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號: tssrmzfbgs/2023-00425
- 組配分類:
- 發文機關: 天水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 成文日期:
- 發文字號: 天政辦發〔2023〕40號
- 發布時間: 2023-07-18
- 標題: [天政辦發〔2023〕40號]天水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天水市行政規范性文件評估清理辦法》的通知
[天政辦發〔2023〕40號]天水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天水市行政規范性文件評估清理辦法》的通知
各縣區人民政府,經開區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市屬及駐市有關單位:
現將《天水市行政規范性文件評估清理辦法》印發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天水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3年7月14日
天水市行政規范性文件評估清理辦法
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法治思想,完善行政規范性文件評估、清理工作機制,加強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維護法制統一、政令統一,確保行政規范性文件合法有效,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行政規范性文件制定和監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甘肅省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辦法》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規范性文件的評估、清理工作。
本辦法所稱評估,是指行政規范性文件發布實施一定時間后,根據其制定目的及經濟社會發展情況,對行政規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實施效益和權責統一性等進行跟蹤調查、分析評估,并提出評估意見的活動。
本辦法所稱清理,是指根據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的調整或者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對行政規范性文件進行審查,確定其是否繼續適用或者修改、廢止、宣布失效的活動。
第三條 行政規范性文件的評估和清理工作應當堅持尊重事實、客觀公正、公開透明、民主參與、及時有效、依法進行的原則,并建立健全評估、清理長效機制。
第四條 政府行政規范性文件由起草部門負責評估、清理。
部門行政規范性文件的評估、清理,由制定機關負責。多個部門聯合制定的,由牽頭制定機關主辦,其他制定機關配合。
第五條 司法行政部門具體承擔行政規范性文件評估和清理工作的組織、指導和協調等工作。
政府部門依據各自職責承擔政府行政規范性文件評估、清理中的相關具體工作,依照本辦法做好本部門行政規范性文件評估和清理工作。
第六條 行政規范性文件需要繼續實施的,應當在有效期屆滿前六個月對該行政規范性文件的實施情況進行評估。
第七條 行政規范性文件評估的主要內容為:
(一)合法性評估,即是否與法律、法規、規章以及上級政策文件規定相一致;
(二)合理性評估,即是否符合公平、公正原則,職權與職責、權利與義務是否相當,具體制度措施是否必要、適當;
(三)可操作性評估,即具體制度能否有針對性地解決行政管理中存在的問題,有關措施是否高效、便民,要求建立的配套制度是否完備;
(四)規范性評估,即制定技術是否規范,邏輯結構是否嚴密,表述是否準確,是否影響到文件的正確、有效實施;
(五)實效性評估,即文件是否得到普遍遵守和執行,是否實現預期目的,文件實施取得的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及文件貫徹執行的成本效益分析,實施過程中存在的問題,社會公眾評價和反應。
第八條 行政規范性文件評估工作主要包括制定評估工作方案、公開征求意見、形成評估報告等。
評估工作應當采取聽取匯報、召開座談會和論證會、實地考察、專家咨詢、專題調研、問卷調查等方式方法,了解和掌握行政規范性文件的實施部門(單位)、相對人和社會公眾的意見建議等相關信息。
第九條 行政規范性文件評估工作結束后應當制作評估報告,評估報告應當包括評估工作基本情況介紹、評估內容分析、評估結論、意見建議和其他需要說明的問題。
對評估報告提出的行政規范性文件保留、修改、廢止等意見,制定機關應當認真研究,及時啟動清理工作程序。
第十條 行政規范性文件實行定期清理制度,每三年清理一次。
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政策調整的或者上級行政機關提出清理要求的,應當對行政規范性文件進行清理。制定機關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情況認為有必要清理的,可以對行政規范性文件進行清理。制定機關發現行政規范性文件存在重大問題的,可以即時進行清理。
第十一條 經評估清理,行政規范性文件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及國家政策規定,適應經濟社會發展要求,可以繼續適用的,予以保留。
第十二條 行政規范性文件在有效期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予以修改:
(一)部分內容與法律、法規、規章不一致或者相抵觸的;
(二)國家政策重大調整,行政規范性文件的部分內容與之不相適應的;
(三)部分內容明顯不適應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的;
(四)部分內容的程序性、可操作性不強,需要予以細化和完善的;
(五)行政規范性文件之間對同一事項的規定不一致的;
(六)管理職能發生變更的;
(七)其他原因需要予以修改的。
第十三條 行政規范性文件在有效期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予以廢止:
(一)主要內容與新的法律、法規、規章或者國家政策相抵觸的;(二)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已廢止或者宣布失效的;
(三)主要內容已被新制定或者修訂后的法律、法規、規章涵蓋的;
(四)主要內容已被新制定的行政規范性文件替代的;
(五)主要內容已不適應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的;
(六)根據社會發展和公共管理的實際,規范的對象、管理的措施發生變化,原文件已無存在必要的;
(七)其他原因需要予以廢止的。
第十四條 行政規范性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宣布失效:
(一)適用期已過的;
(二)調整對象已消失的;
(三)規定的事項及任務已完成的;
(四)其他原因需要予以宣布失效的。
第十五條 政府行政規范性文件清理后,由起草部門提出初步清理意見及依據和理由。同級司法行政部門對清理意見進行審查后,形成清理報告,報同級政府常務會議審議。
部門行政規范性文件清理后,由制定機關或者牽頭制定機關法制機構審查后提出清理意見,報部門集體審議決定。
第十六條 制定機關作出行政規范性文件清理決定后,應當及時向社會公布廢止、宣布失效的行政規范性文件目錄。
制定機關應當根據清理情況,對現行有效行政規范性文件目錄作出調整,并于每年第一季度向社會公布。
第十七條 行政規范性文件需要修改的或者有效期屆滿需要繼續施行的,應當根據《甘肅省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辦法》《天水市人民政府行政規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規定》重新制定、發布。
第十八條 行政規范性文件評估清理工作納入法治政府建設督察重要內容,并作為依法行政考核內容納入法治政府建設考評指標體系。對未履行或者未正確履行行政規范性文件評估清理職責的,按照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法治政府建設與責任落實督察工作規定》,進行責任追究。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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