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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水市司法局關于《天水市伏羲文化保護傳承條例 (送審稿)》公開征求意見的公告

發布日期: 2023-02-21 14:33 信息來源: 天水市司法局 瀏覽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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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了增強政府立法的公開性和透明度,拓寬公眾參與立法渠道,進一步提高立法質量,將市司法局正在審查的《天水市伏羲文化保護傳承條例(送審稿)》公布,征求社會各界意見建議。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征求意見期限。征求意見截止日期為2023年3月22日。

二、反饋方式。可以通過信件、傳真和電子郵件等多種方式,反饋意見,請注明聯系人和聯系方式。

(一)通訊地址:天水市秦州區七里墩天河廣場D座1311室(信封請注明“《天水市伏羲文化保護傳承條例(送審稿)》意見”字樣);

(二)聯系電話:0938-8296396(傳真);

(三)電子郵箱:tssfjlfk@163.com。
 

天水市司法局

2023年2月20日


天水市伏羲文化保護傳承條例(送審稿)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保護管理

第三章  傳承創新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立法宗旨】為了推動華夏文明傳承創新,加強天水伏羲文化的保護與傳承,促進天水經濟社會全面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適用范圍】 本市行政區域內伏羲文化的保護與傳承及相關活動,適用本條例。

法律、法規對本條例所調整或者涉及到的文物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歷史文化街區和歷史建筑保護、檔案管理,以及其他內容或者事項已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執行。

第三條【伏羲文化】本條例所稱伏羲文化是指本市行政區域內與伏羲、女媧相關聯的文物、古跡、景區、民俗、節慶、祭祀、典禮及其他非物質文化遺產。

(一)伏羲廟、卦臺山遺址、女媧洞、大地灣遺址等;

(二)卦臺山周邊風姓石、龍馬洞等遺存景觀;

(三)伏羲文化遺址內及周邊的古樹、古碑刻;

(四)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項目—太昊伏羲祭典、秦安女媧祭典禮儀;

(五)伏羲始祖口頭文學及書面文學;

(六)伏羲始祖相關美術、書法、音樂、舞蹈、戲劇、曲藝等藝術;

(七)伏羲始祖禮儀、節慶等民俗;

(八)其他始祖文化遺址和遺存。

第四條【總體要求】伏羲文化的保護與傳承,應當遵循統籌規劃、分級負責、屬地管理、有效保護和永續傳承的原則,確保伏羲文化得到有效保護傳承,樹立伏羲文化品牌,推動天水打造全球華人尋根祭祖圣地。

第五條【政府職責】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伏羲文化保護與傳承工作的領導。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伏羲文化的保護與傳承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國土空間規劃、文化旅游產業發展規劃,并將伏羲文化保護與傳承有關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設立伏羲文化遺產保護專項資金,主要用于伏羲文化遺產的調查、修繕、搶救、記錄、研究、宣傳、教育、展演展示和資料實物的征集收購等。

第六條【部門職責】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伏羲文化保護與傳承等相關工作。

發展改革、財政、人社、住建、公安、自然資源、教育、民族宗教、衛生健康、商務、體育、新聞出版、廣電、交通、文物等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伏羲文化保護與傳承等相關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協助縣級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做好轄區內伏羲文化保護與傳承等工作。第七條【咨詢機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由文物保護、城鄉規劃、新聞傳播、教育、文化旅游、生態環境、法律等有關學科領域的專家學者組成的伏羲文化保護與傳承專家委員會,為促進伏羲文化的保護與傳承工作提供咨詢、論證、評審服務和專業指導。

第八條【群團組織】工會、共青團、婦聯、法學會等群團組織應當根據自身特點,發揮各自優勢,組織開展伏羲文化保護與傳承相關工作。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依法協助做好伏羲文化保護與傳承相關工作。

第九條【公眾參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以及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借助伏羲公祭大典的舉辦,加強對伏羲文化的宣傳推介,提高全社會伏羲文化保護意識,擴大伏羲文化的知名度和影響力。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對損毀、侵占、破壞、污損和歪曲、丑化、褻瀆、否定伏羲文化的行為進行投訴、舉報和勸阻。相關部門應當公布投訴、舉報聯系方式,方便公眾監督。

鼓勵單位和個人以捐贈、資助、志愿服務、技術支持、提供資源線索、項目投資等多種方式,參與伏羲文化的保護傳承。

社會各界捐助資金實行專款專用,并接受財政、審計部門、捐助人及社會公眾的監督。

第十條【表彰獎勵】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在伏羲文化保護與傳承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組織和個人,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 保護管理

