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加強消防車通道管理工作,確保消防車通道管理各個環節的可靠性,保障全市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現將市消防救援支隊起草的《天水市消防車通道管理辦法(送審稿)》公布,征求社會各界意見。具體事項如下:
一、截止日期。征求意見截止日期為2021年8月31日。
二、報送方式。可以通過信件、傳真和電子郵件等多種方式,提交意見,并請注明聯系人和聯系方式。
(一)通訊地址:天水市秦州區七里墩天河廣場D座1407室(信封請注明“《天水市消防車通道管理辦法(送審稿)》意見”字樣);
(二)聯系電話:0938-8296396;
(三)傳真:0938-8295044;
(四)電子郵箱:tssfjlfk@163.com。
天水市司法局
2021年8月23日
天水市消防車通道管理辦法
(送審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消防車通道的規劃、建設、維護和管理,提高滅火救援通行保障水平,保護人身、財產安全,維護公共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甘肅省消防條例》等法律法規和技術規范,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消防車通道、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的規劃、建設、維護和管理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消防車通道,是指火災撲救和應急救援時供消防車通行和停靠的道路,包括專用消防車通道、市政道路、居民住宅區及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內的道路、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的臨時消防車道路和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等。
第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工作實施監督管理,并由本級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機構負責實施。
市、縣(區)人民政府及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消防車通道的規劃、建設、維護和管理工作。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及其他組織應當確保本單位區域內消防車通道符合消防技術標準且保持暢通。
第五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及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范圍內依法組織開展經常性的消防宣傳教育,提高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識。
第六條 鼓勵群眾通過96119舉報投訴電話等多種途徑,舉報占用、堵塞、封閉消防車通道的行為。
第二章 消防車通道的建設與維護
第七條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在規劃城市主要道路的高架橋、地道橋等工程時,應充分考慮大型消防車通行需求,預留足夠高度,滿足地面承重能力及坡度要求;
(二)嚴格控制擅自改變消防專項規劃中的消防車通道內容;
(三)嚴格控制已規劃的停車場變更使用功能,保障社會車輛有序停放、消防車通道不被占用;
(四)城鎮臨時建設工程未取得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許可內容進行建設或者逾期未拆除的,影響消防車通行或停靠登高操作的,依法予以處理;
(五)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新建、改建、擴建的,影響消防車通行或停靠登高操作的,依法予以處理。
第八條 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在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中,應確保消防車通道和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滿足國家消防技術標準要求,并將消防車通道標志標線設置納入建筑消防驗收內容;
(二)監督建設工程施工現場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和監理單位按照消防車通道進行設計、施工和管理;
(三)督促物業服務企業落實消防安全管理責任,對相關從業人員進行消防安全培訓,提高消防車通道管理能力;
(四)對其負責組織建設、維護的市政道路,對施工期間有可能影響滅火救援的情況,應當事先函告本級消防救援機構;
(五)在審批挖掘或占用城市道路進行施工作業時,應當滿足消防車通行要求。
第九條 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對城市戶外廣告牌、燈箱、招牌等設置和流動商販違規擺攤設點、占道經營等行為嚴格管理,不得影響消防車通行;
(二)對未經批準,擅自挖掘道路或者占用道路進行施工作業,影響消防車通行或停靠登高操作的,依法予以處理。
第十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審批占用市政道路設置停車場、車輛停放點(包括臨時停放點)、臨時建筑時,應當滿足消防車通行要求;
(二)對市政道路停車場進行統一劃線,規范車輛停放,保障消防車通道不被占用;
(三)根據實際情況在道路上增加停車位,設置錯時停車位等,保障消防車通道不被占用。
第十一條 消防救援機構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根據建筑審批通過的圖紙對消防車通道進行認定,原有圖紙確實無法提供的,根據建筑現狀依據消防技術規范進行認定;
(二)對消防車通道管理工作實施監督檢查,指導、督促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履行消防工作職責;
(三)按照國家消防技術規范制定消防車通道標志標線、警示牌式樣,并組織實施;
(四)對占用、堵塞、封閉消防車通道,拒不改正的,依法予以處理;對多次違法停車且造成嚴重影響的單位或個人,納入消防安全嚴重失信行為,記入企業信用檔案和個人誠信記錄,推送至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實施聯合懲戒措施;
(五)對單位和個人舉報占用、堵塞、封閉消防車通道的行為進行核查、處理。
第十二條 公安機關結合日常治安管理和安全防范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指導、督促村(居)民委員會和轄區居民住宅區的物業服務企業履行消防車通道管理職責;
