當地社會平均工資(用人單位所在地統計部門公布的上年度城鎮單位就業人員平均工資)2倍(含)的,按用人單位在職職工年平均工資計征殘疾人就業保障金;超過當地社會平均工資2倍的,按當地社會平均工資2倍計征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第十條 保障金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稅務部門負責征
  (一)稅務部門向同級殘聯傳遞用人單位的基本征收信息,由殘聯將用人單位的信息錄入《按比例就業年審軟件審核系統》,充分實現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年審及繳納保障金基本信息共享,實現橫向數據傳遞。
  (二)稅務部門應在每年1月20日前向同級殘聯提供本地區上年度用人單位繳納保障金情況。同時向社會公布本地區用人單位繳納保障金情況。
  (三)稅務部門征收的保障金全額繳入同級國庫。征收行政事業單位的保障金,按行政隸屬關系,100%繳入同級國庫。征收各類企業的保障金,按照1:1:8的比例分別繳入省、市和縣(區)國庫。
  (四)稅務部門應積極采取財稅庫銀稅收收入電子繳庫橫向聯網方式征繳保障金。
  (五)稅務部門應當嚴格按規定的范圍、標準和時限要求征收保障金,確保保障金及時、足額征繳到位。
  (六)稅務部門應當定期對用人單位進行檢查。發現用人單位申報不實、少繳納保障金的,應當催報并追繳保障金。
  第十一條 保障金一般按年繳納。
  用人單位應按規定時限向稅務部門申報繳納保障金。在申報時,應提供本單位在職職工人數、實際安排殘疾人就業人數、在職職工年平均工資等信息,并保證信息的真實性和完整性。
  第十二條 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要積極配合稅務部門做好保障金征收工作。用人單位應按規定時限如實向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申報上年本單位安排的殘疾人就業人數,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進行審核后,確定用人單位實際安排的殘疾人就業人數及繳納金額,并及時提供給稅務部門。
  第十三條 保障金征收程序。
  (一)每年3月15日前財政部門向同級殘聯、稅務部門提供上年度本級行政事業單位名稱及供養人數,以便在下一年度殘疾人就業保障金(以下簡稱“保障金”)年審和征收系統中進行變更調整,確保系統中征收單位保障金核定金額和依法征收的準確性,同時配合稅務部門做好行政事業單位保障金征收工作。
  (二)每年3月20日前,各級殘聯所屬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要通過報刊、網站、電視等公共媒體發布分散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工作年審公告,告知社會各用人單位攜帶相關資料按時在規定時間、地點接受年審,審核確認本單位安排的殘疾人數和繳納金額。
  (三)用人單位每年在7月1日至11月15日期間向稅務部門填寫報送《甘肅省殘疾人保障金專用申報表》,申報繳納保障金。若有安排殘疾人就業的,應當同時出具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核定的《已安置殘疾人核定通知書》原件,用人單位必須保證申報信息的真實性和完整性。稅務部門按照用人單位提供的《甘肅省殘疾人保障金專用申報表》和《已安置殘疾人核定通知書》征收保障金,開具稅收票證。
  第十四條 人民銀行市、縣支行要將用人單位繳納的保障金嚴格按照省財政廳規定原則繳入指定國庫。各商業銀行在收到劃入的保障金后,要比照征收稅款業務,及時劃轉到收款國庫。
  (一)各級國庫收到商業銀行征收劃轉的保障金票據實物,經審核無誤后,按票據列明的資金收入級次,及時辦理資金的收納、劃分、報解、入庫工作。
  (二)人民銀行各級國庫以及商業銀行代理國庫要按照《辦法》規定,做好國庫系統“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收入(科目代碼:1030218)”下目級科目及代碼“地方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收入(科目代碼:103021811)”,滯納金同主收入一致。確保賬務核算準確無誤。
  (三)各級國庫要積極配合財政、稅務及殘聯所屬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做好保障金繳庫賬務的核對和資金結算的統計工作,確保保障金收入入庫級次、金額準確無誤。
  (四)各級國庫在辦理保障金退庫業務時,應認真審核《收入退還書》、《保障金退庫申請審批表》、稅務局開具的票證原件及復印件。
  第十五條 根據《財政部關于取消調整部分政府性基金的通知》(財稅〔2017〕18號)的規定,自工商登記注冊之日起3年內,對安排殘疾人就業未達到規定比例、在職職工總數30人以下(含30人)的企業,免征保障金。
  第十六條 用人單位遇不可抗力自然災害或其他突發事件遭受重大直接經濟損失,可以申請減免或者緩繳保證金。
  (一)申請減免緩繳保證金的用人單位應于每年3月31日前持書面申請報告、《保障金申請減免審批表》、遭受災害有效證明、財務會計報告等材料向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提出申請,由同級殘疾人聯合會按有關規定審批,并在5月31日前將審批結果反饋稅務部門,進行數據更新和征繳保障金。
  (二)用人單位申請減免保障金的最高限額不得超過1年的保障金應繳額,申請緩繳保障金的最長期限不得超過6個月。
  (三)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應當每年公告一次批準減免或者緩繳保障金的用人單位名單,公告內容應當包括批準機關、批準文號、批準減免或緩繳保障金的主要理由等。