第十一條【規劃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對伏羲文化的挖掘、研究、整理和公布,組織編制、實施伏羲文化保護與傳承規劃。

伏羲文化保護與傳承規劃應當納入本市國土空間規劃,并與“一帶一路”建設,黃河流域生態保護和高質量發展,華夏文明傳承創新區建設等相關專項規劃相銜接。

第十二條【調查名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及相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組織伏羲文化遺產的調查認定以及記錄建檔,完善伏羲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建立數據庫,實施動態管理。

第十三條【項目保護單位】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應當對太昊伏羲祭典禮儀、秦安女媧祭典禮儀等伏羲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確定相應的項目保護單位。

項目保護單位承擔項目保護與傳承計劃的制定,項目實物與資料的登記、整理、建檔、傳承、展示、展演、學術研究等活動,培養、推薦項目代表性傳承人,為項目傳承及相關活動提供必要條件。項目保護單位要定期向主管部門報告項目保護實施情況,并接受其監督。

第十四條【保護區域的劃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伏羲文化遺址遺存建設和保護的規模、內容以及周圍環境的歷史和現實情況,合理劃定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地帶,并予以公布。

在伏羲文化遺址遺存的建設控制地帶內進行工程建設,應當確保建設規模、體量、風格、色調與伏羲文化遺址遺存的歷史風貌相協調,不得破壞伏羲文化遺址遺存的整體歷史風貌。

對伏羲文化遺址遺存建設控制地帶內已經存在的與其歷史風貌不相協調的建筑物、構筑物,應當依法逐步進行協調性改造。

第十五條【建控地帶禁止行為】伏羲文化遺址遺存建設控制地帶內禁止從事下列活動:

(一)生產或者儲存易燃、易爆、放射性、腐蝕性危險物品;

(二)排放污染物,或者傾倒、焚燒垃圾和其他物品;

(三)在伏羲文化遺址遺存本體及其附屬建筑物、構筑物或者保護設施上涂寫、刻劃或者擅自張貼、設置廣告標語;

(四)擅自移動、拆除、涂改、污損、毀壞保護標識、標牌或者其他保護設施;

(五)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十六條【保護范圍禁止行為】伏羲文化遺址遺存保護范圍內,除禁止從事本條例第十五條所列各項行為外,還禁止從事下列行為:

(一)建設與遺址遺存保護無關的項目或者工程;

(二)修墳、立碑、取土、挖沙、建窯、挖塘、打井、采石、采礦、堆放垃圾或者雜物等可能影響、危害、破壞伏羲文化遺址遺存的安全和環境的行為;

(三)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十七條【伏羲公祭大典禁止行為】禁止攜帶易燃、易爆、有毒和腐蝕性以及其他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危險物品進入伏羲公祭場所。

伏羲公祭組織機構應當設置必要的安全檢查設施,依法對祭祀參加人員進行安全檢查。拒絕接受安全檢查的人員,禁止進入祭祀場所。

禁止在伏羲公祭場所實施其他擾亂活動秩序的行為。

第十八條【人才培養】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伏羲文化保護與傳承的人才隊伍建設,積極引進培養一批創新型領軍人才、文化領域專業人才和高水平創新團隊,健全人才使用和激勵機制。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應當配備管理保護專門人員,保障伏羲文化保護與傳承工作的正常開展。

第十九條【資源修繕】伏羲文化遺址遺存的保護修繕費用由使用人承擔。

伏羲文化遺址的保護修繕,應當遵循尊重原貌、最小干預的原則。

伏羲文化遺址遺存,在保護修繕前應當按照管理權限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批準,并在其指導下進行設計和修繕。

第二十條【搶救性保護】縣級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部門應當對存在坍塌、損壞、滅失等重大安全隱患的伏羲文化遺產及時組織進行搶救性保護和修復。

可移動伏羲文化遺產存在損壞、滅失等安全隱患的,應當組織收藏單位采取修裱、絲網加固、數字化制作、仿真復制等科學方法進行搶救性保護。

第三章   傳承創新

第二十一條【代表性傳承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對伏羲文化遺產傳承的代表性項目,可以依據相關規定認定代表性傳承人,并且在經費、場地和社會公益交流等方面采取措施,支持代表性傳承人開展傳承、傳播活動。

第二十二條【重點展示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設伏羲文化遺產重點展示區:

(一) 伏羲文化傳承保護示范中心;

(二) 伏羲文明功績及祭祀禮儀展示區;

(三) 伏羲畫卦及易學研究展示區;