(二)對轄區單位開展日常消防監督檢查,督促改正占用、堵塞、封閉消防車通道,妨礙消防車通行的行為。
第十三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對未實行物業管理的住宅小區、樓院,應當指導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建立健全消防工作制度,確定消防車通道安全管理人員,落實管理責任;
(二)協調轄區專用停車場對外開放或錯時停車,提高停車場的使用效率,保障消防車通道不被占用。
第三章 消防車通道管理
第十四條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加強暢通消防車通道常識宣傳和典型火災案例警示教育,引導群眾增強消防安全意識,并且按照法定要求保持消防車通道暢通,不得違法設置限高桿、水泥樁等影響消防車正常通行的固定設施。
第十五條 依照國家消防技術規范要求,消防車通道設置應當滿足下列要求:
(一)與消防車通道相連通的滅火救援場地、廠房(倉庫)、民用建筑之間不應當設置妨礙消防車作業的障礙物,戶外廣告牌、燈桿、架空管線、綠化景觀等設置不得影響消防車通行;
(二)新建、改建、擴建城市地道橋和高架橋,應當滿足消防車通行需要;
(三)商業步行街街口的路障可設置為自動或人工可移動式路障。
第十六條 消防車通道應當依法設置明顯標識。消防車通道標識、標線式樣由消防救援機構統一制定。
建筑物附屬的消防車通道標識、標線由建筑物的管理使用單位依法設置;其他區域的消防車通道標識、標線由消防救援機構根據需要依法設置。
第十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消防車通道用途或者設置妨礙消防車通行和滅火救援的障礙物。
消防救援機構在滅火救援時,對違法占用、堵塞、封閉消防車通道的障礙物,有權依法予以清理。
第十八條 采用封閉式管理的出入口,應當依照國家消防技術規范確保在緊急情況下能立即打開,不影響消防車通行。
第十九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應當及時消除占用、堵塞、封閉消防車通道的物品,確保消防車通道暢通。因施工致使消防車暫時無法通行的,應當事先通知當地消防救援機構。
鼓勵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內部停車場有償對外開放、錯時停車,提高停車場的使用效率。
第二十條 居民住宅區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責任:
(一)應當對管理區域內的消防車通道進行維護管理,依照國家消防技術規范對消防車通道進行明確標識,在消防車通道沿途設置明顯的警示標識、標線,提示嚴禁占用消防車通道停放車輛,確保消防車通道暢通;
(二)居民住宅區道路規劃停車位時,應當符合國家消防技術中消防車可通行的道路寬度、轉彎半徑、回車場等要求;
(三)應當對管理區域內的停車情況巡查、檢查,可采取安裝攝像頭等技防措施,保證管理區域內車輛在停車場、車庫或劃線停車位內停放,不得違法占用消防車通道;
(四)開展消防宣傳,依法在醒目位置設置消防安全隱患舉報欄或舉報箱;
(五)對違法搭建和違法停放機動車輛等妨礙消防車通道暢通的行為及時勸阻和制止;勸阻和制止無效的,及時報告當地消防救援機構或公安派出所,或撥打96119舉報投訴電話反映。
第二十一條 市場管委會和市場開辦單位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依照國家消防技術規范對本市場區域的消防車通道進行明確標識,提示嚴禁占用消防車通道停放車輛或堆放貨物;
(二)依照國家消防技術規范嚴格管理市場區域內戶外廣告牌、燈桿、架空管線等設置,嚴禁在消防車通道上占道經營、違章搭建、人為設置路障等行為;
(三)負責車輛停放等管理工作,確保消防車通行寬度符合國家消防技術規范;
(四)落實消防安全管理,定期組織消防巡查及消防安全教育,確保消防車通道暢通。
第二十二條 市場經營單位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本市場區域內設置停車位時應當預留可供消防車通行的道路寬度;
(二)對市場區域內消防車通道進行明確標識,設置明顯的警示標識、標線,提示嚴禁占用消防車通道停放車輛;
(三)開展經常性的消防安全檢查,嚴禁經營商戶違法越線擺賣和懸掛有礙疏散的物品,嚴禁貨物、包裝箱等堵塞消防車通道;
(四)及時清理在消防車通道上占道經營、違法搭建、設置路障等行為,確保消防車通道凈寬凈高符合國家消防技術規范要求,保持市場內消防車通道和出入口暢通。
第二十三條 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消防車通道管理應落實下列規定:
(一)建設工程由兩個以上施工單位管理時,建設單位應當明確各方的消防安全責任,并確定責任人對消防車通道進行統一管理。建設單位應督促施工單位履行消防安全職責;
(二)施工單位應按照現行國家消防技術標準要求設置臨時消防車通道,并設置醒目標識,保持消防車通道暢通,確保消防車能夠停靠施救;
(三)監理單位應督促施工單位按照現行國家消防技術標準設置消防車通道、回車場和臨時救援場地,且不得在消防車通道上堆放材料或將消防車通道占用為作業場地等,確保消防車通道暢通。
第四章 責任追究
第二十四條 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自然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公安機關交通管理、消防救援機構等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依法予以處理。
第二十五條 物業服務企業的行政主管部門應將物業服務企業履行消防安全職責的情況列入物業服務企業信用懲戒管理。
第二十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其他負有消防車通道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弄虛作假的,依法予以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中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停放,是指車輛停車后駕駛員離開車輛的行為。
(二)占用、堵塞、封閉消防車通道的障礙物,是指在消防車通道、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停放社會車輛、設置限高桿、水泥墩、固定防護欄、違章搭建建(構)筑物等妨礙消防車通行的情形。
(三)在消防車通道與建筑之間設置妨礙登高消防車操作的障礙物,是指栽種高大樹木、設置架空管線、架空管廊等妨礙消防車登高操作的情形。
(四)在消防車通道與廠房(倉庫)、民用建筑之間設置障礙物,是指在道路連接處修建墻體、建(構)物、固定分隔設施等妨礙消防車通行的情形。
(五)在穿過建筑物或進入建筑物內院的消防車道兩側設置障礙物,是指在車輛通行或人員安全疏散的柵欄、開向車道的窗戶,貨物裝卸口等設施。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為5年。