  第十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均不得違反本辦法規定,擅自減免或緩征保障金,不得自行改變保障金的征收對象、范圍和標準。
  第十八條 市殘疾人勞動就業服務中心負責市本級行政事業單位安排殘疾人人數的審核確認及保障金繳納金額的核算工作。縣區殘疾人勞動就業服務所負責本轄區所有涉稅企業以及本級行政事業單位安排殘疾人人數的審核確認及保障金繳納金額的核算工作。
  (一)對逾期未進行年審的用人單位,視為未安置殘疾人就業,由稅務部門全額征收保障金。
  (二)各級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對于審核確認的用人單位已安置殘疾人人數,應按照各自負責審核的對象,通過《按比例就業年審軟件審核系統》向稅務部門實時傳遞數據,并向用人單位出具《已安置殘疾人核定通知書》。
  (三)為準確審核確認用人單位安置殘疾人數,市殘疾人勞動就業服務中心可根據各縣區年審情況和工作需要,派專人指導協助各縣區對重點涉稅企業單位開展年審復核工作,并配合市勞動監察部門對全市按比例就業情況進行勞動監察,依法監督和查處按比例就業工作中的違法違紀行為。
  (四)各級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應當建立用人單位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公示制度。在每年1月20日前向社會公布本地區上年度用人單位應安排殘疾人就業人數、實際安排殘疾人就業人數和未按規定安排殘疾人就業人數。
  第三章 使用管理
  第十九條 保障金納入地方一般公共預算統籌安排,主要用于支持殘疾人就業和保障殘疾人生活。支持方向包括:
  (一)殘疾人職業技能培訓、職業教育和職業康復支出。
  (二)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提供殘疾人就業服務和組織職業技能競賽(含展能活動)支出。補貼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所需設施設備購置、改造和支持性服務費用。補貼輔助性就業機構建設和運行費用。
  (三)殘疾人從事個體經營、自主創業、靈活就業的經營場所租賃、啟動資金、設施設備購置補貼和小額貸款貼息。各種形式就業殘疾人的社會保險繳費補貼和用人單位崗位補貼。扶持農村殘疾人從事種植、養殖、手工業及其他形式生產勞動。
  (四)獎勵超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的用人單位,以及為安排殘疾人就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或個人。
  (五)對從事公益性崗位就業、輔助性就業、靈活就業,收入達不到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生活確有困難的殘疾人的救濟補助。
  (六)經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財政部門批準用于促進殘疾人就業和保障困難殘疾人、貧困學生、重度殘疾人生活等其他支出。
  第二十條 地方各級殘疾人聯合會所屬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的正常經費開支(包括聘用人員工資),由地方同級財政預算統籌安排。
  第二十一條 各地要積極推行政府購買服務,按照政府采購法律制度規定選擇符合要求的公辦、民辦等各類就業服務機構,承接殘疾人職業培訓、職業教育、職業康復、就業服務和就業援助等工作。
  第二十二條 各級殘疾人聯合會、財政部門每年要向社會公布保障金用于支持殘疾人就業培訓和保障殘疾人生活支出情況,接受社會監督。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三條 單位和個人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和《違反行政事業性收費和罰沒收入收支兩條線管理規定行政處分暫行規定》(國務院令第281號)等有關規定追究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一)擅自減免保障金或者改變保障金征收范圍、對象和標準的。
  (二)隱瞞、坐支應當上繳的保障金的。
  (三)滯留、截留、挪用應當上繳的保障金的。
  (四)不按照規定的預算級次、預算科目將保障金繳入國庫的。
  (五)違反規定使用保障金的。
  (六)其他違反國家財政收入管理規定的行為。
  第二十四條 用人單位未按規定繳納保障金的,按照《殘疾人就業條例》和《甘肅省殘疾人就業辦法》的規定處理。
  第二十五條 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在保障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規給予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12年5月29日轉發的《天水市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收管理實施辦法》(天政辦發〔2012〕111號)同時廢止。


主辦單位: 天水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郵編: 741000    地址: 甘肅省天水市秦州區民主西路3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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