(四) 史前文化高地展示區;

(五) 其他伏羲文化建設項目。

第二十三條【伏羲祭祀】每年公歷六月二十二日在秦州區伏羲廟舉辦伏羲公祭大典。

每年農歷正月十六在秦州區伏羲廟舉行民間伏羲祭祀;每年農歷七月十五在麥積區卦臺山舉行民間伏羲祭祀。

第二十四條【免費開放】 伏羲公祭大典日,本市行政區域內所有景點對公眾免費開放。

民間伏羲祭祀場所在民間祭祀日對公眾免費開放。

第二十五條【知識產權保護】代表性項目傳承人、項目保護單位、行業協會或者其他組織應當將符合條件的與伏羲文化傳承相關的標志標識或藝術表現方法等,申請專利、注冊商標、申報地理標志、登記版權等。鼓勵、支持知識產權公共服務機構、法律服務專業機構等,依法為代表性傳承人、項目保護單位、行業協會或者其他組織提供專業指導、咨詢、代理和信息服務。

第二十六條【研究發掘】鼓勵伏羲文化學術研究機構、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文學藝術團體、文化傳媒企業,以及其他有條件的單位和個人開展伏羲文化學術理論交流、文獻研究,創作與伏羲文化保護傳承相關的文學、影視、音樂、美術及其他藝術作品,開發伏羲文化相關創意產品,研發伏羲文化遺產數字化保護利用技術與設備,促進伏羲文化保護傳承。

推動伏羲文化進社區、進學校、進課堂、進教材,深入傳播中華優秀傳統文化。

第二十七條【產業促進】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以伏羲文化研究、伏羲文化旅游、伏羲文化創意等為重點,搭建伏羲文化產業發展平臺,促進伏羲文化遺產產業品牌發展。

第二十八條【伏羲文化旅游】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依托伏羲文化遺產,以伏羲廟、卦臺山遺址、大地灣遺址為核心,完善基礎設施,培育伏羲文化旅游景區,開發伏羲文化旅游線路。

第二十九條【文創產品】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以伏羲文化為主題,研究發掘有伏羲文化特色的雕漆、麻鞋、伏羲古琴等高品質文創旅游商品,搭建以伏羲旅游商品的設計、創意、生產、批發、零售為一體的網絡運營平臺。

第三十條【公益宣傳】報刊、廣播、電視、互聯網等新聞媒體應當通過新聞報道、開設專欄、發布公益廣告等方式宣傳伏羲文化,弘揚民族精神。

圖書館、文化館、博物館、美術館等公共文化機構可以通過設立伏羲文化遺產展廳、陳列室、櫥窗、宣傳欄,舉辦專題講座等方式,傳播伏羲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并向社會開放。鼓勵有關部門、單位和個人運用現代技術手段,發揮新興媒體優勢,創新伏羲文化傳播方式,提升傳播效果。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一條【法律適用原則】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經規定了法律責任的,適用其規定。

第三十二條【行政處罰】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文化和旅游部門責令改正、恢復原狀,并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一)擅自移動、涂改、損毀伏羲文化遺產保護標志,或者刻劃、涂污不可移動伏羲文化遺產保護設施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二百元以下罰款;

(二)刻劃、涂污伏羲文化遺址遺存本體及其附屬設施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三)在不可移動伏羲文化遺址遺存保護范圍內實施修墳、立碑、取土、挖沙、建窯、挖塘、打井、采石、采礦、堆放垃圾以及其他侵害行為的,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四)擅自在不可移動伏羲文化遺址遺存保護范圍內進行工程建設或者爆破、鉆探、挖掘等作業,或者儲存易燃、易爆、放射性、腐蝕性危險物品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五)破壞、損毀伏羲文化遺址遺存體及其附屬設施的,處以五萬元以上五十萬以下罰款。

第三十三條【行政處罰】 對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擾亂伏羲公祭大典秩序的,由公安機關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違反規定進入伏羲公祭大典祭祀場所的,強行帶離現場。

第三十四條【行政處罰】在伏羲文化遺址遺存保護范圍內或者建設控制地帶內建設可能對文物保護單位及其環境造成污染的設施的,或者對已存在的污染文物保護單位及其環境的設施在規定的期限內未完成治理的,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給予處罰。

第三十五條【公職人員責任】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伏羲文化傳承創新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主管機關依法給予處分。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六條【施行日期】本條例自X年X月X日起施行。



主辦單位: 天水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郵編: 741000    地址: 甘肅省天水市秦州區民主西路3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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